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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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任务,夯实基础,加快步伐,争创一流---第一季度末工作会议近日,民*庭召开第一季度总结及今后工作安排会议。

***庭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回顾了年初以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明确了今后工作任务,并进行了动员部署。

一、第一季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年初以来,全庭干警齐心协力,积极进取,按照年初工作规划确定的目标,直抓实干,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审判工作平稳推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二是调解工作势头良好,群众满意率高。

1-3月份审结的案件中,调撤率达到%,比去年同期高出7个百分点。

三是制度措施到位、工作突出抓实。

通过狠抓制度的健全、落实、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

四是集体的凝聚力逐步增强。

人心齐、干劲足,干警团结协作、关注集体的意识得到增强。

二、今后工作安排*庭长号召全庭人员认清形势、找准位置、鼓舞士气、加快步伐,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主动权,保质保量完成好今后各项工作。

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集中精力办好案。

要求各审判人员严格庭审程序、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合议程序、写好裁判文书,紧扣时间结点,杜绝案件审理超审限。

二是要继续加大司法调解力度。

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三是要搞好理论调研和宣传工作。

要以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为指导,把握工作中的要点、难点和亮点,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创新、成绩和先进典型人物,及时推广新举措、新做法、新经验,推进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是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对法官而言,办案是天职,规范是基石,廉政是底线。

各干警要认真学习讨论党风廉政会议精神,认真领会,提高认识,务必自重自省,警钟常鸣。

最后,*庭长强调,全庭人员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再一次发挥勇于争先的拼搏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奋勇拼搏,坚持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严要求,把思想认识、智慧力量统一和凝聚到创造一流业绩、一流庭室的目标上来,202*年谱写出更美好的篇章!扩展阅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2*]2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2*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会议管理}高院会议纪要

{会议管理}高院会议纪要

{会议管理}高院会议纪要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

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5年8月21日-23日,省法院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基本共识。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民事审判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省法院于2005年8月21日-23日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其他与省院民一庭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发展态势,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

会议认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增大了劳资关系的比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富余劳动力的下岗安置以及劳动用工、工资、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企业的劳动关系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与过去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集中性、对抗性、群体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
经 济 基 础 服 务 的 特 点 是 通 过 审判 民 事 案件 调 整 民 事 法 律关 系
,
民事 案件 越 来 越 多
解决 民事 纠纷 而 实 现 的
,
,


济建 设 和 市 场 经 济 服 务 的 范 围 越 来 越 广 例 如 房地 产

、 、 、
事 纠 纷 是 人 民 内部 矛 盾 的 一 种 表 现
,
审 判 工 作 推 向一 个 新 阶段
审判 工 作 会 议 以 来 的 工 作 情 况

交 流 了审 判 工
,
( 一 ) 正 确 认识 民 事审判 工 作 的重 要 作 用
作 经 验 ; 讨 论 了 当 前 民 事 审判 工 作 中的 问题 重 点 讨 论 了 房地 产 劳 动 争 议 和 涉 港 澳 台 民 事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民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期
,
,
民 事审
庭 庭 长 梁 书文 就 当 前 民 事审 判 工 作 的 情 况 题 和 如 何 更好 地 为 经 济 建 设 服 务 作 了 发 言
问 这
判 工 作 总 的要 求 指导
,
就 是 要 以党 的 十四 大 精 神 为

以 邓小平 同志 建设有 中国特 色的社 会主

具 有典 型 意 义
( 司法解释


我 们在办
错 误 认 为 以 公 安 机 关 侦查 终结为 理结果

另 一 案的审
行 政案 件
, ,
行政诉讼法 没
而 裁定 中 止 诉讼
,
当事 人应 该怎 么 办 ?

最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精品

最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精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

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合辑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合辑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合辑
全国会议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993年)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442号)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地方会议纪要
湖北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3年)
江苏省民事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5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下)
广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杜万华民商谈话汇总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6年3月)
杜万华在武汉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讲话(2016年1月14日)杜万华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情况答记者问(法制网记者)(2015年12月23日)
杜万华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稿
杜万华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2年2月17日若有喜欢或是需要本文的,可以点击下载哦!祝大家生活愉快!。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方面,这份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份纪要同时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会议纪要在处理事务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会议纪要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篇1x月x日晚6:30点,在初中部三楼行政会议室召开了行政会议,学部校长、各处室主任、各年段段长及女生楼主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王__副校长主持。

首先王__副校长组织学习了总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接着各年段、处室安排了近期工作,学部王校长、陈校长、就分管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现将会议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一、政教工作1、做好初一学生的军训工作,军训时间:x月x日~x月x日。

2、为配合摄影家协会__采风,并积极参与这一世界性的公益活动,__学校初中部将于x月x日星期六下午3点在初中部大操场举行冰桶挑战赛。

3、以防学生擅自离校和防学生财物丢失为重点,做好“五防、四重”工作,加强楼栋、教学楼值班工作,严防学生擅自离校、泡病号等现象。

4、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养成教育,提升校风、学风、教风各班级组建班委会。

5、进一步强调师德师风建设,杜绝体罚事件及索要财物事件发生安全隐患大排查。

6、做好特困生及身体特殊学生的建档工作。

7、启动初中部文明使者活动。

8、做好八月份月安全工作小结。

二、教学工作1、第二次教学干部会议。

2、督促年段做好新学年的第一次常规大检查。

3、检查学生笔记,规范学生书写、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4、督促各年段加大学籍材料的催交工作力度5、统计各年段各班暑假作业回收情况6、制定年段教学目标实施方案。

7、统计学生数,做好学生人数月报,计算班主任津贴。

8、建全各班级点名制度。

三、教科处工作1、制定初中部第五阶段课改实施方案。

2、收集下发的初中部听评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汇总定稿。

3、组织教研组讨论定稿各学科学生学习习惯培养实施方案4、安排布置四、五级教师公开课时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剖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剖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剖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节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节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节录)正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节录)(2004年11月8日)二、关于审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1.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司法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没有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当事人起诉之前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该技术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责任大小的证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确有缺陷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2.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患者就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及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篡改、伪造、变造、销毁病历资料,导致无法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技术鉴定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推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法〔1999〕231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29日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总结抓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使民事审判工作在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调整和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2日至24日,在武汉召开了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会上就进一步提高对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及今后做好几个方面主要工作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民事审判庭庭长X#X针对当前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等作了中心发言;副庭长李凡在座谈会结束时作了总结发言。

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会上介绍了抓好案件质量的做法和经验。

与会者通过讨论,对当前如何抓好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进一步审理好新类型民事案件等问题,在许多方面都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一、增强质量意识,充分认识抓好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性会议认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确立和推进的劳动用工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民事案件涉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影响面越来越大,案件的质和量都发生了深刻的巨大的变化,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文标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4日【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作发言。

这次会议是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重点讨论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业务的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问题(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积性。

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442号(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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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21年8月1日上午10:00-11:30会议地点:XXX法院会议室会议主持:XXX法官参会人员:XXX法官、XXX法官、XXX法官、XXX书记员、XXX书记员会议内容:1、XXX案件审理情况XXX案件是一起纠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较大。

经过近期的审理,我们发现该案件涉及的证据较为复杂,需要我们细致地审查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我们注意到该案件的一些关键细节尚未弄清楚。

因此,我们决定继续审理该案件,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据。

2、XXX案件的出现的问题XXX案件是一起诉讼案件,涉及的是一家公司的合同纠纷。

然而,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有一些问题,其中存在一些虚假的信息,对该案件的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决定对该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并要求该公司提供更为真实的财务信息。

3、XXX案件的审理结果XXX案件是一起离婚诉讼案件,我们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夫妻关系存在较大的矛盾和分歧。

经过细致的审理,我们最终决定对该案件做出调解裁决,要求双方离婚,并划定双方财产的分配比例。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希望能够达到双方公平协商的结果,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

4、XXX案件的法律适用XXX案件是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我们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的知识产权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因此需要我们做出准确的法律适用,确保审理结果符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为此,我们研究了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准确的法律适用决定。

会议总结:本次会议主要是针对近期审理的几个重要案件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通过本次会议,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每一起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为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审理中升级对应的能力,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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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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