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及管理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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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运用通讯、 计算机及网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 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一、相关背景
政策:闽卫医政函〔2019〕279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互 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实行准入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审批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 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审核要求
一、相关背景
政策:国卫医发〔2018〕2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患者: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一、相关背景
互联网 医疗
互联网诊疗
提交 材料
情况说明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 接情况说明
佐证材料
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审批流程
受理部门
01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办理流程
02
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 更)事项。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 及有关管理工作介绍
易必欣
主要内容 CONTENTS
01
相关背景
02
审批流程
03
命名规则
04
管理要求
一、相关背景
政策:国办发〔2018〕2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相关背景
政策:闽政办〔2018〕9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医疗机构利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 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
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 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 网医院。
远程医疗
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受 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网络技术等信息 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 医疗活动。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
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
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申请设 置阶段
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 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
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建系统的可缺项。
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有关情况;
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并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的流程。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提交申请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其 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
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审核回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医疗机构登
记材料进行审核
同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 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 第二名称
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互 联网诊疗活动
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
网的诊疗活动
办理流程参照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合作协议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 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 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 的可缺项
二、审批流程
(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的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交申
取得《医疗请机构执业
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 向其 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并 提交有关申请
材料
审核回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医疗机构登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申请内容中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两者 只能选其一。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诊疗”(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
Step1:
Step2:
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诊疗”(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
Step1: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Step3:
执业登 记阶段
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
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 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Step2: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 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 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Step1: 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 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 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 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 的有关情况;
设置申 请阶段
Step2: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 网医院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 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 建系统的可缺项。
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并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的流程。 批准同意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将“互联网 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科目名单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情况说明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 接情况说明
提交 材料
合作协议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 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 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患者 隐私保护等)
记材料进行审核
同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 互联网诊疗活动
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
诊疗活动
二、审批流程
来自百度文库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 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Step4: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 对接情况说明
二、审批流程
(二)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
互联网医院
第一类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
的互联网医院(已取得《医
1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设
置的医疗机构)
第二类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
2
的互联网医院。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相关背景
政策:闽卫医政函〔2019〕279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互 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实行准入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审批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 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审核要求
一、相关背景
政策:国卫医发〔2018〕2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患者: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一、相关背景
互联网 医疗
互联网诊疗
提交 材料
情况说明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 接情况说明
佐证材料
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审批流程
受理部门
01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办理流程
02
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 更)事项。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 及有关管理工作介绍
易必欣
主要内容 CONTENTS
01
相关背景
02
审批流程
03
命名规则
04
管理要求
一、相关背景
政策:国办发〔2018〕2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相关背景
政策:闽政办〔2018〕9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医疗机构利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 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
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 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 网医院。
远程医疗
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受 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网络技术等信息 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 医疗活动。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
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
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申请设 置阶段
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 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
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建系统的可缺项。
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有关情况;
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并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的流程。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提交申请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其 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
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审核回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医疗机构登
记材料进行审核
同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 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 第二名称
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互 联网诊疗活动
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
网的诊疗活动
办理流程参照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合作协议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 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 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 的可缺项
二、审批流程
(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的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交申
取得《医疗请机构执业
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 向其 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并 提交有关申请
材料
审核回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医疗机构登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申请内容中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两者 只能选其一。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诊疗”(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
Step1:
Step2:
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诊疗”(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
Step1: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Step3:
执业登 记阶段
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
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 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Step2: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 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 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Step1: 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 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 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 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 的有关情况;
设置申 请阶段
Step2: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 网医院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 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 建系统的可缺项。
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并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的流程。 批准同意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将“互联网 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科目名单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情况说明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 接情况说明
提交 材料
合作协议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 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 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患者 隐私保护等)
记材料进行审核
同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 互联网诊疗活动
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
诊疗活动
二、审批流程
来自百度文库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 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Step4: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 对接情况说明
二、审批流程
(二)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
互联网医院
第一类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
的互联网医院(已取得《医
1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设
置的医疗机构)
第二类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
2
的互联网医院。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