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点: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

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同意例外的情况有: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行的。

(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专门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能够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治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规定,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差不多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不

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够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则未必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116):

1.撤回起诉: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假如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

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阻碍案件的审理。

3.诉讼中止: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而临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依照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