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
以下就主要去针对2009年1月1日所拟定的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的一些主要的地方作出介绍。至于为什么针对(A)条款来解释,是因为(B)条款是在实际业务中绝少被使用的,而(C)条款只被使用在运载货物的船舶发生事故,例如是沉没或者是发生碰撞等情况,才会导致的货物损失,但货物本身就不大会在运输途中损坏的情况,例如是铁矿砂。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承保风险风险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
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
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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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 风险与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的货物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所包括的8 项内容与ICC(A)、(B)和(C)所包括的8项内容,除 了“承保风险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 间”3项不同外,其他5项内容完全相同。由于战 争险与罢工险条款完整地包括了8项内容,因而 它们可以独立投保,不再作为特殊附加险依附于 ICC(A)、(B)和(C)。关于ICC2009的海运货物战争 险、罢工险的内容,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 》(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196-197页
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分析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1963 和1981年曾进行过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订完 成于2009年(简称ICC2009)。ICC 2009扩展了保 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限制 ,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 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 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1.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的适用。
2.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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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险事 故)时,必须适用MIA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法(Case Law)。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及 惯例管辖(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 款旨在向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释协会保险基本 条款时提供相同的准则,使之能对相同的条款采 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国家不同,而适 用不同法律,从而产生解释上的差异。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承保风险风险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
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
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
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
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
由于82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
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
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
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
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
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从82版条款内容看,原针对包装不当的除外条款,即使是在被保险人控制之外以及在保险起期后意外受损的风险均被除外,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不恰当的。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 2009.7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一、普遍性的改变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除外条款6: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 or 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协会货物条款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期间开始
协会货物条款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期间的开始摘要: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实务来看,保险责任期间是关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问题。
伦敦保险业协会在2009年2月份推出了协会货物条款的新版本,其中第8.1条运输条款在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上与之前版本有显著区别。
笔者试对该条款中有关海上货物保险期间的开始进行界定和分析。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间的开始;运输条款;首次移动;立即装上;开始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为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提供风险保障的险种。
保险期间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的起点和终点,即海上货物运输保同效力开始与终止的期间。
1、协会货物条款发展历史概述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a/b/c,简称icc),最早制定于1912年,是在劳合社s.g.保险单的基础上,不断增添有关附加或限制某些保险责任的条文,经过整理而形成的一套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对保险的需要,伦敦保险业协会对其进行了修改。
新的保险单格式即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代替原来的s.g.保险单格式,自1983年4月1日起使用。
新的保险单格式条款更为清楚明了、全面、高水平,对保险单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经过20多年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新的变化和发展,该格式中的有些条款已不再符合现实的需要。
伦敦保险业协会在2009年2月份推出了协会货物条款的新版本。
这一版本中的第8.1条运输条款在对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规定上就与82版本存在很大区别。
2、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第8.1条icc2009第8.1条(transit clause)是这样规定的:”subject to clause 11 below,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first moved in the warehouse or at the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in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immediate loading into or onto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该条实际上是新的”transit clause”。
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保险责任的划分及处理
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保险责任的划分及处理作者:户艳辉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2期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也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条款都对保险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merica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三种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间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加以比较,以期更加准确的界定不同条款下保险人赔偿责任界限。
一、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概述英国是最早制定海上保险条款的国家。
1912年,伦敦保险协会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 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制订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经多次修订后于1963年1月1日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完整的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为了适应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伦敦保险协会在1982年对1963年条款做出重大修改,即ICC1982。
26年后,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被再次修订。
2008年11月24日,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公布了新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ICC1982条款进行了一些合乎时宜的改变,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即ICC2009。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其海上保险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1898年,美国成立了海上保险人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Marine Underwriters,AIMU),其下设一个“货物委员会小组”(Sub-committee of the Cargo Committee),专门制定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基本条款
(参见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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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
一、ICC2009(A)、(B)和(C)除外责任概述 现将2009年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的除外责任以表16.3予以概述。 表16.3 ICC2009(A)、(B)和(C)除外责任 (参见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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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CC2009(A)、(B)和(C)除外责任的划分
(一)ICC2009(A)的承保风险 如前所述,ICC2009(A)对其承保风险的规定 采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并未列举 具体承保风险的名称。因此,只须弄清楚它的 “除外责任”,便不难理解其所承保的风险及其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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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CC2009(B)和(C)的承保风险
ICC2009(B)和(C)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取 “列明风险”的方式。这种方式对被保险人来说, 承保风险十分明确、肯定,便于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选择适当的险别;对保险人来说有利 于处理保险索赔。但这些承保风险,按其适用 原则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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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承保风险 (二)除外责任 二、协会海运货物罢工险条款 (一)承保风险 (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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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协会货物附加险 除了前述的可独立投保的险别外,英国 保险协会还增加了“恶意损害险”、“偷窃、 提货不着险”等附加险。由于它们没有完整的 结构,不能独立投保,是由保险双方在基本险 基础上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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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英国又对ICC1982予以修订,并于2009年公布了 最新版本的“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ICC2009与 ICC1982基本相同,同样为ICC(A)、(B)和(C)三套条款, 但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一 定的限制,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范。 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除外责任”的新变化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除外责任”的新变化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及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变化,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于2009 年1 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条款(以下简称icc2009)。
与1982年的条款(以下简称icc1982)相比较,新条款对保险人援引的免责条款做出了较大修改。
为使中国贸易商准确运用新版条款,笔者对icc2009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予以分析,以期对中国贸易商有所裨益。
icc1982的“除外责任”分别列有副标题,如第4条除外责任的副标题为“一般除外责任”;第5条除外责任为“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第6条除外责任为“战争除外责任”及第7条除外责任为“罢工除外责任”。
而icc2009的“除外责任”删除了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责任4,5,6和7”。
icc2009除外责任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删除了其副标题,而且其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其变化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保险标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icc2009第4.3条规定,保险人不承保“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无法承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而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此种情况适用于:该包装或配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或该包装或配装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
( 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积载;本条所称的‘受雇人’,不包括独立合同人。
)”与icc1982相比较,该条的变化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明确了该除外责任仅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即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是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负责完成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所致。
二是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是在保险单责任开始前完成的,即货物运输开始前(如离开卖方的仓库装上卡车或火车等之前),就已存在包装或配装的不足或不当,从而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
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因包装或配装有缺陷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才不负责赔偿。
1.附件1-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中英文版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82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风险条款Risks Clause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2.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船舶互撞责任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 2009.7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一、普遍性的改变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除外条款6: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 or 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协 会货 险条款 运保 20 0 9版 与 1 8 2版 的 比较分 析 9
文 l 华 孙
随卉航运 、 和 阙 际 贸 易 的 快 速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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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除外责任”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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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协会货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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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IC18 C 9 2相 比较 ,该条 的变 第 一,明确 了该除外 责任仅适
责任 ” 第 7条 除外 责任为“ 工除 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 ,该规定缩 小 及 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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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港 装 输途 中发生 的通 常事故而产 生 的灭 需要船 员 、 卸 工人 、 站公 司 、 失 、 害或 费用 , 种情 况适 用 于 : 卸 公 司 等 运 输 合 同 和 保 险合 同 当 事 损 此 该包装 或配装 是 由被保 险人或其受 人之 外 的第三方配 合才能完成货运 雇人完 成 的,或 该包装或配 装是在 任 务。该第三方通 常不受承运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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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1/1/09)在时间上本书的出版(第一版与第二版)也十分适合,因为除了重点介绍有关船舶保险的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外,海上货物保险也有了新的条款刚刚在2009年1月1日拟定并在2月份推出。
虽然相比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改变不多,但可以去把几个主要的实质性改变在本书本章中略为介绍。
事实上,更重要的改变是早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已经有,这已经在本书第一版有所介绍。
这就是从几百年来英国一直援用的劳合社S.G.保单,一下变了去使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A)、(B)与(C)。
这一个主要的改变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严厉批评与其他一连串的建议,例如要以联合国的保险条款替代伦敦的保险条款等,所带来。
而伦敦以前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的做法是为了防止新的条款会带来不稳定,会带来很多的诉讼,要去对有关新的条款作出权威性的解释,等。
而S.G保单由于历史的原因,可以说它上面差不多每一个字都有先例给与了权威性的解释。
不论历史是怎样,事实上在有了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后,并被国际上大量使用,但现实上所带来的诉讼是寥寥可数,可见伦敦保险市场较早时的忧虑根本是多余。
也可以印证了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是改变了的条款是有一班高水平的人士去拟定得好、清楚明了与全面。
而现在到了20年以后,有了新的条款,但这再也谈不上是革命,而只是应酬式地作出一点点地改变而已,甚至是两条款的各条款编号都是一样的。
而各条款是可以分为8大类去作出不同的针对,其中第1-3条款归类为“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第4-7条款归类为“除外/豁免条款”(exclusions);第8-10条款归类为“承保期限”(duration);第11-14条款归类为“索赔”(claims);第15条款归类为“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第16-17条款归类为“减少损失或施救责任”(minimising losses);第18条款归类为“避免延误”(avoidance of delay);第19条款归类为“适用法”(law and practice)。
而这新的条款大家是可以在网上找到,网址是:。
以下就主要去针对2009年1月1日所拟定的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的一些主要的地方作出介绍。
至于为什么针对(A)条款来解释,是因为(B)条款是在实际业务中绝少被使用的,而(C)条款只被使用在运载货物的船舶发生事故,例如是沉没或者是发生碰撞等情况,才会导致的货物损失,但货物本身就不大会在运输途中损坏的情况,例如是铁矿砂。
首先是一般性的解释1982年条款与2009年条款的无伤大雅的只是一些一般性更新的文字上的改变,例如是:(1)“货物”以前是用“goods”或“cargo”,而现在用“subject matter insured”;(2)“保险人”以前是用“underwriters”,而现在用“insurers”;(3)以前针对被保险人的“仆人”(servant),显然是一个过时的措辞,而现在用“雇员”(employee),这里可去看2009年条款之第5.1.2条;(4)以前的“续保”(held cover)现在改成很长的一句把它的意思充分表达出来,这在2009年条款之第10.1条,稍后会比较详细地作出介绍;(5)以前的“不允许放弃保险利益”(not to inure)不明确的英文文字也被改为更清楚的英文,这是在2009年条款之第15条款。
以下是挑出几条相对主要与作出了较大改变的条款作出介绍,至于1982年条款与2009年条款没有作出改变的,加上为了避免重复因为在第一版甚至是介绍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的时候已经有所针对(例如像2009年条款之第16条有关施救责任),再加上因为时间的紧迫就无意去多增加内容的个别条款就不准备去进一步介绍了:第一条款:一切险的承保这一条本质上在1982年条款与2009年条款根本没有作出改变,在此不作出节录,请自己查阅。
主要去强调一切险是最普遍被使用的货物保险,对货方的好处是不需要去证明损失是由于什么列名的承保风险所导致,这是与船舶保险不一样。
货方由于不控制这个运输,只是把货物交出给承运人或船东,所以要他们举证的话的确是十分困难或者是不可能。
对保险人而言,由于货方不控制航运,所以也不存在需要担心他们会搞破坏,变了也会愿意去承保一切险,不需要他们有举证的责任,但就是不愿意接受承保船舶的一切险的主要原因。
针对一切险的举证责任是不存在或者很轻微,主要的先例是贵族院的British and Foreig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Gauet (1912) 2 AC 41。
案情是有关一批羊毛的货物,保的是一切险从Patagonia到Punta Arenas再直航去欧洲。
有一些羊毛在装船之前已经浸水,但浸水的原因根本是没有人知道。
诉讼中的争议是到底是不是一个事故引致该损失的,这就涉及是“意外”(fortuity)的问题,因为没有任何意外性的话就不会是保险的范围。
贵族院判货方胜诉,原因是浸水本身就不是一个在正常运输中可以预见会发生的事情,所以可以去推断是由于一些事故与不正常的情况所导致。
而其中Birkenhead勋爵是这样说:“The damage proved was such as did not occur and could not be expected to occur in the course of a normal transit. The inference remains, that it was due to some abnormal circumstance, some accident or casualty. We are, of course, to give effect to the rule that the plaintiff must establish his case that he must show that the loss comeswithin the terms of his policies; but where all risks are covered by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risks of a specified class or classes. The plaintiff discharges his special onus when he has proved that the loss was caused by some event covered by the general expression and he is not bound to go further to prove the exact nature of the accident or casualty which, in fact, occasioned his loss.”。
但即使是投保了一切险,被保险人的货方还是要证明货物有损失或是损坏,这表示经常会发生的一些货物短缺,很多时候只是属于一种纸面上的损失(paper loss)。
换言之,由于不少货物例如是燃油或是大宗货,都会有测量的困难与不准确。
这经常会导致装港与卸港的测量结果显示货物有短缺,但实际上航次中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
在Coven SPA v Hong Kong Chinese Insurance Co (1998) EWCA Civ 1573,涉及了一船的大豆,投保的是(A)条款,但它另去加上了一条款说是超过1% 的短缺才被承保(shortage in weight but subject to an excess of 1% in the whole shipment)。
结果在航次中,有一批货物的短缺是大概有14%,而双方接受这一个短缺是由于测量上的错误导致。
被保险人的货方要求保险人赔偿超过了1%的短缺,所依据的就是被加上去的条款。
去了上诉庭,判是货方的要求不被接受。
Clarke大法官认为即使是加上了条款,它本质上还是要求货物有损失或损坏。
Clarke大法官认为无法接受双方约定保险合同的时候会有任何意图去承保一些从来不存在的货物(因为纸面损失就表示根本没有该货物装上过船舶),而且货方也无法去证明他对任何货物有保险利益。
上诉庭也没有说死不能对这种纸面损失决定不能去投保,但显然双方所约定的文字作为承保风险恐怕要比现在使用的文字要更加清楚才有希望能够成功。
另一个贵族院先例也显示了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必须是可能会在运输途中发生,即使是很大的可能性。
反之,如果是一定会发生,就变了根本不是保险了。
这一个精神也完全适用在(A)条款的一切险。
该先例就是Soya G.m.b.H. v White (1983) 1 Lloyd’s Rep 122,案情是有关大豆从印尼以CIF价格运去安特卫普与鹿特丹。
在第一艘船舶“Teviotbank”,船上运载的2,000吨大豆发热并造成损坏。
这导致了保险人对接下去的货物运输不敢怠慢,马上去保险市场加保了一种叫“heating,sweating and spontaneous combustion”或简称HSSC险,所针对的就是货物发热、出汗与自燃的风险。
由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之Section 55(2)(c)是说明除非保单另有规定,否则保险人是不承保内在缺陷或货物的本质:“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这表示即使是保一切险,如货物有发热、出汗与自燃的风险也是要加保HSSC险。
但即使是加保了HSSC险,还是要求它带来的损失或损坏并不是一定会发生。
在Soya G.m.b.H. v White,继“Teviotbank”后的两个航次,第一批是5,500吨的大豆,船舶是“Corfu Island”;第二批是3,200吨大豆,船舶是“Welsh 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