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
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三同时”制度、举报相关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5.反映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筑废弃物总量控制和循环利用工作指引
广东省建筑废弃物总量控制和循环利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体要求 (5)1.1 指引内容 (5)1.2 适用范围 (5)1.3 范围性引用文件 (5)1.4 基本原则 (6)1.5 总体目标 (7)2、广东省建筑废弃物总量控制措施 (9)2.1 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措施 (9)2.2 施工阶段,倡导绿色施工 (10)2.3 运维阶段,实施减量运行 (11)2.4 拆除阶段,优化拆解方式 (12)2.5 鼓励余泥、余土回填利用和减量化 (13)2.6 推广绿色建材,加强循环利用 (14)2.7 提高建筑耐久性,避免建筑废弃物产生 (14)2.8 创新建筑业态,减少建筑废弃物 (15)3、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途径 (17)3.1 建筑废弃物直接再利用 (17)3.1.1 地基加固、回填 (17)3.1.2 堆山造景 (18)3.2 建筑废弃物加工再利用 (20)3.2.1 再生骨料 (20)3.2.2 再生砌块 (21)3.2.3 再生轻质墙板 (22)3.2.4 市政园林再生构件 (23)3.2.5 海绵城市透水构件 (24)3.2.6 综合管廊管沟及构配件 (26)3.2.7 轨道交通小型构件 (26)3.2.8 其他废旧材料再利用 (27)4、广东省建筑废弃物管理措施 (28)4.1 健全法规政策,明确管理职责 (28)4.2 加强科研工作,编制地方标准 (29)4.3 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激励制度 (30)4.4 加强场地建设,确保受纳处置安全 (31)4.5 发展试点项目,推动产业化利用 (31)4.6 加强监督引导,确保使用安全规范 (33)4.7 依靠网络发展,构建信息平台 (33)5、保障机制 (35)5.1 加强组织领导 (35)5.2 健全工作机制 (35)5.3 加大资金投入 (36)5.4 加强人才交流培训 (36)引言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维修、拆除和装修的活动中产生的对建筑物本身无用或不需要的排出物料。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行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行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戈丁玮易鸣娟【审理法官】张戈丁玮易鸣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易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琼【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君安公司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建筑废弃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番禺区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番禺区城管执法局对君安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基本原则冻结管辖复议机关证明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9 16:35:03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行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71行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战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贺建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凤,该局公职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君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因诉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番禺区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双方均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20年稿)
附件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保洁、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保洁、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卫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分区域、分阶段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第六条【产生者义务和责任】全社会应当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环卫工人权益保障】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保障和技能培训,维护合法权益。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建筑废弃物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
主要审查人: 韦江雄 林玩君 吴传海 欧阳东 陈湘华 潘艳珠 李连生
目 录
1 总则................................................................................................................................................................. 1
主编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广东冠南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责任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 再生集料.........................................................................................................................................................3 3.1 一般规定.................................................................................................................................................3 3.2 技术要求.................................................................................................................................................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房屋拆除、市政建设、平整场地、房屋装修、市政维修、其他工程。
(根据市区审批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审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工程;其余工程由区负责审批)二、办理条件1.具备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2.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3.具备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4.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5.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能有效使用;6.施工单位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监督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三、所需材料新增: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申请表》(原件)(同时将xls格式的电子版申请表,用U盘或光盘保存,提交给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导入审批系统入案)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文件或用地合同(协议)及其红线附图(市政维修类工程无须提供)(复印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或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文件或相关批文(房屋拆除类工程和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工程无须提供)(复印件)4.《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量汇总表》(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填报,核对招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原件)5.运输合同(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如非运输单位法人签订,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6.总平面图(复印件)7.显示有拍照日期(近期)的工地出入口设置符合规定的硬地化、洗车槽、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工地现场的彩色照片资料(原件)(同时将doc或jpg 格式的照片电子版发送至经办单位电子邮箱)8.地铁工程须提供申报标段的全套施工图纸(包括各站、区间等)(复印件)9.房屋建筑类工程(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除外)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附图(包括: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办理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须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审查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基坑支护总平面图、基坑支护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0.平整场地类工程须提供竖向规划总平面图、平整场地说明、计算土方量示意图(方格网法)(复印件)11.如申请扣减场地内土方平衡回填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使用因本工程施工产生建筑废弃物作为回填材料且符合回填土质要求;(2)工地红线范围内具备足够的土方堆放场地;(3)施工流程可实现场地内土方平衡。
北京市农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北京市农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1.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单选题] *A.十五个自然日B.十五个工作日C.十个自然日(正确答案)D.十个工作日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单选题] *A.七日B.十日C.十五日(正确答案)D.三十日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认定为()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单选题] *A.无法(正确答案)B.尚可C.勉强D. 不能答案解析:《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4. 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单选题] *A.免于(正确答案)B.办理C.优先D.暂缓答案解析:《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9年修正本)》5. 以下不属于《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管理适用的形式和载体是[单选题] *A.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正确答案)B.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的投影C.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展示牌D.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喷绘答案解析:《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6. 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罚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加强本市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
有关事项如下:一、本决定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废弃物和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噪声监测、智能道路通行系统等设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不得允许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不得允许箱体未密闭、未冲洗或者未冲洗干净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
四、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要求,并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车记录仪、转弯语音提示系统、车顶标识灯等设备。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五、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对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文明教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散体物料,杜绝超载、超速、撒漏等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行为。
本文将概述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大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1 国际法规1. 《巴黎协定》:该协定于2015年达成,旨在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
各国承诺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对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2. 《联合国环境公约》:该公约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必须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过度损害。
2.2 国家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于1989年颁布,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包括排放标准、噪声控制等方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5年颁布,旨在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建筑工程必须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确保不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08年颁布,旨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建筑工程必须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包括排水标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于2020年颁布,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建筑工程必须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2.3 地方性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各个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本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地方性法规:1. 北京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2. 上海市:《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噪声防制条例》等。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2020年)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XXXXXXXXXX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XXXXXXX公司XXXX项目部2020年10月5日目录一、总则............................................................................................. - 1 -二、工程概况 ..................................................................................... - 2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 3 -四、总体策划 ..................................................................................... - 4 -五、源头减量措施 ............................................................................. - 5 -六、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 - 5 -七、处理措施、 ................................................................................. - 7 -八、排放控制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 - 8 -九、建筑垃圾外运处理 ..................................................................... - 9 -十、投诉举报途径 ........................................................................... - 13 - 十一、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 14 -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体现环保施工新理念,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展现施工现场新风貌,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保护环境,做到文明施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第一篇最全的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及危害程度、来源等因素,可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处置。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评价和划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固体废物进行危害特性评价,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根据固体废物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划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出发点和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保证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固体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渗漏等措施,确保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
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4.29发布日期 : 2020.05.18实施日期 : 2020.05.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九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十条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第十二条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土、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破碎、分拣、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申请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处置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封场绿化方案、复垦和平整设计方案,但需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1 篇第十五条《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原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七条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手续。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第三章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
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 1 篇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
第二十四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三)确保运输车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
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第二十五条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
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应当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顺延。
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引居民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排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设置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的区域,居民应当按照指引,将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投放至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居民处置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造成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