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教材课后习题第五章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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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12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概念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论述题试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它在法律文件中以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以“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形式发布。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载体或形式,理由是:①行政规范文件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因而符合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规定;③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综上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法律地位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限性和行政、社会事务的复杂性,难免会出现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加以规定和调整的漏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 章节题库(第19~22章)【圣才出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 章节题库(第19~22章)【圣才出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章节题库第19章行政复议概述一、名词解释1.行政复议(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6年研)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华东师大2004年研)答:(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二者的区别为:①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争议;行政裁决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②目的不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机关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机关。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第三人答: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相关试题:移送管辖(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五章行政机关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七章公务员第八章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答案(下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答案(下半)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2、下列各项中()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A、判例B、规章C、地方法规D、司法解释3、下列各项中()是特殊行政法。

A、《行政处罚法》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C、《治安管理处罚法》D、《国务院组织法》4、下列()属于行政法关系A、行政咨询B、民政局小王和小李结婚C、公安局逮捕张某D、赵某违章驾车,交警对其罚款50元5、行政法是()的延伸和具体化A、宪法B、法律C、民法D、刑法6、在下列法的形式中,()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A、宪法B、行政法规C、法律D、其他规范性文件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A、我国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大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律C、判例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A、一般行政法B、特别行政法C、实体行政法D、程序行政法3、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有()A、合法的行为B、非法的行为C、事件D、法律规定4、下列()属于行政法的渊源A、行政解释B、地方解释C、学理解释D、司法解释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A、不失职B、不违反法定程序C、不超越职权D、不滥用权力三、判断题:(打“×”或“√”)1、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 4、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5、“依法行政”要求“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五、论述题:1、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论述行政法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库及答案(DOC 104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库及答案(DOC 104页)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c )A、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2、下列各项中(A )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A、判例B、规章C、地方法规D、司法解释3、下列各项中( c )是特殊行政法。

A、《行政处罚法》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C、《治安管理处罚法》D、《国务院组织法》4、下列( d )属于行政法关系A、行政咨询B、民政局小王和小李结婚C、公安局逮捕张某D、赵某违章驾车,交警对其罚款50元5、行政法是(a)延伸和具体化A、宪法B、法律C、民法D、刑法6、在下列法的形式中,(d)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A、宪法B、行政法规C、法律D、其他规范性文件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d)A、我国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大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abdA、宪法B、法律C、判例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cdA、一般行政法B、特别行政法C、实体行政法D、程序行政法3、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有(abcA、合法的行为B、非法的行为C、事件D、法律规定4、下列( abd)行政法的渊源A、行政解释B、地方解释C、学理解释D、司法解释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A、不失职B、不违反法定程序C、不超越职权D、不滥用权力三、判断题:(打“×”或“√”)1、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5、“依法行政”要求“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四、简答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2、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具体内容。

3、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综合练习及参考答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_权利 _和_义务__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_物_、__行为__和__精神财富__。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_一般行政法_和_特别行政法_。

二、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三、选择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四、问答题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答题1、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_相对方_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_组织__。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1-10章课后练习习题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1-10章课后练习习题加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综合练习第一章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2.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P4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P4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P8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P116.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P11二.填空:1.行政关系的(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P42.行政法的调节对象是(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指导书P1)3.在行政法律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P5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P55.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P6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P67.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P88.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例)。

(P10-12)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P13-14三.选择判断(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1.行政法是调整BD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4A.行政法律关系B.C.社会关系D.2. C 是行政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当事人。

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赔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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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赔偿6.1复习笔记一、行政赔偿概述1.含义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2.特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责任形式相比较,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3)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4)损害必须已经发生。

(5)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判断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从理论和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因过错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是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主观态度。

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指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一直处于辅助和从属地位。

3.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标准。

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我国新《国家赔偿法》第2条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去掉了“违法”二字,意味着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在内的多元归责原则。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范围指能够引起行政赔偿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也就是说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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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诉与诉权1.诉的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济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又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2.诉的种类诉的种类是以诉的请求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有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和给付之诉等。

不同种类的诉决定不同形式的诉讼判决。

3.诉的合并和分离(1)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这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

(2)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4.诉权(1)诉权的概念①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②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诉权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①被害者诉权,是指以原告的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起诉要件的一种诉讼权利。

我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观权利受侵害方享有诉权的诉讼形式。

②利害关系者诉权,是介于被害者诉讼和民众诉讼之间的诉讼形式,是指原告诉权不以公民的权利或利益被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为要件,而只需原告对诉讼的提起具有值得保护的实质上的或理念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将来的及任何可以估量的利益就足够了;但这种利益必须为原告自己所享有,以此区别于民众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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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主要包括:(1)平衡功能。

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实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涉及款额确定的行政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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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答:①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

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②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三者的区别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

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

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组织法第四章公务员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立法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第十章行政司法第十一章行政应急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第十三章监督行政第十四章行政复议第十五章国家赔偿与补偿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第二十三章涉外行政诉讼•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4)区别:①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②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③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④形成的时间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7,8,9章节【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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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公务员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公务员是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法律关系答: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3.公务员的责任答:公务员的责任是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三种。

4.公职关系答: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其主体双方分别是公务员和国家,是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事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5.调任答:调任是公务员交流的一种外部交流形式。

在我国,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或者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从公务员系统调至公务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去任职。

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是我国公务员与其他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外部交流形式,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个可以对外交流的开放系统。

6.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答:申诉制度,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要求依法给予解决,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制度。

控告制度,是指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展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标准〕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展标准和调整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CD 〕。

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根底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表达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2.1行政法治原那么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合法性原那么〕。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合理性原那么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2.4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2.5关于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CD〕。

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职权【圣才出品】

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职权【圣才出品】

第三章行政职权3.1复习笔记一、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1.含义(1)概念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2)具体含义①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②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权作为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的权力,对它的拥有和行使必须予以严格限定。

因此,行政职权在具体归属上应当具有专属性,不能为人们随意拥有和行使。

②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2.特征行政职权作为具体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

它必然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机器为贯彻实施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受其约束,不得抗拒或妨碍其行使职权,否则,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2)不可处分性作为人民意志执行者的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就不仅应当是一种权利,同时也应当是一种义务。

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权力,也是一种法定的国家权力。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定要求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对自己的行政职权任意处分。

(3)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都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一般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依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4)优益性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前者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后者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3.行政职权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职权进行多种不同的分类,它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1)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教材精讲[39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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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行政诉讼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有何特殊性?
答:行政诉讼证据是在行政案件中行政诉讼主体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基于行政诉讼特殊的诉讼目的、举证责任等规则,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据种类多样性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此外,还有其他诉讼证据中所不具备的现场笔录。

另外,尽管《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作为法定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同样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

因此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要大于其他诉讼的证据范围。

(2)证据来源特定性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同时,基于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即先举证、后裁决,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并且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

(3)证明对象单一性
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诉讼当事人的证明对象就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举证责任特殊性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规则,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事项负有证明责任。

(5)证据内容专业性
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行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的行业性、专业性与技术性都在不断增强。

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因此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2.为什么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答: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

《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主要目的在于:
(1)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行政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

而行政相对人往往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如果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让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显然不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

(2)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的地位。

因此,行政主体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在诉讼中让举证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的平等,同时也体现了负担公平原则。

(3)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正确、合法。

本着行政行为“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时都已经具备,在行政诉讼中,无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行政主体都有义务提供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可定案证据:
(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3)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包括:
a.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b.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4)违反举证的程序性规定的证据,包括:
a.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c.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4.法院的证据认证规则是什么?
答:(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的排除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本应加以使用的证据,但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证言与误导的证言,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2)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

在国外,补强规则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而我国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

补强证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①必须具备证据资格;
②与被补强的证据材料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3)自认证据规则
自认仅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包括对对方诉讼请求的认诺。

①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③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
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4)司法认知与推定规则
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是指法院以宣告的形式直接认定某一个事实的真实性,以消除当事人无谓的争议,确保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推定的一般意义为: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则,根据制定法或者判例、已知的事实可以认定推定事实存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推论。

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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