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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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的作用与意义2023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廉洁治理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

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与意义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首先,人民监督员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的新闻,这些行为让人民对政府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而人民监督员的上岗,为人民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参与和监督政府的途径。

他们聚焦政府工作的重点领域,深入掌握实际情况,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纠正,是推动政府廉洁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参与方式。

其次,人民监督员是政府形象的保护伞。

政府是人民的代表,而人民监督员则是政府形象的守护者,他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形象受到污点的影响。

在一些特殊的事件中,人民监督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也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形象受到损害,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人民监督员是政府管理的家庭式管理者。

政府从业人员的工作是非常繁杂的,每个工作环节都需要有人进行严密的监管和管理。

而人民监督员可以借助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政府的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细心的处理和管理,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顺畅和规范化。

此外,人民监督员的涉猎广泛,既关注政府工作,也关注民生问题,这种多角度、多方面的监督能够充分保证政府的廉正作风,同时也更好地满足了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期望。

最后,建立完善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是一个良好的制度安排,更是一种人文关怀。

制度的实施,让更多的普通人走上了人民监督员的岗位,既可以强化政府管理,又可以拓宽民生渠道,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而对于从事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来说,参与公共事务、增加社会阅历、锤炼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人生历程的丰富和充实。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在推进政府廉洁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和意义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这也将为促进政府的廉洁治理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公民自愿担任的、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和制约的公民监督员组织。

198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人民监督员条例》,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权利和职责,为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意义1.弥补法律监督的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不把法律当做眼中钉,即便被司法机关起诉,也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处罚。

而人民监督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举报和监督,可以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出来,配合司法机关查办。

2.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人民监督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机关单位,他们的身份和职能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产生更大的价值。

他们既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一份子,可以无障碍地展开工作。

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民监督员的揭发和监督行为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在工作中的专业性和责任心的一种监督,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形象的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推动政府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制度作用1.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一部分,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非法、不良行为,及时举报,起到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2.舆情监测人民监督员通过自己的生活所见所闻,发掘和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舆情监测,对一些恶性事件的发展起到了警钟作用。

3.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人民监督员可以代表群众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要求,推动政府提高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要求。

4.促进社区建设人民监督员能够带领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社区公共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品质。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制度,是我国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一环,可以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给公民提供一个健康、透明的社会环境。

浅谈如何扎实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谈如何扎实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根 本 要求 .事 关 国家 社
会稳定 . 长治 久 安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讲 政 是 治 的 具 体 体 现 .更 是 检 察 机 关 服 务 大 局 的 具 体 体 现 。 是 群 众 意 识 。 民满 意 是 二 人 检 察 机 关 检 验 检 察 工 作 成 败 的 基 本 标

要 更 新 理 念 。 化 认 识 深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检 察 机 关 富 于 时代 精 神 的 制 度 探 索 和 创 新 。这 一 探 索
进 行 检 查 。使 全 社 会 对 检 察 工 作 更 加 关
注 。 以及 时 取 得 人 民监 督 员 及 全 社 会 的 监督和支持 。
二 、 建 立 机 制 . 化 规 范 要 强
响工作开展 。 第 四 , 任追 究制 度 。 持 责 任 权 利 责 坚 相 统 一 的原 则 .明 确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在 落
实 本 项 制 度 中 的责 任 。 立 责 任 明确 , 建 详
尽 俱 全 , 作 可 行 的工 作 责 任 制 , 违 反 操 对
准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则 是保 障 检 察 领 域
民 众 直 接 参 与 司法 ,是 检 察 工 作 更 加 符 合 人 民意 愿 的 崭 新 探 索 .对 检 察 工 作 自
和创 新 是 对 我 们 原 来 存 在 的 旧 的执 法 观
念 及根 源进 行 的 根本 清 除 和 治 理 。 因此 , 作 为基层 检察机 关要实 施好这 项制 度 . 就 必须 结合 检 察 职 能 在 思 想 认 识 上 不 断 跟 进 , 执 法 观 念 上 明显 转 变 , 在 以增 强 实 施 此项 制 度 的积 极 性 、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 主 推 行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要 克 服 以 下 几 种 模 糊 认 识 : 是 与 己无 关 思 想 。 误 一 错 地 认 为 实行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是 上 级 检 察 机 关 适 应 民 主 政 治 要 求 而 进 行 的制 度 改 革 . 从 检 察 机 关 工 作 大局 来 讲 的 。 为 是 作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

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待遇人民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干什么人民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对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免以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同时也对检察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当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什么权利和待遇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各市司法局在辖区范围内选任。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青岛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

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的岗位吗?这个岗位怎么产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给你看一下相关法规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四)拟撤销案件的;(五)拟不起诉的;(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年满二十三周岁;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身体健康;7.有履职时间。

浅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积极作用

浅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积极作用

浅谈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积极作用种发峰安全是企业管理永恒的主题, 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牵扯千千万万个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需求。

特别是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稳定与否关系到企业前途。

试想,一个企业或单位如果事故频发,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整体形象,还会在市场竞争中大打折扣。

所以说,在安全上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及加以严管严控。

从施工现场所见所闻的事故的本身上来看,事故发生有它的偶然性也有它的必然性。

一是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工作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多变性等诸多不利因素而导致事故或灾难的发生;二是施工生产上的仍显粗放,管理上的还不够精细,加上队伍相对的不稳定,也是易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生产规模急剧扩张,任务重压下的抢工期,又因资源的不满足而强行上马,安全生产隐患明显增多。

从以往事故发生的普遍性上来看,事故的构成多因隐患消除的不及时和不彻底。

那么,重要原因又是什么呢?除了规章制度上的不完善和落实责任上的不到位等问题之外,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少,覆盖面小也是问题之一。

我们常讲“安全生产无小事,施工现场要人人抓”,但,实际上能抓的人还是那些被明确责任的少数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还未形成一个群众性活动,灭事故于“人人参与、人人喊打、人人制约”的良好局面。

我们视安全是政治、是生命,是幸福,是稳定职工队伍的法宝,是家庭幸福的源泉。

要安全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还必须要不断进行创新与实践。

一.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组织性保障作用企业工会在现有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和一线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的基础上,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共同保安全,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和重大举措,也是工会组织维权的重要体现。

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让具有较强责任心和丰富经验的群众骨干时刻紧盯生产安全,引导广大职工从我做起,珍爱生命,警钟长鸣,帮助职工树立“安全是幸福之本,质量是效益之源”的新理念,有利于企业和职工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意识,有利于发挥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自我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控作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和支持。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项制度,旨在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 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度量,可以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解决,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查阅公共服务档案、开展走访调查等方式,从中了解基层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并通过反馈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 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人民监督员也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公民积极参与监督才能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

在这个制度中,人民监督员与政府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对话和沟通,有效地传递信息和意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层单位中,政府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同公民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声誉。

3. 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向公众提供帮助和服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

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中,公众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而人民监督员的实施可以揭示这些问题,促进保障公众的权利。

4. 增强政府的工作透明度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得以增强。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互信和合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民监督员执行工作时,政府机关应当对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并接受批评和建议,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提升,也为公民提供了了解政府工作的渠道。

5. 提高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监督力量,可以及时纠正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职责
人民监督员是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其职责包括:
1.监督和检查政府工作: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政府工作,监督政府的执行情况,检查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维护公共利益:人民监督员关注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通过监督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3.协助解决社会矛盾:人民监督员受理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等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各类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推广法治精神:人民监督员是法治观念的宣传员,推广法律法规知识,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提升。

5.宣传社会正能量:人民监督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社会正能量,引导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促进社会良好发展。

发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职能 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发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职能 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L g l r t m An o it e as ae dS cey
200 9.9(中)
{占 I 缸金 } J
发挥 人 民监 督员办公室职能
实现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作用
韩善忠
摘 要 人 民监督 员 办公 室的职 能几乎贯 穿整个人 民监 督 员制度和人 民监督 员监督 的全过程 , 用发挥 的好 坏 , 影响 作 直接 着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的成效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 目的和作用.本文就如何发挥人 民监督员办公室职能, 实现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发表 了相关见解。
关键 词 人 民监督 员 检 察 院 检 察委 员会 中图分类号 : 2. D96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090 9(0 90—8.1 10 —5220 )9180
人 民监督 员办公室 是实行人 民监督 员制度 的办 事机构 , 人 也不 是消极 的, 是 在一般 情况 下, 民监 督员 办公 室要做 好 以下 工 人 积极 引导人 民监督 员开展监 督活 动 : . 1 受理 人 民监 督员 的回 民监督员与检 察院之 间联 系 的桥梁和 纽带 。 其职 能主要 是 :. 1做 作 , 好人 民监督 员的选任 、 除准 备工 作; . 解 2 负责落 实安排人 民监 督 避请求 , 即在会议 开始 时人 民监督办 公室工作 人员要 主动介 绍确
员 的评议 案件 、 参加执 法检查 、 了解检 察工作情 况等监督活 动; . 3
定的人 民监 督员 的基 本情 况 ,简要介 绍提 交监 督案 件 的基 本情
人 征询 参加监 督活 向人 民监 督员反馈监 督处理 结果 :. 调解决人 民监督员监 督过 况 、 民监 督员开展 监督活 动应 注意 的事项 等 , 4协 程 中遇 到的 困难 , 为人 民监 督 员履行职 责提供 保障 ; . 5 协调 相关 动 的人 民监督 员和相关 人员 的意见 , 理有 关回避 申请 等 ;. 受 2 主 即按照程 序依次 要求办 案部 门向人 民监 业务部 门接受 人民监 督员的监 督工作 ; . 6 对相关业 务部 门落 实人 持会 议并负 责会议记录 , 民监督员监 督工作 情况进 行 督促 、 检查 ; 。 7 向检 察长和相 关业 务 督 员介绍案 情 , 出示相 关证 据材料 和法 律文 书 , 解答 人 民监 督员 部 门反馈人 民监 督员监督 工作情 况; . 期对人 民监 督员监督 工 的 咨询 , 案件适 用 的法 律法规 和规 定 向人 民监 督 员做 出解 释 , 8定 对 作进 行总结分 析 ; . 9 移送 、 督办 人 民监督 员对人 民检察 院查办 职 必要 时安排人 民监 督员听 取检察 官讯 问犯 罪嫌疑 人 、 问证 人、 询 务犯 罪案件工 作提 出 的意 见或 建议 ;O 承 办检察 长或者 检察委 听取有 关人员 陈述 或律师 的意见等 , l. 在人 民监督 员开始评议 时要 员会 交办 的其 他相关 工作 。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

摘 要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是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为贯彻 司


第一 , 人 j { f [ 督 员制 度体 现 了 家 保障 人 权 的 念 。随 着 公 民权 利 意识 的逐 渐觉 醒 以及 l 家保 障人 权观 念 的确 立 , 尊币 =
法 改革 而推 行 的一项 重 大改革措 施 。通 过人 民监 督 员 制度 ,既有 利 于及 时发 现 和纠正 检察 工作 特别 是查 办 职 务犯 罪 工作 中存在 的 突 出问题 ,促 进检 察机 关 自身 公 正廉 洁执 法 ,又 能够有 效推 动检 察机 关和检 察 人 员

人民监 督员制度的特 点
的 设 计弥补 了这 种不 足 , 它是 。 一 种外
督形_ 』 弋 , 通 过选 举 年 1 1
办理 职务 犯罪 案什 中的逮 捕 、 撒 案和 不起 诉 等容 易 发生 滥用 l
应 的 人 代 农来 行 : { { c 督职贞, 不仪 使得 人 榆 察 院的 : [ 作 能 权 、 执 法 不严 问题 的灭 键 环节 , 引 入外 豁督 机制 , 试行 人 舱
法 和 司 法 土 的 理念 。

合起来, 形 成有 效 的 内外 部 岭督 制约 机 制 , 从 而 使T 警 从不 想 犯 剑 不敢 犯 。开 展人 氏 督 员 制度 试 点j 二 作 的 日的 , 就 是要 探 新 的有 具 体 督 内容 程 序 的外 部 督机 制 . 把 办理 第~, 人【 岭督 员制 度 是… 利l 夕 部 的 督 形武 。 I 对 于 检 索 一利 察 机 关 内部 的 督形 式 而 苦, 外 部 的 督 具彳 『 明显 的优势 。当 务 犯罪 案 件 的关 键环 节彳 『 效地 置 丁人 群 众 的 舱督 之 下 , 提 高 保 证 办案质 量 。 问题涉 及 剑 人 检 察 院侦 办 的职 务犯 罪 时 , 人 民检察 院 就会 面 执 法水 平 , 第三 ,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是 确 保司 法 公 】 维护 I : 义 的一 项 临 一 个 难题 , 那就是[ J 己 督 自己 , 虽 然检 察 院 内部 也对 权 力 进 行 了分 配 , 但是, 无论 如 f ¨ 『 这 都是 一 种 [ J 我 舱督 , 都 避免 不 了 有 益探 索 , 对 彰 义 具 彳 『 重 要作 用 。 对 司法权 力 的 彳 丁 效舱督, 是 司法 公 的先 决 条什 。检 察机 哭针 对榆 察 一 l 作 的 实 际 , 抓 住 由此 所 带 来的 负面 影 响 , 比如 人 的怀 疑等 。人 督 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社会治理中,由广大人民群众自愿参与,以监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行为,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公正、廉洁和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基层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社会监督性,对于改善政府行为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点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监督员作为公民的代表,有权参与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制定过程。

通过监督员的参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得以提高,减少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监督员不仅要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具体问题、揭发腐败行为等方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此外,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的有效沟通。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耳目”,可以及时了解民众的需求和意见,向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帮助政府了解民众的真实需求,切实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和相互理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步骤要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确立监督员的身份、职责和权利,明确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他们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支持。

监督员作为社会的“守护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配套服务,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保障。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的考核机制。

监督员的工作需要有一个评估和考核的机制,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发挥实效。

政府可以通过定期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监督员进行整改或者淘汰。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启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是一种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

它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将其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并于2010年同意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人民监督员具有联系群众密切、社会经验丰富和专业特长显著的优势,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监督案件,并将自己亲身参与执法办案的感受与收获,积极向社会宣传,有力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但以往多数人民监督员是由本级检察院选任,存在“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问题,遭致一些不必要的猜疑和误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作用的发挥。

2010年10月,高检院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革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

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案件监督等将全部上提一级,即人民监督员由省、市两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并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采取随机抽选的办法,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检察院需要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进行监督。

这一选任制度的改革,使人民监督员相对更超脱和中立,既有利于消除“属地化、熟人化”等因素的干扰,更好地监督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也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信心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二、利于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保障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名词解释

人民监督员制度名词解释

人民监督员制度名词解释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法律界人士等组成的监督机构,对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2. 增强公众信任。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让公众更加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理解。

3. 促进司法民主。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让公众通过选举产生监督员,代表公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促进司法民主。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1979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

198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修订)》,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为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

张 日元 ( 苏 省宝 应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江
人 民监督 员对案 件的监 督,直接 参与在办 案 过 程之 中,是典 型的 “ 中监督 ”。监督 意 事 见 直接启 动检委会 和上级 检察机 关的审查程 序 而起作 用;人 民监督 员还可 以直接 向承 办 案 件 的 检 察 官 了解 案 情 和 法 律 运 用 的 情 况 , 有 权 了解 案件 的证据 材料 ;可 以直 接对案件 进 行评议 ,提 出 自己的处理 意见 ,甚至否 决 案 件 的 拟 办 意 见 。这 种 带 “ 性 ” 的 监 督 , 刚 弥 补 了 民 主 监 督 往 往 是 事 后 监 督 的 不 足 ,使 民主监督提 前介入 到办案过 程之 中,对 案件 产 生实质性 的影 响。监督手 段的直接 性 ,也 使 这种外 部监督有 了 “ 威 性 ”,有了 “ 权 权 利 ”的特征 。有权利 就有压 力,人 民监督员 的监 督 , 也 给 承 办 案 件 的检 察 官 带 来 了 一 定 的 外 部 压 力 。 一 是 时 间 压 力 。 在 刑 诉 法 规 定 的 办 案 期 限 内 , 承 办 检 察 官 要 提 前 将 案 件 送 人 民 监 督 员 进 行 监 督 。 二 是 工 作 压 力 。 承 办 检察 官要将材 料准备 更充分 ,法言法语 要更 准确 。三是 思想压力 。促使 案件承 办检 察官 提 高 自己 的廉 洁意 识 、 证据 意 识 、程 序 意 识 、接受监 督意识 。所 以,案件承 办检 察官 会 更 加 注 重 案 件 质 量 , 公 正 执 法 ,从 而 使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对 检 察 权 的 行 使 起 到 约 束 和 制
发现有违 法情况 的 ,可以提 出建议和意 见; 接 受 人 民 群 众 对 榆 察 人 员 的 投 诉 , 转 交 检 举 、控 告 ” 。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在 各 地 的 人 民监 督 员 ,可 以对 本 地 检 察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 必 要 时 可 以直 接 向其 担 任 人 民监 督 员 的 人 民 榆 察 院 反 映 情 况 。 ” 但 这 种 预 防 功 能 只 是 一 种 制 度 上 的 预 防 ,不 能 简 单 地 作 为 评 价 、衡 量 检 察 工 作 好 坏 的 标 准 。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特性及完善建议作者:张芸焦珊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3期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有力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监督范围广泛性、监督方式多样性、监督程序简便性、监督意见约束性四个特性,在全面规范检察权运行中彰显出蓬勃的生命力。

实践中,应通过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优化参与路径、增强监督刚性等方式进一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检察制度和重要的司法改革,是检察权规范运行的重要外部监督机制。

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2010年正式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大格局。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专门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标志着在国家立法层面,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

[1]面对反贪转隶以及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后检察职能的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始终植根于鲜活的检察实践,根据检察权运行需要创新发展,由专项监督向全面监督转型,形成与检察权规范运行相适应的监督方式方法,强化了对检察权的外部制约监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考量(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检察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是法律规定的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履行权力的行政事业性定期委任的公职
人员。

他们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改革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机制的重
要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决定,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民监督员要坚持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加强严格执法,及时发现执法过失和法律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提出建议和批评,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社会公共和行政争议。

人民监督员还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四风”问题,及时提出有关建议,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实行负责任的公共风险控制。

此外还要及
时发现公共资源浪费和滥用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提出建议。

人民监督员还要参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
定开展政务公开,增强政府透明度。

人民监督员还要做好调查审计,深入审计行政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
财力和资产支出情况,了解行政支出的运行状况和绩效,发现其有关违法行为,提出建议
和批评,等等。

总之,人民监督员肩负着巨大的责任,职位重要。

要坚持“网罗巡视,追查责任”的
原则,实事求是,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行义务,彰显信念,做出法治国家的女拥。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其主要内容有:一、监督主体及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监督主体是按规定选任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人选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一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三是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遇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情形,应当回避。

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情形(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简称“五种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首先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

(1)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2)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3)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运用视听技术收看或收听;(4)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效实施的举措之一。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立法、司法实施的实施,专业地以直接参与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参与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两执部制”调节内部矛盾、提高内部效能的活动,为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依法加强本职职责。

人民监督员应依法加强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监督,是检察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依法实施决定的最重要监督部门。

监督者应根据实际,结合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及时、主动地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决定的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二是推动法治理念和文化的形成。

人民监督员深入调研,研究完善国家法治政策,推广法治理念和文化,以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强宪法法律执行效果和和谐,使宪法法律成为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企业和社会各界公民维护公平、发展国家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

三是提高行政效率。

人民监督员建立起一系列自动化的工作流程管理模式,链接上政府审批过程,用以推动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测算审批结果的准确率。

四是把握社会风气的变化。

人民监督员应随时关注民意的变化,耳贴社会,随时跟踪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执行部门把握社会风气的变化,指导及提醒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自身做法,以保持工作中的良性温度,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应具备以下特点:1、应从依法办案始终坚持“四条底线”等方面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监督;2、应加强与其他有关机构的配合,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协调作用;3、应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4、应形成有效的容错机制,防止司法行政机构和司法行政人员利用既得利益,违反依法办案的要求;5、应贯彻以司法行政办案规范诚信的精神;6、应加强对司法行政案件的跟踪处理,促进审判活动的和谐,为实现良好的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本质上,依法监督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是对上述三方实施恰当的责任和机会的“保护套”,是党和政府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摘要]为解决检察院自侦案件缺乏外部监督这一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

作为已经运行八年的制度,该制度的监督员构成、选任程序、监督范围和方式,仍存在广泛争议,本文通过相关争议的梳理批判尝试探寻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监督员构成;选任程序;监督范围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但一个不可逃避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实施监督。

试行至今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在如何完善问题上,出现了几点争议。

一、人民监督员的构成:“大众化”还是“精英化”所谓“大众化”还是“精英化”的问题,是指组成监督员的是普通老百姓,还是专家、官员。

这一矛盾的关键是解决“代表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是解决民主正当性和法律专业性之间的平衡。

“大众化”论者的理由是:第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中的人民群众监督,而非“官员”监督或“专家”监督,“大众化”是该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二,“大众化”使公平正义由民众来评判,能够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和守法精神;第三,普通民众可以克服职业司法人员的弊端。

一个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其思维、理念、视角都要求他“只服从法律”,导致司法上的专横,使司法脱离社会生活,而人民监督员“大众化”正是让人民监督员以普通民众的视角看待问题,发挥普通民众自身所具有的社会经验、常识常理以及民众所具有的普遍的伦理观念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功能,以此纠正专业人士的偏执与悖谬。

“精英化”论者的理由是:第一,“精英化”使这种监督更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

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贪污贿赂案件以及渎职的案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而且往往涉及经济与自然科学中的专业问题,精英化的监督员具有较高的监督能力,其对案件的事实、性质以及法律的适用能作出更为理性的、准确的判断,从而提高监督实效,还可通过减少监督人员来降低监督成本;第二,“精英化”赋予这种监督以一种正当性、严肃性与权威性,使其易于被检察机关接受同时得到社会的认可;第三,抛开“较高的法律水平”,走“大众化”道路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局面,外行监督内行不仅起不到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可能会适得其反,要么滥用监督权,扰乱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破坏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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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一)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独立性、预防性、直接性、多样性的功能特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逐步完善其功能。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特征
目前,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他与检察机关所接受的任何一项监督相比,都具有其独到的特征,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其自身的价值功能也不断彰显。

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主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

这种监督的民主性主要表现为:
1、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虽然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我国《宪法》就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在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

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二是实行的是票决制;三是监督评议会记录真实,不同意见都记录在案,且随时可供备查。

3、人民监督员的组成具有广泛性。

人民监督员是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

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的公信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4、与人大、政协监督具有差异性。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

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刚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

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政协的监督又有所不同。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

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独立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其独立性是该项制度的程序特征。

主要表现为:
一是程序设计独立。

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

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独立。

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在监督评议阶段,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也不参加旁听;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他人意志所左右。

三是地位独立。

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

四是表决结果独立。

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

五是身份独立,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

六是监督形式独立。

人民监督员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独立性,不能以为这种独立性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他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

第二,监督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必须由检察长及检委会的采纳,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第三,监督范围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出现的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

第四,行使的监督是程序性的监督,而不是实体监督。

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三、预防性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但这种预防功能只是一种制度上的预防,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

就具体的个案而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意见,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而不是评价检察官能力的依据。

因为不同人,不同的法律水准,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是正常的,也是工作职责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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