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__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肇州联社清收大队管理办法
肇州联社清收大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治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全面提高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促进资产的良性循环,依照省、市联社总体要求,结合肇州联社清收治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专业清收不良贷款是指基层社、部上报交由清收大队专业清收的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和逾期贷款及差不多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三条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治理坚持“内部剥离、两级治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清收坚持“专业清收、绩效挂钩、多收多奖”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第五条关于基层社、部上报专业清收不良贷款,县联社成立专业组织,实行专业清收,进行专门治理、专项考核,即联社成立清收大队,具体负责基层社、部上报专业清收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六条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项考核”的总体要求,按照业务与人员相匹配、总量与占比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专业清收机构,明确职责定位,配备清收人员,实现由治理向经营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向利用市场机制转变、由以基层社处置为主向联社集中处置为主转变的经营治理模式。
第七条清收大队的要紧职责:一、负责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集中清收,分类清收处置。
按黑农信联发[2011]110号文件《全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战活动方案》综合运用各种清收措施,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
二、负责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金融债权治理和爱护,依法保全信用社的信贷资产。
三、负责基层社、部上报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
四、负责差不多或者将要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依法诉讼,通过清收大队负责与人民法院结合,力争早审理、早判决、早执行、早办结,尽早并尽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五、负责基层社、部上报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八条通过择优选用,调入专业清收机构的人员,具体由清收大队进行治理与考核。
第九条联社为清收大队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凡基层社、部上报专业清收的不良贷款,原贷单位据实建立统一的治理台账,并明确专人保管原始档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最新) 精品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文章作者: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8月30日17:5xx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贷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责任清收人系市联社在职职工,特指的除外。
第三条责任清收贷款的界定一、责任清收贷款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和资金营运部确认,并报联社审贷会通过.二、责任清收贷款的确认范围:一是对全辖各分支机构的所有贷款进行界定。
二是对主任或信贷人员等离任、离岗、退休、退养、调动时贷款进行确认。
三是对全辖所有人员担保、承贷的贷款进行确认。
三、责任清收贷款确认的结果,由责任清收人签字或联社审贷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责任清收人逐笔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依据.第四条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办法一、至考核期前未到期贷款按贷款到期日作为考核任务,违规贷款限期收回.至考核期前已属不良贷款,由联社资金营运部根据借款户的实际情况,核定收回期限。
二、联社资金营运部依据已确认的责任清收贷款额、责任清收人、限定收回期限建立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台账,实施专项序时考核.三、对责任清收贷款实行按季滚动考核,限期内未收回责任贷款按10‰扣罚,挂钩考核的资金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在清收责任人所在信用社上划联社的考核资金(***元/每人·月)中扣除。
如果信用社按季综合考核后不能足额拿回考核资金,差额部分由所在信用社在清收责任人工资中弥补单位考核资金,对清收责任人考核资金的扣罚每季度以****元为限,不足部分在责任人年终收入中补扣,直到扣足为止,考核被扣款项全额上划联社。
四、序时考核扣发的工资收入在责任清收贷款本息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返还,至当年末仍未收回责任清收贷款的,其扣发的工资收入等将用于抵还责任清收贷款。
五、责任清收人在最后期限内仍不能收回其责任清收贷款的,除用工资归还贷款以外,联社将向责任清收人下发清收告诫书,并视其清收表现和清收实绩作出是否给予下岗、辞退等行政处罚决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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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办法一、不良贷款分类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我行全部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已核销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五级分类中的不良贷款是指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不良贷款清收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一是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二是借助社会力量清收,在逃废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三是集体清收,今年我行将不良贷款的清收作为工作重点,将定期组织精干人员对重点行、重点人员的不良贷款进行集中清收,确保时效。
四是外包清收,对部分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特别是逾期年限较久、不易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打包作价委托行内外机构或人员代理清收。
三、不良贷款考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基层支行行长(主任)负责制,以支行为单位,按月考核,按季兑现。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为更有效地增强基层支行在不良贷款管理上的责任心,基层支行行长、信贷副行长、信贷员每月从工资中分别扣除2000元、1000元、1000元用于不良贷款考核,当年新增逾期贷款超过30万元(含)两个月没收回的,该项考核款全部扣完;当年新增逾期贷款超过50万元(含)两个月没收回的,对该支行的领导班子进行诫免谈话;当年新增逾期贷款超过100万元(含)两个月没收回的,对支行行长及副行长进行降级使用,支行行长享受副行长待遇,副行长享受信贷组长待遇,尽职免责除外(以总行认定为准)。
当年新增逾期贷款在考核期间压降至30万元(不含)以内的,返还所扣款项,待遇恢复,超过两个月且过年度的所扣款项不再予以返还。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2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办法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更有效地处理不良贷款问题,保护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规定了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了什么样的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规定了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各种措施清收不良贷款,比如通过催收、诉讼、拍卖等方式进行清收。
3. 清收管理制度: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内部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追偿、风险防范、审查程序等。
4. 监督与检查: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程序,以保证清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处理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明确了处理不良贷款所需的资金来源,包括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国家的资金支持等。
通过制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对信用社的风险和影响。
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2)精选2篇(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是指农村信用社对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清收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办法中的内容:1. 定义和分类:清收管理办法应明确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便农村信用社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贷款需要进行清收。
2. 清收程序:明确清收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催收通知、上门拜访、调解协商等。
同时,也应规定清收的时限和权利义务。
3. 法律依据:清收管理办法应参考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清收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减免和豁免: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可能包括减免和豁免不良贷款的规定,以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5. 监督和评估:规定清收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清收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_总结完整版
《不良贷款清收措施》不良贷款清收措施(一):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推荐清收不良贷款一向是困扰我旗联社信贷业务工作的难点。
因此,今年年初,我们针对辖内各网点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越来越大的问题,对各网点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透过全面调查了解,对各网点构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类归纳。
现就对清理不良贷款中构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思索与探讨。
一、不良贷款现状及成因透过对全辖各网点不良贷款清理核实,截止四月末,共统计信贷职责人84人,2527笔、3229。
94万元,其中:逾期贷款835。
57万元、占比25。
87%;呆滞贷款2389。
85万元、占比73。
99%;呆帐贷款4。
52万元、占比0。
14%。
由于不良贷款构成原因种类繁多,其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1、苏木乡镇及二级单位办三产构成的不良贷款,分布在全旗5个苏木镇政府。
其原因是:过去信用社与当地政府一向有业务往来关系,并且政府在有经济困难时,信用社给予必须贷款支持,如职工发工资、办三产等。
2005年撤乡并镇,由原十二个苏木乡镇合并为现有的六个苏木镇,因机构整合,人员调整等因素,撤乡并镇后苏木镇财政收入主要依靠旗财政划拔为主,主要用于办公及工资费用支出,其它经费来源甚少,不足偿还信用社贷款,造成遗留问题一向未能解决;2、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构成的不良贷款,由于职责人调离信用社,没有对经办的贷款全部进行清收,继任者也没对调离人员的贷款进行后续的清收工作,造成目前现状;3、职责人已故构成的不良贷款;4、下岗员工构成的不良贷款。
主要因工作考核、考试后,不适合在信用社的工作下岗,下岗后不配合信用社做好贷款清收工作,构成的不良贷款;5、群众分摊无职责人,构成的不良贷款。
主要是1981年至1990年之间遗留在信用社,因属于群众贷款分摊给个人,由于年限较长当初办理手续人也无法落实,核实贷款户难;6、农行营业所划转构成的不良贷款。
主要构成的原因是由于农业银行营业所撤并划转给信用社后,部分难以清收的贷款;7、违规发放贷款构成的不良贷款。
(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市区农村信⽤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不良贷款清收⼒度,提⾼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台账⽇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台账格式建⽴“⼋个逐笔”⼿⼯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逐笔落实清收责任⼈、逐笔落实管理责任⼈、逐笔落实督办责任⼈、逐笔落实清收⽅向和⽅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以信⽤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
原责任⼈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审查⼈、审批⼈,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员的,联社将组织⼈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责任⼈不因⼈员变动等因素⽽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
清收责任⼈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员,应由信⽤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持清收责任⼈开展⼯作。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构架第三条队伍组建。
支行成立“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体系。
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
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XX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五)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六)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主要包括:按照支行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支行内推广;(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
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六)负责定期向支行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七)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五)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包括清收队员自身此类贷款);(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市联社将金额较大、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委托给联社以外的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有权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市联社难以收回的“两呆"贷款或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置换的“两呆”贷款.第四条受市联社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风险共担,权责分明。
第六条市联社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将不良贷款分为有财产可执行、无财产可执行、贷款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三种.并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具体如下:(一)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清收难易程度,有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9%;无财产可执行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2%;已诉讼时效或借款人下落不明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5%;(二)2007年1月1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责任清收的办法,一般不能风险代理,确需实行风险代理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8%的比例确定,并按本办法规定逐级备案审查。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XXXX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X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拟风险代理清收的单笔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贷款,市联社应认真研究确定风险代理清收的计酬比例,并逐笔填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审查备案表》(附件1),连同贷款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代理清收可行性方案报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XXX联社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九条经审查同意实行风险代理的,市联社应首先就拟风险代理贷款的有关情况在XXXX联社指定网站上公开招标或在相关媒体公开招标。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风险代理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投资)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规范风险代理清收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代理清收是指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同)将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委托给社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并获取约定比例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含应收未收利息)是指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或盘活的可疑类贷款(须认定为可疑类贷款1年以上)和损失类贷款,以及表外已核销、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投资是指形成于2005年6月30日以前、县级行社依靠自身力量确实难以收回、且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及其应收未收利息。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胜诉案件执行程序启动1年以上仍没有清收到位的不良贷款,也可列入风险代理清收范围。
其他不良贷款(投资)不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确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必须由县级行社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查备案。
第四条县级行社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投资),必须是已进行责任认定且责任追究到位的贷款(投资)。
第五条受县级行社委托对不良贷款(投资)进行风险清收的组织和个人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清收能力;(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下列组织和人员不得作为风险代理人:(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及其近亲属、与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二)有违法违纪记录的组织或个人;(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组织或个人;(四)拟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及其近亲属;(五)其他不宜作为风险代理人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本金优先、兼顾利息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代理清收计酬标准第八条对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贷款风险和收回可能性的大小,逐笔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风险代理及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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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
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
督办责任人是联社领导班子包片责任人,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督办责任制,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分片逐笔落实督办责任,负责督导该笔贷款的清收工作,该笔贷款回收状况计入该领导的考核内容。
6.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
在对不良贷款充分调查、分析基础上,每笔不良贷款必须由清收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共同研究确定最适合的清收方式,如遇额度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联社领导包片责任人将共同参与,并在工作实践中加以优化调整。
7.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
确保台账中录入的五级分类形态应与信管系统中贷款分类形态保持一致。
8.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合理承包、分配联社班子成员清收任务,逐笔落实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采取“销号制”考核,清收一笔、消除一笔。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第六条不良贷款要采取多种方式,分类清收。
(一)直接清收。
对债务关联人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直接向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二)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是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是有担保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
四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是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三)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是合力清收。
在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是依靠政府力量清收。
对涉政不良贷款,协调各级政府落实债务,偿还利息,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做出可行的贷款偿还计划,也可采取分解、转移债务的办法,利用政府有权处置的房产、荒山、荒沟、荒滩、荒地、林地的使用权等有效资产评估后作价给予抵贷。
三是风险代理清收。
对于直接追偿难度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长、情况复杂的,通过与受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理清收。
四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
对于自身无法处置的不良贷款,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进行处置。
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
(四)“二个专项”清收。
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打击”工作,对涉嫌贷款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资料。
重点对基层信用社已胜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力度,对新起诉贷款要协调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尽早执行。
(五)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重组价值大于其他处置价值的不良贷款,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与不良贷款债务关联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构成贷款的各要素(借款主体、期限、利率、担保等)进行调整并做出新的还款安排。
(六)以资抵债。
对于债务关联人无法足额或完全丧失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能力,只能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债权的不良贷款,通过协议或经法院依法裁决,债务关联人或第三方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
(七)呆账核销。
对经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经批准后利用拨备进行冲销。
不良贷款核销后,应严格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继续追索。
第四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
第九条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明确落实责任人,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是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对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
经办责任人是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十条办理贷款时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如岗位交流,原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变。
交流后的信用社主任为管理责任人,管户信贷人员为清收责任人,与原经办责任人共同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十一条农户不良贷款。
信贷人员对所发放的农户贷款包放包收,形成不良贷款的,办理贷款时的信贷人员为主责任人。
第十二条非农户不良贷款。
(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形成不良贷款的。
办理贷款时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主责任人。
(二)超信用社审批权限形成不良贷款的,办理贷款时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主责任人,联社按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认定时存在特殊原因的,根据办理贷款业务时的具体情况认定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有异议的上报联社复议。
第十四条对已起诉的不良贷款,先落实责任人暂不追责,待法院执行后,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对损失部分进行追责,未形成损失的不予追责。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无违规操作且未形成损失的不良贷款,可尽职免责。
第十六条对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追责。
第十七条对因违规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将按《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计酬和奖励标准第十九条按不良贷款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计酬和奖励标准:以风险状况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计酬和奖励标准越高;风险状态相同,按形成的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计酬和奖励标准越高。
实收额是指实际收回贷款本息额剔除处置费用后的额度。
第二十条现金方式收回已核销和已置换表外的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为实收额的50%。
第二十一条现金方式收回损失类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上一包为实收额的40%,二包为实收额的25%。
第二十二条现金收回可疑类不良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上一包为实收额的30%,二包为实收额的15%。
第二十三条现金收回次级类不良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上一包为实收额的20%,二包为实收额的10%。
第二十四条以非现金方式处置盘活不良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物、重新落实有效保证担保的,待抵(质)押物处置变现和保证人代偿金额到账后,按照上述相应计酬和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1、本奖励提取标准必须是在贷款五级分类真实的情况下才可提取,分类不准确的可按真实类别档次提取奖励。
2、信用社集体行为收回的不良贷款不予奖励。
3、违规责任性不良贷款原则上不给责任本人奖励,但可提取绩效工资,对非责任人收回可以奖励。
4、让利收回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给清收人奖励,特殊情况可以奖励。
5、由内部职工自贷、担保、引荐、介绍而形成的不良的贷款不予奖励。
6、对于由案件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需要由公、检、法等部门协助清收的,不受贷款年限限制,视清收的难度及损失程度给付清收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的计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额的20%。
7、对本息实行不同奖励标准的,对收回利息的奖励必须是在先收本金的前提下奖励。
8、清收处置历年转贷的不良贷款,在原始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可按照不良贷款还原后的初始贷款发放时间确定奖励标准。
对原额度转贷后增加贷款额度的贷款,按照增加时间段划分确定奖励标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