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China Swine Industry 2018年第9期2018年第7期China Swine Industry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全国已发生21起非洲猪瘟疫情8月份以来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多个省份点状散发,截至9月25日,全国已确诊报道21起非洲猪瘟疫情,波及8个省份,分别为辽宁(1起)、河南(2起)、江苏(2起)、浙江(1起)、安徽(8起)、黑龙江(2起)、内蒙古(4起)、吉林(1起)。
全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进入9月份以来(截至9月25日),全国又陆续发生16起非洲猪瘟疫情,具体通报如下:9月2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五星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古泉镇某养殖场存栏生猪285头,死亡40头。
五星乡某养殖场存栏生猪440头,死亡94头。
9月3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某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308头,发病152头,死亡83头;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97头,发病12头,死亡9头。
9月5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某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87头,发病39头,死亡12头。
9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886头,发病62头,死亡22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203头,发病26头,死亡10头;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30头,发病13头,死亡4头;宣城市宣州区天湖街道办事处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52头,发病15头,死亡15头。
9月10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219头,发病63头,死亡23头。
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兽医部门在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时,发现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一养殖户生猪不明原因死亡;河南省畜牧兽医部门在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时,发现新乡市获嘉县一养殖场生猪不明原因死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2019年2月24日,保定市徐水区某猪场发生我省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
根据国内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践,餐厨剩余物喂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角度,切实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工作职责,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保定市及周边城市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疫区及周边地区防控等级,配合相关部门查清疫病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一切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渠道。
全省住建(城管)要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要重点对非法收集餐厨剩余物的企业,加密排查密度、提高检查频次、加大晚上排查力度,切实加大惩办力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罚一起,构成犯罪的要通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非法收运餐厨剩余物等违法线索收集和处置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牵头各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去向可控。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范文局属相关股(室)站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检疫申报点、驻场官方兽医室:8月初以来,我国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相继发生11起非洲猪瘟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复杂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22〕650号)、《达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达市农业函〔2022〕234号)精神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厅,达州市农业局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二、强化生猪调运与检疫监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22〕第29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22〕650号)、《达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达市农业函〔2022〕234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与检疫监管。
官渡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要加强应急值守,加大查验力度,对每批次从省外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严格查验,严禁疫情省份和陆路途经疫情省的生猪调运进入我市,生猪产品的调运监管要严格按照农明字〔2022〕第29号执行,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监管工作。
各乡镇要严格要求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和跨省引进生猪落地报告及隔离观察等有关规定。
有定点屠宰场的乡镇要加强屠宰检疫工作,驻场官方兽医在检疫过程中强化对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的检查,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和贩运户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申报检疫,做好待宰圈、车间,特别是运输车辆等的消毒灭源工作。
三、做好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护和消毒灭源工作各乡镇一是要迅速组织养猪场(户)及屠宰企业主动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和从业人员清洁消毒,减少人员进出频次,围绕运输车辆、运输通道、圈舍环境、垫料等重点环节,可采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消毒药,交替使用,提高消毒频次,加大消毒力度。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吉林保〔2018〕407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保〔2018〕407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2018年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达100%,非人畜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测野生动物疫病目录。
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对疫情防控工作先后做出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全省动物疫病防控紧急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8〕124号)要求,现就野猪等疫源物种监测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非洲猪瘟是一种烈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未有效疫苗和治疗药物加以预防控制,一旦扩散蔓延,将对我省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生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野猪在我省分布广泛,我省与辽宁省毗邻,省境线近605公里,四平铁东区、铁西区、梨树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集安市、柳河县、梅河口市等10个县(市、区)与辽宁省相连,疫情传入风险较高。
非洲猪瘟一旦在野猪种群中流行,将难以根除。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24
•【文号】农医发〔2015〕31号
•【施行日期】2015.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局(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署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猪肉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农业部
2015年11月24日附件: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2•【字号】公政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现将《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2日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9月20日,我市南崴子街道鑫丰种猪场病死猪剖检样本被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确认为吉林省首例非洲猪瘟。
为扎实做好全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确保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全省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现场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变压力为动力,全面压实责任,快速行动、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科学应对,全力打好打赢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基本原则(一)始终坚持风险意识、底线思维。
立足最不利局面,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二)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统防统治。
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防控方针,落实“早、快、严、小”的工作原则,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始终坚持科学防控,彻底根除。
以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作为防控非洲猪瘟的主要措施和关键手段,切实做到“灭、查、限、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养殖业安全、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实施方案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洲猪瘟防控重要性8月初以来,x省发生我国首起非洲猪瘟疫情以后,x、x、x、x 和x等地相继发生数起非洲猪瘟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复杂严峻。
非洲猪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一旦发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尽管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但该病对生猪产业威胁巨大,发病率、死亡率高,疫情早期发现难、预防难、根除难,防控难度极大。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强化防控措施落实,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坚决防止疫情传入我市和扩散蔓延。
二、强化重点,从严从速落实防控措施一是认真开展排查。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
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充实应急物资储备,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照“早、快、严、小”的处置原则,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有效应对、规范处置,保证防控期间应急响应迅速有效。
二是加强移动监管。
各县(市、区)要坚持“内防外堵”原则,严格按检疫程序和规程开展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不得受理从高风险区调入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检疫申报。
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移动监管,禁止从非洲猪瘟疫区调入相关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对来自高风险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
要禁止发生过疫情的高风险区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我市,并严格执行调运申报、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关于认真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认真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案为了确保我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全市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非洲猪瘟及X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X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X总理在3月5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要稳定生猪等畜禽生产,做好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
但是,当前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据农业农村部通报,X 年全国累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99起,X年1月至3月5日,全国又通报非洲猪瘟疫情12起。
其中,2月27日靖边县被确认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而且疫点场是一个存栏万余头的规模种猪场,其威胁性、危害性都非常之大。
深刻汲取我市X年12月5日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各镇街、有关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好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职责和从业者防疫主体责任。
要提早谋划,周密部署,担当作为,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全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一)加强疫情监测排查,及时尽早发现疫情。
各镇街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监测排查行动,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部位的排查巡查力度。
要对从疫区省份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逐批排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源、消灭疫源。
要进一步完善排查责任体系,落实驻村驻场疫区观察员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查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场逐户逐点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人、负责人,切实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餐厨剩余物监管,坚决阻断泔水流向养殖场。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生猪养殖业危害极大。
为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应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本地区生猪养殖业安全,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稳定。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防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饲养管理、消毒灭源、检疫监督等综合防控措施,提高生猪养殖者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控责任,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科学规范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防控措施(一)加强养殖场户管理1、严格执行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养殖场户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
出入口设置消毒池,人员和车辆进出要严格消毒。
2、加强饲养管理。
合理调整猪群饲养密度,保证猪只营养均衡,提高猪只抵抗力。
做好猪舍通风换气、保暖降温等工作,保持猪舍环境清洁卫生。
3、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定期对猪舍、场区、工具等进行消毒,选择有效的消毒药品,按照消毒程序和方法进行消毒。
消毒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强化生猪调运监管1、严格执行生猪调运审批制度。
严禁从疫区调入生猪,调运生猪必须经过审批,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加强运输车辆管理。
运输生猪的车辆要提前备案,严格消毒,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3、做好生猪落地监管。
调入生猪到达目的地后,要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三)加强检疫监督1、加强产地检疫。
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对出栏生猪要做到逐头检疫,确保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出栏。
2、加强屠宰检疫。
屠宰场要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待宰静养、同步检疫等制度,确保屠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农牧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现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区防控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16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
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19•【文号】农牧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农牧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
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
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到人、到场(厂)、到村、到户,严防措施和责任层层递减。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
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
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要求,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特别策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验室具备五年以上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工作基础,且无生物安全事故记录,有与非洲猪瘟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团队、技术储备和专项经费保障。
二是实验室通过ISO17025认可、资质认定(CMA)和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扩项认可。
三是实验室地理分布符合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管理要求,满足区域非洲猪瘟防控需要。
四是实验室实验活动管理无不良记录。
五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其他规定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
三、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应当实行全程监管。
一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审批。
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对养猪业和农牧民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制定一份详细的防控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一、监测与早期预警1.建立非洲猪瘟监测网络,加强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
2.制定早期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异常病例和疫情爆发的动态。
3.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疫情调查和监测。
二、生物安全管理1.实施严格的进出场管理,限制外来猪只进入养殖场。
2.加强养殖环境的卫生消毒,减少传染源的存在。
3.严禁饲用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确保饲料的安全。
4.确保养殖场的垃圾处理和动物死亡处理符合规范,避免病原体传播。
三、交通运输管理1.强化猪只交通运输的监管,规范车辆消毒和运输证明的查验。
2.加强物流管理,控制非洲猪瘟病毒在运输环节的传播风险。
3.严禁私运猪只和非法销售猪肉,加强市场监管。
四、养殖场隔离与消毒1.建立健全的养殖场防护隔离区,规范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
2.养殖场发现疫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3.对疫情区域进行彻底的清洁消毒,消除病原体的存在。
4.强化饮水和饲料消毒,杀灭潜在的病毒污染源。
五、疫苗接种与免疫计划1.建立疫苗供应与接种管理系统,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计划,推动养殖场有序接种疫苗。
3.定期开展疫苗效果评估,在需要时进行补种或调整免疫策略。
六、应急响应与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信息发布和资源调配机制。
2.加强疫情报告和上报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3.迅速隔离和清除疫情猪只,避免疫情扩散。
4.启动动物疫病灾害救助计划,对受灾养殖户进行补偿或援助。
七、公众宣传与教育1.向农牧民宣传非洲猪瘟的危害性和防控知识,提高防控意识。
2.加强养殖场主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控技能和操作规范性。
3.向广大市民倡导安全消费观念,避免食用疫情区域的猪肉。
[最新]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11月以来我省发现多处非洲猪瘟疫情,全省已进入非洲猪瘟防控应急状态防控形式愈发严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应全面禁止使用泔水喂猪,为扎实做好全县餐厨废弃物处置监管工作,结合城管工作职能,现制定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猪肉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来不得丝毫马虎。
此次疫情来势凶猛、事态紧急,县城管系统必须迅速贯彻国家和省县的部署要求,紧扣“餐厨泔水”这一关键环节和目标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构建包含产生源头、全面收集、及时运输、规范处置、执法保障等各方面、全链条的工作体系,为全县疫情防控大局作出城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县城管局建立疫情应对工作班子,局长王军同志任总指挥,副局长马永剑任副总指挥,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从即日起进入临战状态,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专题研究部署。
11月26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专题会商,制订工作方案;9月27日前后,召开县城管系统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
(二)开展调查摸底。
11月26日开始,通过市场监管、工质局等系统,对县产生餐厨泔水的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宣传发动。
统一印制面向餐厨泔水产生单位的告知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书,要求其全面履行动物疫病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签订餐厨废弃物承诺书,要求餐厨泔水不得流向生猪饲养企业和农户,不得排入河道、污染水体,不得擅自排入下水道等,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城管局牵头,执法大队具体负责,逐一上门送达、告知。
(四)逐一签订承诺书。
安排属地城管部门,协助处置企业,逐一签订餐厨废弃物承诺书,做好收集容器投放等工作,并及时报县城管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养猪SWINE PRODUCTION2019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
China Swine Industry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10月24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防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通知》从6个方面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⑴在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方面,重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同时,强调要切实落实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
⑵在抓好疫情排查处置方面,要求各地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责任,并规定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⑶在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方面,提出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活畜禽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⑷在严防外疫传入方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内防外堵,密切配合,加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防控,切实防范外疫传入。
⑸在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方面,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⑹在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方面,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要确保扑杀补助及时兑现,防控经费和动物检疫工作经费足额拨付;要强化基层兽医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此外,《通知》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农业农村部要牵头组织,会同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各地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视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地区开展飞行检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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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编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11月16日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疫情传入,现就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11月以来,全国新发12起疫情;截止11月16日,全国已有18省(市、自治区)42个地区发生66起疫情,与我省相邻的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已发生疫情,目前的防控形式进入到僵持阶段,要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各地要尽快改善卡点的值守条件,及时解决卡点基本生活和取暖保障,为打持久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排查监测,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一定要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切不可认为与己无关,必须高度警觉、马上行动、有效应对、严防死守,确保非洲猪瘟不传入我市。
二、进一步强化卡点工作。
卡点是堵外源的重要环节,一旦卡点失守,就会造成疫情传入和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的风险,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要充实卡点人员力量,各卡点,尤其是交通要道卡点要根据车流量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可疑车辆必查,特别是冷藏车、厢式货车、面包车和蓬布车等运输车辆必查,绝不放过任何一辆可疑车辆;二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采取伪装、不走绿色通道等手段偷运生猪或猪肉产品,对此种偷运行为要严厉打击,从重从严处罚,绝不手软;三要严格处置。
各卡点对发现的无证调运、证物不符等违规调运行为不得劝返,要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置;四要严格24小时值守制度。
各卡点值守人员必须24小时值守,切实履行职责,不能出现空档期。
三、进一步做好移动监管。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做好对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
主干道和入城口要加大对可疑车辆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货车和面包车等运输车辆的检查。
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立即扣押,作无害化处理。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从本省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严防从疫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进入我市。
四、进一步强化泔水监管。
泔水监管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隐蔽性高,相关部门和地方要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强化对泔水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泔水流入饲养环节。
市城管和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监管,加强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监管,严防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要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明确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规定,提高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
加大防控知识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控氛围。
要把握好内外界限,注意内紧外松,妥善做好疫情舆情引导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要坚持疫情、舆情两手抓,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突出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作出权威解读、形成主流声音,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工作,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全市各级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防控指挥部和宣传部允许,不得接受任何采访。
六、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
目前我市周边疫区猪肉价格较低,我市猪肉价格相对较高,不法分子借机偷运、制售问题猪肉到我市进行牟利,对此类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要严禁屠宰企业借机压低生猪收购价或囤积猪肉非法牟利等行为,坚决打击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生猪市场价格稳定。
要切实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出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质量安全。
对泔水养猪户进行行政告知,签订承诺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