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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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十一)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
(二十三)单位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参建单位提供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三十二)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需邀请相关流域机构参加会议。
(三十三)竣工验收应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三十四)
(三十五)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对竣工决算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进行整改。
(二十八)
(二十九)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三十)
三、关于政府验收
(三十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12.
(一十七)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一十八)
(一十九)分部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6.
7.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8.
9.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11.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2.
13.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14.
15.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六)
(七)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
二、关于法人验收
(九)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一十)
(一十一)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三十六)
(三十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十八)
(三十九)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十)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3.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4.
5.工程投资已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十四)
(四十五)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四十六)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3.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4.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7.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8.
(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
(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四)
(五)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二十四)
(二十五)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二十六)
(二十七)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十六)
1.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源自文库报;
2.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4.
5.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6.
7.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8.
9.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
11.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一十二)
(一十三)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一十四)
(一十五)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6.
(四十一)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四十二)
(四十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十一)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
(二十三)单位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参建单位提供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三十二)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需邀请相关流域机构参加会议。
(三十三)竣工验收应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三十四)
(三十五)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对竣工决算审查、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进行整改。
(二十八)
(二十九)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三十)
三、关于政府验收
(三十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12.
(一十七)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一十八)
(一十九)分部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6.
7.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8.
9.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11.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2.
13.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14.
15.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六)
(七)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
二、关于法人验收
(九)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一十)
(一十一)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三十六)
(三十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十八)
(三十九)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十)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3.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4.
5.工程投资已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十四)
(四十五)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四十六)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3.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4.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7.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8.
(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
(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四)
(五)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二十四)
(二十五)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定)并反馈项目法人。
(二十六)
(二十七)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十六)
1.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源自文库报;
2.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4.
5.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6.
7.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8.
9.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
11.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一十二)
(一十三)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一十四)
(一十五)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6.
(四十一)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四十二)
(四十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