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规章制度
工伤认定规章制度工伤认定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确保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的工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本文将介绍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工伤认定制度的意义和局限性。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认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发生事故或患病必须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意味着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工人在工作之外受伤或患病。
2.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
这意味着只有在工作时间内出现的工伤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非工作时间内的休息或个人活动导致的伤害。
3. 工伤必须导致损伤、功能障碍或者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工伤对工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才能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工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当工人发生工伤或患病后,需要向雇主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医疗证明。
2. 雇主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雇主收到工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查,以了解工伤的情况和认定的合理性。
3. 医疗评估和鉴定。
工伤认定机构会依据工人提供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报告,进行医疗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工伤的原因和程度。
4. 工伤认定结果通知工人和雇主。
一旦工伤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果,会将结果通知工人和雇主,并根据结果进行后续的补偿和赔偿安排。
三、工伤认定制度的意义工伤认定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制度确保了工人在受到工伤或患病后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赔偿,保护了工人的权益。
2. 促进安全生产。
工伤认定制度能够追究雇主对工作环境和安全措施的责任,促使雇主更加重视工作安全和生产环境。
3. 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
工伤认定制度使得工人在工作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确保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四、工伤认定制度的局限性尽管工伤认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 工伤认定标准不一。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有所不同,导致工人之间在受伤认定上存在着不公平和不一致的情况。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或
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
对于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我国有着明确
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伤事故的发生地点应当是工作场所或者是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地点。
这意味着在劳动者上下班的路上,如果发
生了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也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
但是,如果
是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进行私人活动而发生的意外,是不能被认定
为上下班工伤的。
其次,上下班工伤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
一般来说,上下班时间是指劳动者从居住地到工作地、从工作地到居住地
的路上所用的合理时间。
如果劳动者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发生了事故,且事故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
此外,工伤认定还需要考虑劳动者的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上下
班途中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购物、聚餐等,而导致了意外
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能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的。
最后,对于上下班工伤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章违纪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违章违纪行为,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那么即使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不会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
总的来说,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劳动者需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在员工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事件中,工伤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其关系到员工家庭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关键因素。
一、工作时间的合理把握工作时间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所处的时间段。
在工伤认定时,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患病或受伤。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了突发疾病或遭受了工作伤害,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工伤。
在评估工作时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时间的定义:工作时间的定义并不是单一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对工作时间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业和公司,来确定工作时间的范围和定义。
2. 工作时间的证据: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患病或遭受了工作伤害,需要收集相关工作时间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指令等。
3. 工作时间的延伸:有时候,员工在工作时间外(例如加班、出差、临时任务等)也会遭受工作伤害或患病。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工作时间的延伸。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员工在加班、出差等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伸。
二、工作岗位的合理把握工作岗位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具体职位。
在工伤认定时,也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岗位,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了伤害或患病。
如果员工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了伤害或患病,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评估工作岗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岗位的描述: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受伤或患病,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详细的描述。
这些描述应包括工作岗位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工具、工作风险等。
2. 工作岗位的风险评估:不同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同的风险,需要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进行风险评估。
在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员工面临的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等各个方面的风险。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和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和流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的伤亡情况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但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什么时候要提出工伤认定,怎么提出?本文为你介绍。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属地原则可以直接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的,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上述必要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人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6、工伤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摘要:1.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概述2.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3.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适用情况4.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5.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实际案例正文:一、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概述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合理的权益保障。
二、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和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三、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适用情况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 小时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突然发生的、职工在工作前并未意识到的疾病,而非已知的慢性疾病或疾病恶化。
四、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一项规定。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和条件,为职工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实际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某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后48 小时内死亡。
企业认为该职工的死亡属于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相应费用;而职工家属则认为职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要求企业承担更高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公平的认定。
综上所述,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种工伤认定情况。
工伤认定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伤认定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程序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与索赔标准
工伤认定与索赔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索赔。
工伤认定与索赔标准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工伤认定程序1.劳动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将工伤报告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医疗机构对劳动者进行诊断和鉴定,确定工伤的成因、性质和程度。
3.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鉴定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二、工伤认定标准1.意外伤害: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外部力量作用于身体,引起的伤害。
如机械伤、触电伤等。
2.职业病:指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包括职业性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
劳动者需提供与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相关的证据。
3.工伤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评估结果,将工伤分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
三、工伤索赔标准1.医疗费用:工伤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劳动者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
2.工伤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的工资情况确定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
一般来说,轻伤工伤津贴为工资的50%至80%,重伤为80%至100%,特重伤为100%至120%。
3.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程度越高,补助金金额越高。
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4.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一般为劳动者去世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注意事项1.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和医疗证明,确保材料齐全。
2.劳动者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单位有责任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和索赔程序。
3.如果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
4.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劳动者的伤害。
最新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
工伤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一项非常严重的事情。
在生活中难以避免发生小意外,有些意外伤害是可以获得赔偿,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比如说工伤,也就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称之为工伤。
所以关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有什么?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比如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29种情形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29种情形工伤认定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判断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判断工伤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对于工人来说,工伤认定确定了他们是否享有职业伤害赔偿和医疗救助的资格,因此,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方面来判断工伤的成因。
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分为工作时间内休息时间和非工作时间。
对于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的判断,首先需要明确工作时间的准确定义,然后根据这一定义来判断工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从而决定工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畴。
在工作时间内,应该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和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其中包括正式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了由于工作引发的意外事件,那么这样的事件就有可能构成工伤,因为此时员工处于劳动状态并且职责上也有义务在工作中确保安全,而意外事故对工作效率和品质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如在加班加点时,身体因疲劳过度造成疾病或意外,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在非工作时间,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够将患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与工作联系在一起。
比如说,员工在使用工作场所的设备或物品进行工作之外的活动时发生了意外,或者离开工作场所后因为其行为受到雇主所打电话或者即时通讯的指示而发生了意外。
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伤保险也有可能与非工作时间所发生的意外事件有关联。
二、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范围应当包括从事职业活动的一切场所,其中包括公司、厂房、宿舍、产业园区、路途和在出差期间所呆的旅馆或酒店等等。
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而发生了事故,那么这样的事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与工作场所相关的判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
比如说,员工在公司的办公室工作时抽烟,结果因为火源引起火灾,这样的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人员需要权衡患者所犯的违法行为和工作是否有必要进行抽烟。
如果该员工抽烟是由于习惯性因素,或者是出于沉淀烟草的恶习,那么该员工就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和要求,这样的事件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说烟草在工作中有必要的应用性,那么事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损失工作日认定标准
工伤损失工作日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需要休假的天数。
认定工伤损失工作日的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见的认定标准:
1.医疗期:根据医疗证明和诊断结果,确定工伤劳动者需要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期限。
通常,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不适合从事原本的工作。
2.丧失劳动能力期:如果劳动者的工伤严重到无法继续从事任何工作,则可认定为丧失劳
动能力。
这通常需要通过医疗评估和鉴定来确定。
3.减少劳动能力期:如果劳动者因工伤而丧失了一部分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轻度或适应
性工作,可认定为减少劳动能力。
这同样需要通过医疗评估和鉴定来确定。
4.期限划分:对于医疗期、丧失劳动能力期和减少劳动能力期的划分,通常以一定时间段
(如天、周、月)为单位进行计算。
具体的期限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可以是固定的时间段或根据医疗情况灵活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可能有所差异,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应参考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此外,工伤认定通常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并由劳动保险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工伤损失工作日的具体数额。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01、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该条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如果被视同为工伤,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定必备条件:第一,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第二,发生在工作岗位;第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设定48小时等规定性限制,理论和医学依据可能并不充分,但这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02、“48小时”的起算时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03、如何确定“48小时”的死亡时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那么,何为“死亡证明”以及“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中明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医院就医死亡的,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荐)书》是死亡证明,证明死亡的事实和原因;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是死亡证明,其证明的死亡时间以判决作出之日为准,或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家里正常死亡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是死亡证明,但仅能证明死亡的事实,其死亡时间应以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其死亡时间可能会根据鉴定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1、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赔偿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认定标准2014
工伤认定标准2014工伤认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和统一,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工伤认定标准,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2014年工伤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2014年工伤认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这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比如在生产作业中受到机器设备伤害;二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比如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的职业病。
只有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工伤的认定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在遭受伤害后,需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伤情报告给劳动保障部门,并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会派遣专业人员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就会给予工伤认定,并办理相关的工伤保险赔偿手续。
另外,2014年工伤认定标准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规定。
比如,对于因公殉职的劳动者,其遗属可以享受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会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享受相应的康复待遇。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补偿。
总的来说,2014年工伤认定标准的出台,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和程序,让工伤认定更加科学、公正、合理。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能够更好地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工伤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需要去指定机构进行认定才认为是工伤。
发生交通事故有极大的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符合条件会被认定为工伤。
去鉴定机构进行认证时时认定结果是根据标准制定的,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工伤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需要去指定机构进行认定才认为是工伤。
发生交通事故有极大的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符合条件会被认定为工伤。
去鉴定机构进行认证时时认定结果是根据标准制定的,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一、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24小时的吗
工伤是24小时的吗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或者疾病,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或者休养的情况。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人工伤的赔偿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传统上来说,人们通常认为工伤是24小时的,即只有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的发展,对工伤的定义和范围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界定不再局限于工作时间,而是扩大到了工作地点,并且也包括了一些特定的情况。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第一,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比如,在工作期间在生产现场或者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了身体受伤或者疾病的发生。
第二,因工作受到职业病影响。
职业病是指因从事一定职业或者工作而引起的疾病,与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直接相关。
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害,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第三,因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工资性收入工作外的务农、做生意等工作受到损害。
这提供了扩大工伤范围的机会,使得一些在非正式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者疾病也能得到保障。
第四,因提供亲情帮助受到伤害。
在家庭服务、护理等社会福利工作中,如果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还有一些个别情况也属于工伤范围。
比如,遭受刑事侵害,伤人或者被伤害;因公共事务受到损害等。
总的来说,工伤不再仅局限于工作时间内的事故,而是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地点和工作相关的情况中的权益。
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对于工伤的认定还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的,并非所有的事故或者疾病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赔偿和处理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寻求医疗救治。
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医疗资助和赔偿,并协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
总的来说,工伤不再仅局限于工作时间内的事故,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扩大和明确。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但是,并不是所有伤亡都能够认定工伤,有些是不属于工伤范畴的,本文就此话题详细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
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面将对广东地区工伤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一、工伤定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从事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的非职业疾病。
只有符合工伤定义的事故或疾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标准广东地区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1. 意外伤害认定意外伤害主要是指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外来物体的打击、碰撞、切割、刺伤等因素导致的伤害。
广东地区对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如下:(1)发生地点: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内或者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地点;(2)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即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工作时间范围内;(3)工作原因:因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导致发生意外伤害;(4)伤害程度:伤害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如伤残程度超过一定比例或者伤害丧失劳动能力。
2. 职业病认定职业病是指长期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因接触、吸入、摄入工作环境中的物质、因工作条件的改变、生产工艺的改进等导致的疾病。
广东地区对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如下:(1)病因与工作环境接触:患者的病因与职业工作环境直接相关,并能证明是由工作环境引起的;(2)诊断依据:根据职业病的病理特点、临床表现以及相关检查结果等进行诊断;(3)劳动关系: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4)上岗年限:在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内接触病因物质。
三、工伤认定程序广东地区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工伤医院鉴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诊疗和鉴定;(2)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医院诊疗后,向工伤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估;(3)工伤认定结果公示:工伤鉴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对其公示;(4)申诉和复查:如果受伤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申诉和复查;(5)工伤待遇申领:工伤认定完成后,受伤人员可以按照相关程序申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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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3项、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附:《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地方制定的关于工作时间的统一标准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时间。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十七条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认定职工工伤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
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3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八因工外出期间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如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并且实际履行的时间。
认定实际履行时间必须注意两点(1)要结合工作原因来判断实际工作时间,但也要防止工作期间偶而从事其他活动就否定其工作时间的极端做法。
(2)即使不是法律规定、劳动合法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但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也应该认定为实际工作时间,不过是否从事工作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注意两点(1)它与正常工作时间不同,它是由用人单位临时给职工指派工作的时间,具有临时性,对其证明往往比较困难,需要从职工在该期间的从事活动性质和是否单位指派等方面综合考虑(2)对用人单位指派不能作过高要求,它不仅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还包括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
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关于各种加班加点(如提前到岗、推迟离岗)延长工作时间,不管是用人单位合法或者违法要求,还是职工自愿的,这段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
意见1:不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理由: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意见2:区别对待,如果为了工作原因,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认定为工作时间,否则不认为是工作时间。
因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固定的加班加点时间,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一律应任认定为工作时间。
而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工作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单位能够证明职工是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
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1)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2)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其他:与工作有关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有时甚至包括与工作有关的生理需要和听取负责人工作安排行为等等所需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表明劳动者并非在工作,既然不是在工作,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是劳动者作为人必要的正常生理需要,是保证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必要条件。
提供合理的用餐时间、休息时间也是劳动保护的基本需要。
因此,这一期间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三种意见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间歇属于工作时间,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时间则不属于工作时间。
第四种意见认为,对于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若职工并未离开工作场所,仍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若离开工作场所的,则以不认定为工作时间为宜。
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关键是看其是否与工作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中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另外也要考虑到工作场所因素,除非居住在工作单位,在工作单位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当然并不是说工作场所是充分条件,它仅仅是辅助标准。
有时在工作场所外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时间,如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中发生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换班、代班作为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
而备班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争议较大。
所谓备班制度,是指两个以上职工同时在岗,一部分人工作,另一部分人随时待命准备工作。
一般而言,一部分人在工作的时间,这个工作时间应无争议。
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另一部分备班的职工在备班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备班制度,因此职工备班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职工在此期间内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备班制度,但是认定备班制度属于工作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职工在此期间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备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符合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应当说,虽然目前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备班制度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备班时间事实上属于工作时间。
这主要是因为备班的职工同工作的职工一样都在工作岗位上,唯一的区别是备班的职工在随时待命准备工作而已。
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由于电子办公普及,许多公司企业对职工的管理是松散型的。
只要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这种情形工作时间的认定更多依赖于工作原因,而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一方面从职工从事活动的性质(尤其是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判断,另一方面从职工当时的主观意愿是否为工作或为用人单位利益判断。
(松散式管理又被称为人性式管理,注重人的能动性和主动型,与日本企业的制度型管理相对应.比如不要求员工穿工作制服,不要求上下班打卡,不鼓励加班,每月安排有家属日,邀请员工家属来公司参观,等等.)八因工外出期间、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视为因公外出期间:1职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的期间2职工根据工作性质或者工作需要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3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活动期间,但不包括职工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学习或者开会无关的活动期间。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工作的的职工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其外派期间是否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存在争议。
天津、北京、四川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文件中认为不属于,应按照一般的工伤认定标准予以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