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_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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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

劳动仲裁制度模板范本一、劳动仲裁制度概述劳动仲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1. 劳动仲裁的组织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分为四级: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区)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街道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社区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2. 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仲裁申请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 劳动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5. 劳动仲裁的效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 提高劳动仲裁公正性加强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2. 加强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完善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发⽣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意见不能达成⼀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解决不了最后才能进⾏诉讼。

那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的纠纷;2、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制度改⾰产⽣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匠与帮⼯、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之间的纠纷。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在争议发⽣之⽇起6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7⽇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7⽇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应当⾃收到申诉书副本之⽇起15⽇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通知送达当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内作出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1. 引言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

2.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调查、协商和调解,以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调解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解人员的角色调解人员是指专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通常由政府机构、工会或雇主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机构负责任命。

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操守,能够公正、中立地进行调解工作。

2.2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提交劳动争议申请,然后由调解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并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签署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协商和调解措施,直到达成协议或宣布调解失败。

2.3 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指将劳动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或机构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独立的仲裁员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员是指独立、中立的第三方人员,由仲裁机构任命。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地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3.2 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然后仲裁机构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仲裁庭进行听证和审理。

仲裁庭在听证和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评估,并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3.3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与仲裁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与仲裁工作。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第三条企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的接收、审理、调解、仲裁等工作。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下设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部门,由特地人员构成,负责日常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包含:1.接收、登记劳动人事争议申请;2.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双方达成全都;4.如申请双方不愿或无法达成全都,进行仲裁处理;5.出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看法。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职务设置包含正、副主任,秘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员等。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如下:1.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正、副主任分别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总体工作;2.秘书负责帮助主任处理机构工作;3.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员负责具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第九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包含以下环节:1.登记与受理: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向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机构接收并登记该申请。

2.调解:机构在接收到申请后,应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全都。

3.审理:如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机构将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供应证据料子。

4.仲裁:如调解不能达成全都,机构将进行仲裁处理,依法进行事实查明、证据鉴定、法律适用,并作出仲裁决议。

5.发布处理看法:机构出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看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双方供应处理结果的依据。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为:1.登记与受理环节的时间限制为3个工作日;2.调解环节的时间限制为10个工作日;3.审理环节的时间限制为20个工作日;4.仲裁环节的时间限制为30个工作日;5.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间限制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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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得到了一定的成效。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体是如何实行的呢?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由国家层面来管理和负责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

在这个层面上,他们会派遣专业人员和一些仲裁员去负责具体的工作,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能够稳定的实行。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包括了多个步骤。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了争议时,他们会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功,双方就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一般而言,这一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或者直接让律师代为申请。

2. 受理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分析,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他们会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互相妥协来解决问题。

4. 仲裁裁决。

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员就会出面进行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仲裁裁决,经过评审后,最终确定结果。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还需要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规范和实践。

例如,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处理时,需要及时保留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方式提出诉求;用人单位则需要在管理和培训方面加强工作,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员工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们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渐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规范和流程,使其更加科学、公正、有效。

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用于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机制,也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部分之一。

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效率和廉洁的劳动仲裁程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快捷、简便、廉洁。

公正是指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不能有歧视、偏向的现象。

快捷是指仲裁程序应当及时进行,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劳动争议的影响。

简便是指仲裁程序应当简便易行,便于当事人自行起诉和参与。

廉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保证公正廉洁,杜绝腐败现象,维护仲裁程序的严肃性和格局。

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位是既独立于管辖区域之外,又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关于劳动仲裁机构,我国现行的制度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地)级三级。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相关的仲裁委员会加以实施。

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责包括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定和执行劳动审判裁决,解决劳动纠纷等等。

在劳动纠纷案件的受理方面,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当事人申请的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书面申请、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形式的办理方式。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无法受理。

受理劳动仲裁申请的基本程序是调解或者仲裁,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进行调解后,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可由劳动仲裁机构制定调解书并生效。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机构将进行公正裁决,发出劳动仲裁裁决书。

劳动仲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比如一些涉及特殊人群的案件可能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激励仲裁机构和提高劳动员工法律意识,确保劳动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因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争议,双方难以通过协商解决。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争议的渠道。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的意义、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意义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快捷、公正、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仲裁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合法、公正的维权途径,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2. 缓解劳资矛盾: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可以避免劳资双方长期对峙,加剧矛盾。

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可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3. 节省成本与时间:相比于法院诉讼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更加迅速高效,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填写申请书,并将其提交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书应包括争议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等。

2. 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受理。

受理期间,仲裁委员会会与当事人沟通,确认争议事实、调查相关证据。

3. 调解与准备庭审:仲裁委员会将尽力促成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失败,将准备庭审。

4. 庭审和裁决: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庭审,并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根据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5. 羁押和执行:如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裁决生效,双方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进行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违法证据等。

2. 注意仲裁期限:在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注意仲裁申请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3. 遵守仲裁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与庭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法律规章制度一、劳动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依法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方式。

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速裁、简便的特点,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和谐的目的。

二、劳动仲裁的法律基础劳动仲裁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为劳动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性质、程序和效力,为劳动仲裁的进行提供了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法》则是专门针对劳动纠纷的解决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组织、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劳动仲裁提供了详细操作规程。

三、劳动仲裁的机构设置根据《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市级法院设立的劳动仲裁庭和其他相关机构。

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主要的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市级法院设立的劳动仲裁庭则是对一些特殊的或重大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其他相关机构包括行业性劳动仲裁机构、企业内部劳动仲裁机构等,根据需要设立。

四、劳动仲裁的程序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解、审理、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具体来说,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如下:1. 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案件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

2. 调解:劳动仲裁机构应当通过调解和协商等方式,尽可能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3. 审理:如果调解无果,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证据调查和审理程序。

4. 裁决:经过充分审理后,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 执行: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如有一方不履行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劳动仲裁的特点和意义劳动仲裁相比于诉讼程序具有速裁、简便、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全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后不久,我国就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是为了保障劳动仲裁法在案件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那么这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都有什么内容呢?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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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
第五章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2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3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
4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5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6 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2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到2008年底全国已经建立3515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向法定的专门 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 委员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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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庭
到2008年底全国已经建立3515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烟台将成立劳动人事仲裁院 有望一站式解决劳动争议
组成
一般仲裁庭
处理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仲裁庭
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由1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用法
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工会的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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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
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由当事人自愿提交给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
对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在争议中的责 任进行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及裁决的效力
概念
概念: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 理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的人。
特征
种类
法定代理人 制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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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申请的条件
海珠区申请仲裁须知

劳动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仲裁管理制度一、引言劳动是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环节。

劳动是生产的源泉,劳动力是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抵触的一种表现形式,劳动争议对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重要的影响。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解决的主要形式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对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劳动仲裁进行处理。

二、劳动争议的类型1、合同管理劳动关系中可以产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工时、薪酬、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待遇等的规定执行等。

2、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争议。

3、集体合同规定的争议。

4、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所引起的争议。

5、经济补偿争议等。

三、劳动仲裁的定义劳动仲裁是指职工因要求执行或解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定法规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争议等,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通过和解、调解、裁决等方式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过程。

四、劳动仲裁的管理制度1、组织建立(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劳动仲裁管理制度,并定期调整、完善。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的劳动仲裁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劳动仲裁工作的具体落实。

2、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书面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受理的日期。

(3)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定期公开进行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3、仲裁裁决(1)劳动仲裁机构在进行裁决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汇总总结,做出公正公正的裁决。

(2)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4、法律保障(1)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仲裁的适用条件、程序、裁决结果等进行法律保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一般说来,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劳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劳动义务被非法拒绝履行时,才会出现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二,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其三,劳动争议的客体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三个环节构成,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裁两审制,即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最终司法判决的处理体制.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由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如当事人对第一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下面,我们具体看一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三个环节:1.企业调解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调解是当事人为解决劳动争议自愿选择的方式,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劳动法对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并没有强制性条款.但是,根据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发展方向,我们不难看到,企业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对当事人而言比较快捷、方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调解委员会收集的信息,可以及时发现企业在管理方面及执行劳动法规方面的不足,及时改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劳动争议,保护本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其裁决书、调解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一次裁决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仲裁委员会依法办案,具有司法特征,与劳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是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因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时不能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3.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以司法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是司法最终解决劳动争议原则的具体体现,具体说来,就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以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前提,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什么?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什么?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什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自愿调解强制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劳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受理范围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法学分类上称为程序法。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与他人或单位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甚至走诉讼途径,那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小编搜罗了关于这方面的只是,来看一看吧。

▲一、劳动纠纷的特征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

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

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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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在我国,劳动争议预防是指:劳动关系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双方自觉地履行承担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双方之间在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和争议苗头及时相互协调,在劳动法律、法规基础上取得共识和妥善解决。

劳动争议预防说到底,是指预防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享受超越规定的权利以致发生对另一方权益的分割行为。

因此劳动争议预防绝不是不讲原则、不分是非的息事宁人。

离开了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确定或维护,就不能称为劳动争议预防。

当事人一方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又无自知之明,经他人指出后仍坚持不改的,被侵害一方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这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斗争,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正常的民主及法律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劳动争议预防应有的含义。

2.预防劳动争议的措施
预防劳动争议,须企业、工人、政府及社会等多方面协调配合。

预防措施具体如下:
(1)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
无论什么经济类型的企业、发生什么样的争议,都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产生的。

因此,应加强劳动法律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教育。

既要对企业行政领导及有关人员、企业工会干部进行培训或采取其它方法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在处理问题时能依法办事,走上依法治厂,依法管理的道路。

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人的普法教育,使广大工人都能懂法、遵法,在职工中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风气,这样许多争议都可避免。

(2)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细则等
在立法贵宽、执法贵严以及法贵能行等原则指导下,应该尽早、尽快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范并应尽早地颁布实施。

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等是预防劳动争议必不可少的,是有法可依的基础。

(3)劳动关系双方应尽量避免外力介入
劳动关系双方在某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时,任何一方都应避免借助外力来达到目的。

企业一方不得凭借自己的优势要求政府参与,政府也应保持自己的行政中立地位,政府官员不能因自己的偏私而发表言论公开或暗中支持企业,工人也不得借此煽动使不明真相人介入,有些工人也不得借自己的某些特殊关系威胁企业。

尤其是集体争议,双方更应慎重,应就事论事,不能过分渲染争议,也应避免罢工、闲厂等行为的发生。

因此,法律对恶意地介入劳动争议的人或行为应该采取措施。

(4)应建立职工申诉制度
申诉是职工对企业用人单位、企业行政领导及同事所发生的一种不满、不平而希望得到公正、公平及合理解决的一种意见表达方式。

这种制度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同。

协商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争议,但争议当事人之间的面对面可能造成彼此心理的介蒂。

而实行申诉制度,职工向专门的部门倾诉,不仅可以防止管理人员专权滥权,而且工人因管理上所承受之压力与挫折,往往可能过申诉方式得到渲泄及反驳的机会,从而使职工的工作心理与情绪获得平衡,有助于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因此,在我国,工会应当承担起这一任务。

工会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其成员来自群众,又生活在群众之中,由他们倾听职工申诉,发现争议苗头,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和教育,防患于未然,把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可以有效地
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5)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防止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引起的争议。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和工人之间形成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目前,由于许多当事人对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缺乏了解,不懂得当事人之间应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不考虑自己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实行情况,因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很草率,有的合同条款很不具体,很不完备,有的企业还搞了一些附加条件?如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生孩子等。

经过合同审查鉴定,可使不完善的劳动合同得到完善,对那些与劳动政策、法规有矛盾的劳动合同予以纠正,这样就可以防止因实施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同时,劳动部门还应加强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单位和职工遵守劳动政策法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争议隐患,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切实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劳动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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