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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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
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具体要求:
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督办责任人是联社领导班子包片责任人,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督办责任制,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分片逐笔落实督办责任,负责督导该笔贷款的清收工作,该笔贷款回收状况计入该领导的考核内容。
6.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在对不良贷款充分调查、
分析基础上,每笔不良贷款必须由清收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共同研究确定最适合的清收方式,如遇额度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联社领导包片责任人将共同参与,并在工作实践中加以优化调整。
7.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确保台账中录入的五级分类形态应与信管系统中贷款分类形态保持一致。
8.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合理承包、分配联社班子成员清收任务,逐笔落实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采取“销号制”考核,清收一笔、消除一笔。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
第六条不良贷款要采取多种方式,分类清收。
(一)直接清收。对债务关联人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直接向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二)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是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有担保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三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四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五是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三)借助社会力量清收。一是合力清收。在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二是依靠政府力量清收。对涉政不良贷款,协调各级政府落实债务,偿还利息,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做出可行的贷款偿还计划,也可采取分解、转移债务的办法,利用政府有权处置的房产、荒山、荒沟、荒滩、荒地、林地的使用权等有效资产评估后作价给予抵贷。三是风险代理清收。对于直接追偿难度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长、情况复杂的,通过与受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理清收。四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对于自身无法处置的不良贷款,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进行处置。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
(四)“二个专项”清收。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打击”工作,对涉嫌贷款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资料。重点对基层信用社已胜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及时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力度,对新起诉贷款要协调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尽早执行。
(五)债务重组。对于债务重组价值大于其他处置价值的不良贷款,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与不良贷款债务关联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构成贷款的各要素(借款主体、期限、利率、担保等)进行调整并做出新的还款安排。
(六)以资抵债。对于债务关联人无法足额或完全丧失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能力,只能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债权的不良贷款,通过协议或经法院依法裁决,债务关联人或第三方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
(七)呆账核销。对经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经批准后利用拨备进行冲销。不良贷款核销后,应严格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继续追索。
第四章责任划分
第七条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