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 [2007]157号
城市轨道交通计费标准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相应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取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具体取费标准如下:一、企业管理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计算。
二、利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利润按下表计算。
三、措施费(一)以费率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计算。
注: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不计。
(二)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包括:环境保护,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施工监测,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运等,套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不以费率、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算。
四、规费、税金按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五、风险费(主要指承包人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计算。
风险包干系数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合同工期确定,一般为1~3%。
六、为保证地下作业人员健康,按现行人工预算单价增加2元/工日计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作业健康保护费用,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_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集中管理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
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批。
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工作。
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公告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闽建筑[2007]53号
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闽建筑[2007]5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
龙建筑〔2017〕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筑〔2017〕9号)来源:日期:2017-05-25 【字号:大中小】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闽建筑〔2016〕43号)及我市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印发《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5月15日进一步完善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投标效率,最大限度实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及专用本编制招标文件。
1.评标办法的编制(1)工程货物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即投标报价得分加其他因素得分的方式,其分值比例为:投标报价得分80分,其他因素得分20分,其中其他因素分值按技术参数、维保情况等设置。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82号)文件精神,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市政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工程、依法单独发包的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及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采取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且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 [2007]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闽发改政策157号福建省展开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漳政综[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漳政综〔2009〕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合同范本,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应填写齐全,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降低中标价格,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1、在漳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分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应在签订后七日内到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违法行为。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业主同意。
[2009]18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闽建筑[2009]18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件号:闽建筑[2009]18号新闻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阅读数:19063 更新日期:2009-6-17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
为贯彻实施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商省财政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即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
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关综合单价调整的条款,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文)的规定,即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可以重新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四、总承包服务费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主要材料采用甲供方式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金额的0.5-1%另行增加计算。
五、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包干范围,未约定的按新规范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计费标准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相应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取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具体取费标准如下:一、企业管理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计算。
二、利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利润按下表计算。
三、措施费(一)以费率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计算。
注: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不计。
(二)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包括:环境保护,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施工监测,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运等,套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不以费率、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算。
四、规费、税金按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五、风险费(主要指承包人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计算。
风险包干系数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合同工期确定,一般为1~3%。
六、为保证地下作业人员健康,按现行人工预算单价增加2元/工日计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作业健康保护费用,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宁政〔2018〕1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意见宁政〔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提高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以及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扶持发展龙头骨干企业,落实总部经济政策。
凡连续三年产值增幅超过30%或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重点龙头骨干企业,优先推荐评先评优。
落实闽政〔2013〕44号文件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
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生产总部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符合《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8〕11号)文件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晨曦计价软件应用
工程造价管理软件
产品简介
清单计价2005/2008
招标标辅助系统
通用计价平台
清单 策略
钢筋计算软件
计价 钢筋
工程造价
分析 信息
工程量计算软件
算量 企业
造价指标分析系统 价格信息、品牌价格 企业定额编制
用心服务 共创价值
晨曦软件
08清单规范执行情况
规范宣贯
《新规范》2008年7月9日发布 2008年12月1日执行 福建省2009年6月16日发文贯彻实施新规范 闽建筑[2009]18号
用心服务 共创价值
晨曦软件
福建省执行情况
闽建筑[2009]18号:总承包服务费
规范宣贯
总)的 规定执行;主要材料采用甲供方式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 金额的0.5-1%另行增加计算。
用心服务 共创价值
晨曦软件
福建省执行情况
闽建筑[2009]24号:综合单价及风险费
用心服务 共创价值
晨曦软件
福建省执行情况
规范宣贯
闽建筑[2009]24号:部分措施项目需要公布定额数量
四、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以下措施项目应当根据我省现 行有关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列出详细数量:
(一)建筑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脚手架;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环境保护、脚手架; (三)安装工程的环境保护; (四)市政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脚手架、围堰、便道、便桥; (五)园林工程的环境保护、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脚手架。
规范宣贯
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 程和措施项目。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城市轨道取费标准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取费标准(试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相应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取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具体取费标准如下:一、企业管理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计算。
二、利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利润按下表计算。
三、措施费(一)以费率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计算。
注: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不计。
(二)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包括:环境保护,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围堰,施工监测,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二次搬运等,套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缺项的,执行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不以费率、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算。
四、规费、税金按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五、风险费(主要指承包人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风险)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包干系数(即风险费费率)计算。
风险包干系数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合同工期确定,一般为1~3%。
六、为保证地下作业人员健康,按现行人工预算单价增加2元/工日计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作业健康保护费用,只计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为促进我县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XXX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XXX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一)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甲级监理企业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升级,培育和发展我县建筑企业。
对建筑业产值和税收作出贡献的县内二级以上重点企业,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升级所缺部分业绩工程的,优先推荐承接县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促进企业升级。
2、主动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一)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
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引进企业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的,迁入奖励原则上参照本地企业资质晋级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二)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
适时启动“建筑企业大厦”建设项目,以优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驻,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展壮大建筑业总部经济。
对于县内现有建筑业企业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及以上和新引进的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县政府给予规划安排独立办公大楼用地,用于建设企业总部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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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三)不可抗力;(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
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
(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第三章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第十三条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
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
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
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导致的价款变更,按下列方法计算:(一)工程量清单内项目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一)、(二)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造成工程价款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法调整。
第十七条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外的事项,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
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予以核减的,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据。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
合同未约定结算审查时限的,审查时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发包人;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发包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出具审核报告。
发包人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委托审核的还应并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四)承包人应及时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
审核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30天;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45天;5000万以上的,60天。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先行支付,争议部分的竣工价款可以暂缓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
第二十五条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核程序办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资料按财政部门规定编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财政部门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财政部门;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并附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发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申报的结算数额被核减的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保密工程除外)竣工结算的审核金额与该项目的概算、预算、中标价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另行订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人员,应当具备工程造价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应签字并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其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