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技能考核行为,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以下简称“考核基地”)是指自愿申请,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评估并接受委托,具体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能考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考核基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需求,按照考培分离、供需平衡、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具体分布和数量另行公布。
第四条考核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并按照委托要求,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考核业务,对考核过程负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考核基地的委托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优进劣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基地的确定第六条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1 —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需登高作业且危险系数较高的考核工种,原则上每个工种在各设区的市至多确定一家考核基地承担相应考核业务。
第七条申请考核基地的机构应当具备《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标准》(以下简称“考核基地标准”)(附件1)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考核基地的机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申请表》(附件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交由申请考核基地的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现场核验,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并将初步评估意见及现场核验资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实地复核,复核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为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基地,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考核基地的名称、地址及受委托承担的业务内容。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汇总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日期:2011-12-05 浏览:755次文字:【大】【中】【小】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苏住建教[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住建教〔2010〕22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管质〔2009〕29号)和《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0〕49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经研究将于十二月中旬启动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苏州市住建局统一领导。
苏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操培训委托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特种作业培训基地具体实施。
二、考核工种(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4)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三、考核条件和对象(一)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听觉障碍、无色盲,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文化。
(二)培训考核对象:(1)新上岗人员。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且符合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参加。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5年,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2楼,中心正式员工29名,主要职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并对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
近年来,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转型、创新和跨越”的发展之路,立足“阳光交易、高效服务”的宗旨,以“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努力建立招标投标管理与服务长效机制,不断开创工程交易服务新局面,先后荣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等称号;“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荣获“江苏省及南京市纪检监察创新工作一等奖”、“江苏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省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创新特等奖”等奖项,工程进场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于2004年12月成立,单位地址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8楼。
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参与住建委组织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2、承接市住建委下达的远、中、近期储备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分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 组织进行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的评估、论证和报批工作;对社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建管理;承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专题咨询报告(区域道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分析、环境评估等)的编制工作。
近年来获得南京市“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是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展示近2500年南京城建史、近几年城市建设巨大成就及建设规划的专业展览馆,位于南京市玄武门22号,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全馆占地23000㎡,集城市发展沿革、城市建设成就展示、规划公示、在建重大项目介绍诸功能为一体,为目前全国同类展馆规模最大,设施最为先进的场馆之一。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标准一、办公场所设置要求1. 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专门设置报名人员接待区域。
2. 办公场所宽敞明亮、布局合理,并配备必要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
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场所设置标准考核基地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鼓励优先使用我省现有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无纸化考核考点,自行建立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场所需满足以下要求:(一)环境要求1. 考核场所应具备防雷设施,并远离电气铁道、高压线路、变电所、微波发射塔、线路等强电强磁场及有腐蚀物质(如学校化学实验室)的地方。
2. 考核场所应具备独立的考生候考区;为保证考场秩序不受影响,候考区与考场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隔。
(二)考场配备要求1. 考场一般选择干燥且阳光不易长期直射、恒温恒湿的区域,同时应符合防火、防潮、防雷、防水和防静电的安全要求。
2. 考场具备通风系统,考核期间能确保正常供电。
3. 考场设计时需考虑电路、网络线路等走向和出入口,充分利用吊顶和地板下空间。
4. 每个考场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50台考试机和足够的屏蔽仪设备。
5.考场内人行通道距离宽度不小于1米,相邻2排机位前后间距不小于1米。
6. 考试机机位尺寸:长宽高分别为1米×0.8米×0.75米。
机位左方、右方应使用隔离板与相邻机位隔离,机位前方应使用单向透明的毛玻璃与前后机位隔离,毛玻璃与隔离板高度不低于0.5厘米。
7. 考试机机位编号为“01”、“02”……;机位桌面右上方及机位前方毛玻璃外立面应在显著标明机位编号。
8. 考试机显示器应固定于机位中轴线上,摄像头应固定于显示器上方正中心(有条件的考点可采取机位显示器嵌入式布局,如使用嵌入式显示器,机位前方无需设置隔离板)。
(三)计算机硬件要求1. 考试机配置要求:显示器:20英寸;CPU:Intel酷睿i5及以上;内存:4GB及以上;硬盘剩余空间:30GB以上;网卡:10M或100M自适应性网卡;操作系统: windows7;摄像头:1个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100万;2. 考试服务器及考试管理机配置要求:CPU:Intel酷睿i7及以上;内存:8GB及以上;硬盘剩余空间:100GB以上;网卡:10M或100M自适应性网卡;操作系统: windows7;摄像头:考试服务器配置1个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100万;IP地址要求:有固定的外网IP地址;3. 考场内计算机均不得配置硬盘还原保护卡,也不得使用无盘工作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审核地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审核地址概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是对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中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认定的重要证书。
在申请该证书时,需要提供准确无误的审核地址。
本文将向您介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审核地址的相关信息,以便您在办理证书时能够顺利进行。
审核地址的重要性审核地址是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时必须提供的关键信息之一。
只有确保审核地址的准确无误,申请人才能顺利地接收到审核通知和完成相关手续。
因此,正确填写审核地址对于顺利获得资格证非常重要。
填写审核地址的要求在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详细准确:审核地址必须详细到门牌号,确保邮寄的资料能够准确送达。
如果地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可能会导致邮寄延误或遗失,从而影响审核进程。
2.可靠可访:审核地址需要是一个可靠并且可以访问的地点。
建议填写常驻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以确保审核通知能够准时送达给申请人。
3.联系电话:在填写审核地址时,一定要提供一个能够联系到您的电话号码。
这是审核机构在需要与您进一步沟通或确认信息时与您取得联系的重要途径。
审核地址的确认在提交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后,审核机构将会对您提供的审核地址进行确认。
确认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发放审核通知函或电话联系申请人。
1.审核通知函:审核机构会将审核通知函以邮寄方式寄送给申请人,通知函中会详细标注审核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
一旦收到审核通知函,请务必仔细核对地址信息,并及时与审核机构进行确认。
2.电话确认:审核机构可能会选择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地址确认。
在接到审核机构的电话时,请保持电话畅通,并核实审核地址的准确性。
更改审核地址如果在提交申请后,您发现需要更改审核地址,应立即与审核机构联系,及时提供正确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审核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改,但需要确保更改过程不会对申请进程造成延误。
总结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审核地址是申请证书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之一。
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5年,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2楼,中心正式员工29名,主要职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并对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
近年来,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转型、创新和跨越”的发展之路,立足“阳光交易、高效服务”的宗旨,以“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努力建立招标投标管理与服务长效机制,不断开创工程交易服务新局面,先后荣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等称号;“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荣获“江苏省及南京市纪检监察创新工作一等奖”、“江苏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省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创新特等奖”等奖项,工程进场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于2004年12月成立,单位地址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8楼。
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参与住建委组织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2、承接市住建委下达的远、中、近期储备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分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 组织进行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的评估、论证和报批工作;对社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建管理;承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专题咨询报告(区域道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分析、环境评估等)的编制工作。
近年来获得南京市“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是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展示近2500年南京城建史、近几年城市建设巨大成就及建设规划的专业展览馆,位于南京市玄武门22号,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全馆占地 23000㎡,集城市发展沿革、城市建设成就展示、规划公示、在建重大项目介绍诸功能为一体,为目前全国同类展馆规模最大,设施最为先进的场馆之一。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苏建规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3号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技能考核行为,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经2020年3月25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7日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技能考核行为,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以下简称“考核基地”)是指自愿申请,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评估并接受委托,具体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能考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考核基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需求,按照考培分离、供需平衡、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具体分XXX数量另行公布。
第四条考核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并按照委托要求,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考核业务,对考核过程负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考核基地的委托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优进劣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基地的确定第六条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需登高作业且危险系数较高的考核工种,原则上每个工种在各设区的市至多确定一家考核基地承担相应考核业务。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发(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筑)织)的认证申请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的推荐;(四)省建筑主管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基本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听取专家组的考核报告,决定考核基地(法人组织)是否符合相应工种基本条件和考核资格;(六)省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种资格。
第九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执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应对于受理的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对于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工种,由省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组织。
第十二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单、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考核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认证基地”牌并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汇总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日期:2011-12-05 浏览:755次文字:【大】【中】【小】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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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简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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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附件3
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审批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电工)实操考核记录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普通脚手架)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附着升降脚手架A)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附着升降脚手架B)实操考核记录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塔式起重机司机)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起重信号司索工)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施工升降机司机)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物料提升机司机)实操考核记录表考核基地::号:
1. 考核方法
根据指挥信号操作,每次提升或下降均需连续完成,中途不停。
(1. 将吊笼从地面提升至第一停层接料平台处,停止;
(2. 从任意一层接料平台处提升至最高停层接料平台处,停止;
(3. 从最高停层接料平台处下降至第一停层接料平台处,停止;
(4. 从第一停层接料平台处下降至地面。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实操考核记录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拆工)实操考核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实操考核记录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钢筋电渣压力焊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核基地::号:
说明:实际操作考核考题,即钢筋电渣压力焊作业、钢筋闪光对焊作业、钢筋电弧焊作业,在考核时可任选两题。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钢筋闪光对焊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核基地::号:
说明:实际操作考核考题,即钢筋电渣压力焊作业、钢筋闪光对焊作业、钢筋电弧焊作业,在考核时可任选两题。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钢筋电弧焊作业)实操考核记录表
考核基地::号:
说明:实际操作考核考题,即钢筋电渣压力焊作业、钢筋闪光对焊作业、钢筋电弧焊作业,在考核时可任选两题。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塔机安装质量检验工)实操考核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工)实操考核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桩机操作工)实操考核表考核基地::号: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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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混凝土泵操作工)实操考核表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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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场机动车司机)实操考核表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 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2. 车身任何部位超出划线围。
3. 入库或停靠时,车身未全部进入库或起止线。
5. 中途停车或熄火(车辆因素除外)。
6. 由于技术生疏,造成车速不稳、严重闯动。
7. 严重违犯操作规程或有投机取巧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三项的为不合格
1. 起步不稳或未鸣号。
2. 使用离合器半联动。
3. 油门与离合器配合不当。
4. 制动器应用不当。
5. 车已驶动尚未松手制动器。
6. 擦碰桩杆一次,但未移动桩位。
7. 原地打方向盘。
8. 入库或停靠完成时,摆车不正。
9. 开门探视或身体伸出车身观察。
10.停车后不挂空档,不拉手制动器,不关车门。
考评员签字:考评员组长签字:监考人员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