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号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26号
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85号
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74号
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法律条文:
序号
法规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发改会、国家能源局:
序号
政策
发改能源[2006]13号
6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2006]2535号
7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2174号
8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
9
《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46号
备注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3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
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不建立工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并且职工教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其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24号)的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XX〕12号)(国税函〔20XX〕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pdf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其中: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
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准确核实结余财政性资金,保证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准确无误。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上交国库,其中:(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
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二)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号————————————————————————————————作者:————————————————————————————————日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财建2002394号
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所担负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
近期,国务院领导对这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批示,要求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完善机制设计,防止虚报冒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上述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外,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二、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各地区需严格按照国发﹝2016﹞6号文件、国发﹝2016﹞7号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
资金管理细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
三、严禁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四、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各地区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规定财建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规定财建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是指以培养和使用以岗位为中心的财务管理干部,发挥财务管理系统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经济建设审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战略决策能力,实现全面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的运作,需要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规定的财建号文。
一、财建号文的目的和作用财建号文是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规定的具有明确标识的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的相关工作,并提供标准和指导,保障财务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
财建号文的作用包括:1. 提供指导:财建号文为财务管理系统的运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包括财务管理流程、岗位职责、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帮助人们正确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2. 规范行为:财建号文规定了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经济建设审计等,强调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
3. 保障财务安全:财建号文明确了财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要求,包括信息安全、资产保护等,保障了基本建设财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财建号文的内容财建号文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流程、岗位职责、审计制度等。
财务管理流程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的核心,规定了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等。
岗位职责是指各个岗位在财务管理系统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划分和相互配合关系,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审计制度是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内部审计的具体要求,包括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审计结果的处理等,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文件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的起草、审批、归档等方面的规定。
文件管理制度规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系统内各类文件的管理办法,包括文件的起草、审批、会签、分发、保存等流程和规范,确保文件的合规、有效和便于查找。
财建[2023]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规定 含附件
财建[2023]504号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规定含附件财建[2023]504号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规定目录1. 引言2. 定义3. 预算编制4. 预算执行5. 资金拨付6. 预算监督7.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表样1. 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定义- 基本建设项目:指为满足国家、地方或组织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设施建设、装备采购等项目。
- 预算编制: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制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计划。
- 预算执行:指按照预算计划进行资金拨付、支出和结算。
- 资金拨付:指按照预算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基本建设项目的账户。
- 预算监督:指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拨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预算编制3.1 预算编制机构预算编制机构应当由具备财务、建设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计划。
3.2 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编制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项目评估、预算编制和审核报批等步骤。
预算编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政策规定。
3.3 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预算金额及具体费用构成等信息,并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填写。
4. 预算执行4.1 资金拨付根据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务部门经审核后,按照拨付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账户。
4.2 资金支出和结算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并及时进行支出和结算,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5. 资金拨付5.1 拨付程序资金拨付程序包括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
资金拨付应遵守相关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按照预算计划进行。
5.2 资金拨付依据资金拨付依据应包括预算计划、资金申请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等。
6. 预算监督6.1 监督机构预算监督机构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拨付进行监督和检查。
6.2 监督措施预算监督措施应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事后复核等,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集合(上海市-2012年版)
I 工程费用/建安费〔万元〕:3000II 投资估算/总投资〔万元〕:60001 / 152 / 15输入投资额自动计算的EXCEL版,索要常用:1、计入固定资产:可行性研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总投资勘察设计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工程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3 / 15号>;总投资工程建设监理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安造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率;总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标工程保险费编制投资估算和概算时可按建安造价的比例估算;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4 / 15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5 / 156 / 15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7 / 15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l.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可行性研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可行性研究费8 / 15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9 / 15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费依据《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1]316号〕.工程勘察费10 / 15另:勘察费一般民用建筑6层以下的按3~5元/m2计算,高层建筑按8~10元/m2计算,工业建筑按10~12元/m2计算. 工程设计费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工程设计费11 / 15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环境影响评价费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 :12 / 15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附件二之表l和表2.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附件二:13 /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表 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表 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附件 3: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14 / 1515 / 15。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2009年10月14日目录1通知2管理规定通知编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1-2]财政部2009年10月14日管理规定编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
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更好地发挥扩大内需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三是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四是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五是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
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2017版《编规》《系列定额》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2017版《编规》《系列定额》常见问题解答-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2017版《编规》《系列定额》常见问题解答一、《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1.其他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独立建筑物工程应如何划分?答: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划分。
2.砖砌渠道或混凝土渠道,应按灌溉工程还是田间工程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及其他施工临时工程费?答:应按《灌区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确定。
3.如水库除险加固,存在坝体清理、林木漂浮物清理等内容,这类工程量清单应列入工程部分还是建设征地移民补偿中?答:原则上计入工程部分。
4.柴油、汽油的预算价格能否参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答:按照《编规》P39规定执行。
5.信息价中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是否为《编规》中的施工用水基本水价和施工用电基本电价格?答:信息价里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非《编规》中的基本水价和基本电价。
6.当地公布的信息价与市场价不同时,预算文件采用信息价还是市场价进行编制?答:信息价与市场价不同时,预算文件采用信息价编制。
7.主要材料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低于基价时,主要材料价格是否需要调整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答:主要材料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低于基价时,按基价直接进入工程单价。
详见《编规》P40。
8.材料信息价中的运距如何理解。
答:信息价中的主要材料运距按市区或县城为起点计算。
超出范围情况,可按《编规》P38、P39规定计算。
9.大型施工机械是指哪些施工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及进出场费如何计算?答:大型施工机械及其相应的进退场及安装拆除费见《编规》P20。
10.安全生产措施费包含内容不明,是否均需计算?答:概(估)算均应按《编规》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11.安全生产措施费、其他施工临时工程费按费率结算还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证结算?答:应按合同约定结算。
12.如果是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按财政部文件“财建(2016)504号”还是按《编规》计算?答:编审工程概(估)算时,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编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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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见
财建[2004]30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等衔接工作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和下达仍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
2、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项目代建单位的,其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
如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费可直接安排给代建单位,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3、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代建单位;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注明项目实行代建制,同时,将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对年度追加安排的基建支出,由财政部门将基建支出预算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同时抄送给项目代建单位。
其中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可视同政府一个部门,直接编制年度技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技资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该代建单位。
4、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同时函告项目代建单位。
二、切实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的,建设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代建单位拨付,并按规定监督使用。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代建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现行办法有不一致的,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申请,向代建单位拨付资金。
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请领资金。
3、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代建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管理工作
l、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批复。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
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
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规定编报。
四、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
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没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
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本意见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政府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积极参与政府技资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工作,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等工作。
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切实做好财政财务有关问题的衔接和对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