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互助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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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会

员工爱心互助会制度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是员工自愿参加,在经济上进行互相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是对目前公司现存的公司工会救助和员工自发捐款两种救助方式的补充。互助活动通过运用职工集体力量共同筑起的一道分担风险的防线,在风险降临时,依靠会员集体的力量,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为陷入困境的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关爱,使会员能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展示公司广大员工共渡难关的集体精神。

为了保证互助活动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特制定以下规定:

入会条件

凡公司在职员工,认可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互助会会员。当月申请加入互助会的会员,一律从下月1日起正式入会确认会员资格。

第一批会员之后的新进会员实行预备制,从正式入会之日起6个月内为预备期,预备期间只履行会员义务,不享受会员权利。

会员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同一在职期间申请入会又退会的,不允许重新入会。

2、会员本人和家庭成员(限子女、夫妻及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和遭受突发意外,符合发起互助活动条件,并得到互助委员会(即工会委员会)批准发起互助活动的,可得到互助会集体互助。

会员义务

1、遵守互助会章程,切实履行“我为人人”的互助承诺,支持互助事业,传递爱心。

2、当本会其他会员发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限子女、夫妻及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和遭受突发意外,符合发起互助活动条件,并得到互助委员会(即工会委员会)批准发起互助活动时,同意按本章程规定的10元/人/次标准参与集体互助。

3、凡接受过本会集体互助的会员,在职期间不得退会,须一直履行互助他人承诺。

4、受助的对象必须有为集体继续服务的主观意愿,并至少应当保持在职身份继续履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爱心互助义务一年以上(不可抗力除外)。不能履行该承诺的,工会不对其发起爱心互助。

会员退会情形的认定

1、会员主动提交退会申请并签字的,自递交之时起即行退会;

2、书面拒绝履行互助承诺不参与集体互助活动的,即时退会;

3、辞职、解雇、自动离职、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况,即时退会;

4、会员退会情形成立,会员履行互助他人义务即行终止,亦不再享有接受互助资格。退会之前已参与集体互助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互助权利义务性质

1、本互助会所有活动,均属于无偿的道德和公益范畴,不属于保险等商业风险盈利活动。因此,本活动所有行动全部基于捐赠人爱心意愿和组织机构的倡议表决决定,不基于求助者主观意愿,不接受保险业的理赔条款和投资收益规则。

2、互助活动产生的互助金,属于爱心捐款性质,不构成受赠人依法应得,不属于受赠人私有财产。

3、互助会员之间的义务,属于互帮互助义务,不构成法定义务。任何对互助活

动的主观不满,无权通过诉讼、抗议等途径解决。

4、会员对互助活动及其组织工作的意见,以及个人的意愿,可以通过向工会反映的方式(OA或书面)表达,但是否采纳应当尊重活动组织机构和其他全体会员(必要时)的意愿。如仍有争议的,按《员工爱心互助会章程》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退出本会。

互助金的支付和使用

1、互助金由活动组织机构(工会委员会)向捐赠者(全体会员)发起募集,互助金属于全体捐赠人公有财产,工会作为互助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机构,负责对互助金的发起、募集、发放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管决策,并向会员公示。

2、互助金必须用于指定的受助对象和受助用途,一般由工会按用途为受助对象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并按财务报销手续将正规票据收回审批报账,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3、在互助申请过程中和在互助决定正式发布前,出现互助对象或互助事由消失情形的,互助申请及其互助决定自动取消,不再进行互助;

4、在互助决定正式下达之后,互助金给付之前,出现互助对象或互助事由消失情形的,依据互助对象治疗过程中的费用经社保、合作医疗等保险机构报销后的余额,凭正规自费费用凭票在互助金限额内报销。报销后有剩余的,余额必须全部留存,用于下一起互助对象的需要。

5、在互助金给付之后,出现互助对象或互助事由消失情形的,在社保、合作医疗等保险机构报销并经互助金互助后,互助金仍有余额的,道义上倡导所有受助家庭,不将爱心捐款据为己有,鼓励将余额再次留存返回互助会,留给更需要的人,让爱心之火心心相传、生生不息,公司工会亦将公开表彰此类善举。

《员工爱心互助会章程》

《章程》是活动组织议事规则,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本制度于2011年12月1日发布,2012年6月1日重新修订,自6月1日起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广东鸿图职工工会委员会。

广东鸿图职工工会

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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