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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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西安市物业费收取标准西安市物业服务细则及物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物业服务细则:
1.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如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

2.保洁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处理等。

3.维修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等。

4.安全服务,包括小区的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等。

5.社区活动组织,包括组织小区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举办节日活动等。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1.住宅小区物业费标准:
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不等的物业费。

2.商业物业物业费标准:
根据商业物业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5-10元不等的物业费。

3.写字楼物业费标准:
根据写字楼的具体情况,收取每平方米每月8-15元不等的物业费。

请注意,以上收取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取标准可能根据具体小区或物业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以当地物业公司或相关规定为准。

2020年西安市物业一 二 三 四级收费标准(都包含哪些服务)

2020年西安市物业一 二 三 四级收费标准(都包含哪些服务)

一级收费 标准 1.00元 /月 .平方米 (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 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 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 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 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 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 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 2次;扶手每天擦洗 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 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 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 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 [2004]72 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建发(2011)119号[1]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陕建发(2011)119号[1]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
陕建发[2011]1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doc
附件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
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的指导标准。

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可参照本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同时作为确定服务价格的依据。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3、建设开发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物业买受人对物业服务的预期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或以此为基础进行上下调整,以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执行不同等级的服务标准,应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每平米每月最高1.5元日前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层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陕西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陕西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按住宅标准50%收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物业费收70%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22]119 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 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doc 附件 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项目一级 (一) 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内容与标准二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35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500 平方米以下。

三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4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造面积,多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000 平方米以下。

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陕西省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1.07.01施行)

陕西省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1.07.01施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价服发 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价服发 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指导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指导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

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

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层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

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按住宅标准50%收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

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物业费收70%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公共设施维修费不得计入物业支出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97955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97955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1]119 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对《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现印发你们,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附件 1:《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doc 附件 2: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使用说明.doc项目一级(一)基本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三级(不含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内容与标准二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 35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500 平方米以下。

三级(以下简称“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承接项目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3、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 4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1、按规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4、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服务建筑面积,多层项目在 3000 平方米以下、高层项目在 2000 平方米以下。

5、承接项目时,按规定履行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职责,承接手续齐全。

6、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住户资料档案齐全,分类成册,管理有序,查阅方便。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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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m2·月
一、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说明:
1、此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2、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
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4、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6、住宅用作办公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200%。

7、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楼,参照多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8、服务高于《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楼宇,收费标准属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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