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doc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产生的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以某一项经济项目的开展而成立,也以该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终结。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在这里,笔者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普通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具有资合性特征的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签订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5)其他财产权利;(6)劳务。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合伙企业也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基金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担任条件
基金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担任条件甲方:(基金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普通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普通合伙人及其担任条件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公司名称及性质甲方为(基金公司名称),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性质),专注于(公司业务领域)。
乙方为本协议项下的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人应有的权利和承担应有的义务。
第二条普通合伙人资格条件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状况,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乙方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普通合伙人资格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
第三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并享有按其出资比例分配的利润权。
乙方应认真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共同承担风险、保守合伙公司商业机密等。
第四条出资义务乙方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合伙公司注入出资,并出具相关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
出资应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方式和期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少出资额度。
第五条盈亏分配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乙方应按其出资比例分享盈利部分。
亏损应由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担,乙方应及时履行其分担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乙方应向其他合伙人提供真实、完整和及时的公司经营及财务信息。
乙方需严格保守合伙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涉及合伙公司利益的信息,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七条合伙期限及解散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期限届满,或合伙公司达成解散决议时终止。
合伙公司解散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If you don't work hard, your future wife's wedding dress will be rent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协议;是否还有该合伙的组织登记;双方是否还存在有口头的协议,但这个口头协议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可以认定,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条件。
一、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记个人合伙的成立,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尽管一般认为合伙的成立需要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囿于中国独特的乡土社会特色,《民通意见》第50条也规定了对符合合伙其他条件的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合伙不必苛求合伙协议的形式,尽量要求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具有书面协议但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也应当认定为合伙。
成立个人合伙,仍应鼓励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除载明合伙协议的内容,即出资份额、经营权重、成立目的等外,还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签字、盖章。
就出资而言,各合伙人应当实际缴付。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个人合伙的经营管理就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在个人合伙中这些都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认定合伙的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的定义与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 合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关系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是合伙人之间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3. 合伙具有合伙人的责任限制。
合伙人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具有合伙期限。
合伙的期限由合伙人约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自动终止。
二、认定合伙的法律规定(一)合伙的设立1. 合伙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合伙人共同出资;(3)合伙人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伙的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2)合伙人共同出资;(3)合伙人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2)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4)合伙人有权要求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人的义务:(1)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2)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3)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4)合伙人应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的终止1. 合伙的终止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2)合伙人共同决定终止;(3)合伙人中的一方或者多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经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伙的终止程序:(1)合伙人共同决定终止;(2)通知其他合伙人;(3)清算合伙企业的财产;(4)终止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合伙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同分配利润为目的,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享有经营成果的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合伙关系的认定对于税务、财务、法律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共同经营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首要条件。
共同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一个经济活动,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享有经营成果。
这里的经济活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投资等。
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济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共同享有经济利益。
二、共同投资共同投资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用于经济活动的运营和发展。
这些资金可以是现金、物品或其他资产,也可以是技能、劳动力等。
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协商的比例出资,用于共同经营的经济活动。
同时,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分享经营成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三、共同分配利润共同分配利润是指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商比例,分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
在合伙关系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分享利润,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合伙人在协商分配利润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工作量、技能等因素进行协商,但最终的分配比例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
四、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是指合伙人共同承担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在商业活动中,经济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需共同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出现风险和损失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处理。
五、共同享有经营成果共同享有经营成果是指合伙人共同分享经济活动所带来的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利益是吸引合伙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共同享有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股权、知识产权等。
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出现利益分配问题时,能够进行正确的协商和处理。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为了某个目的而合作,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商事关系。
不管是在国家法律还是商事惯例中,合伙关系都属于一种非常普遍的商事形态。
但对于如何认定合伙关系,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处理是不相同的。
在此,根据中国国内法律体系,我们将认定合伙关系的条件进行了梳理。
一、双方之间存在共同的投资或事业计划合伙关系是由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组成的,其目的是为了共同开展某项商业活动。
因此,最基本的认定条件是必须存在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愿,即他们都希望共同实现某个投资或事业计划。
这种意愿可能表现在书面协议中,也可能表现在口头协议中。
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协议,双方都需要对共同开展某项事业达成一致。
二、双方之间存在资金互助关系除了共同意愿之外,认定合伙关系的第二个条件是需要双方之间存在资金互助关系。
在投资和开展事业过程中,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只有其中一个人承担这样的风险,那么形成的不再是合伙关系,而是单方面的贷款或投资关系。
反之,如果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共同承担这样的风险,形成了资金互助关系,那么这就符合了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三、双方之间存在分工合作关系认定合伙关系的第三个条件是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分工合作关系。
一般来说,对于商事活动来说,由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一般都需要双方之间分工合作来达到最好的效果。
以开一家餐馆为例,需要厨师和服务员共同合作来完成各自的工作,引流和接待客人。
在合伙关系中,各方也应该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商业计划。
四、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最后一个认定合伙关系的条件是双方之间需要存在利益共享关系。
一般情况下,利益共享是商业活动最基本的目的。
如果在合伙关系中,双方无法公平地分享利益,或者其中一方无法从中获得实际受益,那么这种商业关系就无法成立合伙关系。
综上所述,在商事活动中,如果想要认定合伙关系,则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共同的投资或事业计划,资金互助关系,分工合作关系和利益共享关系这四个基本条件。
合伙人的标准和原则
合伙人的标准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互信任和尊重:合伙人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和尊重,在合作过程中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合伙人应该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决策,并且能够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2.共同目标和价值观:合伙人之间需要有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在选择合伙人时,需要评估彼此的目标和价值观是否一致,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合作关系。
3.能力和资源互补:合伙人之间需要具备不同的能力和资源,以实现互补和协同效应。
在选择合伙人时,需要评估彼此的能力和资源,并寻找能够相互补充的合作伙伴。
4.分工和职责明确:合伙人之间需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以确保合作的高效性和有序性。
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对每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制定合理的分工方案。
5.合作协议和合同规范:在选择合伙人时,需要制定合作协议和合同规范,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合作协议和合同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额、利润分配、管理决策权等关键条款。
6.透明度和公平性:合伙人之间需要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以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持久。
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及时公开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并遵循公平的决策程序。
7.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合伙人之间需要建立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机制,以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在合作过程中,需要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这些是选择合伙人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当然具体的标准和原则可能会因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合作模式而有所不同。
在选择合伙人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合伙企业法笔记
合伙企业特征(与公司比):合伙人都得参与合伙事务,则公司股东则不需要;合伙企业对出资形式无限,公司需要(因为是有限责任,得保护债权人利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一、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务员、司法工作人员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一总则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劳务出资的内容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知识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形式负无限责任,即使06年修订后也少有人选,更多选择开公司。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普通合伙企业有两种,但都有一种组成-普通合伙人。
【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06年前特殊:06年后,某些普通合伙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06年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除特殊外,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想要保有控制力,选择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谁犯错谁担无限责任,不犯错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投资的最佳载体(新业态,新技术)不同合伙企业形式之间的转化: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第48条】【第二款】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变化,企业变化。
退伙。
【第五十条】【第三款】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继承,原来的合伙人死了。
新合伙人,晚辈,未成年人。
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仅剩一个普通合伙人的话,不能合伙。
3.2合伙企业法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 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 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 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人数上:两个或两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合伙人共同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四十一条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 为。
1、入伙的条件 A.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的义务 A.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 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B.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C.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一)转化的条件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 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No.82)
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地位和规定。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合伙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合伙行为,保障合伙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合伙的定义、种类、设立条件、权利义务、解散与清算等方面对合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伙的定义与种类1. 合伙的定义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以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经济组织。
2. 合伙的种类根据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合伙可分为以下几种:(1)普通合伙: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4)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三、合伙的设立条件1. 合伙人(1)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人不得为合伙人。
(3)合伙人不得为合伙人企业的竞争对手。
2. 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合伙协议应当明确合伙人的出资、经营、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3)合伙协议应当经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3. 出资(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
(2)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
(3)合伙人出资后,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 经营场所(1)合伙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四、合伙的权利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2)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提供经营情况。
第二篇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二篇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秦守勤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5 类主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真题回放:2009 -- 3 ---- 2 (合伙人的认定).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王东、李南和张西都是合伙人,C项正确,AB项说法错误。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
因此,D 项错误。
另外合伙企业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
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认定一、判断原则1、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等于决策事务的权利,因而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并不必然等于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2、需要综合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以及是否享有额外的收益分配权利或影响收益分配原则的权利等判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控制权归属主体。
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在投资关系、收益分配以及亏损分担以及重要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的约定往往都相对比较清晰,对于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一般不会构成障碍。
而在内部决策机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及决议程序往往会加大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判断的难度。
二、申科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申科股份:1)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2)结合股权结构安排、实际出资人、合伙或者投资协议主要内容、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否决权、内部决策权限和程序、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等,进一步补充披露钟声为华创易盛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及依据。
根据申科股份的公告内容,华创易盛的投资及组织关系如下:申科股份于2016年11月17日就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就华创易盛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分析总结如下:一、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相关依据和案例,进一步补充披露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否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1、认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企业控制权的案例申科股份引用了星美联合等共计25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中对于合伙企业控制权认定的内容,除金新农外,其他24家上市公司公告中均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合伙企业关于实际控制权认定的总结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需要综合股权投资关系、对合伙企业的内部决策及合伙事务执行的实质影响、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法律及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及合伙协议也可能对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监督、管理进行一定的约定,因此需要综合上述事项进而判断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等同于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
合伙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合伙人身份的认定标准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合伙人身份的认定标准这档子事儿。
你说合伙人是啥呀?就好比是一艘船上一起划船的伙伴!大家劲儿往一处使,船才能跑得快嘛。
那怎么知道谁是真正的合伙人呢?首先啊,合伙人得有共同的目标吧!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爬山,都奔着山顶去,这才叫志同道合呀。
要是一个人想着登顶看风景,另一个人却只想在半山腰歇歇脚,那这船还不得跑偏了呀!然后呢,合伙人得愿意一起承担风险吧。
做生意就跟海上航行一样,哪能没点风浪呢?遇到困难了,不能说“哎呀,我不干了”,得一起咬牙撑过去。
这就好比两个人抬东西,一个人突然撒手了,那另一个人不就惨啦?还有啊,合伙人得能互相支持呀!你有了好点子,我给你鼓掌加油;我遇到难题了,你帮我出谋划策。
这就像打球一样,要互相传球,不能光自己抱着球跑。
咱再说说投入,这可不是光出钱就行咯!时间、精力、资源,这些都得往里搭呀。
不能说我就出点钱,然后啥也不管了,那能叫合伙人吗?那不成甩手掌柜啦!举个例子吧,老王和老李一起开了个饭馆。
老王天天在店里忙前忙后,买菜、炒菜、招呼客人;老李呢,光出了钱,偶尔来看看。
结果饭馆生意越来越好,老李就觉得自己功劳大,要多分点钱。
你说这合理吗?当然不合理呀!再想想,要是合伙人之间不信任,那可就麻烦咯!你怀疑我藏了私心,我怀疑你动了手脚,这日子还怎么过呀?就跟夫妻过日子一样,要是整天疑神疑鬼的,这感情还能好吗?总之啊,合伙人身份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认定的。
得有共同目标,能承担风险,互相支持,有投入,还得相互信任。
少了哪一条,这船都可能开不稳。
所以说呀,找合伙人可得瞪大了眼睛,好好挑一挑。
别光看人家有钱或者有关系,得看是不是真的能跟你一条心。
要不然,到时候哭都没地方哭去。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关系到你的事业、你的梦想呢!咱普通人过日子也一样,找个伴儿不也得找个能跟自己同甘共苦、相互理解的嘛。
这合伙人身份的认定标准,其实在生活中到处都用得上呢!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转化为普通合伙⼈的条件是什么现实⽣活中我们会遇到有限合伙⼈转化为普通合伙⼈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很多⼈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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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转换的条件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或者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2、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相关内容:普通合伙⼈条件与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组成,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以不执⾏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的权利是受到⼀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当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被依法认定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时,经其他合伙⼈⼀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未能⼀致同意的,该⽆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合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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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的形式并没有限制。
3、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合伙关系中,参与主体称为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主体称为股东。
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法官对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对当事人有关合伙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等情况应严格审查,对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宜认定为有口头协议。
三、普通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概括的说就是:(1)入伙人是成年人且无精神障碍;(2)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修订合伙协议,如有必要,还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入伙后如无其他约定,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