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修正本)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苏政办发[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为三级保护区,现予公布。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太湖流域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科学划定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实施分级管理,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手段。
太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
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性条款,切实推进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合理统筹二级保护区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优化调整全流域产业结构,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门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江苏省排放标准DB32_1072_2007
.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XX省环境保护厅发布XX省质量技术监视局目次目次II前言II1 围12 规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要求25 监测26 标准实施监视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安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生态省建立纲要》和《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1局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2局部:标准中规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测中心、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DB 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要求 (2)5监测 (2)6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
(4)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
项目名称
不按照申报时间排放污染物的
立案依据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在厂界内和厂界外分别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并悬挂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要求等内容的标志牌。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厂界接管处设置采样口。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申报时间排放。
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一处不符合法律法规,则处罚4万元,每多发现一处增加罚款6000元
较重
属于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了水污染物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一处不符合法律法规,则处罚7万元,每多发现一处增加罚款6000元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一处不符合法律法规,则处罚20万元,每多发现一处增加罚款3万元
较重
属于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了水污染物,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违法行为
阶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轻微
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排污口、排污通道,且该排污口、排污通道未排放水污染物的
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排污口、排污通道,且该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放了水污染物的
江苏省发布“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江苏省发布“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
苏讯
【期刊名称】《江苏造纸》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702—2007)。
该地方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太湖地区包排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
【总页数】1页(P45)
【作者】苏讯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J], 何星海;马世豪;罗孜
2.辽河流域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制定研究 [J], 齐男;于洪军;刘栋
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研究 [J], 勾全增;赵二燕;牟为刚;蔡瑞峰;袁文晨
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昆明市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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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1072-2007 太湖地区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污水排放限值
2
DB32/1072—2007
表 3(续)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4 钢铁工业,mg/L
≤
80
5
15
0.5
5 电镀工业,mg/L
≤
80
5
15
0.5
食品制造 味精工业,mg/L 6
工业 啤酒工业,mg/L
≤
80
5
15
0.5
≤
80
5
15
0.5
表 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序号 1
纺织染整工业
工业行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 布 (布幅以 914mm 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纤维
限值 2.0 150
造纸 商品浆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12
2
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2007-09-20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DB32/1072—2007
前言 .................................................................................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5 监测 ............................................................................... 3 6 标准实施监督 ....................................................................... 4
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2007年度)
我省淮河干流水质总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45个国家考核断面中,有36个断面水质达标,达标率80.0%。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14个控制断面中,有11个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达标率78.6%。
洪泽湖是淮河流域最大的泄洪蓄水湖泊,是苏北地区的重要水源。2007年,洪泽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受总磷和总氮影响,湖体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
(五)京杭大运河
京杭大运河流经我省8个省辖市。总体看,苏南段污染程度重于苏北段。8个城市河段中,徐州段、宿迁段、淮安段和扬州段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镇江段和常州段水质达Ⅳ类,无锡段和苏州段水质劣于Ⅴ类。
(六)太湖流域
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总磷平均浓度达到Ⅳ类标准,总氮平均浓度劣于Ⅴ类。全湖富营养化程度平均为中富营养,其中湖心区和东部沿岸区处于轻富营养化水平,其余湖区均处于中富营养水平。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2007年5月下旬,无锡太湖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亲临太湖流域视察,并分别召开会议,就做好应急治理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方面,采取调水引流、控源截污、捞藻清淤、建设应急水源、严密监测预警等一系列应急治理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另一方面,狠抓长效治理,扎实推进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省委、省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制订下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对打好太湖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全面部署。一是修订颁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依法治水、科学治污。二是制订出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是积极推进各项重点治理工程,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8座,开工建设28座垃圾处理厂,166个乡镇垃圾中转站建成投运。四是加大太湖治理投入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太湖重点治污工程建设;要求太湖地区各市、县(市)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五是制订实施《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在太湖流域胥河等河流的7个断面开展试点。六是启动88个治太科技项目,抓紧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七是落实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苏南五市政府签订了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沿湖各地普遍建立了治污“河长制”,市、县(市、区)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入湖河道的“河长”,承担限期改善水质责任。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6.14【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5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务。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
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
(四)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受益。
通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形式,体现环境资源价值,形成“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鼓励、超占指标赔付”的有效机制。
(五)公示公开,社会监督。
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并占用排放指标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008年1月起, 在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对直接向环境排放且占用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DB_32-1072-2007_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1072-2007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 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 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0.5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
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 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对城镇污水处 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苏府办[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办〔2007〕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十六日2007年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2007年,我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和环保优先为方针,以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为宗旨,以深化控制氮磷排放总量为中心,以改善行政交界断面水质为重点,围绕“控源、截污、清淤、畅流、修复、预警”,继续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的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实现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要点:一、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立预测预警机制(一)完成《苏州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任务。
第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日供水1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源地按国家要求重新核定、划分各地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与准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在2006年完成基础情况调查及调查评价报告和本次核定、划分保护区的基础上,各市、区要进一步增加人力、物力投入,以适应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按照国家、省环保部门的要求,力争7月底前,提前完成我市的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二)限期清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及周边的污染源。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史振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九五”开始,太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整治的“三河三湖”之一。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我省太湖流域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今年太湖蓝藻提前暴发,导致无锡市区供水危机,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省委、省政府和沿湖地区党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得力措施,使问题得到了化解。
但是这一事件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当前,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滞后于经济增长,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环保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够完善和落实,监测手段滞后,监管力量薄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太湖治污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
现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太”、“铁腕治太”、“科学治太”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对《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严格治污标准、增强治污手段、加强环境监控、强化治污责任,为太湖水污染防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十分必要。
太湖蓝藻污染事件
事件的成因(水体富营养化)
太湖流域工业和生活废污水排放总量巨大。 气候变化及湖体水循环能力降低。 环太湖区域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面广量大。
工业污染
目前,太湖流域结构性污染十分严重,化工、纺织 印染、黑色冶金依然是重点污染行业。 由于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布局的分散性、经营方 式的多变性及其初级粗加工,造成的污染极为严重 。
事件的发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7年5月28日起,因气候因素等影响,太湖流域高 温少雨,水位偏低,使无锡太湖的梅梁湖等湖湾, 比往年提前两个多月出现了大规模蓝藻现象。 5月28日,无锡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了太湖蓝藻治 理的紧急预案,水利部太湖局紧急启用常熟水利 枢纽泵站从长江实施应急调水。 5月29日,无锡市区居民自来水臭味严重,引发了 无锡市有史以来因太湖蓝藻爆发导致的最大规模 的供水危机。
我的想法
防治水污染的工作必须从源头抓起, 这是解决 问题的根本, 污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严格控制水中氮、磷含量,遏制水体富营养化 的不良趋势。 应建立完善的藻类监测机制, 为科学治理提供 可靠的数据, 减少出现盲目治理、浪费资源的 情况。 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 让人们认识到, 水 是生命之源, 水的质量与生命健康休戚相关, 而蓝藻爆发不是突发性的, 它是污染日积日累 的结果。
养殖业造成的污染
在网箱养殖过程中,投入到太湖中的饵料中只有30 %被鱼类利用,其余的沉入湖底,污染水质。在这30%被 利用的饵料中,有91%的氮磷流失到水体中,造成水体的
太湖蓝藻的爆发的危害
1)影响环境景观,使饮用水质量下 降; 2)对养殖业危害; 3)造成水体二次污染使湖泊群落结 构发生改变,物种多样性降低; 4)产生藻毒素
江苏省太湖流域印染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分析
第6期2021年2月No.6February ,2021江苏省太湖流域印染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分析摘要:印染是纺织行业的重要生产环节,印染行业是江苏省太湖流域传统优势产业。
在太湖流域资源承载力有限的大背景下,科学合理地设定印染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对于行业产业结构升级、优化项目布局、促进太湖流域污染物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通过梳理国家及江苏省对于太湖流域印染项目的环保要求,全面分析了目前流域内印染项目的准入门槛,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后续改进建议,以期为太湖流域印染项目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印染;太湖流域;准入条件中图分类号:X5文献标志码:A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周扬1,李盈语2,严彬1(1.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南京210019;2.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0)作者简介:周扬(1988—),男,河南濮阳人,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环境咨询与污染防治措施研发。
引言印染是纺织产业的重要环节,也是典型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由于对劳动力、水资源需求较大,多集聚在人口稠密、水资源丰富的地区。
当前我国印染行业主要集中在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和山东5省,5省合计印染产量占全国比重超过95%,其中江苏、浙江印染产能占比约70%[1]。
江苏全省半数以上的印染企业聚集在太湖流域水网地带。
2008年太湖蓝藻事件以后,国家及江苏省对太湖流域的印染行业提出了史上最严管控要求,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明确了禁止新增印染生产项目、印染企业污染物总量削减等要求[2]。
经过10余年的严控:一方面太湖流域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十三五”末期太湖流域工业生产总值中纺织印染产业从全盛时期的11%降到6.6%[3];另一方面,流域内印染行业的发展速度大幅放缓,设备及技术水平落后于浙江等先进产业聚集区5年以上,太湖流域印染企业转型升级意愿强烈。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8年7月目录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1.2划分范围 (1)2划分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1.1划分的目的意义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
1.2划分范围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2.1相关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⑵《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03);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文);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太湖地区排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地区的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太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湖流域及沿岸地区的排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生活、医疗、建筑、旅游等行业和领域。
第三条太湖地区排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治理;(三)综合治理、区域协作;(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
第四条太湖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太湖地区水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太湖地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太湖地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排污行为,共同保护太湖水环境。
第二章排污许可制度第七条太湖地区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太湖地区排放水污染物,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一)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要求;(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撤销:(一)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排污单位需要变更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撤销排污许可证。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四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公告第113号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颁布日期:2012-01-19生效日期:2012-01-12分享到: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之欧阳索引创编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欧阳索引(2021.02.02)人年夜常委会公告第 71号《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1月24日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1月24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成:“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成长变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务、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成:“省环境呵护主管部分会同水利、渔业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省环境呵护主管部分担任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按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陈述,并通报有关部分;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陈述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成:“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挂号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呵护主管部分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分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成:“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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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修正本)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公布 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三)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五)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
(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
(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太湖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水利、建设、经济贸易、农业、交通、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拟定本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太湖水环境监测机构会同省水文勘测机构负责监测太湖湖体和出入湖河道口以及设区的市界的水体水质,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水质状况,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太湖流域水质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暂停受理或者暂停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责任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削减区域内排污总量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责任区域内排污总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或者违法行为改正后,环境保护部门方可依法受理或者作出审批决定。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太湖流域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太湖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公布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污水的,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的收集、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削减任务。
省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太湖流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水利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经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四条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五条 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职责、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污水,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定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制定水环境和污染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在日供水一万吨以上水厂所在的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出入湖河道和市、县(市、区)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测、评价,并报告省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自动监控系统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各级部门预算。
排污单位应当在厂界内和厂界外分别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并悬挂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要求等内容的标志牌。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厂界接管处设置采样口。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按照申报时间排放。
第八条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太湖水环境的意识。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太湖水环境保护。
省人民政府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城市建设、能源、水利、交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对太湖流域下列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作出审批决定: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 太湖流域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制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削减和控制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太湖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八条 太湖流域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