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示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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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1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落实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积极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2005]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4.11【实施日期】2005.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8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部队驻穗及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城乡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支援目标指导思想:坚持和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支援目标:建立二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卫生院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卫生院管理制度,提高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具体安排(一)省人民医院等省属、部属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及厅直三级医院除继续贯彻《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县医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粤卫〔2003〕358号)要求外,每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所一般卫生院。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范围1. 双方将在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设备共享等方面进行合作。

2.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医疗救援、医疗科研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合作内容1. 医疗技术合作1.1 双方将开展医疗技术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互访学习。

1.2 双方将共同研究和推广新的医疗技术、新的诊疗方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人员培训合作2.1 双方将组织医疗人员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

2.2 双方将共同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3. 医疗设备共享3.1 双方将共享医疗设备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设备利用率。

3.2 双方将互相借用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救援和诊疗需求。

4. 疾病防控合作4.1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4.2 双方将互通疾病监测信息,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5. 医疗救援合作5.1 双方将建立医疗救援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

5.2 双方将共同组织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 医疗科研合作6.1 双方将开展医疗科研项目合作,共同推动医学科研的进步。

6.2 双方将共享科研成果,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合作机制1. 双方将建立协作机制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

2. 双方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合作经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3. 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医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1. 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合作内容,共同推动合作事项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合作事项引发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粤卫办[2014]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粤卫办〔2014〕1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原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4〕5号)精神,结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基础篇),为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护理工作质量,我委组织专家对《2009年度静脉治疗护理等安全质量目标》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附件: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目录1、急诊护理专科2、危重症护理专科及ICU3、心血管护理专科及CCU4、呼吸护理专科5、肾脏病(血透、腹透)护理专科6、糖尿病护理专科7、老年护理专科8、神经护理专科9、助产及母婴保健专科10、新生儿护理专科11、骨科护理专科12、肿瘤护理专科13、造口伤口护理专科14、外科护理专科15、精神护理专科16、静脉治疗护理专科17、医院感染管理专科18、手术室护理专科19、消毒供应中心护理专科护理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一、急诊护理专科安全质量目标(一)规范院前急救管理,提高院前急救的应急反应能力。

1.建立及完善120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粤府办〔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5日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持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健康保障。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医疗卫生服务更加系统连续。

到2035年,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享有更高品质的全生命周期卫生健康服务。

二、促进资源扩容与配置优化,提升现代化服务能力(一)建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

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强基工程,加大基层、边远地区和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扶持力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函[2016]90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6〕90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委):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补助经费2016年我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40元提高至4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并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人数。

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助经费,2016年中央对我省补助7.5元/人,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列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的地区见粤财社〔2012〕91号)补助20.25元/人(对江门开平、台山补助14.175元/人),其余经费,由市、县财政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各地要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原则,确保基层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市要加强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尤其是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县(市、区),有关地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督导落实补助资金,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45元并及时到位。

2016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省政府已将其列为省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之一来强化督导落实,并建立月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每月及时向省报告资金到位情况。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
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5]2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粤卫函〔2015〕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汕头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意见》中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武警部队《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33号)和《关于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武警部队医院机构工作情况的通报》(武后〔2015〕17号)文件精神,制定此机制。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X大精神,落实国家、军队医疗体制改革和武警部队关于加强卫生建设的要求,通过推行警民医疗资源深度融合发展,以提升武警XX省总队基层卫生体系建设为主导,以地方医疗机构协作为依托,集中发挥警地医疗资源保障优势,提高部队医疗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武警XX省总队官兵看病就医问题。

二、工作目标依托地方和部队医疗资源,建立学科建设帮扶、人才培养协作、就地医疗保障“三项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

地方支援单位每年为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帮带一项医疗急需业务、培养一支人才技术团队、新增一个医疗服务项目,全面提高武警XX省总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官兵医疗需求。

三、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与武警XX省总队建立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成立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和武警XX省总队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司令员为组长,后勤部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部长为副组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基层卫生处、科教处、人事处、省属医院、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武警XX省总队医院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和推进警地医疗保障协作工作;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和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

四、协作原则(一)科学指导、分工协作。

省卫生健康委和武警XX 省总队联合制定实施规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警地协作工作进行指导。

武警支队、中队和各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协商,分工协作实施。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

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

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6]1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10.28【实施日期】2016.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6〕1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制定的《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通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1次会议审议。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残联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6〕23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立,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配合机制协议(范本)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配合机制协议(范本)甲方(地方提供配合医疗机构):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实力,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商议,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配合医疗机构义务(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按照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配合工作。

(二)每年按照新兵入伍、老兵退伍、时节变换等特别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情等任务,按照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询问、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看法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张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情等紧张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待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讨论制定进修方案,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举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养、诊疗水平、防病治病实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担当,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担当。

(四)协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相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配合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情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府办[2011]3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粤卫函[2012]24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粤卫函[2012]24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护理等6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粤卫函〔2012〕24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成立广东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广东省护理学会;成立广东省麻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成立广东省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立广东省消化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立广东省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立广东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广东省人民医院。

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见附件1-6(排名不分先后)。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挂靠医院要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确保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正常运转;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认真履行《办法》职责,负责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施,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全省本专业质量。

同时,要定期向我厅报告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为我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完成我厅下达的其它各项指令性任务。

附件:1. 广东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2. 广东省麻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3. 广东省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4. 广东省消化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5. 广东省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6. 广东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1广东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张振路(广东省护理学会)副主任:成守珍(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惠根(广东省人民医院)陈伟菊(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秘书:于萍(广东省护理学会)专家组成员组长:张振路(广东省护理学会)副组长:张广清(广东省中医院)黄美凌(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刘立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谢红珍(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潘继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王惠珍(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李漓(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张莉(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成员:冯晓玲(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全小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张积慧(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覃惠英(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周丽华(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周晓舟(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林岩(东莞康华医院)蓝宇涛(广东药学院护理学院)李美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陈妙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罗彩花(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候雅蓉(广东省口腔医院)勘萍(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尤黎明(中山大学护理学院)关丽婵(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陆新容(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吴素虹(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马晓华(深圳市人民医院)应文娟(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附件2广东省麻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古妙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副主任:赵国栋(广东省人民医院)黄文起(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徐世元(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杨承祥(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秘书:肖金仿(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肖婧昕(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古妙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副组长:施冲(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彭书崚(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肖晓山(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招伟贤(广东省中医院)黑子清(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成员:陈秉学(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欧阳葆怡(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钟亮(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佘守章(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靳三庆(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曾维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曹铭辉(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朱新运(解放军第458医院)董庆龙(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黄焕森(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李雅兰(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马武华(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许立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利民(北京大学深圳医院)陶明哲(深圳市人民医院)乔瑞冬(珠海市人民医院)张志刚(中山市人民医院)姚业兴(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程明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晓枫(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林跃华(梅州市人民医院)附件3广东省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曾进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王丽娟(广东省人民医院)徐安定(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洪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秘书:范玉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巧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曾进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组长:胡学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盛文利(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潘速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潘小平(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成员:彭英(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彭福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刘振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洪铭范(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邵明(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庆春(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许治强(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张素平(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庄伟端(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李龙宣(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俞万香(梅州市人民医院)肖卫民(东莞市人民医院)褚晓凡(深圳市人民医院)文学(阳江市人民医院)吴文军(中山市人民医院)钟建新(江门市中心医院)附件4广东省消化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陈旻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姜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陈其奎(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王启仪(广东省人民医院)聂玉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秘书:邢象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陈旻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组长:沙卫红(广东省人民医院)张亚历(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林漫鹏(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王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刘锦涛(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成员:曾志荣(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初俊(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毛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杨见权(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舒建昌(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陈学清(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赵亚刚(广州军区总医院)、邹兵(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王立生(深圳市人民医院)陈惠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崔西玉(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尹合坤(江门市中心医院)龚飞跃(珠海市人民医院)周宇(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郑永平(汕头市中心医院)刘玉杰(东莞市东华医院)彭侠彪(中山市人民医院)王胜炳(梅州市人民医院)彭铁立(清远市人民医院)全红(韶关市铁路医院)附件5广东省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主任:王深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汪建平(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陈规划(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区金锐(广东省人民医院)黄宗海(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何晓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汪谦(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秘书:陈创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松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东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组成员:组长:王深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组长:王捷(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黄祥成(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林锋(广东省人民医院)雷建(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张百萌(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王存川(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员:陈德(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曹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余小舫(深圳市人民医院)余元龙(中山市人民医院)陈小伍(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杨扬(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彭俊生(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兰平(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张玉新(广州军区总医院)李升平(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许瑞云(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戎祯祥(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医院)陈汝福(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彭和平(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简志祥(广东省人民医院)万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卫洪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甄作均(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周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王建南(粤北人民医院)附件6广东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成员名单顾问:曾国洪(广东省人民医院)汪能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主任:侯铁英(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邓子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钟晓祝(南方大学珠江医院)林锦炎(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孙树梅(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秘书:张友平(广东省人民医院)成员:朱会英(广州军区总医院)邓启文(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刘大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罗盛鸿(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莫凡(广东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郑少瑜(汕头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陈小苹(广东省人民医院)黄少宏(广东省口腔医院)刘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徐凤琴(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赵擎宇(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何浩(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丽芬(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洪小京(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杨健(深圳市人民医院)梁振涛(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王丽娟(粤北人民医院)蒋红霞(顺德区人民医院)钟振峰(中山市人民医院)杨文(东莞市人民医院)黄惠根(广东省人民医院)朱杏花(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梅娟(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结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粤卫办[2015]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5〕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院:为加强对口支援工作,提升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处。

联系人:郭未艾,联系电话:020-83813425。

2015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48号),现就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为指导,按照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的原则,围绕县域内住院量占比达到90%左右的目标,加快构建珠三角6市对口支援粤东西北8市、41家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58家县人民医院的纵横双轴贯通的支援体系,着力加强以人才、技术、专科为核心的综合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统筹整合全省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建设发展优势,加大对全省县人民医院的支援力度,着力建立明确的帮扶关系,形成完善的对口支援网络,加快提升县人民医院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粤卫[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3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年12月7日以粤府〔1995〕10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评审不合格;(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五)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2.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五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4.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办[2014]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团队职责分工指引及运作流程的通知(2016修订)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卫办〔2014〕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为推进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在家庭医生式服务、医联体平台基础上探索建立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序就医格局,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全科团队模式下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团队职责分工指南(试行)》、《广东省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地区实施双向转诊管理指南(试行)》(见附件1、2),作为指导我省城乡试点地区开展工作的配套性文件之一、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基层指导处。

其他非试点地区参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全科团队模式下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团队职责分工指南(试行)2.广东省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地区实施双向转诊管理指南(试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附件1广东省全科团队模式下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团队职责分工指南(试行)家庭医生是家庭医生式服务的签约主体。

在城市是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为主体;在农村是以规划设置的村卫生站乡村医生为签约主体。

通过组建全科服务团队分工协作和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工作。

每个团队负责3-5个居委(行政村)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

城市社区应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团队为主体,(全科)医生、护士和公共卫生医生共同分工协作完成。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粤卫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指引》制定本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属地原则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委医政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

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卫[2003]271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卫[2003]271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卫[2003]271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现将《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意见》要求确定本地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思路。

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00三年九月八日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根据省政府及省编办有关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的意见,我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已由省农业厅划归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增设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并已正式开展工作。

鉴于今年我省落实省人大议案、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任务仍然较重,现就近期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理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关系为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受机构变动影响,各地要抓紧理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关系。

各级卫生局要主动向政府及编办、农业局等部门提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主动协调好各方关系,把新的管理体系建立起来,尽快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为实现今年省确定的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市一级应在9月份完成移交工作,县一级的职能移交也要同步进行,最迟应在10月份完成移交工作。

不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是否已经交接,各级卫生局都要提前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把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卫生工作的内容,要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合作医疗,指定专人负责衔接有关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任务,提出有关工作的意见。

二、继续落实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人大议案今年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全面建立以政府牵头组织、保大病住院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普遍建立起来,覆盖全省广大农村,并进一步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

编号: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乙方:年月日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当地合作医疗机构):乙方(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医疗救治问题,提高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武警总队《转发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通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地方合作医疗机构的义务(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武警总队的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重点开展紧急医疗技术援助,重点开展人员培训,开展以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合作。

(2)每年根据新兵入伍、退伍军人退役、季节变化、部队应对突发事件的任务等特殊时间段,派专家到武警支队进行医疗巡回、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技术援助等工作。

,并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急诊绿色通道。

武警支队在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得到优先待遇,享受医疗优惠。

(3)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每年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继续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精、诊疗水平和疾病防治能力;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师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新技术、新服务,并结合实际情况扩大工作范围。

(五)当地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驻地官兵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职责(1)严格落实警地联合应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军医支援突击队在应急救援和救灾中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当地医疗机构在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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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1352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示范协议)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
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
(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及时向地方医疗机构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四、其它事项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双方
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本协议书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盖章):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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