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告〔2022〕第14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2022-02-21
法定代表人
林奇
王佶
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51310000501782688G
名称
上海市农业青年人才协会
上海市乡村振兴青年人才协会
2022-01-04
法定代表人
刘晓娜
徐豪
业务范围
开展与“三农”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三农”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开展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的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教育培训等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领域的管理和服务。
上海市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51310000501779323L
法定代表人
李倩
吴志勇
2022-01-06
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
51310000501776958K
法定代表人
周杰
金文忠
2022-01-06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友会
51310000501776659M
法定代表人
何星海
张怡
2022-01-06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5131000050177360XQ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3
5
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 号)
1.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 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 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 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 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3. 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 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 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1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
2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1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
1.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 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 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各项工作, 做好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 2015 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 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 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3. 加强协同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 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 营业执照、 “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 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上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7年度)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民政局印制说明一、本报告书按2017年度终止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准确。
二、本报告书在网上填写完毕后,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依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章与传统单位印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年检报告书一经盖上电子签章,将视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意年检报告书的内容。
三、2018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7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点击“盖章提交”,系统将自动加盖电子签章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四、年检服务热线:962200,法人一证通咨询电话:962600。
一、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换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证书的,请前往各级民政部门办理。
管理类别直接登记/双重管理社团类型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日期证书有效期(证书已过期)*凡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请速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络员联系。
发起人情况:个人发起□单位发起□个人单位合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来源:政府资助□单位自筹□个人出资□以上兼有□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所在地街道、镇)联系地址(邮编所在地街道、镇)*未办理住所变更手续的,请速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住所用房情况: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政府提供□自有□租赁□联系人职务__ 手机电子邮件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单位传真是否举办网站是□(单位网址)否□二、会员和机构设置情况(一)单位会员数__________ 个人会员数__________(二)本届理事会起始日期,任期年,理事人数,常务理事人数,监事会或监事______人;秘书处工作人员______人(三)分支机构数,代表机构数:,实体机构数三、人员情况(一)1.工作人员总数 人其中,专职人员(含全日制或签订劳动合同) 人 兼职人员 人 兼职人员中国家机关在职 人 企事业单位在职 人 离退休返聘 人 其他 人2.年龄结构:35岁及以下 人 36——50岁 人51—60岁 人 60岁以上 人 3.学历结构:高中及以下 人 大学本科及专科 人硕士及以上 人 留学半年以上归国人员 人 4.工作人员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 人 持有从事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 5.工作人员中担任区县级以上党代表 人 人大代表 人 政协委员 人(二)负责人总数___________(其中女性数 ) 负责人中具有行政级别:(三)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政治面貌性别文化程度离退休否身份证件和证号电话手机专职/兼职工作单位其它社会职务*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沪工商注〔2015〕231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工商注〔2015〕231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申领告知书2.上海市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28日上海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工作方案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政务水平,加快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暂行)》(办字〔2014〕6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的要求,现就本市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企业登记管理全程电子化,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要意义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沪人社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青年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以下简称“居转户”)通知如下:一、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二、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推荐表样式见附件),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财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7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
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
第六条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
上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办理地址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除浦东新区之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向办理备案手续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海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2017年度)公司名称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情况表— 3 —劳务派遣公司下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表— 4 —分公司基本情况表注: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公司自用员工是指除劳务派遣员工外,本公司直接使用的工作人员数量;3.从事劳务派遣管理的自用员工人数是指在本公司内负责劳务派遣经办业务和派遣员工管理的工作人员数;4.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5.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在用工单位情况表2中,应填写用工单位详细名称,与其在本市各登记部门办理的正式名称相一致;2.用工单位合计总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3.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3.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指派遣员工每月的税前工资;4.各项人数①+ ②+ ③+ ④= 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人);5.各项收入①+ ②+ ③+ ④= 劳务派遣业务年度收入总额(元)。
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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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不变
1、联系技术支持热线,发送传真
2、传真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确的组织 机构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3、修改不是简单替换组织机构 代码,需要重新运算生成校验位
参照:/xxxz/xxtb/201601/t20160118_62851.html
目录
1 党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依据 2 党群机关统一代码的构成及生成 3 党群机关统一代码工作流程
4 党群机关统一代码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5 系统详细业务介绍 6 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办理
初领、补(换) 领、撤销
现场办理。
变更
设立后,取得图片二 维码,通过事业单位 在线上链接地址,网 上办理变更。
敬请等待
党群机关图片码-已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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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初领后,才可以使用二维码图片登录做变更
党群机关图片码-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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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3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机构编制部门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各级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
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2016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机构之间的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具体实施制度,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资金保障。
行政机构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资源”)。
第五条(原则要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共享。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行政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
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控。
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规则(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规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规则1. 基本规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字符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字母只包括A-Z,不包括I、O、Z、S和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数字只包括0-9。
2. 组成要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三个要素组成: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和主体标识码。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由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表示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1-9: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A-H:表示分配给特定的行政区划、产业类型或者登记管理部门。
•J-N:表示大中城市的行政区划,如北京、上海、广州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为9,表示企业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机构类别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由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表示企业的性质、组织形式等。
•1:表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表示企业法人。
•3:表示个体工商户。
示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机构类别代码为2,表示企业法人。
主体标识码主体标识码由6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表示企业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分配的顺序码。
示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为123456,表示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时的顺序码。
校验码由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用于检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正确性。
校验码的计算方法是通过对前面17位数字和字母进行加权求和,然后取结果除以31的余数进行转换,最后得到一个数字或字母作为校验码。
示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校验码为X,表示通过计算前面17位数字和字母后得到的校验码。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地点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请条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机关、事业(含中央在沪)单位。
◆办理材料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2、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3、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机关单位,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事业单位,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另需携带委托收款的《承诺书》,并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完成授权手续;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为以下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采用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另需携带《<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并将以下材料交至工商银行指定网点:(1)《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3)《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7)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沪人社外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30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上海市印发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上海市印发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更好地适应机构改革工作需要,近日,市委编委印发《上海市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针对当前机关代码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赋码类型不完善、程序规定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重点对完善赋码条件和情形、优化赋码程序、强化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代码赋码、应用及管理工作等。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细化赋码条件情形。
近年来,随着党政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国家战略深入推进,机关代码赋码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急需对机关赋码情形进一步补充完善。
《办法》重点对合署办公机构、保留牌子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行政执法机构等13种特殊赋码情形,分别进行了明确。
二是完善赋码工作程序。
《办法》在总结本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机关代码初领、变更、注销等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本市“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提出建立健全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络办事服务系统,提供网上办理及信息查询等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优化便民服务。
三是规范证书使用管理。
针对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广泛应用于各类市场活动的实际,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办法》明确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同时,明确针对特殊赋码情形,其证书限期有效,延期时须提交证书使用情况报告。
四是加强监管工作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作为机关代码赋码发证机关,应加强代码申请办理的工作提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网络监测、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机关代码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同时,《办法》明确应加强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之间的代码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打破信息孤岛,拓展代码信息应用场景。
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服务指南
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服务指南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Shanghai Electronic Certificate Authority center co.,ltd序言上海市政府于2012年2月13日决定在全市实施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以下简称“法人一证通”),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可以为各类法人单位在不同政府部门、不同业务系统在线办事提供统一数字认证服务。
上海市法人一证通身份认证包含数字证书、电子印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等在内,以USB Key作为存储介质,其中数字证书作为实现一证通用的法人网上身份统一标识,在遵循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涵盖了质监、工商、税务、社保等各主要政府部门的业务管理编码,便于各业务系统识别法人身份。
法人单位可以选择使用一张“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办理所有政府部门提供的网上办事项目,也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管理的需求,申请多张法人数字证书,并办理相关业务。
本市所有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及下属机构,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均可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受理服务包括证书申请、证书更新、证书变更、证书撤销等。
序言 (2)一.数字证书申请 (3)1.用户需提交的资料 (3)1.1新申请用户 (3)1.2已有数字证书用户 (4)1.3非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 (5)二.数字证书更新 (5)1.非一证通用户更新到一证通证书 (6)1.1现场更新 (6)1.2.在线更新 (6)2.一证通用户更新 (7)3.其他用户更新 (7)三.数字证书变更 (7)四.数字证书撤销 (8)1.撤销条件 (8)2. 撤销流程 (9)2.1服务网点撤销 (9)2.2用户自撤销 (9)五.服务费用 (9)六.服务网点、电话、网址 (10)一.数字证书申请1.用户需提交的资料1.1新申请用户通过全市各服务网点或访问获得《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表格后携带如下在有效期内的资料前往就近的服务网点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上海率先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
上海率先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
中民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6(0)1
【摘要】2016年1月1日下午,上海举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新证书颁发仪式,为12家新成立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颁发了新的登记证书.国家民
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融、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市税务局、市质监局以及区县民政局、社团局领导,社会组织法人、媒体代表等参加了颁
证仪式.
【总页数】1页(P61)
【作者】中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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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
上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 Social Credit Code, USCC)是我国以往存在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工商登记号、统计登记号等机构号码的综合体,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也叫税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由税务机关核发并载入纳税人登记证所具有的一串数字和字母组合。
在上海,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是不同的,但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同时办理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申请手续。
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如需获取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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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指南(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码的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展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参照适用。
二、事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
三、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
(沪编〔2016〕(三)《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153 号)。
四、受理机构(一)机构名称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二)受理对象市级:1.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2.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其它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区县:1.区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2.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其它应当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三)法律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规定,机关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赋码,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证书。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经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自撤销之日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证书终止。
五、受理数量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一)初领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批准机构批准设立(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
(2)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3)有稳定的机构地址。
3.初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补(换)领证书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1)补领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
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确认原证书遗失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接主体。
(2)换领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申请换领证书。
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证书原件;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证书原件,并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3.补(换)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三)撤销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收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经批准机构批准撤销(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
3.撤销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四)信息变更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1)名称、性质的变更。
因体制调整、职能变化等情况,机构名称及性质需要进行调整,须经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
(2)地址的变更。
单位办事机构地址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3)负责人的变更。
主要负责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原职务,同时按规定程序产生了新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需要进行调整。
3.准予变更的条件符合变更的情形,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本服务采用网上受理、提交书面材料复核的方式。
1.网上申请材料。
按照本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申请单位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受理通过。
2.书面申请材料。
按照本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和顺序,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其中,复印件材料应清晰,并加盖机构公章;网上申请材料打印后形成的书面申请材料,须与网上提交的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目录1.初领(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2)未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2.(换)补领证书(1)换领证书(2)补领证书3.撤销4、信息变更(1)机构名称、性质(2)机构地址注:以上材料均提交一份。
提交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本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填写说明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2)机构名称: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本机构全称。
(3)机构性质: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机构性质。
(4)机构地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5)负责人:填写本机构负责人姓名。
(6)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成立文件上的机构名称及文号。
(7)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8)机构公章、负责人、日期:加盖本机构公章、签名、注明日期。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生成,核对是否与本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3)现登记信息:(系统生成,核对是否与本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刊载事项一致)。
(4)拟变更信息:填写需要变更的事项,不变不填。
机构名称: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本机构全称。
机构性质: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机构性质。
机构地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负责人:按照任职文件,填写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
(5)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填写批复文件上的批准机构名称及文号。
(6)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7)机构公章、负责人、日期: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
3.相关证明文件(式样)(1)《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填写说明A、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B、证明须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情况说明》填写说明A、遗失证书原因,须按有关要求如实填写。
B、证明须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
八、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1.市登记管理机关地址:高安路19号中楼401室、403室邮政编码:2000312.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地址:详见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首页底部“联系我们”(二)接收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九、基本流程(一)初领、补(换)领证、撤销。
1.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初领、补(换)领证、撤销申请。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由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负责。
2.受理。
符合形式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赋码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即时说明原因。
3.复核。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形式、文字再核对。
4.发证(补换领证、收缴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为申请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补换领、收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信息变更1.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由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盖章确认。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负责。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
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复核。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复核。
4.发(缴)证。
登记管理机关为材料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缴变更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十、办理时限申请符合要求,网上受理通过后,打印书面材料至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相关材料复核,复核无误,当日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二、办理结果机构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即为机构存续期间唯一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三、结果送达通过现场、电话、短信等途径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证书。
十四、咨询途径(一)市登记管理机关1.现场:高安路19号中楼401室、403室2.电话:64740736,647407793.网站: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二)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详见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首页底部“联系我们”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市登记管理机关1.办公地址:高安路19号中楼401室、403室2.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二)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详见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首页底部“联系我们”十六、公开查询上海机构编制网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IP地址:218.242.131.175附录1 申请材料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机关□群团□其它□初领□换领□补领□撤销□注:表格中登记信息需对外公开,请申请机构确保信息非涉密。
1-2 信息变更申请表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机关□群团□其它□注:表格中登记信息需对外公开,请申请机构确保信息非涉密。
附录2 相关证明材料2-1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机构地址确认证明我单位办公住所在市(区/县)___路(街)____ 号____室,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为:□我单位自有房屋□我单位租赁房屋,出租方为。
□国家划拨房屋□其它情况(加盖公章)年月日2-2证书遗失的情况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情况说明(补领证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因本单位(原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不慎遗失,特申请补领(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因证书遗失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并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保管,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特此说明。
(加盖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