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沿海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沿海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试行)闽海事法…2010‟16号第一条为规范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沿海及港口水域从事船舶散装燃油(重油、柴油)、润滑油供受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供油单位是供受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以及港口经营和油品经营资质,并经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程序,并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和作业水域范围相适应的供油船舶,并按照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八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
供受油作业使用的输油软管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静液压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第九条供油单位应当取得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并随船携带,对采购的每批次燃油应留样封存,并将样品至少保存一年。
供油单位应当保证所供油品质量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供油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供油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供油单位资质报备书》;(二)供油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限于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复印件;(三)供油单位的管理制度、供油操作规程和燃油质量承诺书;(四)供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应急预案、以及防污染应急器材配备情况的说明;(五)供油船舶的法定证书或文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及其复印件,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登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六)船员适任证书、油轮船员专业知识特种培训证书复印件;(七)供油单位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复印件。
船舶燃油使用与管理规定
船舶燃油使用与管理规定船舶燃油的使用与管理是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船舶燃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正常运作,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燃油的采购1、燃油采购计划船舶应根据航行计划、燃油消耗率和预计航行时间,制定合理的燃油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提前上报给相关部门,并经过审批。
2、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燃油供应商。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其燃油质量、价格、供应能力和售后服务等因素。
3、燃油质量检验在接收燃油前,必须对燃油进行质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密度、粘度、闪点、水分、杂质含量等。
检验结果应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
二、燃油的储存1、燃油舱的设计与维护燃油舱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防腐蚀性能。
定期对燃油舱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无渗漏和腐蚀现象。
2、燃油的分类储存不同种类和规格的燃油应分类储存,避免混装。
同时,应标明燃油的种类、规格和储存日期等信息。
3、燃油储存温度和压力控制根据燃油的性质,控制燃油储存的温度和压力在合适的范围内,以防止燃油变质和发生危险。
三、燃油的使用1、燃油的加注在加注燃油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燃油泄漏和发生火灾。
同时,要准确记录加注的燃油量和时间。
2、燃油的消耗监控船舶应配备燃油消耗监测设备,实时监控燃油的消耗情况。
定期对燃油消耗数据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3、燃油的切换使用在需要切换使用不同种类的燃油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发动机的正常运行。
四、燃油的管理1、燃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燃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燃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2、燃油记录与报表如实记录燃油的采购、储存、使用等情况,并编制相应的报表。
报表应包括燃油的种类、数量、价格、消耗率等信息。
3、燃油的节约措施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如优化航行路线、合理调整船舶速度、提高发动机效率等,以降低燃油消耗。
4、环保要求船舶在使用燃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废气和废水的排放。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防止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严格船舶燃油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与相关作业人员。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指通过供油船舶、车辆及其他形式为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供受作业行为。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为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山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分支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备案管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使用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作业船舶应为自有或协议租赁。
作业船舶应安装AIS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申请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和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四)作业人员安全与防污染作业专业技能培训证明;(五)使用船舶进行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作业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检验证书、油污保险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使用车辆进行船舶油料供应作业的,应提交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污染应急预案;(六)燃油质量承诺书;(七)从事成品油供给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程序:(一)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在初次作业30日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
公司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参考)
公司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参考)一、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对公司租赁船舶的燃油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1.船舶管理科是公司船舶燃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船舶燃油统计、分析及监督工作;负责船舶燃油价格信息的跟踪;负责船舶燃油需求计划的汇总;负责船舶加油的组织、监督;负责租赁船舶燃油消耗指标的制定,以及船舶燃油考核;负责船舶燃油管理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对船舶总体用油情况进行分析。
2.经营管理科负责对租赁船舶燃油管理考核的兑现;负责船舶燃料供应项目的招标工作。
3.码头与海上运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管理中心)负责租赁船舶每日燃油消耗及存油的信息收集工作。
三、新到租赁船舶的燃油管理1.新到船舶抵达指定海域后,立即向船舶管理科报告抵达时间、位置及存油情况。
2.船舶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船舶存油及设备、燃油舱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船舶上的主机、副机、锅炉等用油设备的数量、型号、功率、生产厂家等内容,记录在《船舶耗油设备一览表》中;油舱、油柜、日油柜的数量、尺寸或体积,记录在《船舶燃油舱登记表》中;各燃油舱柜等容器内的燃油高度、体积及质量,记录在《燃油测量记录》中。
船舶燃油舱必须具有舱柜容积曲线图,或者具有经过有资质的国家或地方计量机构检定的舱容表。
3.验收完毕,船舶管理科验油人员、船长在《燃油测量记录》《船舶耗油设备一览表》及《船舶燃油舱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船方必须如实汇报船上耗油设备以及油舱等信息,不得隐瞒虚报。
船舶验油完毕后,船方不得私自改造供油管线、供油阀门,或油舱、油柜等盛油容器。
4.记录由船舶管理科留存,并报经营管理科一份。
四、船舶日常燃油管理1.租赁船舶每天下午4点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码头管理中心上报燃油消耗及存油信息,具体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等耗油设备的运转时间、前日中午12点至当日中午12点期间的单日累计耗油量、剩余燃油量及计划加油时间等信息。
燃料消耗信息上报及时、准确。
船舶燃油管理规范及执行细则
船舶燃油管理规范及执行细则在现代航运业中,船舶燃油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有效的燃油管理不仅关系到船舶的正常运行和运营成本,还对环境保护和能源可持续利用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了确保船舶燃油的合理使用、安全储存和合规排放,制定一套完善的船舶燃油管理规范及执行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燃油采购管理1、需求评估船舶管理人员应根据船舶的航行计划、航行距离、负载情况以及主机和辅机的燃油消耗率等因素,准确评估所需燃油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2、供应商选择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燃油供应商。
在选择过程中,应考虑供应商的燃油质量、价格、供应稳定性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
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燃油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3、采购合同签订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燃油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质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燃油接收在燃油接收过程中,船员应与供应商共同进行计量和取样。
计量设备应经过校准并处于良好状态。
取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将样品封存以备后续检测。
二、燃油储存管理1、燃油舱设计与维护船舶的燃油舱应设计合理,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和防腐蚀性能。
定期对燃油舱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无渗漏和腐蚀现象。
2、燃油分类储存不同种类和等级的燃油应分类储存,避免混淆。
对于高硫燃油和低硫燃油,应分别设置专用的储存舱。
3、温度和湿度控制燃油储存舱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防止燃油变质和结蜡。
在高温季节,应采取降温措施;在潮湿环境中,应采取防潮措施。
4、定期检测定期对储存的燃油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粘度、闪点、水分含量、杂质含量等。
如发现燃油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燃油使用管理1、燃油加注在加注燃油前,应确认加注设备和管道的清洁,避免杂质混入燃油。
加注过程中,应控制加注速度,防止溢油事故的发生。
2、主机和辅机燃油消耗监测安装燃油消耗监测设备,实时监测主机和辅机的燃油消耗情况。
通过数据分析,优化船舶的运行工况,提高燃油利用率。
(安全生产)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 )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2020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2020摘要:一、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二、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主要内容三、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和监管四、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作用和影响正文:一、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背景和意义船舶供受燃油规程,即GB/T 25346,是我国在2020 年发布的一项关于船舶供受燃油的标准。
这一规程的出台,旨在规范船舶供受燃油的作业流程,保证船舶燃油的安全、环保和经济,同时也为船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二、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主要内容船舶供受燃油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船舶燃油的种类和质量要求:规程明确了船舶燃油的分类,包括柴油、汽油、重油等,并对燃油的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燃油的闪点、硫含量、密度等指标。
2.船舶供受燃油的设备和设施:规程对船舶供受燃油的设备和设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加油枪、油管、阀门、泵等设备,以及油舱、油柜等设施。
3.船舶供受燃油的操作流程:规程对船舶供受燃油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燃油的接卸、储存、输送、计量、质量检验等环节。
4.船舶燃油的安全管理:规程对船舶燃油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燃油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和监管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和监管主要由我国的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海事管理部门将对船舶供受燃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海事管理部门还将加强对船舶燃油的质量监测,确保船舶燃油的质量符合标准。
四、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作用和影响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船舶燃油市场,保障船舶燃油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推动船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 2 页共 2 页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油船公司和油船第四条油船及船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地运行。
第五条油船和单点系泊设施应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装且应处于良好状态;油船还应按规定备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文书。
第六条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或提供其它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第七条油船的船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和考试,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第八条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取得作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施工前将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主管机关审核。
工程竣工,按第八条的规定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油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作业第十三条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配备《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指南》的全部内容。
船舶供油作业管理工作须知
船舶供油作业管理工作须知1.目的规范青岛海事局辖区船舶供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统一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完善船舶供油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2.适用范围2.1 适用于船用燃油以及散装润滑油的供应作业。
2.2 适用于青岛海事局辖区内船舶供油作业管理,以及与船舶供油作业相关的作业船舶、单位与人员。
3.定义船舶供油作业是指使用供油船舶、车辆为船舶或水上加油站供油。
4.职责4.1 青岛海事局监管二处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供油作业单位的备案以及整体管理工作。
4.2 青岛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负责辖区内船舶供油作业的报告受理和现场监督检查。
5.工作须知5.1 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5.1.1 依法获得船舶供油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向青岛海事局备案,未经海事机构备案的船舶供油作业单位,不得进行船舶供油作业。
5.1.2 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及复印件;5)作业船舶的法定证书复印件、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6)作业船舶最近一月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复印件;7)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复印件;8)若作业船舶为租赁船舶,还应提供船舶租赁协议及复印件;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作业)10)供油作业程序、安全与防污染规章制度、污染应急预案;11)油品质量承诺书;12)溢油应急设备清单。
5.1.3 使用供油船舶从事船舶供油作业的单位应当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拥有1艘及以上油船,且满足如下条件:1)船舶适航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和相关资料;2)船员适任并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3)船舶其他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4)船舶有安全的靠泊地点或停泊地点;5)配备记录航行轨迹的记录仪器(AIS);6)配备符合作业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输油泵、输油软管。
加油船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船的经营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加油业务的加油船及其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加油船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人员、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加油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船舶要求第五条加油船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标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六条加油船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一)油料储存、输送、加注设备;(二)消防、救生设备;(三)通讯、导航设备;(四)防污染设备;(五)安全监控系统。
第七条加油船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包括:(一)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职务船员;(二)油料操作员、消防员、救生员等特殊工种船员;(三)安全员。
第八条加油船的船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加油船的载重线、稳性、抗沉性、防火、防爆等安全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条从事加油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加油船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加油船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员配备情况;(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加油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加油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加油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二)船舶维护保养制度;(三)船员培训考核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应急响应制度;(六)环境保护制度。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与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及有关单位、船舶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供油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常要求第四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者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与公布。
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操纵制度与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供油单位应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委托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将评估报告报主管机关审核。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并明确要紧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供油作业人员应当同意经主管机关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拥有与作业品种与作业水域范围相习惯的上海港籍自有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八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船上载运的油品不得超出船舶证书规定的适载范围。
船舶应安装船载AIS或者智能导航仪,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船上使用的橡胶输油软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静液压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二)消防设备清单;(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一、总则为规范船舶燃油供应和接受行为,确保船舶燃油供应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保护燃油运输和供应营运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油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燃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1.燃油供应商须经国家批准或认可,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外贸部授权经营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船舶燃油销售业务。
2.燃油供应商必须具备供油资格,按规定向船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燃油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产品质量控制,确保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相关标准。
4.燃油供应商应当保证所供燃油数量和质量与供货合同的约定一致,对于因供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和数量问题,由供方负责赔偿损失。
5.燃油供应商向船舶供应燃油时,应当在合同范围内按照船舶要求的燃油种类和质量标准供应,确保燃油符合船舶要求,配备相应的验收设备,确保验收准确有效。
6.燃油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扰动行为。
1.船舶接受燃油前应进行确认和验收,确认燃油品种和质量、数量和价格和合同约定相符,严禁接受不符合要求的燃油。
2.船舶接受燃油时,应表明燃油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供应商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并由船舶员工参与燃油质量确认和验收。
3.船舶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的燃油供应和接受规定,遵守与供货方签订的燃油供应合同条款,认真填写相关的燃油接受报告,并承担因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油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四、燃油供应方式和程序1.船舶燃油供应主要有自供和他供两种方式。
(1)自供是指船舶携带足够的燃油自行供应。
(2)他供是指船舶需要从港口或其他供应商处接受燃油。
2.燃油供应程序可以包括以下环节:(1)询价;(3)商议;(4)签订供货合同;(5)燃油供应;(6)验收燃油质量及数量;(7)结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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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局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以下简称广西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供受油作业”是指以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流动加油车等方式为船舶加载自用的燃油和润滑油的作业。
第三条【主管机关】
广西海事局是广西辖区内船舶供受油作业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分支海事局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船舶供受油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供油作业单位】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满足《供油作业单位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附件1),并向广西海事局备案。
供油作业单位是供受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主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作业区域规定】
供油作业仅能在供油作业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域作业的,由供油作业单位在备案时提出。
第六条【管理制度】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等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油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船舶保险】
以流动加油船方式进行供油的供油作业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的油料品种、作业水域相适应的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水上加油站应参照上述流动加油船的投保要求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八条【人员要求】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流动加油船应当配备船员和供油操作人员,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
站应当配备值班人员和供油操作人员,流动加油车应当配备供油操作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备】
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规范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船上载运的油品不得超出船舶证书规定的适载范围。
流动加油船应安装船载AIS,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岸基加油站配备的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应满足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的相关要求。
海上船舶供受油作业使用的输油软管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静液压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输油软管在使用期间,应按《船、码头输油用橡胶软管》(HG 3039-2008-T)的技术要求,至少每月做1次压力测试,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固定供油站点的设置】
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站的设置应满足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上加油站的设置还应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流动加油船、加油车的设置】
流动加油船的设置,应满足附件1的设备和人员要求;西江干线南宁至梧州段,原则上以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站方式供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确实无法满足供油需求的,可在上述加油站点配置适当数量的流动加油船。
流动加油车的设置仅适用于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无
法满足供油需求的边远山区河流。
第十二条【油品质量控制】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的燃油质量承诺书,保证所供油品质量符合国际公约、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采购的每批次油品应当具有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留样封存,样品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三条【应急要求】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编制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供油作业单位、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等应按照编制的应急预案举行安全与防污染应急演习,每年不少于两次,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应急保障】
海上供油作业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海上供油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备案材料】
供油作业单位应当向广西海事局备案,备案时向所在地分支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的证书。
(四)供油作业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
(六)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用于作业的输油软管耐压检测合格证明。
(七)供油作业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名单和培训证明;流动加油船的船员、供油操作人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合格证,供油操作人员培训证明;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值班人员、供油操作人员名单以及相应的培训证明;流动加油车供油操作人员名单以及相应的培训证明。
(八)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适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如适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九)租用船舶从事供油作业的,应提交租期一年以上的光租合同,并明确由供油作业单位承担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活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
水上加油站除提交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并提交已通过评审的供油作业地点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岸基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备案,可免予提交本条第一款中第(八)、(九)项要求的材料。
流动加油车备案还应提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供油作业单位所在地分支海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进
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和确认,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将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书面报送广西海事局。
广西海事局对备案材料和当地分支海事局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将经备案的供油作业单位及备案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备案变更和重新备案的情形】
供油作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重新备案。
(一)水上加油站、岸基加油站变更站址的;
(二)停止营业超过1年的。
供油作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在1个月内申请变更备案信息。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
(二)更换流动加油船、加油车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的。
第四章供受油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作业申报】
以流动加油船方式进行重质燃油供受作业的,供油作业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经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船舶供受油作业申请书》(附件7),内容包括供受油船舶资料、作业时间、作业地点、油品种类和数量、作业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供受油作业方案(含受油舱的数量、编号、剩余舱容、各舱拟受油的数量等),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
施。
(三)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
(四)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如适用)。
其中,第(三)、(四)项材料,如已在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过,可以免交。
第十九条【补充油料管理】
流动加油船、水上加油站从水上以靠船方式补充油料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第二十条【供受油作业安全】
供受油双方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在每次供受油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附件4),明确供受油双方的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作业前,应当做到:
1.供受油双方必须确认受油舱的剩余舱容以确定供油量;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管路、阀门、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4. 供受油双方商定联系信号,以受油方为主,双方应严格执行。
(二)作业中,应当做到:
1.保持足够人员值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治跑油、漏油;
2.受油方应勤测受油舱空舱高度,双方应控制好泵压和泵速,防止发生满舱溢油。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水域。
(四)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装卸、过驳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供受油作业。
船舶在作业期间进行加油作业,对作业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应取得受影响的相关方同意。
(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并显示规定的信号,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作业期间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污染清除和控制措施,主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供受油双方应将《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二十一条【油品质量证据】
供油方应在每次供油作业前向受油船出示或提供本次所供燃油的油品质量检测报告,经供、受油双方签字确认后,将检测报告复印件附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述的燃油供受单证上,或在燃油供受单证上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和油品的批号。
加装重质燃油的供、受油双方,还应当在供受油作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