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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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水建管[2006]190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2006年5月18日) 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

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

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

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17•【文号】财建[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17日)财建[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4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一)科学制定治理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应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河流生态保护要求,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河道治理应宜弯则弯、宜宽则宽、宜滩则滩,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杜绝以治理为名围垦侵占河道,缩小行洪断面。

河道堤岸防护应尽可能采取生物措施,采用有利于保护河流生态的护岸形式,避免过度硬化、渠化河道。

(二)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过程管理,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勘查和技术方案论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应满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及《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水规计[2013]495号)的要求。

技术审查单位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设计文件,防止审查走过场。

项目审批单位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加强与项目申报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好审批关。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三)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具备独立履行建设单位各项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提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县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由其承担县域内包括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内的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前言为规范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234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7个章节。

使用过程中,如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或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至北京市水务局。

目次1 总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2)4 单位工程验收 (3)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6 专项验收 (5)7 竣工验收 (6)7.1 一般规定 (6)7.2 竣工验收自查 (7)7.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7)7.4 竣工验收 (8)附录1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9)附录2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11)附录3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14)附录4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5)附录5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定)表格式.................................19 附录6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0)附录7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格式 (26)附录8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27)附录9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附录10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34)附录11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39)附录12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39)附录13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43)1总则1.0.1为规范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234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一节组建机构1.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设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具体实施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第二节职责1.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2.负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统计工作。

3.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审批第一节立项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审批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计划、方案等进行审批。

2.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筹措1.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国内外合作等方式。

2.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节资金监督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评估1.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风险防范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风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强调1.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解释1.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事项,由项目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解释。

第七章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京水务建管〔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3〕45号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文件精神,确保全市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现就加强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强化落实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工程参建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

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要求1、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有负责质量工作的主管领导。

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等制度。

3、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4、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应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5、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意见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意见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意见中小河流治理,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儿!就像咱们家里装修,得方方面面都照顾到,不能有一点儿马虎。

这治理项目的验收管理,更是重中之重。

咱先说这验收的标准,得像量衣服尺寸一样,精准严格。

不能差不多就行,要是松一点儿,那以后出了问题可咋办?比如说,河道的宽度够不够,能不能顺畅地排水?就好比道路窄了车容易堵,河道窄了水不也得“闹脾气”嘛!还有这河堤的质量,那必须得结实,得能经得起水流的冲击。

这就像咱们盖房子,根基不稳可不行。

要是河堤一垮,那周围的田地、村庄不就遭殃啦?再说这生态保护方面,可不能光顾着治理河流,把周边的生态环境给破坏了。

就像咱们做饭,不能光想着菜好吃,把厨房弄得乱七八糟呀!得让河流周边的花草树木都好好的,让小动物们也能有个舒适的家。

验收人员也得有双“火眼金睛”,不能被表面现象给迷惑了。

难道能因为表面看着不错,就忽略了深层次的问题?那可不行!得像侦探查案一样,仔细地找线索,把所有的问题都揪出来。

而且呀,这验收不能走形式,不能是“走马观花”。

要是验收不认真,那不是对老百姓不负责任嘛!难道咱们能眼睁睁地看着花了大力气治理的河流,过不了多久又出问题?在验收管理过程中,资料的整理也不能马虎。

这资料就像是河流治理的“成长记录”,从开始规划到施工过程,都得清清楚楚。

不然,怎么知道这治理工作做得是不是到位呢?还有,要多听听当地老百姓的意见。

他们天天在河边生活,对河流的情况最了解。

他们的感受和建议可重要了,难道能把他们的声音给忽略了?总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得认真、严格、全面,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马虎。

只有这样,咱们的中小河流才能真正治理好,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保护县(市、区)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市、区)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材料,签订质量监督书。

第七条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20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

中小河流治理的质量安全及验收管理

中小河流治理的质量安全及验收管理

农业工程学现代农业科技2011年第18期针对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洪涝灾害暴露出的防洪重点薄弱环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洪薄弱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为重点,以中小河流、江河主要支流、洞庭湖鄱阳湖重点圩垸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山洪灾害防治、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使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防御洪涝和山洪地质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1-2]。

1中小河流治理原则一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

设计要在河流整体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划指导下,处理好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处理好与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意与除涝、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衔接。

二是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原则。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中小河流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留足洪水出路,严禁缩窄河道,合理确定治导线和堤距。

三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河流特点和防洪保护需要,通过方案比选合理确定治理方案和措施,注重治理效果,处理好工程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

四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要结合当地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合理规划料场,尽量少占耕地,从严控制管理用地;设计方案要尽可能减少对河流生态及当地环境的影响,护坡、护岸尽量采用植物措施和天然材料、生态复合材料,注意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

2中小河流治理范围中小河流和江河主要支流治理要以人口集中、洪水威胁大、洪涝灾害易发、有重要保护对象的区域为重点;山洪灾害防治以暴雨强度大、直接威胁城镇、集中居民点或重要设施安全的防治区为重点;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水力侵蚀严重县、人口密集的中小河流、山洪泥石流灾害易发区以及山洪泥石流灾害对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威胁大的地区为重点。

各市(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责。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通知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通知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水务局关于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通知皋兰县、榆中县水务局:2018年1月17日,省水利厅对我市皋兰县蔡家河东湾沟上游至文山段堤防工程进行了督查和绩效评价,3月21日以甘水建管发〔2018〕85号印发了反馈意见。

现将反馈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完成整改工作请皋兰县水务局认真按照省水利厅在督查和绩效评价中提出的反馈意见,梳理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各项整改内容、完成时限、责任人。

按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并将整改方案和完成情况报送我局。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2018年我市实施榆中县宛川河夏官营、清水、金崖段堤防工程、皋兰县水阜河水阜村至长川村段堤防工程、皋兰县峡磨沟文山至马家坪段堤防工程三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请榆中县、皋兰县水务局在工程建设中,针对此次督查和绩效评价提出的反馈意见,举一反三,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规范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四制”,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

要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统一要求,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制定程序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责任、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

三、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更新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系统中的项目建设进度数据。

并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报送市水务局。

四、进一步落实建后管护认真落实项目建后管理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后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明确建后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强建后管护,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附件: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反馈意见的通知(略)兰州市水务局2018年3月30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4〕234号 2014年7月)。
(十三)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 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 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 法人。
(十四)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 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备案。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 三、建设监理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皖水基函 〔2012〕1013号)中提出了重大调整和改革措施。 • 1.监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监理力量不足、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少数 项目监理成效差等问题。 • 2.监理新模式:监理区域负责制 • 以县为单位将区域内若干中小型项目打捆招标,或以市为单位将同类 中小型项目打捆招标,选择一个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任务。 •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后,应派驻一名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 相关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优秀总监 理工程师可在一个省辖市范围内兼任多个中小型项目的总负责人。现 场监理机构要合理设置管理模式和管理层次,统筹调度,集中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以合同管理为 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 境保护、投资、进度等目标,进行信息管理, 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施工监理主要工 作概况为: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水利工程监理施工现场主要工作方法是:旁 站、巡视、跟踪检测与平行检测。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2]1734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2]1734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2】1734号)各市(州)、扩权县(市)水务局: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总体进展顺利,各阶段工作按既定目标有序推进。

截至目前,试点项目已总体完成建设任务;2011-2012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已全部完成,已全面进入开工准备阶段,汛后将进行建设实施;2013-2015年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已有序启动。

为进一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度,达到水利部、财政部的目标要求,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已总体完成建设任务,今年汛后我厅将全面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各地要抓紧完成工程收尾,按照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完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完成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资料整理,迎接竣工验收。

二、加快推进2011 -2012年项目建设进度2011-2012年项目初步设计已全部审批完成,各地要加快推进财政评审、招投标、征地拆迁等工程开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汛后能及时开工建设,力争今年年底完成建设任务。

各市(州)水务局从2012年10月开始,汇总本区域(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工程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在填报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向水利厅建管处报送建设进度信息表(建设进度信息表在四川水利网站下载)。

三、全力抓好2013-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水规计【2012】55号)明确了各地2013-2015年的治理项目,并要求各地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在2012年底前完成40%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2 安全监理规定
2.3 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2 安全监理规定
2.4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监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 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 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 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 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水轮发电机组推力轴承、导轴承安装调整工艺导则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1.3 相关最新规定
1.《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 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5〕267号)
1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 三、建设监理 • 7.加强监理市场管理 • 建立全省水利监理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在建水利工程监理情况公示制度,公
布人员、项目等相关信息,开展监理信用等级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 加强对现场监理的监管力度,查处监理人员空挂、长期不到岗及擅自变更监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最新规定
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解析(2014年5月)。
• 三、建设监理 • 5.强化监理责任 • 加强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
工程现场履行职责,实行监理人员变更备案制度,变更人员经项目法人书面 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 6.明确监理工作重点 • 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细则; • 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措施; • 加强施工图纸审核,把好设计变更关口; • 适时旁站监理,充分利用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技术措施,强化对关键工序、 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等重点部位监控和管理; • 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得同 意施工,对施工单位投标中单列的安全措施费用,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的, 不予支付; • 加强投资控制,协助项目法人做到概算控制、预算管理,做好原始计量、变 更审签等工作,保证工程价款支付及时、准确。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警, 特别 要加 强灾 害性 雨 水情 的监测 预报 , 提 前
发 布预警 , 牢 牢把 握 防御 工作 的主 动权 。 二 是特别 关 注强 降 雨可 能 引发 山洪 、 滑坡 、 泥石 流 等灾 害 , 切实 落实 防御 责 任 。 充分 发挥 已 建 山洪 灾 害 防治 县 级非 工 程 措 施 项 目的作 用 , 加 强监 测预 警 、 及时转 移 群众 : 加 强 山洪 灾 害监 测 预警 设备设 施 的检 修 维护 , 确 保 运行 正常 : 加 强 对学 校校 舍 、 工矿 企业 施 工 区域 、 交通 铁 路 干 线 等重 要部 位 和旅游 景 区 等人 员密 集 场所 的 隐 患 排查 , 发 现 问题及 时整实 时 获取 、 传输 、 存储 和处 理, 有 效提 高 了预 报精 度 , 延 长 了预见 期 , 极 大 地 强 化 了信 息 采集 、 传输 、 处 理 的及 时性 和可靠 性。 提 升 了指挥 决策 的科 学性 和主 动性 。 以长 江流 域为 例 ,过去 的水 文监 测基 本 上 靠“ 人 海 战术 ” 。而 如今 , 全 流域 超过 1 6 0 0个 自 动监 测 点 , 已实 现 水位 、 雨量 自动 采集 、 自动传 输 和 自动 转发 ,水 量预 报精 确度 达 到 了几 百 立 方米 以 内 。 水位 预报 达 到厘 米 以 内 , 准确 率达 到 9 9 % 1 0 0多个 监测 报汛 水文 站全部 实 现 自动 化 测报 ,从 开始 测流 到数 据传 至 国家 防 总 ,仅 需
《 意 见》 分 为 总则 、 法 人验 收 、 政府 验 收和 其 他事 项 四章 , 共3 3条 。 《 意 见》 规定 , 中小 河流 治 理项 目验收分 为 法人 验 收和 政府 验 收 。法人 验 收包 括 分部 工程 验 收和单 位 工程 验 收 ,政府 验 收 为竣 工验 收 。各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中小河 流 治理 项 目验 收 的监 督 管理 工作 。 法 人验 收 由项 目法 人 主持 .项 目法 人 可 以 委托监 理 单位 主持 分部 工程 验 收 .涉及 隐蔽工 程、 穿 堤涵 闸 、 险工 险段 整 治等关 键 部 位 的分部 工程验 收 应 由项 目法人 主 持 。法人 验 收应 对验 收 资料 的完 整性 、 真 实性 、 合法 性 , 工 程设 计 变 更及 履行 程序 情况 等进 行重 点检 查 。 竣工 验 收 由省 级人 民政府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者 其 委托 的市 ( 地) 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 部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一、总则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为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过程,保障工程质量,提升治理效果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全过程。

二、工程设计2.1 设计依据2.1.1 根据中小河流的实际情况,确定治理工程的设计依据,包括河流水文、水力学参数、河道横断面形状和流量等要素。

2.1.2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2.1.3 设计应充分考虑河流生态环境,保护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确保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2.2 工程布置2.2.1 河流治理工程的布置应考虑河流纵向和横向的统一性,保证整体效果。

2.2.2 工程布置应遵循“节水、防洪、改水质、改水量、改生态”的原则,实现多功能的综合利用。

2.3 施工技术要求2.3.1 河床开凿工程应根据河流水文水力学分析确定凿河量和凿河方式,并遵循河床稳定的原则。

2.3.2 堤防修筑工程应采用符合地质条件的土石方材料,坚持边开边修的原则,确保堤防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3.3 建设河道生态工程应根据生态环境需求,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和布置方式,恢复河道的生态系统。

三、工程施工3.1 施工组织3.1.1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工程施工的任务、过程和进度计划。

3.1.2 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3.2 施工质量控制3.2.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施工。

3.2.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质量控制情况。

四、工程监理4.1 监理机构的选择4.1.1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开展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监理工作。

4.1.2 监理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

4.2 监理职责4.2.1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4]2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23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障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六)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苏水规[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1]4号)各市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精神,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纳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境内或跨县(市、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原则上由市打捆组建项目法人;对一县(市、区)境内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市、区)打捆组建项目法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我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总体进展顺利,各阶段工作按既定目标有序推进。

2014年是完成我市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攻坚之年,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效益。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河流治理现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中小河流治理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人民期盼的民生工程,也是水利投资的重点领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成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实施,确保发挥效益。

要按照“省为督导主体,市为监管主体,县为建设主体”的建管模式,层层落实责任。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建设主体,要切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精心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一是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要明确项目实施中各职的职责与分工,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二是加强招标监管工作。

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的选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要强化对招标工作的全程监管,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规范监理行为。

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所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要符合项目实际,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做好旁站、平行检测、质量评定、计量签证和价款结算等工作。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57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57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5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现就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水利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贯彻实施,大力推进民生水利建设,深入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是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自觉性,为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是全面提升水利建设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为深化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是落实水利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水利建设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工作作风转变,为推进关口前移、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提供有力保证。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都对水利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水利仍处于大规模建设的高峰期。

紧紧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奋力开创水利改革发展新局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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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8.
9.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11.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2.
13.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14.
15.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三十六)
(三十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十八)
(三十九)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十)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3.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4.
5.工程投资已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16.
(四十一)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四十二)
(四十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十四)
(二十五)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二十六)
(二十七)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二十八)
(二十九)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三十)
三、关于政府验收
(三十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三十二)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需邀请相关流域机构参加会议。
(三十三)竣工验收应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三十四)
(三十五)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对竣工决算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进行整பைடு நூலகம்。
(二十)
(二十一)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
(二十三)单位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参建单位提供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六)
(七)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
二、关于法人验收
(九)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一十)
(一十一)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
(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四)
(五)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一十六)
1.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4.
5.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6.
7.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8.
9.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
11.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12.
(一十七)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一十八)
(一十九)分部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四十四)
(四十五)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四十六)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3.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4.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7.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8.
(一十二)
(一十三)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一十四)
(一十五)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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