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范本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沪劳保关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
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
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
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
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范例(三篇)
2024年上海劳动合同范例第一条在试用期中,如乙方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标准的;第二条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第三条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条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后未改正的;第五条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效的;第六条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本合同:(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的;(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一)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 本合同期满的;(二) 乙方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乙方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乙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2024版劳动合同范本(3篇)
上海市2024版劳动合同范本(3篇)上海市2024最新版劳动合同范本(通用3篇)上海市2024最新版劳动合同范本篇1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员工手册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一)甲方公司总部;(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国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元人民币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
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十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
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5种。
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十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十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七篇)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编号: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方式: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方式: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 。
期限为: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具体为: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
(一)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
发(2002)13号)
无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01
【总页数】7页(P45-5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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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模板一】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为了确保我司劳动合同的合规性,现就相关问题作出以下通知:一.劳动合同签订范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我司适用该条例的劳动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与上海市内居住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2. 在上海市内工作的外地员工,若其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上海市生效;3. 其他依法应当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签订要求1.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2.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3.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2. 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的期限;3. 确需采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满足法定条件。
四.劳动报酬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实物食品代替;2.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 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附件:1.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2.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劳动报酬: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请各部门务必遵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确保劳动合同的合规性与稳定性。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此致【模板二】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我司的实际情况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劳动合同范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我司适用该条例的劳动合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与上海市内居住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2. 在上海市内工作的外地员工,若其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上海市生效;3.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当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情形。
关于上海劳动合同的范本4篇
关于上海劳动合同的范本4篇篇1上海劳动合同范本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规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三、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薪酬及福利待遇1.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______(请在此处列出乙方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1.甲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小时(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2.乙方享受每周______天的休息日。
六、劳动保护1.甲方保证乙方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健康检查和劳动防护用品。
2.如乙方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补偿金。
七、保密义务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和解除后,对于所知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解除劳动合同1.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由一方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须支付另一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再享有经济补偿。
九、其他约定1.合同变更、解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执行。
2.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篇一」甲方: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劳动报酬(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三)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工资金额为元,其中包含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元,由乙方自愿自己到相应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篇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沪劳保关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沪劳保关发[2004]4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5篇)
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期限为:.(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三条录用条件为:.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具体为:.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第十一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三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支付方式为.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上海市劳动合同范本(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完整版)沪高法(2009)73号
沪高法(2009)73号(2009-06-08 13:38:4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九年三月三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未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9]73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本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O O九年三月三日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2009年3月3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上海市劳动合同实施条例(doc 8页)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平等自愿、磋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配合拟订。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照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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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
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问题
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