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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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企业债流程
一、法规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5.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6.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7.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8.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9.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
二、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四、发行主体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
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
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
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
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
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
超过发债总额的4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
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审批方式
(一)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