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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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风险分析范文3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文3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3篇余额宝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摘要】余额宝的出现是我国互联⽹⾦融史的⼀个巨⼤创新,⾃诞⽣之⽇起就成为了关注焦点,其可观收益的背后,我们应当看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除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安全风险外,余额宝的发展还受其他风险的制约。

这些风险是什么、从何⽽来、⼜如何解决,将是⽂章主要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余额宝;风险分析;对策研究⼀、概述(⼀)余额宝概况余额宝,⼜叫增利宝,于2013 年6 ⽉17 ⽇正式推出,是由阿⾥巴巴旗下的第三⽅⽀付平台⽀付宝推出的⼀款余额理财服务。

余额宝通过推⼴由天弘基⾦公司出品的增利宝,吸收⽤户存在⽀付宝中的闲散资⾦,进⾏资⾦融通。

⽤户在⽀付宝官⽹上将资⾦转⼊余额宝被视为⾃愿购买增利宝货币基⾦,在享受⽐银⾏活期存款⾼得多的利润同时余额宝内的资⾦还能随时⽤于⽹上购物、转账等⽀付功能。

(⼆)余额宝性质与法律地位余额宝⼯作⼈员曾明确表⽰,余额宝实际上仅仅是⽀付⼯具,⽽天弘基⾦才是真正的基⾦销售者。

⽤户在将资⾦转⼊余额宝的同时,默认购买了增利宝基⾦,⽽在⽤户消费或转账时,相当于基⾦的赎回。

余额宝服务协议中限定了余额宝只是根据⽤户委托“进⾏相关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股票、债券等,下同)交易资⾦的划转、⽀付及在线进⾏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即仅仅是委托⽀付关系中的受托⼈。

⼆、余额宝的风险分析(⼀)法律监管风险“余额宝”在监管⽅⾯⾯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付宝公司只有基⾦第三⽅⽀付牌照,并没有取得基⾦销售牌照,但在实践上已在扮演第三⽅代销的⾓⾊。

即通过把增利宝基⾦的销售定义为直销,业务流程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从⽽使资⾦的所有权在此流程中不会转移给⽀付宝,并把从基⾦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付宝提供第三⽅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

根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第三⽅代销⾏为既不合法也不违法,处于监管的边缘地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6.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一三年六月七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浅析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历程、现状及发展对策

浅析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历程、现状及发展对策

佥砸•股市浅新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历程、现:R及发展对策□福州罗俊锋郑煜(通讯作者)第三方支付指非金融机构中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互联网来促成用户资金的流通。

与传统交易市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如今很多交易都不存在实体交易场所,第三方支付通过一个中间平台来连接买卖双方,解决买家不付钱、卖家不发货的顾虑,从而提高了交易数量和质量。

可见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大大加快了资金的周转,在推动经济发展上起着巨大作用。

第三方支付从其本质来看大致有三大特点:一是间接性;二是依附性;三是虚拟性。

这三大特点支撑着第三方支付不断得到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发展历程1999年我国成立第一家具有第三方支付性质的公司,到2005年马云提出第三方支付概念,再到如今生活处处与第三方支付紧密相联,其在这二十年的时间中发展迅猛。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萌芽期(1999-2004年)。

中国第一笔网上交易于1998年3月完成,次年我国成立了首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一一首信易支付。

虽然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出现,但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相对宽松,国家在此方面尚未进行相关立法,行业竞争压力也相对较小。

自2003年之后,随着电商的发展、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交易量的增长,第三方支付机构成长迅速。

2.发展期(2005-2014年)。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我国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进入新阶段,国家开始重视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开始对电子商务进行发展规划。

2013年我国政府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开始对支付机构提出备付金要求。

国家出台的政策不仅鼓励第三方支付不断往好的方向发展,而且也对第三方支付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

3.成熟期(2015年-至今)。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仪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扩张发展,而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

立法的缺陷带来了一系列的监管困难,“客户备付金”这一术语的使用直接限制了监管的范围,使得部分沉淀资金游离于法律之外;沉淀资金孳息权属的模糊所带来的是资源的浪费与资金的风险;屡见不鲜的挪用现象与行业自律性的欠缺息息相关,此外,监管体系仍不完整,无法达到善治的效果。

因此本文从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理论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实践情况并借鉴欧美监管经验,寻求解决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一、引言在“互联网+”这一创新型经济思维的推动下,我国的电子商务有了更大更广的发展平台,原本依附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也逐步开始独立经营发展,并与传统的金融、银行、保险等业务相结合,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逐年增大。

中国目前已是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市场,根据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研究报告》,2016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总交易额为57.9万亿元人民币,相比2015年增长率为85.6%。

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38.6万亿元,约为美国的50倍[1]。

但第三方支付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遭遇到不少疑难问题,如对其法律身份的定位、信用如何保障、沉淀资金去向等等。

沉淀资金的监管、安全与分配问题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进程中举足轻重,属主要矛盾。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指,由于物流的时滞性所导致的买卖双方的借贷不同步,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信用保证方资金滞留在平台期间所产生的一笔长期相对固定的资金。

如此巨额的资金,在其存放过程中难免不会出现相关法律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查找我国有关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央行发布的“办法”、“通知”当中,法律条文过于粗线条、欠缺严谨性与科学性,内容多是治标不治本,对重要问题的解答含糊其辞、差强人意。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永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确保中央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促进辖内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及流程,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期间内贯彻执行金融法规政策、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评价遵循全面、客观、科学、高效的原则,采取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未满一年的,不列入当年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六条人民银行实施综合评价,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执行情况;(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及金融服务供给情况;(四)风险防范管理能力及水平;(五)完成人民银行工作部署情况。

第七条综合评价内容围绕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结合金融机构实际,设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服务性和执行力等五项一级指标,根据各一级指标具体评价内容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并明确评价标准、计分方法等。

合规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监督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划分为金融消保、准备金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统计、会计营业、支付结算、货币反假及人民币收付、代理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等二级指标。

政策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贯彻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政策的措施及效果等。

划分为信贷政策、利率政策、金融市场等二级指标。

风险性指标用于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能力等情况。

余额宝操作及法律风险

余额宝操作及法律风险

余额宝操作及法律风险2011年10⽉,《证券投资基⾦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监管部门陆续开放了基⾦第三⽅销售与⽀付牌照,允许银⾏、基⾦、证券等⾦融机构外的更多第三⽅企业参与。

⽀付宝是在2012年第⼀季度完成在证监会的备案。

⽽在此之前,⽀付宝已完成了基⾦⽀付⽅案的技术准备,未来基⾦业务将在基⾦⽀付账户与基⾦⽀付流程⽅⾯做产品创新。

⽬前,包括博时、汇添富、华夏、天弘、⾦鹰、鹏华、华宝兴业在的30家基⾦公司已与⽀付宝达成基⾦⽀付的接⼊合作。

预计,今年接⼊⽀付宝的基⾦公司数⽬将达到50家,覆盖国近70%的基⾦公司。

⼀、余额宝的主体架构余额宝是⽀付宝公司针对⽀付宝账户余额推出的⼀项增值服务,⽤户可以把⽀付宝余额转⼊余额宝,被确认后即视为购买了特定基⾦理财产品,能够获得相对较⾼的收益,同时余额宝的资产还能随时⽤于⽹上购物、⽀付宝转账等。

余额宝在设计上存在三个直接主体,分别为⽀付宝公司、基⾦公司(当前仅是天弘基⾦公司)和⽀付宝客户。

其中,⽀付宝公司推出兼具⽀付和增值功能的余额宝产品,是基⾦买卖客户资源和第三⽅结算⼯具的提供者;天弘基⾦公司推出增利宝基⾦产品,并嵌⼊到余额宝中,是基⾦的销售者;⽀付宝客户通过把⽀付宝账户余额转⼊余额宝,实现对增利宝基⾦的购买和持有,是基⾦的购买者。

通过⼀系列的制度安排,余额宝最终实现⽀付宝公司、基⾦公司和⽀付宝客户的三⽅共赢。

对于⽀付宝公司来说,为基⾦公司基⾦直销提供客户和结算平台,不但可以规避禁⽌第三⽅⽀付公司代销基⾦产品的监管规定,并可以适度减少备付⾦准备⾦和资本充实压⼒,⽽且可以获得⼀定的管理费收⼊;对于基⾦公司⽽⾔,不但可以马上开辟⼀条新的销售渠道,增加基⾦销售规模,⽽且可以充分借助阿⾥⼴泛且稳定的客户资源,发展创新型业务,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对于⽤户⽽⾔,在保证消费⽀付的前提下,可以实现资⾦的保值增值。

⼆、余额宝的风险控制措施余额宝不属于阿⾥⼩微贷,不涉及信贷风险,但是该业务在开展过程中仍然⾯临三个主要风险,需要相关主体予以克服或降低。

论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最终稿)

论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最终稿)

论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摘要] 余额宝上线后,由于其操作的便捷性、随时可以支取及所获收益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年轻投资者进行投资、消费。

然而,余额宝本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其监管存在相对的真空及一定的滞后性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如何快速、有效地防范其法律风险,完善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余额宝第三方理财机构功能监管法律规制On the legal issues and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balance treasureAbstract After the balance of treasure launched, because of its ease of operation, ready to be drawn and the proceeds much higher than the same period in bank deposit interest rates and other advantages, attracting a large number of young investors to invest, spend.However, the balance of the legal risks that exist treasure in itself, there is a relative vacuum of a certain lag and its regulatory and other issu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How to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to prevent their legal risks, and improve the balance of our treasure of legal regulation,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promoting the health of our third-part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legal system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alance treasure Third-party financial institution Functional regulatory Legal regulation引言 (1)第一章概述 (2)第一节余额宝产生的背景简介 (2)第二节余额宝的特点及意义 (3)第二章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5)第一节余额宝存在的主要问题 (5)第二节我国对余额宝的法律规制 (7)第三章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9)第一节境外类似余额宝理财产品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简介 (9)第二节境外有关网络理财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0)第四章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12)第一节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应坚持的原则 (12)第二节完善我国余额宝法律规制的建议 (13)结论 (15)致谢语 (16)参考文献 (17)附录 (18)2013年6月阿里巴巴公司宣布余额宝网络理财产品正式上线,它的出现是我国网络理财的伟大创新,[1]客观上促进了我国网络理财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期付款会计处理的探究——以蚂蚁花呗为例

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期付款会计处理的探究——以蚂蚁花呗为例

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期付款会计处理的探究——以蚂蚁花呗为例谢丽源【摘要】基于信息处理的大数据金融条件,第三方支付开拓了新的理财方式并提供了新的金融服务.新的金融方式带来了对传统金融会计核算的挑战.该文介绍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以蚂蚁花呗为例探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分期付款业务和会计处理方式.【期刊名称】《财会研究》【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5页(P36-40)【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分期付款;会计处理【作者】谢丽源【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1互联网、电子商务与金融在当前电子技术的推动下,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有着爆炸式的发展,产生了依托于网络结算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传统会计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国内外众多的学者和专家对第三方支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各方面的探讨。

在理论上,学者主要是从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监管、信用风险、信息安全和沉淀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探索;在实践上,学者主要研究方向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户和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以及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合理性作了法律上和会计上的分析。

但是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角度探讨其会计处理的文章暂时存在着空白。

而随着互联网支付的不断发展,在第三方支付模式已被广泛接收的当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在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定义为“提供非银行金融服务或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支付机构”。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信用保障和安全交易服务,具有代付代收的信用中介性质。

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先暂时代为收取买方支付的货款,卖方收到平台消息之后先发货,待买方收到货物并确认之后,货款才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卖方的账户上。

若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可以申请退换货物或者退款,并终止交易。

存管备付金法律规定(3篇)

存管备付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纷纷采取了存管备付金制度。

存管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交易资金提供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将客户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本文将从存管备付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存管备付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备付金,用于支付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旨在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该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方式、存管银行的选择、存管账户的管理等要求。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存管银行的选择、存管账户的管理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备付金,用于支付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三、存管备付金的法律规定1.存管方式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实现专户管理。

存管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全额存管: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全额存放在存管银行,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差额存管: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将部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存管银行,其余部分用于业务运营。

(3)混合存管: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将部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存管银行,其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管理。

2.存管银行选择支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良好信誉、经营状况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作者:杨晓丽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第3期杨晓丽(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110)摘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备付金沉淀,备付金政策的最终出台在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该文主要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过程,分析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备付金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c)-0211-02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也越积越多,截止2 013年第一季度,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监测的2 6 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81.55亿元,同比增长70.81%。

然而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着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备付金的监管问题自然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和焦点。

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1.1 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付金政策的探索阶段2 0 0 5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2 0 0 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该次意见征求集中在内部控制上,主要是保证金管理和设立风险基金,规定保证金应专户存放于商业银行,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成因与防控建议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成因与防控建议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成因与防控建议兰奇【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5页(P19-23)【作者】兰奇【作者单位】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随着我国银行卡渗透率的不断提高和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从最初的支付中介逐步发展成为潜力巨大的新兴产业。

在加速发展与快速创新的同时,第三方支付也面临着诸多风险问题,行业秩序也急需整治。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的转移服务,因此具有银行业支付业务的固有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行业起步较晚,机构资本金规模、技术能力、人员素质等与银行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防控能力难以比肩商业银行。

总体来讲,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主要包括备付金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系统风险和合规风险。

1.备付金风险备付金风险指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可能引发损失的风险,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主要内部风险。

2013年6月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相应的备付金专用账户且不得擅自挪用、占用或借用。

备付金管理是行业监管政策红线,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运营的底线。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下,交易双方的资金划转普遍存在延时支付和清算的情况,这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沉淀了大量的资金。

挪用客户备付金会扰乱市场秩序,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客户权益,危及行业生存,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因非法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人民银行已经注销了浙江易士、广东益民和上海畅购三家支付机构的支付牌照。

2.欺诈风险欺诈风险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的主要外部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依托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虚拟环境下更容易使得不法分子伪装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欺骗消费者。

不法分子通过木马病毒等方式侵入消费者的客户端盗取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资金盗取,产生欺诈风险。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

为提高货币调控效果,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及灵活性。

这两年央行采取了很多新的货币政策工具。

近期被关注度最高的主要是SLF,PSL,MLF,SLO;金融监管重点做相关解读:1.SLF2013年1月份人民银行创设“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 SLF)试点,对金融机构开展操作,提供流动性支持。

金融监管孙海波点评:其操作特点:1)期限为最短个月、7天,14天;最长3个月,人民银行总行及地方省级中心支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2)“多点接入,多点清算”;意思是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试点的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五大行则需要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

,人行再对自觉执行人民银行宏观审慎政策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由于SLF 是为平抑短期利率水平,所以审批流程较快,期限较短的可以做到当天放款。

3)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旨在创造短期利率走廊,防止利率巨幅波动。

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是央行市场化手段向一级交易商(primary dealer)注入流动性,属于宏观调节;而SLF指定交易对象,旨在解决特定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需求,属于微观干预;且SLF潜在的交易对手范围大幅度扩大到试点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全国性金融机构。

4)SLF需要银行提供高质量的抵押品主要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央行会有一定抵押率控制风险。

SLO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 Liquidity,SLO),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补充, 以7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采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式开展操作。

和SLF对比SLO仍然属于传统宏观调节,采用全面漫灌的流动性注入方式,非“一对一”;但其操作的时间窗口更具灵活性,弥补传统流动性干预以每周为周期,其操作方向和力度难以及时转换的缺陷。

央行这项政策旨在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克服传统公开市场操作无法有效应对流动性短期波动的问题。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支付平台资金孳息和属性的分析研究

支付平台资金孳息和属性的分析研究

支付平台资金孳息和属性的分析研究作者:高山平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8期高山平(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徐州 221006)摘要: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及第三方企业支付牌照发放量的不断增加,由沉淀资金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从沉淀资金的属性、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沉淀资金的公开操作及沉淀资金的监管四个方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提高人们对沉淀资金的理性认识。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公开操作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21-0116-01一、沉淀资金的属性目前,大部分相关法律均认定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这也是大家普遍认可的观点。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文《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规定“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

该办法把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性质定性为保管物,即沉淀资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有财产,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仍是消费者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履行对资金的保管义务。

二、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

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即该法只规定沉淀资金利息的10%必须计提风险准备金,对剩余的90%利息去向没做明确规定。

因此这场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之争仍无法平息。

计提风险准备金后,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有三种可能,一种是该笔利息直接被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第二种是银行无偿获取沉淀资金利息;第三种是银行开设无息备用金账户。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一)银行卡业务1.银行卡发卡法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信用卡发卡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3.信用卡收单法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法规依据:《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三发[2008]2号,2008-04-10)(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5.公募基金托管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法规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02-0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2012-9-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2006-03-14)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01-12-13)9. QDII、RQDII境内托管法规依据:《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2014-11-14)《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10. QDII境外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11. QFII、RQFII托管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01-19)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法规依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央行、外管局令2007年第2号,2007-07-26)《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2014-10-2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2015-3-27)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法规依据:《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2004-11-08)14.券商、基金ABS托管法规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法规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4-2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法规依据: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3]16号,2013-09-25)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2015-4-3第一次修订)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商发[2013]210号,2013-8-29)国际能源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6-29)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法规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2001-5-16)《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2001-10-0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法规依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2013-06-07)《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2013-11-07)19. P2P第三方存管法规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5-07-18)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法规依据:《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012-4-19)部分结果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三)投资及交易类22.银行衍生品交易法规依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07-03)《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2011-01-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2011-03-18)《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法规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2015-02-25)24. QFII法规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2012-12-7)25. RQFII法规依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90号,2013-03-0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2013-03-01)《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2013-3-11)《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2013-4-23)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法规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4-9-16)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十二号,2003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2012年12月18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2015年3月19日)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第214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2004-09-1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2010-04-06)《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2015-09-15)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1.外汇综合做市商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2.外汇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2006-06-02)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法规依据:《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1997-03-29)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法规依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14-07-04)35.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6.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7.外币对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8.外币拆借会员法规依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39.债券结算代理行法规依据:《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2000-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2014-10-17)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法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法规依据:《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2009-9-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01-0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01-29)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法规依据:《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国金发[2015]002号,2015-07-06)43. 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法规依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2015-09-1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2015-10-08)(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严格来讲,除下面将要介绍的代客境外理财,其他类型的理财并没有真正的准入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

2013年第三方支付行业研究报告

2013年第三方支付行业研究报告

2013年第三方支付行业研究报告2013年11月目录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4)1、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4)2、政策支持及演变 (5)(1)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 (5)(2)移动支付标准的确立 (6)(3)风险管控 (6)(4)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牌照 (7)3、行业格局 (8)(1)市场参与者众多:已有250家机构获颁支付业务许可证 (8)(2)市场集中度较高:前三家支付厂商占据整个市场84.3%的市场份额 (8)二、行业新兴细分领域 (9)1、移动支付 (9)2、互联网金融 (11)(1)余额宝的成功引发基金业震动 (12)(2)基金业主动进行调整以适应网络平台 (12)(3)其他厂商纷纷跟进 (12)(4)银行不甘于丢失这一市场 (13)3、POS机 (13)4、售货机支付 (14)5、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 (15)三、行业重点公司 (16)1、阿里系:支付宝 (17)2、腾讯系:财付通与微信支付 (20)3、银联系:银联在线支付 (21)4、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 (22)5、上市公司第三方支付牌照持有情况 (23)四、行业发展趋势 (24)1、赢家通吃的激烈竞争格局仍将继续,龙头公司地位稳定 (24)2、创新业务的地位水涨船高,风险防控紧随其后 (25)3、与传统行业的融合过程中,利益分配成为胶着点 (26)4、与金融的结合成为最新热点 (27)一、第三方支付概述1、第三方支付的含义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内涵不断扩展,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个领域。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客户备付金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便于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为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批。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二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 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三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人员和职能部门;(四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六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过去一般规定申购申报单位为()。

A.10份基金份额B.10元人民币C.1份基金份额D.1元人民币【答案】 D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A.3B.12C.6D.36【答案】 C3、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里,(),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9:00-12:00B.9:30-11:30C.11:30-12:00D.12:30-13:00【答案】 B4、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是()。

A.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人和基金产品的调查和评价B.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C.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人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D.对基金销售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答案】 B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A.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有利于市场合理定价B.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C.有助于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D.有助于增加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比重,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答案】 D6、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有下列事项()。

A.ⅠB.Ⅰ、Ⅱ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D7、在现阶段,居民理财的两大主要方式是()A.商铺与实业投资B.外汇投资与股权投资C.货币储蓄与投资D.P2P与众筹【答案】 C8、公募基金的特征不包括( )。

A.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B.投资金额要求高C.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D.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答案】 B9、按照投资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

A.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另类投资基金B.风险投资基金,量化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主动投资基金,被动投资基金C.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货币投资基金,混合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D.绝对收益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另类投资基金【答案】 C10、政府监管较之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具有的特征不包括下列中的()。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对备付金银行的影响
备付金银行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01
由于承担了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职责,备付金银行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合规。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02
备付金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备付金管理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促进银支付机构合作
03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推动业务创新
和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潜在的风 险。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公信力。
05 未来趋势展望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实施效果展望
总结词
明确、严格
详细描述
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设置要求,包括账户类型、开立 方式、使用范围等,要求严格,确保了备付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备付金资金范围及性质解读
总结词
明确、全面
详细描述
办法对备付金的资金范围和性质进行了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各类预付款、预 收款、保证金等,同时也明确了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确保了客户的 权益和资金安全。
04 对行业影响分析
对支付机构的影响
支付机构需调整业务模式
存管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支付机 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监管规定。
增加运营成本
由于存管办法对备付金的监管更加严格,支付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 源来满足监管要求,这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
促进合规经营
存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减少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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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1—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2—(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3—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4—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5—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6—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7—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

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8—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9—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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