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篇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原因: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是一种常见的保险法律现象,对于保险合同的中止及其法律后果的了解,对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及原因1. 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的效力暂停,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2. 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1)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人原因:保险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如保险人破产、解散等情况,导致保险合同中止。
(3)其他原因: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如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等。
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的效力暂停,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1)被保险人应继续缴纳保险费,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3.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4.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保险简答保险学部分:1、风险要素有哪些?关系是怎样的?P1362、可保风险的条件P1353、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P152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P1485、代位追偿的条件P1526、委付的条件P1507、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P1508、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P1259、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定义。
(2)联系:原保险与再保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3)区别:①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人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10、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P20311、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因素P20412、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P20913、自我保险的优点和缺点P12514、对“无风险,则无保险”的认识P13215、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P13316、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P13517、保险的作用P13918、“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关系P14119、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1)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什么(shén me)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biàngēng)、中止及终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你对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方面(fāngmiàn)的知识了解吗?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展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
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
中止息的含义保险学
中止息的含义保险学一、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
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当然,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二、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一)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
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四)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是合同生命周期中两个重要的阶段。
终止和中止的含义和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将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进行比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正式终止的行为。
终止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
终止的条件通常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议解除、被保险人死亡等因素。
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并将剩余未领取的保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与终止不同,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合同被迫中止的行为。
中止通常是由于保险标的的丧失、合同条款的违约、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造成的。
中止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在发现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的规定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进行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和退还已交保费。
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合同的效力、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总之,在保险合同的生命周期中,合同的终止和中止是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
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正式结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止则是因特殊情况导致合同被迫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后续的责任。
双方在合同终止或中止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仍未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普通法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法定如此一来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新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政策性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在,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业务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卸职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其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毁约.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其他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庄学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无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棘手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合同条款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定金. 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规律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米洛韦区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中止又称协议补发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未登记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缔约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双方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的问题思考摘要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特有的制度。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 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 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 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 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 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 投保人变更合同内容两种情形
一 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 二 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 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合同的解除 »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效⼒中⽌和效⼒终⽌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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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中⽌和效⼒终⽌的区别是什么
效⼒中⽌后,经保险⼈和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
⽽保险合同效⼒的终⽌通常是因为⼀⽅严重违约⽽解除合同使效⼒发⽣永久停⽌。
《保险法》
第三⼗六条合同约定分期⽀付保险费,投保⼈⽀付⾸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中⽌,或者由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额。
被保险⼈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但可以扣减⽋交的保险费。
第三⼗七条合同效⼒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
但是,⾃合同效⼒中⽌之⽇起满⼆年双⽅未达成协议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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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复习题综合(带答案)
保险多选题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风险处理D.风险评估E.风险损失F.风险载体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BC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A.研讨会法B.保单对照法C.风险列举法D.生产流程图法E.现场调查法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BDA.自然风险B.纯粹风险C.经济风险D.投机风险E.社会风险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 CDE ;A.损失程度 B.时间 C.风险单位数目 D.损失形态 E.风险事故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 CD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第二章保险概述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 ABCDE A.可保风险 B.大数法则的应用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E.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财产险补偿性除寿险第四章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2.保险合同为 BCDE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有名合同D.射幸性合同E.最大诚信合同3.负有告知义务的保险主体有 ABCD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C.保险人D.受益人E.保险公证人4.下列中属于保险中介人的有 BCD ;A.保险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公估人E.投保人5.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AC ;A.介绍保险知识 B.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C.为风险管理者设计投保计划D.对保险条款加以解释E.负责赔偿6.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 ABE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E.投保人的父母7.保险合同主体中的保险关系人包括 BC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家人E.受益人的家人8.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有 AD ;岁以上的公民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精神病人D.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E.犯人9.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有 ABC ;A.任意解除权B.法定解除权C.协议解除权D.特殊解除权E.附加解除权第六章财产保险产品1.财产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包括修复、重置、现金赔付、更换;2.我国现行汽车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损失险责任主要包括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 ;3.下列适合签订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 AD ;A.一般商品 B.古董 C.珠宝 D.汽车 E.家庭财产4.古玩保险合同属于 BCA.定额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C.补偿性合同D.不定值保险合同E.原保险合同5.下列不属于火灾保险责任的有 CD ;A.他人纵火B.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C.为了防疫焚烧沾污的衣服D.点火烧荒E.邻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的损失第七章人身保险产品1.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在于 CD ;A.风险特殊性B.业务短期性C.业务长期性D.储蓄性E.非储蓄性2.下列险种中,属于人寿保险的有 ACE ;A.生存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C.两全保险D.疾病保险E.死亡保险3.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是 ABCDE ;A.保险的目的不同 B.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E.保险对象不同4.人身保险没有 CE 的概念;A.保险金额B.保险利益C.保险价值D.保险期限E.重复保险5.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ABCDE ;A.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E.生育保险6.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条件,下面哪些意外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AE ;A.一名心脏病患者,由于地震而受到惊吓,心脏病复发导致死亡B.沿海某区受到强烈台风侵袭,吹倒房屋,使屋里的人被压身亡C.某市遭受特大的洪涝灾害,某人来不及被他人救助就被洪水淹没身亡D.食物中毒E.一位身材十分肥胖的人,因弯腰穿袜子,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对心脏造成极大压力,几天后死亡第三篇保险经营1.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可采用下列形式 ABCD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相互保险公司D.国有独资公司E.保险合作社2.再保险的作用3.下列关于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BDE ;A.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一次分摊B.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C.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纵向转移,再保险是对风险的横向转移D.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横向转移,再保险是对风险的纵向转移E.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摊,再保险对风险的第二次分摊4.再保险按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可分为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5.现金价值的用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保单质押贷款、缴清保单、展期保单、自动垫交保费;6.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安全性原则稳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分散性原则、择优性原则公共性原则;保险问答题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1.请分析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哪些环节1.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2.风险识别3.风险衡量4.风险处理5.风险管理评估2.风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称之为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3.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4.风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5.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概述3商业保险产生、发展、存在下去的条件请从五个方面阐述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自然基础——可保风险2.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保险基金3.同类风险存在与分散是理论基础——互助分摊(4).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数理基础——费率厘定5.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法律基础——权利义务4.请比较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别;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及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1.保险价值的确定2.适用的保险标的3.是否存在超额保险;5.请比较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共同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再保险保险人之间是纵向分摊,共同保险保险人之间是横向分摊;6.请比较复合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成为复合保险;共同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7.请列举保险的基本职能、派生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哪些基本职能:互助分摊和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资金融通分配职能社会管理:社会风险社会关系社会信用社会保障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中,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有哪些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请比较代位求偿和保险委付的区别;3.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偿时,应怎样贯彻补偿原则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三者中货币量最小者为有效赔偿限制;有第三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限度以内,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机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产生于哪些合法权益1.现有利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2.预期利益利润、租金、运费3.责任利益民事责任4.合同利益5.请说明在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存在时近因的认定;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出外愿意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③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就是近因;第四章保险合同1.请说明保险合同有哪几种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2.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具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3.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2.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4.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4.请比较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区别;(1).两者享有权利不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保险金作为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财产分割权——遗产作为继承所得(2).两者承担的义务不同受益人没有用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3).两者承担的税赋不同受益金不需要缴纳税款遗产需要缴纳高额遗产税5.请比较保险合同终止和保险合同中止的区别;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终止分成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6.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1.自然终止:①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因履行而终止③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④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2.提前终止7.请列举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专业解释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第七章人身保险1.请列举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第三篇保险经营1.请说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这种组织形式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明确,运营效率高;2.通过股份制能够聚集大规模的资本,可以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风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3.采用固定费率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追补义务,使其心中没有顾虑,这有利于公司的展业;4.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众多的专业人才,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市场需求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能够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险种;5.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险,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竞争,是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3.请说明保险投资的原则;①安全性原则稳妥性原则②收益性原则③流动性原则④分散性原则⑤择优性原则公共性原则4.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转化的动因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是因为其具有较多优点:1.这种组织形式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分明,运营效率高;2.通过股份制能够聚集大规模的资本,可以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危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规模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要3.采用固定费率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追补义务,使其心中没有顾虑,这有利于公司的展业;4.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众多的专业人才,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市场需求能够作出迅速的反应,能够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险种;新技术的需要5.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险,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竞争,使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与相互保险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以下局限:1.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其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将受到限制,只限于大多数被保险人所必需的而且又负担得起的险种,以使经营该业务的保险人在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后能够赚取适当利润;因此,像农业保险等,在没有政府补助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2.股份有限公司对危险的控制十分严格,如对被保险危险项目的选择过于挑剔,对给付条件加以过多限制,使被保险人又难以得到的足够的保障;3.相对于合作保险机构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率过高,因为股份公司要将中介人的佣金、股东的利润一并打入保费中;以上分析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转化成为可能;保险论述题一、保险人诚信原则是如何体现的1.保险营销中禁止以不正当话术宣传展业和被动客户投保;2.提供合适的保险;3.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拒赔权;4.在灾害已被预测,保险人不得拒绝原被保险人的续保要求,不得解除或终止已订合同;5.确保足够的现金偿付准备,及时适当地对外分保;6.储蓄性保险合同因利率调整而形成的利息生育应返还投保方;7.被保险人失去赔偿能力或死亡破产,责任保险人应以第三身份参加侵权赔偿诉讼,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转承赔偿;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按照保险公司惯例,通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但是缴纳保费并不是所有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交换对价物合同才成立生效;责任开始: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起见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如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重大疾病等条款;四、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五.谈谈商业保险和商品经济关系,试分析商业保险是否伴随人类社会始终;商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一般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所有;正是生产力发展到特定的阶段,剩余价值和私有制使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因拥有剩余价值而均有面临风险损失的机会,并且在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之间可以形成互助分摊的机制;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自然经济时期因为没有大量的剩余价值,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极为有限;人们没有形成风险转移的意识;在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最高的共产主义时期,按需分配和共同所有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使不同物质利益主体之间互助分摊的基础不存在了,所以商业保险也不具备需求;通过以上分析,商业保险并不能伴随人类社会始终,是一个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在特定时期存在的经济补偿机制;保险案例分析题第一章风险管理效果评价1.某家拥有价值1000万元厂房的工厂,厂房每年平均发生损失为万元,如果投保的话需要10万元,如果自担风险,除了准备万元弥补平均损失,还要维持万元的备用金以防止全损情况的发生;备用金投资的收益率为8% ,如果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率为20% ,请分别计算保险与风险自担的效益比值;⎪⎭⎫ ⎝⎛+==机会成本用该危险对策实施所需费险损失该风险对策可减少的危成本安全保障效益比值公式: 解:风险对策是否为最佳对策,可通过评估风险管理的效益来判断;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危险管理的效益就是获得安全保障与成本的比值,比值越大,效益越好,当效益比值大于1时,该风险管理对策可取;效益比值=安全保障/成本保险方案=1000万/10万=100风险自担方案=1000万/万+万20%-8%=保险方案的效益比值大于风险自担方案的效益比值更加符合风险管理评估的标准;第三章 保险利益原则年9月,某地A 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损毁;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 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财产进行投保;请利用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答: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须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意外的利益;李某是单位司机,对车具有使用权和保管权,具有既得利益,李某对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赔偿;第三章 赔偿原则1.某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经核查致损风险属保险责任;请根据以下情况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情况一: 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勘损结论保险标的价值为80万元;情况二: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将价值100万元的保险财产的60%出让给另一合作者;情况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勘损结论保险标的价值为120万元;解: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应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利益三者中最小者为限;情况一,按保险价值赔,赔80万;情况二,按保险利益赔,赔40万;情况三,按保险金额赔,赔100万;第三章代位原则1.某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该项保险责任是由第三者所造成的,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损失额为50万元,保险人应负多少保险赔偿金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结果如下:1追偿额为30万2追偿额为40万3追偿额为50万4追偿额为80万;根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原则,追偿额应如何分配解:本案中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取得了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并以赔偿金额为限拥有追偿金的据有权;当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为4/5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在这次事故中损失50万,保险人应赔款额为40万;1追偿额为30万,保险人取得30万;2追偿额为40万,保险人取得40万;3追偿额为50万,保险人取得40万,被保险人取得10万;4追偿额为80万,保险人取得40万,被保险人取得40万;故此,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原则下,追偿额小于等于保险人赔偿额的情况,保险人优先取得全部追偿额,追偿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额40万的的情况,多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保险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保险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 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
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很多朋友买了保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己交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
宽限期:(60天) 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中止期(2年):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2年) ,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中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被提前终止。
中止合同意味着保险合同不再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而终止。
中止合同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或特定的情形发生而引起的。
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有很多,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因:一、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保险期限,一旦保险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中最常见的中止原因之一。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时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当被保险人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或者发生重大变故需要终止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违约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对方有权要求合同的中止。
例如,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理赔款项,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四、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费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支付逾期保费,但未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五、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保险合同是以保险标的为基础的,一旦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例如,当汽车发生重大事故被报废,或者房屋被火灾烧毁,无法继续使用时,保险合同即中止。
六、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死亡也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之一。
例如,当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时,保险合同即终止。
然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被保险人死亡引起的保险金索赔,则应属于合法有效。
七、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决定有时,保险合同的中止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的行政决定引起的。
例如,当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某些保险产品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或限制时,保险合同就会中止。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主要包括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违约、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被保险人死亡以及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决定等。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一、概念1.1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2 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二、保险合同终止2.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保险期间届满;2.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保险合同解除;4.保险金给付完毕;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保险合同终止的程序1.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发出终止通知;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应当解除保险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中止3.1 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形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保险公司依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保险合同中止的程序1.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中止通知;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四、法律后果4.1 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4.2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五、注意事项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4.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保险合同终止或者中止的事宜。
保险学简答题
答:
(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担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所有保险费率较高。
(3)储蓄性得到充分体现。
5、简述变额人寿保险的特点。
答:
(1)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险金额可以变动,但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另一个是投资账户;
(4)诉讼: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
6、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
答: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说明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文义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专业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及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国家要求旅行社必须的强制保险,负责的是旅行社在经营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应当承担的对其游客的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该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行社,旅行社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答:
(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
5、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争议?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事项。
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进行比较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合同暂时停止执行的情况。
中止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要求暂停合同执行、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暂停提供某些保险产品等。
中止保险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般在合同条款中有所约定。
一般而言,中止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于保险公司中止合同的情况,往往需要在通知投保人后的合理期限内,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对已经发生但尚未得到赔付的风险给予相应的解决措施。
在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一方面,合同暂停执行,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不能享受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障和权益。
只有在解除中止后,合同才能继续生效。
相比之下,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略有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终止的状态,即保险合同不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再存在。
合同终止的情况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保险期限届满,未续保;投保人因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主动解除合同等。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完全终止。
投保人不再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并退还可能存在的现金价值或其他应退还的款项。
保险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再受限于合同的约束。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的中止是暂时性的,而合同的终止是永久性的。
中止时,合同可能恢复执行;而终止时,合同已经达到结束状态。
此外,在中止和终止合同时,各方的权益保护措施和程序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履行。
保险原理复习名词解释简答
保险原理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保险密度(深度)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保费收入总额与GDP之比。
保险密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人均保费。
2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3利差益(利差损)指资产运用的实际利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预定利率时产生的利益。
如果预定利率是5%,实际投资收益率是8%,就是利差益,反之则相反。
4死差益(死差损)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5费差益(费差损)指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比依预定营业费用率所计算之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的利益。
如果实际使用附加费低于预期,就产生费差益,反之则相反。
6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赔案应付而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
7未到期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是保险人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留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资金。
8危险单位风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限额是按照一个风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风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
9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10自动弃权、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在保险合同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和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合同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合同,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11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保险复习题综合(带答案)
保险多选题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 )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风险处理D.风险评估E.风险损失F.风险载体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
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BC )。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
A.研讨会法B.保单对照法C.风险列举法D.生产流程图法E.现场调查法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BD )A.自然风险B.纯粹风险C.经济风险D.投机风险E.社会风险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 CDE )。
A.损失程度B.时间C.风险单位数目D.损失形态E.风险事故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 CD )。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第二章保险概述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
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 ABCDE )A.可保风险B.大数法则的应用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E.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财产险补偿性除寿险第四章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2.保险合同为( BCDE )。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有名合同D.射幸性合同E.最大诚信合同3.负有告知义务的保险主体有( ABCD )。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保险人D.受益人E.保险公证人4.下列中属于保险中介人的有(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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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
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
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
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
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
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
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
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
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
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
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
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
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
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
很多朋友买了保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己交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
宽限期:(60天)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2年):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2年),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
终止期:宽限期后,进入终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观察期=等待期: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篇三: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
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
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
目录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
1、宽限期制度3
2、催告制度4
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5
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
1、复效的条件6
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
3、保险费补交7
4、可保条件7
5、复效成功的条件8
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
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
性8
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
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
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
结论9
参考文献11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
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
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
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
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XX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
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XX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
生于20XX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
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
宽限期是指在人寿保险合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使其在该期限内可以补交续期保险费,而合同效力在此期间仍得以维持。
在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交费期中,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临时交费困难或者由于外出、生病、疏忽大意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保险费,若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限,会直接导致保险还合同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失效或减少保险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