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毕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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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8 更新时间:2009-12-17
字体:小大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经世致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特殊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学院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凡符合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学院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
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应不低于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3。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
(一)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二)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学生应填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免修者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免修课程学期成绩绩点以3.5记。
(三)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若课程不同,则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新专业未修课程必须补修。
(四)政治理论课、品行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劳动课、体育课、实验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及综合考试、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
第十二条重修
(一)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如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学生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
(二)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登录。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不及格,不能重考,必须重修。
(四)重修课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得重考,须重修。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考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设计、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除本科主干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