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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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0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
(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精神,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老龄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基层老年协会是在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老年人自愿组
成,面向全体老年人,获得政府支持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互益性群众组织。多年来,基层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组织建设不规范、功能定位不明确、整体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经费来源短缺等问题,制约了基层老年协会的发展,影响了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的发挥。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组织、推进老年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载体,对于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以推动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老年群众组织,为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加强老年社会管理与服务奠定组织基础。
到2020年底前,区(县)和街(乡镇)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老年协会;居(村)要按照试点先行、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原则,成立和规范管理老年协会。
三、组织机构
在充分考虑和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的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组织、服务老人的原则,建立区(县)、街(乡镇)、居(村)三级老年协会,鼓励和扶持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探索多种形式的老年协会组织方式。
(一)规范治理结构。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自身建设,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居(村)级老年协会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本地区具备良好政治
素质、有一定的社会威望、身体健康、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担任。会员由辖区内的老年人、热心为老服务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构成。可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养老(助残)员作为老年协会日常管理的骨干力量。本社区常住老年人口数量达到本社区常住总人口数量的15%以上时,可在居(村)委会中增设老龄工作委员会,居(村)委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实体形态即为居(村)老年协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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