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噪声污染与防治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噪声防治法实施细则
噪声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的各类场所、设施和活动。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既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又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六条未来五年内,全国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城市居住区、工作区、文化娱乐区、教育区、医疗区、交通区等重点区域噪声污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七条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控制交通噪声污染,限制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噪声污染,严格管理噪声源设备和娱乐场所的噪声。
第八条农村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解决农村机械设备、农村建筑施工和农村商贸活动等引起的噪声污染问题。
第九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优化工业布局,控制产业噪声污染,研发和推广低噪声设备。
第十条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加强工程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第十一条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加强对交通工具的噪声排放监管,改善交通节点和道路周边环境噪声。
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包括:加强对音乐表演、夜间经营等噪声源的管理,保障公共场所的噪声状况。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三条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和控制噪声源,提高城市噪声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农村噪声污染防治应推广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规范农村商贸活动和建筑施工的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推广和使用低噪声设备,提高工业噪声治理水平。
第十六条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应制定并执行施工噪声管理方案,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水平。
第十七条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加强对交通工具的噪声排放监管,研究和推广减少交通噪声的技术措施,规划和改善交通节点和道路周边的噪声环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第六章 物理性污染及%8
• 当结构或物体的震动最强烈、振幅和振 动速率达到最大时,也即声波和它们发 生共振时,声能量的损耗最多。
(二) 消声 • 消声器是一种既能允许气流顺利通过,又能 有效地阻止或减弱声能向外传播的装置。 • 1、阻性消声器 • 阻性消声器是利用吸声材料消声的。把吸声 材料固定在气流流动的管道内壁,或者把它 按一定方式在管道内排列组合,就构成阻性 消声器。
• 对睡眠的干扰 40dB的连续噪声可使1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40dB的连续噪声可使1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70dB的连续噪声可使5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70dB的连续噪声可使5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
40dB的突发性噪声可使10%的人惊醒,到60dB时, 40dB的突发性噪声可使10%的人惊醒,到60dB时, 可使70%的人惊醒。 可使70%的人惊醒。
第六章 物理性污染及控制
第一节 噪声污染与防治 第二节 电磁辐射污染及控制 第三节 光污染及控制 第四节 热污染及控制
第一节 噪声污染与防治
一、噪声及噪声污染的特点 • 噪声:凡是干扰人们的休息、学习和工作,即 不需要的声音为噪声。 • 噪声污染:当噪声超过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所能容许的程度,就形成了噪声污染。 • 特点:感觉公害;局限性和分散性;即时性没 有后效等。
(三) 隔声 • 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使声能在传播途径中 受到阻挡而不能直接通过的措施,称为隔声。 典型的隔声措施有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 等。
• 隔声罩是噪声控制设计中常被应用的设备, 例如空压机、水泵、鼓风机等高噪声源, 如果其体积小,形状比较规则或者虽然体 积较大,但空间及工作条件允许,可以用 隔声罩将声源封闭在罩内,以减少向周围 的声辐射。 • 隔声罩由隔声材料、阻尼涂料和吸声层组 成。隔声材料用1 3mm的钢板,可以用较硬 成。隔声材料用1-3mm的钢板,可以用较硬 的木板。钢板上要涂一定厚度的阻尼层, 防治钢板产生共振。吸声层可用玻璃或泡 沫塑料。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噪声污染与防治PPT课件
不愉快声;
无影响声 其中,过响声、不愉快声属于客观的噪声;妨 碍声和无影响声属于主观的噪声。
噪声的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 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 他由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 2、噪声的声学特性 噪声就是声音。它具有声音的一切声 学特性和规律。噪声对环境影响和它的强 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
衰减的大小与声源的频率、空气的湿度和温度有关。 如在标准大气压下,20℃下,湿度为50%时,声源频 率为250、500、1000、2000、4000Hz的空气吸收引 起的衰减分别为0.12、0.28、0.5、1.04、2.65dB/100m。
高频噪声比低频噪声衰减得快。
(三)地面吸收的衰减
二 噪声的物理量度
(一)频率、声压、声强、声压级、噪
声级
(1)频率
声音是物体的振动以波的形式在弹性
介质(气体、固体、液体)中进行传播的一
种物理现象。
(一)频率、声压、声强、声压级、噪声级
声波的频率等于造成该声波的物体振动的
频率,其单位为赫。一个物体每秒钟的振动次
数,就是该物体的振动频率的赫数,亦即由此
(二)噪声的控制途径
1、从声源上降低噪声——最根本的方法 研制和采用噪声低的设备和加工工艺。
(二)噪声的控制途径
2、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 (1)吸声——声波在传播过程中发生摩擦和阻尼,能降低10~15dB。 吸声材料(内部要多孔、孔孔要相连通且这些孔要与外界 连通):玻璃棉、泡沫塑料、吸声砖等; 吸收结构:共振吸声、薄板吸声、微孔板吸声结构等。 (2)隔声——使声能受到阻挡而不能直接通过,能降低10~35dB 。 隔声墙、隔声罩、隔声间和声屏障等 (3)隔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播出去。如金属弹簧、 橡胶垫等。 (4)消声器——只能降低空气动力设备的进排气口噪声或沿 管道传播的噪声,可降低20~40dB 。主要有阻性、抗性 及复合性消声器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噪声管理责任第三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环境噪声监管,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责任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环境噪声防治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第三章噪声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五条监测对象对城市、工业园区、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噪声监测。
第六条监测内容噪声监测应包括噪声源的种类、噪声级别、噪声频谱等。
第七条评估标准根据噪声对人体的不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噪声源控制各类噪声源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噪声排放。
第九条建设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布局建筑物和噪声源,减少噪声传播。
第十条标准设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制定噪声污染的限值和排放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规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共1500字。
hj第六章
二、光污染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人们关注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 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并采取 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噪光污染却重视不够。 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噪光污染却重视不够。 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 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特别是近视比率迅 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 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 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 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 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从 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 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有关卫生专 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 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 而不是用眼习惯。 而不是用眼习惯。
第六章 其 他 污 染 与 防 治
一、噪声污染 二、光污染 三、电磁污染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
一、 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 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 声污染。 声污染。 凡是使人烦躁的,讨厌的, 凡是使人烦躁的,讨厌的,不需要的声音 都叫噪声。音乐、歌声,本来是美妙之音, 都叫噪声。音乐、歌声,本来是美妙之音,但 对于正在睡眠的人来说,是吵闹的、 对于正在睡眠的人来说,是吵闹的、不需要的 声音,所以也是噪声。 声音,所以也是噪声。 空气污染、水污染、 空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并 列为四大环境污染。 列为四大环境污染。
室内环境中的噪声标准:国家《 室内环境中的噪声标准:国家《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5条 款规定 款规定, 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 条4款规定, 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 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 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 于所在区域标准值 。 我国噪声污染严重, 我国噪声污染严重,近2/3的城市超标 的城市超标 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投诉的40%。 。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投诉的 。 北京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 北京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噪声污染投诉 率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位居第一位。 率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位居第一位。
第六章-噪声污染
常见的脉冲噪声一般有两种。脉冲A的特点是 声压级快速升高到尖峰,随后是一个小的负压 波或衰减到背景值之下。脉冲B的特点是呈振 荡衰减,A型脉冲的持续时间就是最初尖峰衰 减到背景值的时间,B型脉冲的持续时间为振 动尖峰衰减20dB所需的时间。因为脉冲的持续 时间短,所以必须使用一种特别的声级计来测 量脉冲噪声。
表示为:
Lw
10lg
W 1012
由上式计算得到的声功率级的单位为dB。
(2)声强级
为了测量噪声,基准声强取lpW/m2,因此声强级可按
下式计算:
LI
10
lg
I 1012
(3)声压级
Lp
10lg
( prms )2 ( prms )02
20lg
( prms ) ( prms )0
规定基准压力为20Pa。
L1
L2
in Li
Lp 10lg[1010 1010 ......] 10lg 1010
i 1
6.1.4 噪声的特征
计权网络、八度音阶频带、平均声压级
(1)平均声压级
由于分贝具有对数特性,因而对声压级的测量值不能用
正常的求和方式计算其平均值。可利用下列的公式进行
计算:
Lp
20lg( 1 n
在空气中,频率1000Hz、20Pa的声压相当于空气 分 子 1.0nm 的 位 移 。 空 气 分 子 的 热 运 动 相 当 于 约 lPa的声压。如果你的耳朵非常敏感,那么你可以 听到空气分子像海边的波浪一样冲击你的耳朵。
(2)响度
一般而言,两个不同频率但相同声压级的纯声听起 来会有不同的响度级。响度级是一种心理上对声响 大小的量度。
噪声直到近些年才被广泛认为是一种的严重的环境 污染物,且具有潜在的危险,原因有以下几点:
田海军环境学概论第六章噪声污染与防治
由于声扰动,声波在媒质中传播,产生动 能和形变的势能。动能和势能之和即为声 能量。单位:J
声场:空间中存在声波的区域。
声能密度D:声场中单位体积媒质所含有 的声能量,单田位海军环:境学J概/论m第六章3噪。声污染
与防治
3、声强I
单位时间内,通过和声波射线垂直的单 位面积内的声能量称为声强,即在传播 方向上通过单位面积上的声功率。单位: W/m2。
4、噪声的传播途径
(1)声波的反射; (2)声波的折射 ——服从Snell定律; (3)声波的干涉 ——相干波发生叠加的现象; (4)声波的衍射 ——声波遇到障碍物或空洞时(波长远大
于障碍物和空洞)发生绕流的现象,也 称为“漏声”现象。
田海军环境学概论第六章噪声污染 与防治
二、噪声的危害和标准
Harm of noise and the standard
噪声的危害 噪声标准
田海军环境学概论第六章噪声污染 与防治
(一)噪声的危害
1、噪声对听力损伤 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会使内耳听觉组织受到损伤,造 成耳聋;——慢性的噪声性耳聋 听力损失用500Hz、1000Hz和2000Hz三个频率上听力损失 的平均值来表示。 听力正常(听力损失在15dB以内);接近正常(听力损失 15~25dB);轻度耳聋(听力损失25~40dB);中度耳聋 (听力损失40~65dB);重度耳聋(听力损失65dB以上)。 噪声级在80dB以内,才能保证人们长期工作不发生耳聋。在 90dB以下,只能保证80%的人工作40年后不会耳聋;85dB 仍会有10%的人产生噪声性耳聋。 强噪声性耳聋,或爆震性耳聋。
人们在生活中听到的声音是不同频率、强度的纯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文化娱乐场所、商业设施等。
第三条噪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噪声污染;(四)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噪声管理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第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排放标准;(二)噪声测量方法;(三)噪声评价方法;(四)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第七条噪声排放标准分为以下几类:(一)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标准;(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三)交通运输噪声排放标准;(四)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一)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技术;(二)对噪声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处理;(三)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加强维护保养,减少噪声排放;(四)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对噪声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处理;(二)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减少噪声排放;(三)使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技术;(四)对厂区内噪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二)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工艺和技术;(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遮盖,减少噪声传播;(四)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使用低噪声、环保型交通工具;(二)加强交通管理,减少交通噪声;(三)对交通噪声进行监测,及时整改;(四)加强道路绿化,降低噪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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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愉快声;
无影响声 其中,过响声、不愉快声属于客观的噪声;妨 碍声和无影响声属于主观的噪声。
二 噪声的物理量度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1、声压p 当有声波存在时,在媒质中产生的压强的增量。 单位:Pa或μbr;1Pa=10 μbr。 当声频为1000Hz时,人耳可听声压范围为2×10-5~20Pa,
两噪声级合成的附加值
L1-L2(dB) △L=10lg [1+ 10 —0.1(L1-L2 )](dB)
0
1 2
3
2.5 2.1
3
4 5 6
1.8
1.5 1.2 1.0
7
8 9
0.8
0.6 0.5
10
0.4
(三)噪声级的合成
6、计算例题
例1 强度为80dB的噪声,其相应的声压为多少? 解:Lp=20lg(p/p0),则,p=p010 Lp/20 所以,p=2×10-5×10 80/20=0.2Pa 例2 声强为10-6 W/m2时的声强级是多少? 解:L=10lg(I/I0)=10lg( 10-6 /10-12 ) 所以,L=60dB
声压(Pa)声压级(dB)
200 63 20 6.3 0.63 0.20 0.063 0.020 0.0063 0.0020 0.00063 140 130 120 110 90 80 70 60 50 40 30
树叶飘动声
农村静夜 可听
0.00020
0.000063 0.000020
20
10 0
(二)声波的测量单位
三、噪声的频谱
(一)噪声分析的基本知识
声音的频率就是声源振动的频率; 人耳听到的声音有的低沉,有的尖锐主要是声音的音调的高 低引起的,而音调是人耳对声源振动频率的主观感受。
声音可按频率分为:次声(<20Hz)、可听声(20~20000Hz)、 超声(>20000Hz);
噪声控制主要研究可听声,可听声可分为:低频声(<500Hz)、 中频声(500~2000Hz)、高频声(>2000Hz)。 人们在生活中听到的声音是不同频率、强度的纯音复合而成 的。
=10 0.1Lpn
。
所以,总声压级Lp=10lg( 10 0.1L1+10 0.1L2+… +10 0.1Ln )
(三)噪声级的合成
4、n个相同噪声级合成的总噪声级
L=10lg( 10 0.1L1+10 0.1L2+… +10 0.1Ln )
=10lg(n 10 0.1L1 )=L1+10lgn
对于放在具有反射的地面上的点声源:I球=W/(2πr2)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4、声功率W
声功率就是指声源在单位时间内辐射出来的总声能量。单 位:W。 对于自由空间的点声源:W球=4πr2p2/ρc
对于放在具有反射的地面上的点声源:W半球=2πr2p2/ρc
(二)声波的测量单位
1、级的概念
1个量的级是这个量与同类基准值之比的对数,用L 表示。 X 表达式: L logr X 0 r=10时,级的单位为贝(耳),级表示的量与功率 成正比。工程上常用分贝表示级,是贝的十分之一, 符号为dB。 r=e时,级的单位为奈培(Np)。1Np=8.686dB
主要声学量的级和基准
声压排放之和。 假设有n个噪声源同时存在,声压与声压级分别为p1、 p2、… pn和L1、 L2、… Ln。则: Lp1=20lg p1/p0, Lp2=20lg p2/p0, … ,Lpn=20lg pn/p0 。
(p1/p0)2=10 0.1Lp1, (p1/p0)2 =10 0.1Lp2, … , (p1/p0)2
其中, 2×10-5Pa称为听阈,20Pa称为痛阈。
有效声压pe:一段时间内声压的均方根值。由于人耳无 法感受声压的起伏,只能感受一个稳定的有效声压。 媒质的声阻抗率Zs=p/u=ρc,u为质点速度,c为声速。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2、声能量
由于声扰动,声波在媒质中传播,产生动能和形变的势 能。动能和势能之和即为声能量。单位:J 声场:空间中存在声波的区域。
当n=2时, L=L1+10lg2= L1+3
即表示两个相同的声压级相加,能量增加一倍,
声级增加3dB。
(三)噪声级的合成
5、不同噪声级的合成 假设存在两个噪声源,声压级分别为L1、L2,且L1>L2 ,则有: L-L1=10lg[ 10 0.1L1
(二)声波的测量单位
4、声功率级LW
LW=10lg(W/W0) LW为声功率级,单位dB;W为声功率,瓦;基准声功率
W0=1×10-12瓦。
LW=10lg(W/W0)=10lg(IS/ W0 ) =10lg [I/10-12]+10lgS=LI+10lgS≈LP+10lgS 对于球面声波,距离声源半径微r,则有: LW= LP+10lg4πr2= LP+20lgr+11 对于半球面声波,距离声源半径微r,则有: LW= LP+10lg2πr2= LP+20lgr+8
2、频程的表示方法 一般用高频和低频的频率比的对数来表示,对数以2为底, 单位为倍频程。表达式为: f2/f1=2n 或 n=log2( f2/f1) f1、 f2分别成倍频程关系的低频和高频频率,即上、下限截 止频率,Hz;n为两个频率相距的倍数。 中心频率f0=( f2f1 )1/2,所以有f2=2n/2f0, f1=2-n/2f0; 频带宽度△f= f2-f1=( 2n/2 -2-n/2)f0。 n=1时,即两个频率相距1倍时,称为一倍频程; △f/f0=0.707; n=1/3时,称1/3倍频程; △f/f0=0.231 。
+10 0.1L2)/ 10 0.1L1 ]= 10lg [1+ 10 —0.1(L1-L2 )]
设噪声合成的附加值△L= 10lg [1+ 10 —0.1(L1-L2 )],则 L=L1+ △L 其中△L可查表,根据表可知,当L1-L2>6dB时, △L<1dB, 所以当两个声源中的一个噪声级超出另一个噪声级6~8dB, 则较弱的噪声可以忽略不计。
800~1120
1120~1400 1400~1800 1800~2240 2240~2800 2800~3550
一倍频程的中心频率和频率范围
中心频 率(Hz)
31.5
63 44.7~ 89.1 2000 1410~ 2820
125 69.1~ 178 4000 2820~ 5620
250 178~ 355 8000 5620~ 11200
500 355~ 708 16000 11200~ 22400
22.4~ 频率范 围(Hz) 44.7 中心频 率(Hz) 1000
(三)噪声级的合成
例3 室内洗衣机工作时,测得噪声声压p= 0.02Pa;电冰箱单独开动时声压级是54dB,试 计算两者同时开动时的合成声压级。 解:洗衣机单独工作时声压级为: L1=20lg0.02/(2×10-5)=20×3=60dB 电冰箱声压级L2=54dB L1- L2=6dB,所以△L=1dB
则两者同时工作时L=60+1=61dB
(三)噪声级的合成
例4 、声压级分别为70、76、77、80、83dB,试计算合成声 压级。 解:L=86dB 例5 、声压级分别为70、84、78、82、86、89dB,试计算合 成声压级。 解(1)首先将声压级按从大到小顺序排列:89、86、84、 82、78、70; (2)89与86合成:合成声压级=89+1.8=90.8dB; (3)90.8与84合成:90.8+0.84=91.64dB; (4)91.64与82合成:91.64+0.46=92.1dB (5)由于92.1-78=14.1dB,因而78、70dB两个声源可忽 略不计。则总声压级为92.1dB。
(三)噪声级的合成
1、噪声级合成是按照能量的叠加规律进行叠加的。
2、声强级:声强与能量成正比。总声强等于各声强之和。 假设有n个噪声源同时存在,声强与声强级分别为I1、 I2、… In 和L1、 L2、… Ln。则: L1=10lg I1/I0, L2=10lg I2/I0 , … Ln=10lg In/I0 。
(四)噪声级的相减
1、噪声级相减是按照能量的相减进行的。
噪声级的相减与相加类似,实质都是声能的加和减。
例:室内有两个噪声源,同时工作时总声压级为82dB,当
其中一个声源停止工作时,测得室内声压级为81dB,试求 另一声源的声压级。 解:由于82-81=1dB, 则另一声源声压级=81-6=75dB。
第五章 噪声污染与防治
第一节 环境声学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噪声的危害和噪声标准 第三节 噪声的来源与防治
第一节 环境声学的基本概念
一 噪声的定义 二 噪声的物理量度 三 噪声的频谱
四 声波的传播
五 噪声评价
第一节 环境声学的基本概念
一 噪声的定义
凡是不需要的声音,就是噪声。 过响声; 妨碍声;
声能密度D:声场中单位体积媒质所含有的声能量,单位:
J/m3。
对于自由空间的平面声波:D=W/cS=I/c=p2/ρc2
(一)声压、声能量、声强和声功率
3、声强I
单位时间内,通过和声波射线垂直的单位面积内的声能量
称为声强,即在传播方向上通过单位面积上的声功率。单
位:W/m2。 对于自由空间的平面声波和球面波:I=W/S=pu=p2/ρc 声强与离开声源的距离有关: 对于自由空间的点声源:I球=W/(4πr2)
名称 定义 基准值
P0=20μPa P0=1μPa P0=1μm/s2 v0=1nm/s d0=1×10-12m F0=1μN I0=1 ×10-12W/m2 声压级(气体中) Lp=20lg(p/p0) 声压级(液体中) Lp=20lg(p/p0) 振动加速度级 La=20lg(a/a0) 振动速度级 Lv=20lg(v/v0) 振动位移级 力级 声功率级 声强级 Ld=20lg(d/d0) LF=20lg(F/F0) LI=10lg(I/I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