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工业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

当前我县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县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和主攻工业的战略部署,打造承接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的平台。
在大力招商引资的同时,把工业园区作为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使工业园区逐步成为全县工业招商的重点区、经济的增长点和城市新区,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近日,县规划建设局局长谢房才同志带领局业务副股长以上干部到县工业园区就我县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现场调研。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注意到园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园区基本情况根据我县产业优势和分布规律,县工业园按照“一区一品、一区一业”的要求,在城郊规划了6个特色工业小区,规划面积3500亩。
经过几年的发展,园区开发面积达3000亩,现有入园企业101家,其中投产63家,在建23家,共安置就业人员1.53万人,初步形成了制衣制鞋、机械电子、新型材料、矿产加工、竹木加工等多个特色工业小区。
园区各类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布局日趋合理,规模效益日益显现。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工业园区规划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县工业园区总体框架已经形成,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规范和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1、部分工业用地未纳入总体规划范围或未执行96版《全南县总体规划》,存在违规开发建设现象。
如:工业二园烧斗片、松山片在规划区范围外开发建设;工业三园违反96版《全南县总体规划》,选址于县城的上风向、水源的上游,对县城发展壮大不利。
2、未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确定各项规划控制经济技术指标。
由于缺乏行政依据,县规划建设局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只能简单地依据省建设厅《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确立的指标幅度执行,缺乏在此大框架下切合全南实际的具体控制指标等。
3、部分现行园区规划控制指标与国家、省等有关规定不相符。
为了确保投资强度,我县规定园区厂房建设容积率≥0.6,建筑密度≥35%,这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文件精神相违背。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

12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 (1)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1)第二节建筑容量 (2)第三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4)第三章 建筑管理 (4)第一节建筑间距 (4)第二节建筑物退让 (9)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 (11)第四章 道路交通 (12)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12)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13)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13)第四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要求 (14)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16)第五章 市政公用及防灾设施 (16)第一节给水排水工程 (16)第二节供电和通信工程 (19)第三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0)第四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1)第五节环境卫生设施 (22)第六节城市消防、人防及抗震防灾 (23)第六章 城市景观和绿地控制 (24)第一节城市景观控制 (24)第二节城市绿地控制 (25)第七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6)第八章 附则 (27)附录一 用词说明 (28)附录二 名词解释 (28)附录三 计算规则 (29)附图A:建筑间距示意图 (33)附图B:建筑退让距离示意图 (40)附图C: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示范意图 (47)附图D:建筑间距计算示意图 (48)附图E: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49)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导则。
1.3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同时应当满足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

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是指针对江西省的规划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指导文件,旨在为江西省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技术支持。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导则的编制目的和依据江西省规划技术导则的编制目的是为了促进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以及江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
二、导则的编制原则1.科学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基于科学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充分考虑江西省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特点和需求。
2.可行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确保规划方案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3.综合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综合考虑江西省各个领域的规划需求,协调各个规划之间的关系,实现规划的整体性和一体化。
4.可持续性原则:导则的编制应注重江西省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三、导则的内容和要求1.经济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产业布局、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江西省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2.城市规划:包括江西省各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发展质量。
3.土地利用规划:包括江西省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保护和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规划,旨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江西省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保护江西省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5.交通运输规划:包括江西省的交通网络建设、交通运输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旨在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
6.农村发展规划:包括江西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四、导则的编制程序和要求1.组织编制:由江西省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解析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18
(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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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9)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 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 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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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补偿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 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 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
《城乡规划法》法律框架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赣府厅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9号2004年6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方案(2004年6月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2004〕15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江西的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内容各设区市政府要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计划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二)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省政府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具体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三)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结合专项检查进行;(四)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机关、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负责,结合专项治理进行;(五)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监察机关负责,结合专项治理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
备案项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赣府发[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
目的决定
(赣府发[2013]21号2013年8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共计43项。
其中,取消7项、下放34项;有2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附件1
(共计7项)
附件2。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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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上饶县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根据中央和国家制定的整体城市规划方针和政策,结合江西省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导则。
一、适用范围: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全部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一般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含立体规划)等。
二、城市形态控制:(一)城市体制规划。
城市体制规划旨在实现城市整体拓展、组织紧凑、发展合理,形成构成一体的完整的综合城市系统。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自然条件、人文条件、经济条件、生态环境条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构想和总体规模,以及规划整体布局、新旧城区区位、扩建面积和新增建筑物等建筑空间布局。
(二)城市功能设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整体层次上,确定城市的各类功能布局,包括居住功能、交通运输功能、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工业经济功能、商业功能、娱乐休闲功能和绿化园林等功能的图形布局。
(三)城市空间结构设置。
确定城市的空间结构,划分不同的地块,制定适当的划分系统进行路网、绿化、容积率等布局设置。
同时,制定城市层次分区、权限、编制、服务对外开放制度等。
(四)城市规模和时代性的规划构想。
规划设计的时代性、特色性和规模性是城市规划的核心要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构想、总体规模及完善规划体系时,应考虑和综合分析该地城市现有资源、发展趋势及新技术等因素,并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规划构想。
三、综合系统规划:1.制度和政策规划。
规划有助于应用规范,以保护和维护城市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清晰的制度和政策,系统地规范城市的建设活动。
2.交通管理规划。
综合城市交通规划旨在实现城市交通畅通、顺畅,解决城市膨胀、环境污染、经济增长等问题,包括公共交通管理体系的建设、公共交通指标规定等。
3.公共管理规划。
规划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城市公共管理体系,以帮助社会管治和促进社会发展,包括社会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经济管理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二)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须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K(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K--折减系数,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当L≤60时, K=1,当L超过60米时,K ≤0.85。
计算方法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的,按防地震灾害要求退让。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应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7日颁布的一部技术性文件,是江西省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依据。
它从法律、政策、理论、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等角度,强调“以规划为先导,以规范为根本,以技术为手段,以实施监督为保证”的原则,提出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论,构成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体系。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制定。
包括市、县级城市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城乡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制定流程及具体要求,以及江西省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2)规划实施。
着重介绍了城市规划实施的流程及具体要求,即城市规划实施的阶段、方法、操作步骤、数据编制、技术支持、质量检查等。
(3)规划监督。
规定了城市规划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流程、措施、技术手段等。
(4)空间规划管理。
空间规划管理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管理空间变化和土地利用,以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的过程。
(5)特殊规划管理。
针对江西省特殊环境、特殊地域、特殊规划项目等,提出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特殊要求和技术措施。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上饶县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摘要本文档是针对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的导则,旨在促进江西省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包含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与步骤,并提供了一些实用的技术指导。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有效地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旨在为江西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规划和政策来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城市布局和功能,提升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越发重要和复杂。
江西省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经济发展速度的内陆省份,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人本原则: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项功能和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协调性。
•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听取居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使城市规划更加民主和公正。
•智能化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3.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与步骤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常用的方法与步骤包括:3.1. 数据收集城市规划前需要充分收集各类城市发展相关的数据,包括人口统计、区域地理信息、经济发展情况等。
数据收集是制定科学合理规划的基础。
3.2. 规划编制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利用多种规划工具和技术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
规划编制需要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目标,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城市功能布局。
3.3. 方案评估对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能够帮助决策者选择合适的规划方案,并进行优化调整。
3.4. 规划实施确定规划方案后,进入规划实施阶段。
这一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学习班测试题

泰和县城乡建设局《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版)》和《城市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学习班测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30分,每空1分)1、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时不得单独建设,居住用地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平方米。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式、起居室,疗养院、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小时的日照标准。
3、24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倍,且不小于米。
4、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倍,在新城区为倍,且均不得小于米。
5、用地面积为20000m2的居住用地,建筑层数为19-33层时,其容积率应小于,建筑密度应小于% 。
6、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7、行政处罚的几个基本原则:①②③④⑤。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7种:①②③④⑤⑥⑦。
9、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10、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内未申请施工图复核的自行失效。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于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续延一次,续延期限年。
二、选择题(30分,每题2分)1、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少于()平方米。
A、100B、110C、120D、2002、宽度为24米的道路一般为下列哪种道路等级()A、快速路B、主干道C、次干道D、支路3、在新城区,当一栋18层住宅建筑(高度为55米,南侧面宽为30米)位于一栋7层住宅建筑南面时,其间距应不小于()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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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中心区及旧区改造地段,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最多可上浮10%。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附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西向布置。
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小于0.9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南侧为塔式高层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南侧为高层板式或连体塔式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2、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在旧城区,不小于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板式和塔式连体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二条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在一类住宅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四条多功能商住综合楼,其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之间,核算建筑间距时可在扣除裙房的高度后按本规定的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差乘以间距系数;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南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和乘以间距系数;以上间距最小值不得少于9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得小于6m,多层不得小于9m,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在参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基础上,旧城区增加10%以上,新区增加20%以上。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功能要求、环境要求,按其相关规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