民事答辩状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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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补充材料

民事答辩状补充材料

尊敬的法官:

您好!

根据2014年3月3号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余广阑与被告熊发才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案情实际,我熊发才作以下补充: 第一,关于儿子熊宇(余强)是否是我的亲生子?现经过西南政法司法鉴定中心的DNA亲子鉴定机构有了明确结果,即肯定儿子熊宇是被告熊发才的亲生子。

由于此事是原告余广阑在大庭广众之下的不当言论引起,并还明确告知我不是孩子父亲,想借此造成对我个人的形象和人格进行羞辱和打击,从而导致了这次我与儿子只能通过DNA亲子机构来进行确认。

因此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理应原告付担,考虑到孩子是我儿子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余广阑支付3/1半的费用(1000元),因为每个人必须都得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否则人人言口雌簧,国岂有不乱。

所以建议贵院判原告给予一定的鉴定费用以示惩罚之意。

第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同时根据《户口管理登记条例》十八条第①③条中都强调第一监护人父母都享有平等权力。

其中在孩子零到十岁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父母双方都

必须在平等协商,双方同意的原则情况下,才能对孩子进行更名换姓。

然而原告余广阑在明知熊宇(余强)是我亲生儿子的情況下,原告及其父母在儿子的姓名确定后,却不同与我协商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期间去公安机关更改儿子姓名熊宇为余强。

其行为既违反了在子女姓名中父母平等协商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姓名的约定,侵害了我享有子女随我姓的权力。

由于原告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具有持继性,故我的答辩请求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具体请求是:1、要求原告及其父母立即到公安机关恢复儿子以前的姓名熊宇。

2、要求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经与我协商和同意而非法更改姓名。

3、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之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利,得以匡正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严肃性。

第三,原告余广阑在3月3号的庭审中,公开并完全否认我婚后(07年--12年)拿钱回家并照料家人的事实,并还唆使2位证人做伪证。

妄图混淆视听,意在抹黑我个人的人格和形象,想蒙骗众人是因我对家庭不负责任之故而离婚的假象。

这种行为实在令人可耻!可恨!

在此,我慎重再次对原告及2位证人此番先前言论进行控诉和反驳:

1、关于证人肖传银(山川镇和平村的社长)说他看到我从结婚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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