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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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一、简答题1、经济法的本质(重点)(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行政法可谓行政权力本位民法传统上是“个人权利本位”(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和系统调整是经济法等社会法固有的调整机能,是法律现代化的一种表现。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对经常能够左右经济全局(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综合性3、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重点论述)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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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2.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伤害保险等。
3.内幕交易行为(又称知情交易行为):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欺诈客户行为: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4.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
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邀约一般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民事权力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功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答题1.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射幸性:这是指当事人利益有一定的机会性,也就是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可获得超出保险费的赔偿,如果没有发生损失,被保人就无任何收益。
有偿性:保险合同的赔付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存在对价的,即投保人给付保险费是以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为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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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监管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经济保障关系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③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④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⑤公司的封闭性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③经理④监事会6合伙的主要特征:①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②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③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④合伙是一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⑤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⑥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的资格7、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8、合同的分类:⑴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相应的调整规范的合同)⑵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⑶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城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普通货物买卖合同等)⑷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⑸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必须偿付代价才能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不必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⑹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承揽合同等;从合同是指需要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等)9、要约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要约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对方一经接受,合同也就成立③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10、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①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2、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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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4、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指社会作为有实质意志的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优先保护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经济关系;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收支活动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2、财政法:是指国家在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预算法:指由国家制定的,明确预算管理主体及其财权、事权的划分,确定国家预算体系、预算收支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地区在经济和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政府采购法: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7、税收: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8、中央银行法:是指确立中央银行的地位与职责,调整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简述税收的功能: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来源的广泛性;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2、配置资源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起主导作用,但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有必要通过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3、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4、调节的作用:促进;促进合理化;促进的合理化;5、调节的作用:主要有公平收入分配和鼓励平等竞争;6、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是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7、监督的作用:加强,督促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简述税收的原则: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合法,税法程序保障2、税法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核心内容是税收负担的公平3、税法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代价和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简述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责性质: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又是特殊的政府机关;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即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的特权,成为国家唯一的机构;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1、;2、对银行;3、组织银行间的清算;4、主持各的抛补业务;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具体表现:1、代理;2、对政府;3、代理政府;包括代理与偿还、代管黄金和等;4、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处理事务;四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具体表现:1、制定和执行;2、制定和执行与基本规章制度;3、监督和管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简述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含义:是指政府或为影响,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以及调控的各项措施;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各种手段;类型: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述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行为;监管方式: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的审核、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管理规则,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市场规制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商业混淆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相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行为;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或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8、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10、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1、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3、垄断:不仅包括独占和寡头这种状态,还包括经营者通过联合、合并、或凭借经济优势及行政权力,操纵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原因,在某些特定行业及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行业存在,不予以追究的法律制度;①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特许垄断行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等行业;②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③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简述反垄断规制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2、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协议或其他方式与本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3、企业合并控制制度;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4、禁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包括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经济活动;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A.行为方面,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B主体方面,范围广泛,即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即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A 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B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3法律责任的深化:A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有规定;B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①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法律实质公平的原则;②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③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④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⑤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损害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5、依法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6、获得知识权: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8、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简述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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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来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2.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原票据全额的支票。
3.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6.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7.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8.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为目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
9.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0.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使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付盈亏的企业。
13.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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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解1、市场中介组织,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2、行业中介组织,即行业性中介组织,简称行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进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3、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4、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回扣。
5、非现场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7、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监督管机构依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其他1、经济法的语源探究:⑴1755年,摩莱里的《自然法典》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最早出处。
⑵1844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使用“分配法或经济法”。
⑶1865年,蒲鲁东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使用“经济法”用语。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⑴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⑵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⑶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发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根不是法学学科。
⑷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别:⑴产生的根源及特性不同。
经济法期末重点
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的原动力,国家干预催生了经济法政府失灵——促进了经济法的发展小结:要保证市场对配置资源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协调理性政府和有序市场之间的关系2.经济法的定义(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2)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之法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国家权力(国家干预)与自由市场之间的关系4.经济法的特征(1)社会本位性(2)公司融合性(3)政策性、动态性(动态平衡)5.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公权干预(2)私权干预6.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经济实体、国家(不平等);法人和自然人(平等)调整对象: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侧重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的社会关系,侧重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人身关系调整方法: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限制;意思自治强调点(市场主体保护方面):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侧重点: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竞争来提高效率国际比较方面:有明显的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强调全球化,在经济领域的规则全球通用(2)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职能互补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提供政策性、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规则解决市场失灵民法——任意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内部化民法是基础,经济法是重要补充和保障7.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8.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促进市场效率原则(2)适度干预原则(3)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可持续发展的公平10.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11.经济法主体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三层主体框架理论A.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B.社会中间层主体特征:(1)中介性——连接市场主体;市场和政府之间的中介,以其专业知识、规模来协调各方关系(2)公共性——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提供公共物品,行为有公信力(3)民间性——在组织形式、人员编制、资金来源上与政府组织存在很大差异(4)专业性——往往对某一特定公共领域的专门事务进行管理、服务功能:(1)服务——包括为政府干预提供服务,为市场竞争和交易提供服务(2)干预和制约——通过自律性规范,评估,投资方引导来干预团体内主体;制约政府(3)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主体间的关系C.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反垄断法2007.8.30颁布2008.8.1实施1.法律意义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2.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1)性质(2)主体范围(3)行为方式(4)直接后果(5)法律规制3.反垄断法的特点(1)保护对象的特殊性(2)明显的公法性(3)适用的政策性(4)执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4.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性垄断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5.垄断协议的概念:也称联合限制竞争,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行为6.横向垄断协议:处于同一生产、销售环节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竞争有直接的危害7.纵向垄断协议:处于不同环节的经营者8.垄断协议的判断标准(1)本身违法原则(多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2)合理原则9.垄断协议的豁免10.对垄断协议的制裁《反垄断法》第46条承诺和解1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恶性价格战)(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前提得有支配地位,eg.93号汽油)(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技术垄断者)(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技术垄断者)(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制裁:《反垄断法》第47条14.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隐名股东)15.经营者集中可不申报的情形:《反垄断法》第22条(企业集团内进行集中,可不申报)16.申报的审查的后果允许并购不允许并购附限制条件允许并购17.行政性垄断的概念是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某种行政管理权限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18.行政性垄断的特征:4点19.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20.承诺——和解制度21.延伸问题:(1)域外效力(2)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3)为何中国展开反垄断风暴(4)垄断国企行为特征引入民营和反垄断对策。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第二章:(1.)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都有独立法人资格(2)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可领取营业执照,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为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担保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里限定数额,不得超过数额.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要开会决议,且那个人不得参与投票决定,且要在会的人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投资,但不是承担债务责任人(4)股东出资方式,基本上只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用人民币表示。
(5)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1:关于30日的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变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关于45日后的变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要注销。
合并要登记}应当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一定要记得是45后,不是内!(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重点)1:股东人数1≤N≥50.2:股东出资最低限额为3万元,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3万,2年内交清,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交清4:出资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
价值评估后因为市场变化贬值/升值的不算数。
5: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7)股东缴纳出资1:股东不安规定缴纳出资的,要足额缴纳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2:发起人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后,受让人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偿。
4:违法犯罪得来的股权会被变卖或者拍卖,低价转给受害人,不得直接将资本从公司抽离。
(8)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职权和决议:分为一般和特别的,一般的:公司是全体股东组建,大小事情人家说了算。
(完整word版)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我国将上述登记合并进行(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九、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情形都有哪些?变更登记:合并、分立、增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等(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被撤销、破产、解散等。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知识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
在大二期末复习中,我们需要掌握一系列的经济法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经济法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原则。
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意思表示、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实际履行、债权转让和债务代位等形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及其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必须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定程序经营。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程序。
三、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等进行了规定,并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等方面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保护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商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侵害。
对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退货、退款、索赔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保护范围和实施维权的途径。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法,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大二期末复习的知识点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掌握这些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为日后的经济活动提供合法合规的指导。
经济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1.经济法(名词解释):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多选):宏观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多选):社会本位原则、公平效率原则、各方利益兼顾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4.经济法的渊源(多选、判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或者判断哪些是法律、宪法、法规)5.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名词解析):是指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6.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简答):(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经济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予及确认,是由经济法律规范予及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
(3)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关系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质(4)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的属性,经济法律的规范由国家所制定和认可,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国家的组织和个人破坏国家所保护的经济法律关系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经济法律关系要素(多选):主体、内容、客体第二章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有哪些法律特征?(简答)答:(1)合伙人数为两人以上。
(2)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3)合伙人共同出资(4)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多选)1、普通合伙企业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
期末考试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点1、什么是经济法?答: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为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经济安全原则;(8)可持续发展原则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干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2)社会中间层主体: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雇主团体)、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市场中介性中间层团体(经纪人、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所、产权交易所、拍卖行、招标代理机构)。
(3)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5、经济职权的含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利。
6、经济权利的含义: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7、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在经营期间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9、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比较:相同点:(1)本质上都是对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的破坏,都是反竞争的行为;(2)结果上都要损害竞争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行为有时相互交叉,甚至重叠。
不同点:(1)立法理念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是反对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存在着竞争;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保持一种竞争态势;(2)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3)垄断是反不正当竞争发展较高的一个层次;(4)垄断本身不违法,实施的垄断行为才违法,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法的。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经济法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市场经济之法、国家干预之法、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社会本位法,是一个重要而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反垄断法1. 概念: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广义的包括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狭义的指反垄断。
2. 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
横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3. 横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5. 垄断协议规制的适用除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如联合抵制交易)、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如达成的限产、去产能协议);(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管理学院营销与电子商务系 周荣森 rszhou2005@
经济法
第一部分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法律体系简介
二、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
三、经济法原则
四、经济法的功能与价值取向
五、经济法责任等
第二部分 市场主体规制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公司法概述 二、市场准入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四)民法与商法简介
1、民法:
指以调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 系的法律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与分配物质 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人身非财产关系指姓名权、著作权、发明权及荣 誉权等等。
(四)民法与商法简介
2、西方国家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任何公民或自然人与法人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 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公民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所有权(占有、使用与自由处分 权力); (3)契约自由原则 任何有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均可按照其意愿自由地订立合 同。
除国会立法以外,美国各行政机关的‘委托立法’是重
要的立法部门 如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州际贸易委员会等竞争颁布制定各 种条例、规章等。
(三)大陆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是成文法,其私法的大部分是法典化与成文化的,而后者则
散见于判例中;
司法实践对成文法的态度不同
英美法系的成文法需通过判例法才能发生作用。
市场经济制度实践验证: 崇尚尊重个体自由与公平的自由市场制度,即主要通过个体 (企业)与个体之间的习惯、习俗与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约束而构建
的自由市场制度,客观上需要结合政府颁布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
构建有序的市场规则体系,从宏观上调控个体与整体经济行为,或 以集体理性约束个体理性,保障整体的、长期的公平与效率;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复习
经济法一、名词解释1.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4.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5.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果后履行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一方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7.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简答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组成)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的业务执行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对股东会负责)2.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简述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首先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二元结构”。
其次,上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从而形成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可分别简称为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总结重点.doc
经济法review经济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法的特征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习惯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如《刑法》《民法总则》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我国的法律渊源(续)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规范_种类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以 .... 有权……、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
应当 .... 必须……、有……义务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不得 .... 禁止……法律规范_种类(续)强行性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任意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规范_种类(续)确定性规范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需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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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重点题型:名词解释、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
1、什么是民商法?民商法是指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又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发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1、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构成要素?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力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构成要素:A.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公司企业、自然人等B.内容:权利和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C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解释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并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以及16-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的概念及其特点;公司的概念及其特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特点:是社会组织,有人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有组织机构住所,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是依照公司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资本性、民主性和自治性。
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及发起人数等等)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B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本。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C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D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
E发放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6、股权的概念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8、简述公司治理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会的职权;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尤其是最后破产财产还债时的清偿顺序)股东大会的职权: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通过。
董事职权:(1)召集股东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决议(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5)制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的方案(6)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7)制定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解聘经理人员,并根据经理人员的提名等聘任或解聘其他人员(10)基本管理制度监事会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人员进行罢免建议(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提出议案(6)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9、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10、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的概念及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点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的合伙11、合伙人内部对合伙企业权利、义务的分摊办法,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权力方面:A决策权:一致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B执行权: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授权执行。
C监督权:检查审议情况、审议报告、查阅账簿、提出异议、撤销委托义务方面:A忠实义务:忠于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B损害禁止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C损害赔偿义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债务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对外承担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个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有限责任。
12、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物权的概念及其特点物权指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支配利益的权利。
特点:支配性—直接支配,无须他人介入;排他性—一物一权;对世性—义务人不特定;追及性—权利人只要不放弃即可追回;优先性—优先于债权等14、什么是物权公示公信?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以一定方式表示该变动才能生效的规则。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公信原则是对信赖物权的占有或登记而与之交易的,即使登记或占有与真正的权利归属不符,对信赖其公示的人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规则。
15、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构成要件:A主体:转让人需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B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C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对非法处分一事不知情而且,通情达理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是跟第三人一样不知情。
D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16、共有的概念及分类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分类:A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B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平等的享有所有权。
17、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在他人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限制物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优先受偿。
类型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特点: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18、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定金,基本概念掌握)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到期未能获得清偿时,对其予以变价出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代价支付期限以前,为担保合同的旅行,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19、债的概念、特点;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特点:A期限性B相对性: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C请求权:债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D任意性E平等性发生根据:A合同之债B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C无因管理所生之债D侵权损害之债20、要约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是指准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包含有一旦为对方接受即可成立合同的积极性意思表示。
特征: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具体确定;一般应向特定当事人提出2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让要约停止继续生效。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尽可能减少受要约人的损失。
22、承诺的概念及生效时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作出生效,要约人的要约不得再撤销;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遵循“到达主义”的原则,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4、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表现: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结果。
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5、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有效要件:(1)、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缔约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必须符合要求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6、双务履行合同中三种抗辩权的各自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之给付。
先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
27、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特别是定金罚则)(1)继续履行(2)实施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A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B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C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28、什么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
29、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专利权人在精神方面的权利主要有署名权和标记权。
专利权人在物质方面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2)控制进口权(3)许可权(4)转让权30、解释专利权申请时的优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将其首次申请日当作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