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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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公司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也是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各单位或部门必须将职工教育培训作为与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任务来落实。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应自觉接受公司安排的各种培训。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或部门及其职工。
第二章分类及要求
第五条职工教育培训的类别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在岗学习、离岗轮训、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六条岗前培训。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职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各类新录用人员(当年新进入企业的毕业生及复退军人)、转岗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新录用毕业生要进行1—2个月的入企教育,主要培训企业理念、企业文化、安全生产规程、团队精神、岗位基本技能等,接收的复退军人,要进行3年左右的岗前脱产学习,普遍达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及以上水平。
第七条岗位培训。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并上岗后,还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其他管理人员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10天,其他技能人员每年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应不少7天。
第八条在岗学习。职工在职期间应坚持在岗学习。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职工在岗学习,形成与职工职业生涯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
现场培训是班组人员在岗学习的主要形式。各单位要结合安全和生产实际,定期组织规程考试、站班会、技术交底、技术讲座、技术问答等多种方式的现场培训。
第九条离岗轮训。根据公司需要和职工自身发展需求,在确保生产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在各层面和岗位(工种)组织开展职工离岗轮训。
第十条职业资格培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和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主要以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和更新、补充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教育水平,不断改善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技能人员一般应达到技校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对于学历层次较低、尚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人员,应按照其年龄、从事岗位的特点,鼓励其参加
函授、夜大、自学考试或公司组织的文化知识培训,达到岗位规范的文化素质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技术进步和公司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积极拓展培训类别与内容,以满足实际需要。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职工教育培训在公司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班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加强和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编制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省公司及其它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
三、负责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高级技能人员的培训。
四、对公司所属单位或部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组建满足本单位教育培训需要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
六、负责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下技能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
七、负责公司教育培训绩效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根据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科技进步的需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公司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各项培训活动。
九、管理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或部门应设立职工教育培训专(兼)职岗位(人事劳资员),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公司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教育培训配套制度;推进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审批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为使各项培训任务落到实处,公司要建设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培训基地,并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公司内形成一流的职工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第十九条公司应不断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投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职责分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使用。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费用按不低于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水平控制,保证培训费用满足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中心应建立专兼职结合、以兼为主、素质水平较高并能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聘任公司副总、各单位主任工程师以及素质较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为兼职教师,并定期进行学习、研讨和交流,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五章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职工教育培训应列入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将职
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中层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及单位评先评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发展一体化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着重建立以择优选用、任用优先为主的晋升激励,以薪酬倾斜、福利保证为主的物质激励,以先进表彰、事迹宣传为主的精神激励。对参加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效果考核与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职工上岗、转岗、晋级、评优和晋升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举办培训班和外出培训、学习申报审批制度。举办培训班应向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统一规划、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联合通知,实施培训;所有外出培训、学习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学习、培训完后应将学习、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并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为加大考试考核力度,严肃考试考核纪律,真正发挥人力资源开发投入与产出的作用,提高培训的实际效益,公司对职工参加各类重要的、大型的、高层次的培训学习成绩,采取各种形式予以公开通报;对公司派出的培训取证、换证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取不上有效证件者,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并在全公司通报;如因个人原因调出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培训学习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以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附件:
一、短期培训班费用申请表
二、职工外出培训申请表
编号:S4EPC-RLZY-04-23-2010
附件一:
短期培训班费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