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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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施工图计算的,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3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所述之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及施工,工程量清单所述永久工程必须使用新材料、新设备。

1.4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为综合性单价。

工程量清单和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图纸、资料等文件及招标文件、现场情况结合起来查阅、理解和计算。

1.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施工图设计的预计数量,结算与支付应以招标人代表、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而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为依据。

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应由承包人按项目指挥部认可的尺寸或断面计算进行计量,并经招标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

1.6工程量清单中应标价的细目的单价应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了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和不可抗力外的其它风险因素。

1.7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以及工程量漏项,均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总价中。

1.8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

1.9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亦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总额价中。

1.10工程量清单中所编列的各工程细目名称是以主要作业内容为依据命名的,而其附属作业内容没有列出,投标人在填写综合单价或合价时,应将其相应内容计入综合单价和合价之中。

1.11其它说明: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中描述的材料规格及要求、项目特征同施工图纸,工程内容为完成该工作所包括的所有施工工序,若描述中有遗漏处参照施工图纸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2)现场围挡等所有工作内容各投标人均应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否则造成的损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详细审核工程量清单,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应在参加答疑会前书面提出澄清申请,否则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有关清单编制说明
2.1 依据施工图纸及业主方的有关要求。

2.2 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3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说明。

2.4 在变更中出现清单中没有的,属于市场通行报价中包含某些劳动力成本的项目,执行市场通行做法和价格。

2.5 自工程开工至工程交接之日,工程施工范围内原始地貌以上及-60CM以上的所有垃圾、土方(含回填土)及其它需外运的所有物质的工程量为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数量,自行勘踏现场,自行计算、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实际数量并考虑一切风险因素,从而确定投标合理单价。

工程开工后房屋拆迁垃圾执行潍高审发[2010]7号文件第16条第5款规定。

自工程开工至工程交接之日,工程施工范围内原始地貌-60CM之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垃圾、土方、岩石、膨润土及一切需外运的所有物质,由采购人、财政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根据施工要求共同确认工程量。

以采购人、财政部门、监理单位、承包人四方现场签证数量为准,大于500 m3的以
测绘部门的勘察报告数量为准。

内部土方调配不予计价。

2.6 人工费不得超过85元/工日,零工不得超过120元/工日。

2.7 土方平衡后的余土外运、施工产生的岩石、膨润土外运、垃圾外运(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它需外运的所有物质)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 28.5 元/m³(除税价格),不考虑运距等其他因素,外购土方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 24 元/ m³(除税价格),内部土方调配不予计价。

否则,报价分得零分。

2.8 投标人负责对现有检查井及地下管线的保护,若有损坏,投标人负责恢复原样。

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该项费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追加。

投标人要做好成品保护,非施工作业面因施工造成损坏,由投标人无偿恢复原样。

2.9 苗木成活率达到100%,验收时,只要出现苗木成活率达不到100%,中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一个月之后重新进行验收,再次达不到以上要求,则扣罚未付工程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

养护整体效果要求。

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合理修剪,苗木成活率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若有缺损、死亡,补植标准不低于本标段同期同类苗木的平均规格;草坪覆盖率满足要求,叶色正常,适时浇水、喷水、无杂草;花卉生长正常,生长期内无枯枝残花,无病虫害。

2.10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树种在进场前应由招标人对树型、树龄、质量等进行现场确认,只有招标人现场认可的,方可进场。

在不改变树型、胸径等主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价格执行投标人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具体栽植数量可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所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项风险费用。

苗木种植必须施底肥,种植底肥由投标人自行采购并综合考虑到报价中。

2.11 道路施工期间围挡执行潍高办发[2018]38 号文件规定,所有工程无论工期长短均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11.1 工期在十八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应采用砖砌围墙。

工期超过一天、在十八个月之内的工程,须设置围挡。

小微型施工现场可采用水码、反光锥筒等围护。

工程结束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天内拆除围挡,恢复原貌。

工程公示期间不得设置围挡。

2.11.2 围挡须采用轻钢骨架结构、绿植夹芯面板设置。

有行业标准围挡的,
经审查后相关工程可以使用。

2.11.3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连续、封闭、结实并保持整洁、美观,工地围挡除大门外一般不允许开设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报规划和城建部门审批。

2.11.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大门不得透视,两侧要安装独立门柱,不得将大门直接依附于围挡上,出入口宽度要符合消防要求、不得少于 6 米。

2.11.5 临近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
3.5 米,次要道路工程围挡不低于 2.5 米,其他工程围挡不低于 2 米;围挡面板厚度不小于 3 厘米。

2.11.6 距离路口 20 米范围内的围挡,1 米以上部分须采用透视式材料,在拐弯处设置弯道透视金属围网,搭设高度要延续一致,不得遮挡视线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2.11.7 围挡设置不得早于工程开工日一天;设置结束并经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未设置围挡的,不准开工。

工程结束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天内拆除围挡,恢复原貌。

工程公示期间不得设置围挡。

2.11.8 砖砌围墙不得超过规划分局审批的用地界限。

2.11.9 砌砖围墙应砌筑压顶、基础底脚和墙柱,临近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工程围墙不低于 2.5 米,其他临街围墙不低于 2 米,厚度不得小于 24 厘米,基础夯实,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宜小于 30 厘米,立柱间距不宜超过 4 米,外墙面应抹灰刷白。

2.11.10 砖砌围墙长度大于 30 米时,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应设置端柱,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 M7.5。

2.11.11 工地围墙须进行美化处理,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墙体面积的30%,内容不重复。

2.11.12 涉及道路维修等影响通行的,主管部门须督促施工单位安排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确保过往行人、车辆安全,确保交通畅通。

路口和重点危险路段围挡须贴反光带并设置警示灯。

围挡设置影响交通的,应在前一路口处设置相应提示标志。

2.11.13 围挡、围墙需设置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同时保持施工期内整洁美观,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该项费用一次性包死。

2.12 本项目使用商砼。

2.13 现场围挡等所有工作内容各投标人均应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否则造成的损失投标人自行负责。

2.14 果皮箱统一暂按综合单价1000元/个计入,成品座椅统一暂按综合单价1500元/个计入,10kV电源接入统一暂按综合单价10000元/项计入,据实结算,以上价格均为暂估价格和最高限价。

2.15 本工程规费、税金费率统一按照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给定的费率计取,不按规定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3. 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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