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采率规定
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2012年12月9日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动用储量(t)×100%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
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
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二章标准及规定第七条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表一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工作面动用储量(吨)工作面回采率标准: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t)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附则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诸方面办法中未涉及到矿井回采率方面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一)储量计算图图种及比例尺1、工作面矿产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2、采区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3、矿井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二)储量计算图的以下内容1、储量计算范围(计算边界和深度、范围);2、按《煤矿测量图例》规定,用不同颜色表示的各级储量分块段;3、储量计算块段各项计算指标;4、《煤矿地质规程》规定的煤层底板具体内容等高线图的内容;5、各项勘探工程和井巷建设工程。
(三)储量计算台帐1、矿井储量计算方法论数;2、矿井储量增减、转入、转出、注销台帐;3、矿井储量、采区储量计算基础表中和有关资料;4、逐年、逐月采储量台帐。
(四)损失量计算图1、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主要内容:(1)月末工作面位置;(2)厚度点及石质厚度、采高、丢顶底煤的数字,浮煤的厚度;(3)厚度损失柱状。
注:分层开采的煤层,须单独绘制分层图,以便分别填绘工作面数据。
2、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2000。
主要内容:(1)井田及各采区间的边境;(2)各种煤柱范围、名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煤柱的储量、摊销计算基础、数量;(3)储量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范围、批准档、文号等;(4)工作面的回采覆盖面积、回采月平均采高;(5)采区内发生的各种损失;(6)地质构造、煤层底板等高线、钻孔、倾角、煤厚、采高等资料。
(五)损失量计算台帐。
包括:1、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2、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洼瓣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3、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实证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4、期末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帐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会计核算损失率台帐;5、各种永久性煤柱台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制度目的
1. 规范煤矿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
2.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3. 促进煤矿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煤矿回采方案,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
2.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回采作业监督和指导;
4.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回采计划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回采计划,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加强技术培训
煤矿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应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监督检查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六、管理责任
1. 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回采率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技术人员负责回采作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表:/zcfb/zcfbl/2012ling/W020121224399732214066.pdf)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 t )采区回采率= —————×100 %采区动用储量( t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5%1.3-3.5m ≥80%≥3.5m ≥75%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70%1.3-3.5m ≥80%3.5-6.0m ≥85%≥6.0m ≥95%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 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铁矿三率最低指标
附件1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铁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铁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最低指标要求如下:一、“三率”指标要求(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1)大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生产建设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
根据铁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不同,地下开采铁矿的开采回采率应达到表1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1 地下矿山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围岩稳固性①矿体倾斜度②回采率(%)稳固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83 倾斜矿体81不稳固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79 倾斜矿体78极不稳固缓倾斜与急倾斜矿体77 倾斜矿体75注:①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②缓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30°、倾斜是指矿体倾角30°≤α≤55°、急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55°的矿体。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含铁矿物的主要自然类型和磨矿细度的不同,铁矿的选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表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 主要铁矿类型的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序号铁矿类型磨矿细度②选矿回收率备注1 磁铁矿①中细粒以上95指磁性铁回收率细粒、微细粒902赤铁矿(含镜铁矿)中细粒以上75细粒、微细粒703 磁-赤混合矿中细粒以上78 指磁铁矿与赤铁矿共生的混合矿细粒、微细粒724 褐铁矿中细粒以上5580④细粒、微细粒505 菱铁矿中细粒以上80焙烧工艺细粒、微细粒70注:①磁铁矿是特指磁性铁占有率大于85%的铁矿。
磁性铁占有率(ω)=入选原矿中磁性铁(mFe )含量(%)/入选原矿中全铁(TFe)含量(%)×100%;②中细粒级:磨矿细度-0.074mm占90%以上;细粒级:磨矿细度-0.044mm 占90%以上;微细粒级:磨矿细度-0.037mm占90%以上;③除磁铁矿的选矿回收率特指磁性铁回收率外,其余铁矿种类的选矿回收率均指全铁回收率;④指焙烧工艺条件下的指标要求。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摘要:一、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概述二、三率指标的具体内容1.开采回采率2.采矿贫化率3.选矿回收率三、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四、我国对于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五、案例分析:山东省金铁煤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修订版)正文:一、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概述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要求。
这三个指标是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三率指标的具体内容1.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际采出的矿石数量与矿区储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资源利用的效率,要求回采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2.采矿贫化率采矿贫化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石中金属含量与矿区储量中金属含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石质量的变化,要求贫化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矿石质量的稳定。
3.选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是指在矿产资源选矿过程中,精矿中金属含量与矿石中金属含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选矿过程中的资源回收效率,要求回收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评价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为矿产资源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三率指标要求可以促使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四、我国对于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我国对于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主要包括: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具体要求、三率指标的监管和考核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监管,确保指标要求的落实和执行。
煤矿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规定
煤矿回采率规定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能够回收和提取出的煤炭占煤矿总储量的比例。
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之一,煤矿回采率的规定对于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山安全生产都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回采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煤矿的回采率一般不低于50%。
这是保障煤炭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也是保持煤矿生产
供应的基本要求。
2. 矿山规划:煤矿回采率的规定也需要结合具体的矿区状况和煤层条件来确定。
在矿山规划和设计中,应根据地质勘探结果、采矿工艺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煤矿的回采率。
3. 煤矿业务考核:为了提高煤矿回采率,有些地方会将回采率作为煤矿研究和生产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通过考核回采率的高低来评价煤矿的开采效果和管理水平,对于促进煤矿科技进步和整体效益提升具有督促作用。
4. 促进措施:为了提高煤矿回采率,国家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如鼓励技术创新,提高采矿装备和工艺的技术水平,增加煤炭回收率。
同时,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环境的安全稳定,减少资源浪费。
总之,煤矿回采率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保障
煤炭供应,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遵守和提高煤矿回采率规定,有助于促进我国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计算管理办法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计算管理办法顶煤, 工作面, 综采, 回采, 办法第一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导回采工作面生产、改革巷道布置、改进采煤方法、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的主要技术依据。
为加强集团公司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煤炭资源回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计算方法,使有关计算参数齐全、合理,从而确保其回采率计算结果真实可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以下公式计算:第三条工作面动用储量,即工作面已采过的空间范围内的储量,计算公式如下:Q=S×M×D式中:Q—工作面动用储量;S—工作面实际采空面积。
即从工作面轨道顺槽内侧到运输顺槽内侧,开切眼内侧到工作面煤壁(或停采线)所围成的面积;M—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
以工作面内及相对应巷道的煤厚观测资料的加权平均值为主,参考面内及附近的钻孔资料综合确定;D—煤层视密度。
采用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中的数据。
第四条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煤量,为经过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后的统计产量,计算公式如下:式中:原煤灰分—原煤空气干燥基灰分Aad,%;煤样灰分—煤层煤样空气干燥基灰分Aad,%;煤样水分—煤层煤样空气干燥基水分Mad,%。
煤样灰分、煤样水分一般取工作面内及其附近地质钻孔的煤质化验数据的平均值;在煤层顶底板岩层炭质含量低或基本不含炭质的情况下,矸石灰分取100%。
第五条煤层厚度探测1.为确保煤厚探测资料的可靠性,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责任心强、文化素质较高的探煤厚人员,制定并严格执行探煤厚工作管理制度。
2.要有专用的探煤厚原始记录薄,一面一本,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妥善保存。
3.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设点观测轨道顺槽、运输顺槽、切眼等巷道揭露的煤层厚度、结构,探明顶、底煤厚度。
观测点间距,稳定、较稳定、不稳定煤层分别不大于60m 、3 0m、15m。
4.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点探测煤厚、丈量工作面割煤高度及其他地质调查。
采区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规定
采区回采率规定是指煤矿等采矿行业中,对采区进行二次开采的比例规定。
这项规定一般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采矿企业自行制定,并在采矿权的管理和监督中加以执行。
采区回采率规定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可采资源,保护矿产资源的可续利用性,提高矿产资源的采取效率和经济效益,并且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来说,采区回采率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采区回采率的基本要求:要求矿区在一次开采之后,必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回采,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回采率的计算方法:规定了回采率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通过采区回采的煤炭产量与该煤炭矿区原有煤炭储量的比值来计算。
3. 回采率的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采矿环境和资源状况,可以对回采率进行分类标准。
比如,在煤矿采矿行业中,可以根据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和采煤技术等因素来制定不同的回采率标准。
4. 回采率的控制和监督措施:规定了对采矿企业进行回采率控制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回采率监测体系、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等。
5. 采区回采率的调整机制:针对矿区资源状况的变化,可以对采区回采率进行调整。
比如,矿区煤层资源下降严重或者环境保护压力加大时,可以适当调降盲巷回采的比例,以保证环境可持续发展。
总之,采区回采率规定对于煤矿等采矿行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附件1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铁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铁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铁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最低指标要求如下:一、“三率”指标要求(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1)大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
(2)中小型露天矿,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
露天矿生产建设规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确定。
2.地下开采。
根据铁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不同,地下开采铁矿的开采回采率应达到表1规定的指标要求。
注:①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②缓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30°、倾斜是指矿体倾角30°≤α≤55°、急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55°的矿体。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含铁矿物的主要自然类型和磨矿细度的不同,铁矿的选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表2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 主要铁矿类型的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注:①磁铁矿是特指磁性铁占有率大于85%的铁矿。
磁性铁占有率(ω)=入选原矿中磁性铁(mFe )含量(%)/入选原矿中全铁(TFe)含量(%)×100%;②中细粒级:磨矿细度-0.074mm占90%以上;细粒级:磨矿细度-0.044mm 占90%以上;微细粒级:磨矿细度-0.037mm占90%以上;③除磁铁矿的选矿回收率特指磁性铁回收率外,其余铁矿种类的选矿回收率均指全铁回收率;④指焙烧工艺条件下的指标要求。
(三)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率包含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和选矿废水综合利用率。
1.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
当共伴生矿物的品位达到表3规定的值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对此元素的综合利用方式提出指标要求。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合理配置煤炭采矿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的资源回采率管理,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四条煤矿应制定资源回采率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采率的合理范围,并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二章资源回采率的计算方法第五条资源回采率是指煤矿实际回采的煤炭量与矿床潜在可采储量的比值。
第六条资源回采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源回采率=煤矿实际回采煤炭量/矿床潜在可采储量*100%。
第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资源回采率的测算,以监督和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回采量与储量的统计档案,便于计算和查询资源回采率。
第三章资源回采率管理措施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储量的科学评估和勘探工作,确保准确掌握矿床的储量情况。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采煤工艺的研究和改进,提高采煤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煤矿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运输的管理,减少煤炭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资源回采率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对资源回采率进行考核,评估煤矿的资源回采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回采率达到或超过目标的煤矿,应予以奖励,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于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连续多次回采率未达到目标的煤矿,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内容的解释和修改,由煤矿资源回采率管理部门负责。
矿井回采率规定
矿井回采率规定井是矿物资源开采的主要形式,在针对不同矿种的开采中,通常采用回采率来衡量开采效率及其经济性。
在开采管理工作中,回采率是控制和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
以下就是有关矿井回采率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矿井回采率的概念矿井回采率是指矿井中采掘出来的矿石量占矿井总储量的比例。
矿井回采率的计算公式是:毛矿石产量÷(抽取的矿石量+残留的矿石量)×100%,即回采率 =矿石产量÷矿井总储量×100%。
矿井回采率是矿井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进行矿井生产经济性评价的基本参数。
二、矿井回采率的规定(1)矿井回采率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井回采率规定》于2002年颁布,主要规定了矿井回采率的核定标准与管理办法。
其中,根据矿种不同,矿井回采率的主要内容有:(1)重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50%,如果矿石质量有明显降低,回采率可以按延长矿山生命周期进行调整;(2)矿矿井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0%;(3)矿回采率,一般不低于65%;(4)仓回采率,一般不低于75%。
(2)矿井回采率的管理办法根据《矿井回采率规定》,地方矿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矿井经营计划,并在本省矿山等级分类审批中考虑,并发挥其在矿井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回采率不达标的矿山,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回采率的提高。
处于紧急状况的矿山,可以在矿井回采率标准下调整。
三、矿井回采率影响因素1、矿石质量:矿物资源的储量和矿石质量是影响矿井回采率的两个主要因素,矿石质量低导致矿井回采率降低;2、地质条件:地质条件越复杂,矿井回采率越低;3、采掘方法:采用不同的采掘方法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比如采用静质设备的矿井原矿回采率相对较高;4、矿山管理:矿山管理水平也会影响矿井回采率,良好的矿山管理可以提高开采效率,提高矿井回采率。
四、矿井回采率的重要性矿井回采率是衡量矿井经营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矿山是否可持续开采的依据之一。
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规定
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煤炭是重要的能源和工业原料,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
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特制定本规定。
1.2 提高煤炭资源回收,是缓和采掘接替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
1.3 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工作,要由各主管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对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任意丢煤的直接责任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1.4 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各计划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回采计划,并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1.5 煤炭资源回采率是一项综合性经济技术指标,它与生产矿井的地质勘探、设计、开采、支护材料供应及生产管理环节密切相关,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千方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二章技术政策2.1 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要求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各煤矿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矿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结构和稳定性、开采技术和经济效果,并认真核实过去实际达到的回采率水平,具体确定矿井工作面回采率和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各矿当年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2.2、煤层最低可采厚度和最高灰分,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规定执行。
2.3、设计和生产技术部门在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设计文件中,要具体提出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
2.4、凡具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要努力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2.5、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按由上到下的顺序进行开采。
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开采下阶段煤层而破坏上阶段煤层。
一般不要因为一个煤层的开采而给其它煤层的开采带来困难,造成丢煤。
2.6、各生产矿井要依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