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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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统一规定
版本号:V1.1 前言
本规定由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批准。
本规定由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技术部解释。
本规定编制单位为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技术部。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管理,保证建设各阶段的质量
和可控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萝岗新城建设指挥部管辖的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配
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
本规定不包含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含对中标人深化设
计阶段技术资料的一般要求。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2 招标要求
本节招标要求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当与招标文件要求低于本规
定时以本规定为准。
投标前,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技术文件,如发现文件中有疑问或矛盾之处,应立即向招标方询问,提请招标方补充和澄清,否则按业主的实际要
求理解执行。中标后,业主不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当造成费用
增加的任何要求,同时,亦不因此而减轻投标人对实现招标文件要求应负
的责任。
智能化招标的技术要求文件是作为智能化图纸的补充,是对设备的技术要求作补充说明。如与设计图纸有矛盾之处,应以技术要求为准。如技术要求对同一种要求有不同表述时,应以业主解释的最高标准和要求的表述为准。
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标以完全满足技术性能指标和全面实现系统功能为最终目标。投标时,投标人选择的产品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结构、组成、技术性能指标以及功能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对系统功能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推荐品牌范围内选择产品,并不因投标人的这种选择权而减少投标人对实现系统功能应负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开项的原则,并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清单的数量报价。
清单项目开项的原则是:投标的设备清单开项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这种开项的增加仅限于项目“子项”,且项目开项应以设备最小包装为单位。如果一个项目功能由多个设备组合才能实现时,这些设备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子项”分项列明,报价应计入总价。如果一个设备由多个项目组合而成并实现全部要求的功能时,可选择一个主要项目报价,其它项目可不报价,但必须在其“备注栏”说明其功能由哪个项目实现,且不得取消和改变项目的序号。没有单独列项但是完成系统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应在《补充设备清单》中列明且计入总价。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响应,不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
如果设计图纸数量与设备清单数量有差异时,以图纸数量为准,除非设备技术要求文件中作了明确要求的应以技术要求文件为准。当设计图纸数量多于设备清单数量时,多出部分应在《补充设备清单》中列明,且计入总价,中标后经设计和业主确认后在深化设计时补充进入深化设计清单中。当设计图纸数量少于设备清单数量时,可不予修改设备清单数量,但应在《补充设备清单》中列明(数量以负数表示),且计入总价(合计以负数表示),中标后经设计和业主确认后在深化设计时核减。
投标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技术文件的所有要求,所提供设备的品质、性能和使用寿命至关重要。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现行主流的、技术成熟的(具有三年或以上应用案例),配套软件版本必须是最新的、
且具有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招标人不接受为此次投标单独设计、配置的设备。
投标书必须对技术规格书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逐条进行应答,明确说明能否满足,有差异处,应给出偏离并提出建议,任何与用户需求书的偏离都必须列入《偏离一览表》中。未作应答的条款,将被视为不满足该项技术要求。如果投标人承诺满足要求的设备,经业主和设计人验证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时,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业主有权要求中标方无条件更换为满足使用要求的设备,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技术条件书中所提出的设备技术标准是可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套满足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配套服务,如在技术文档中未予提及而又为系统开通、测试、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设备,则该设备应包括在其标书合约范围内,而不能构成本合同额外费用增加。如该设备是独立包装或具有独立的型号时,必须在投标清单中以项目子项的形式分项列明,以备验收清点核对之用。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投标人必须满足。如果有任何设计和制造的标准在技术参数文件中未做规定,投标人应向业主说明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规格和推荐的标准,清楚地描述其替代产品的性能指标。当投标人推荐的标准等同或高出技术要求书中所列的技术要求时,招标方才能接受这个(推荐的)标准。
投标人须根据技术需求书的要求及国标,设计及供应招标范围内的系统,工作包括系统供应、安装、接线、测试及试运行。系统须依照制造厂商的规范要求进行布线及安装,并须保持最佳的运作状态。
系统设备须包括实现所有功能要求的必须组件,如电线、电缆、供电组件、降压变压器、连接组件、末端电阻及一切附件,并包括完成这些功能所必须的施工费和所有的服务。系统设备均须最新型号,其中需更换的零部件及配件必须保证在保养期终了后的五年期间可得到供应。
中标人必须提供实现系统功能的所有布线,包括电线槽、电线管、安装底盒、支架、支线、软管及其附件等在内的供应及安装,并应能保证所预留的电线槽/电线管符合本系统布线的要求。电线槽/电线管(除预埋
部分)均由中标人供应及安装。预埋电线管则由综合机电承包单位供应及安装,中标人须根据设计图纸复核及提供技术指导。
综合机电承包单位负责提供电源,从该电源至中标人的设备和布线由中标人供应及安装。倘若综合机电承包单位提供电源插座数量不能满足弱电装置的用电需求,中标人须自行提供足够的分电源装置。分电源装置方式须经设计单位审批方可采用。
2 工程内容
本次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软件、工具、备品备件、资料的提供;运输、装卸及其现场贮存;系统安装;应用软件开发;系统调试;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系统试运行,系统参数优化;系统验收;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支持、软件升级、维护保养等售后服务。
3 基本要求
1)中标人在签定采购合同直至验收合格期间,在现场必须成立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部”,并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定期参加现场会议,负责与业主联系,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必须有安装和调试同类设备5 年以上工作经验,如业主认为该人员不合适时可要求更换,中标人应按业主要求及时替换。
2)中标人必须在接到业主通知后的7 天内派员到达现场,中标人应服从业主的统一安排,实施材料堆放、临时设施搭设、现场运输、临时水电接通等事宜(费用计入总价)。
3)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服从业主及在工程进度、质量、施工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要求。
4)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并执行监理工程师所发出的指令,以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5)在设备安装之前,中标人应该对设备安装处的土建及环境条件进行检查,由于中标人变动安装条件引起的费用应由中标人负担。
6)中标人应在安装完成四周之前,向业主提交调试和试运行的程序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