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及管理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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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通过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运用通讯、 计算机及网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 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一、相关背景
政策:闽卫医政函〔2019〕279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互 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实行准入管理
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审批管理 建立管理制度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 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审核要求
一、相关背景
政策:国卫医发〔2018〕25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患者: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适用于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一、相关背景
互联网 医疗
互联网诊疗
提交 材料
情况说明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 接情况说明
佐证材料
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试行)》要求的各项佐证材料。
二、审批流程
受理部门
01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办理流程
02
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 更)事项。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批 及有关管理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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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CONTENTS
01
相关背景
02
审批流程
03
命名规则
04
管理要求
一、相关背景
政策:国办发〔2018〕2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相关背景
政策:闽政办〔2018〕9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医疗机构利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 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
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 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 网医院。
远程医疗
医疗机构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发出邀请,受 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网络技术等信息 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 医疗活动。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
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增
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申请设 置阶段
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 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
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建系统的可缺项。
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
有关情况;
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并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的流程。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提交申请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其 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
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审核回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医疗机构登
记材料进行审核
同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 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 第二名称
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互 联网诊疗活动
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
网的诊疗活动
办理流程参照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合作协议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 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 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 的可缺项
二、审批流程
(一)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的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提交申
取得《医疗请机构执业
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 向其 发证机关提出申 请,并 提交有关申请
材料
审核回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机关对医疗机构登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申请内容中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两者 只能选其一。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诊疗”(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
Step1:
Step2:
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
二、审批流程
2.增加“互联网诊疗”(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
Step1: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Step3:
执业登 记阶段
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
疗机构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 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其他医疗机构可缺项)
Step2: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 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 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Step1: 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 行,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拟 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 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 的有关情况;
设置申 请阶段
Step2: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 网医院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 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 建系统的可缺项。
由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并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的流程。 批准同意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将“互联网 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科目名单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单目录
情况说明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 接情况说明
提交 材料
合作协议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 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相关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医 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患者 隐私保护等)
记材料进行审核
同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不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开展诊疗
医疗机构依法开展 互联网诊疗活动
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
诊疗活动
二、审批流程
来自百度文库
1.增加“互联网诊疗”(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 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Step4: 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 对接情况说明
二、审批流程
(二)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
互联网医院
第一类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
的互联网医院(已取得《医
1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设
置的医疗机构)
第二类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
2
的互联网医院。
二、审批流程
1.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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