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租赁指导价
2024年贵阳租房合同标准

2024年贵阳租房合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市场租房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贵阳市范围内的住房租赁行为。
第二章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第三条出租人应当真实、准确地告知承租人有关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地址、面积、结构、装修、设备等信息。
第四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相关权属证明。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合法使用,不得因为房屋的违建、瑕疵或他人的侵权等原因导致承租人被迫搬迁或受到损失。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核验,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当及时向出租人提出并协商解决。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时间,租金应根据市场价格形成,不得超过市场合理范围。
第八条租金可以按月、季、半年、年等周期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就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九条若租金逾期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补交,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条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双方协商可以延期支付或者调整租金支付方式。
第四章租赁期限及续约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约定,一般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二条若租赁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希望继续租赁,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续约期租金可以与前期租金进行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当地市场合理范围。
第十四条若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提前通知出租人续约,并且在约定的续约通知期内也未搬离房屋的,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章房屋维修及设备损坏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屋面、外墙等进行定期维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其中的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损坏或改变房屋的结构及装修。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州个人出租住房税费标准

贵州个人出租住房税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贵州省个人出租住房税费标准执行的是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相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和房产税收费进行监管和管理。
下面将介绍贵州省个人出租住房税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税费标准1.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属于居民个人所得税范围。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包括出租住房、应收租金、扣除房屋折旧费用、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等。
- 不超过800元,税率3%- 超过800元至1500元,税率1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税率2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2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税率30%-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税率35%- 超过55000元,税率45%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纳税计算方式是按照月出租所得金额进行计算,同时按照年度的总额进行申报。
具体计算方式为:月出租所得金额x 折旧费率x 税率= 应缴税额。
二、房产税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的,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贵州省对房产税的具体标准和税率如下:1. 房产评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税率为0.5%2. 房产评估价值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税率为1%3. 房产评估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税率为1.2%以上是贵州省个人出租住房的税费标准相关内容。
希望广大出租房东们能够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贵州省的经济发展。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对于税费收取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权益不受损害。
【文章长度约760字】。
第二篇示例:贵州个人出租住房税费标准是指在贵州省范围内,个人出租住房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标准。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黔价房调[2002]163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163号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精神,现将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通知如下:一、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
按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4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12元,费用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由出租人承担。
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400元/宗,办公用房:200元/宗,其他用房:150元/宗。
以上标准为全省统一执行标准。
省物价局可根据我省房屋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在办理非住宅类房屋转让、租赁手续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填写由省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商品房售房标价书》、《旧房、二手房标价签》、《房屋租赁价格标签》。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贵阳写字楼

贵阳写字楼1. 概述贵阳作为贵州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贵阳的写字楼市场逐渐兴起。
本文将介绍贵阳写字楼的发展情况、特点及未来趋势。
2. 发展情况2.1 写字楼数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贵阳写字楼的数量逐年增加。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贵阳市内已建成的写字楼超过200座,总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
其中,以观山湖区、南明区和云岩区的写字楼最多。
2.2 租金水平随着供需关系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贵阳写字楼的租金水平也在不断调整。
目前,贵阳写字楼的租金大体在每平方米每月35至45元之间,高档写字楼的租金可能会更高一些。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写字楼市场的发展,贵阳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写字楼共享形态,使得租金水平更加灵活多样。
3. 特点3.1 优越地理位置贵阳写字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优越的地理位置。
贵阳市位于贵州省的中心位置,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
同时,贵阳市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吸引了许多企业在这里设立办公室。
3.2 环境优美贵阳市环境优美,被誉为“南方明珠”。
许多写字楼都位于风景秀丽的地带,如观山湖区的写字楼就享有优美的湖泊和山景。
这样的环境不仅为写字楼提供了良好的办公氛围,也提升了企业形象。
3.3 多元化的楼宇设施贵阳写字楼在楼宇设施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
许多写字楼配备了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基础设施,比如高速互联网、会议室、休闲区等。
此外,贵阳市还建设了一些综合性商务写字楼,将办公空间与商业、餐饮、零售等功能融为一体,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工作环境。
4. 发展趋势4.1 产业升级带动写字楼需求增长随着贵阳市产业结构的升级,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企业涌入贵阳,这促进了写字楼需求的增长。
未来几年,随着贵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写字楼市场将会保持相对较高的增长势头。
4.2 创新共享办公模式的兴起在新经济时代,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共享办公成为一种流行的办公方式。
贵阳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的写字楼开始提供共享办公场所,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2014年贵阳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指导价

2014年贵阳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指导价
住宅土地等级共分五个级别,商业土地等级共分六个级别。
其余区现阶段只按一个土地级别划分。
2、租金基础数据均按简装房采集,未包括精装房和毛坯房。
3、房屋租金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同级地段同样面积房屋租金的差异,甚至会造成低级地段高于高级地段租金的情况,
因此指导价采取了区间值的形式,这样能尽可能的客观反映房屋租金价格的实际情况,也便于房屋租赁当事人视情况灵活掌握。
4、此房屋租金指导价只具有指导意义,无行政强制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筑府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0〕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本市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成套住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统筹规划,统建统管,分步实施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回购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房屋租赁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其他用房。
第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处(以下简称租赁处),是房屋租赁具体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四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职能部门在房屋所在地指定的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办理。
第五条 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实行报表管理制度,受理租赁登记备案窗口部门按月向租赁处报送报表,并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
第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窗口,负责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租赁处负责指导、监督贵阳市各区、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标准、备案登记程序、所须资料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指定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按规定公布。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担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有住宅的租赁实行报表管理,房屋出租人应当按年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租赁情况报表。
第五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贵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只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二)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三)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四)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二)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七)托管的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八)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出租的。
贵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贵阳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贵阳市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因地区和房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准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
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左右,物管费1元/平方/月左右。
此外,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公租房,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计算,前5年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
但此房以后只能由政府回购(购买价格加上利息回购),不能自行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租金标准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公租房管理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观山湖蒿芝林集租房招标

观山湖蒿芝林集租房招标1. 项目背景观山湖蒿芝林集位于中国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是一个高品质的住宅小区。
为了满足越来越多的人们对优质住房的需求,我们计划在该小区进行租房项目。
本次招标旨在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共同开展租房业务,以提供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和优质的服务。
2. 招标要求2.1 租房规模本次招标计划租出观山湖蒿芝林集的部分房源,总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
具体房源分布如下:•一室一厅:100套•两室一厅:50套•三室两厅:30套2.2 租房期限租房期限为三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3 租金要求租金要求为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100元人民币(含物业费),租金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适当调整。
2.4 租房服务租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维修保养: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居住环境良好。
•安全管理:加强小区安全巡逻,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小区公共区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物业服务:提供24小时物业服务,解决居民的各类问题和需求。
3. 招标流程3.1 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伙伴。
公告内容包括招标要求、房源信息、服务要求等。
3.2 报名资格审核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符合招标要求。
3.3 投标文件准备参与招标的企业需要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介绍:包括企业背景、经验、资质等。
•项目方案:详细描述租房服务的实施方案,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资金计划:说明租金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人员配置:介绍相关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3.4 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招标的企业需要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3.5 评标招标方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实力、项目方案、资金计划、人员配置等。
3.6 中标公示根据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企业,并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洽谈。
4. 合同签订中标企业与招标方进行合同洽谈,商定具体合同条款,并签订正式合同。
最新房地产租赁综合单价报价表 2023

最新房地产租赁综合单价报价表 2023介绍本文档为2023年最新版的房地产租赁综合单价报价表。
本报价表旨在向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房地产租赁价格指导,方便客户在租赁房地产过程中作出明智决策。
本报价表由专业团队根据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覆盖了广泛的房地产类型和地理区域。
报价表内容价格说明中心商务区中心商务区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较高,主要受到地理位置优势和商业发展的影响。
高层公寓、商业写字楼和酒店式公寓的平均租赁价格分别为80元/平方米/月、120元/平方米/月和100元/平方米/月。
城市核心区城市核心区的房地产租赁价格相对较高,因为核心区通常集中了大型购物中心和高档别墅。
大型购物中心的平均租赁价格为200元/平方米/月,而别墅的平均租赁价格为150元/平方米/月。
郊区郊区的房地产租赁价格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郊区地理位置较远,交通和商业设施相对不便利。
联排别墅的平均租赁价格为120元/平方米/月,而小区住宅的平均租赁价格为60元/平方米/月。
注意事项- 本报价表所示价格仅为平均价格,不同具体项目的租赁价格可能有所差异,请以实际为准。
- 租赁价格可能会受到市场供需和经济情况的影响,建议及时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
- 在选择房地产租赁项目时,除了考虑价格,还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配套设施和安全性等因素。
结论本报价表提供了2023年最新的房地产租赁综合单价报价表,旨在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房地产租赁价格趋势和参考租赁决策。
不同地理区域和房地产类型的租赁价格有所差异,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做出明智的租赁选择。
请注意,报价表所示价格仅作为参考,实际租赁价格以市场行情为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宏2024年10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0件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办理,并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修改为“并依法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结合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
(三)第六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一)第四条作如下修改: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款中的“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其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3月19日第2号政府令公布施行根据2013年3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5年6月10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属地管理、房屋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的范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和发备案证明、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日常检查、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等事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费随事转的方式支付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报酬。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居住登记、居住证及户籍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城市管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

贵阳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情况1. 房屋地址:贵阳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小区___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_室。
2. 结构:________室________厅________卫,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3. 房屋设施及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租。
如乙方未按期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与乙方续签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________/月),押一付三。
2.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四、房屋使用1. 乙方承租房屋仅限于居住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施,不得私搭乱建或进行违法活动。
五、维修责任1. 房屋及设施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2.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2)擅自转租、转让房屋的;(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贵阳市房屋成本价

贵阳市房屋成本价、土建造价、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
新法速递加入时间:2008-3-4 13:02:13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点击:491贵阳市房屋成本价、土建造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04]10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贵阳市房屋拆迁中各类房屋成本价、土建造价、临时
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贵阳市房屋成本价、土建造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贵阳市房屋拆迁中各类房屋成本价、土建造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成本价
该价格标准所指房屋是普通多层砖混结构民用住宅,其标准按不同地区的土地级别而定,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小高层、高层、钢混结构多层或安装电梯等设施的住宅及金阳新区各类房屋的成本价,按项目建设性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测算核定。
二、土建造价(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小高层、高层、钢混结构多层或安装电梯等设施的住宅及金阳新区各类房屋土建造价,按项目建设性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测算核定,土建造价均可上下浮动5%。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均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注:修文县、息烽县临时安置补助费乡镇下浮25%
四、搬迁补助费(均按被拆迁房屋的建设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
贵阳市物价局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纪涛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纪涛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黔01行终3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晓刘静胡应萍【审理法官】黄晓刘静胡应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纪涛【当事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纪涛【当事人-个人】纪涛【当事人-公司】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杨欢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黎家碧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严桂宏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欢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黎家碧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严桂宏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欢黎家碧严桂宏【代理律所】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被告】纪涛【本院观点】首先,被上诉人纪涛作系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大桥下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及使用人,案涉拆除房屋行为已对其合法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故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纪涛作系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大桥下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及使用人,案涉拆除房屋行为已对其合法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故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同时,被上诉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解除,并不影响其拆除行为实施时未自愿从案涉房屋中搬出的事实。
租赁关系的解除与否并不阻却其针对行政机关损害自身权益所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虽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贵阳海力商贸公司已与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但在征收过程中,被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经营、使用者,案涉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屋内物品均为其个人合法财产。
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熙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熙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6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晓珊邹爱玲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熙皓【当事人】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熙皓【当事人-个人】陈熙皓【当事人-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龙荣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刘连义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龙荣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刘连义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倩龙荣刘连义【代理律所】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熙皓【本院观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38:28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熙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64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寨村阳光水乡内。
法定代表人:杨中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荣,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熙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义,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特房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熙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属地管理、房屋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的范围,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租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本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和发备案证明、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日常检查、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服务等事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居住登记、居住证及户籍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个人出租住房税费标准

贵州个人出租住房税费标准
贵州个人出租住房的税费标准如下:
1. 营业税:通常为3%,减半征收即%。
2. 房产税:减按4%的优惠税率计征。
3. 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10%。
当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时,800元的扣除额改为租金收入的20%。
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的7%、3%和2%,合计12%。
具体计算方式是3%/212%=%。
5. 印花税:免征。
6.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综合来看,贵州个人出租住房的综合税负接近16%。
请注意,具体由税务机关规定一个征收率,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咨询贵州省税务局或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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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4贵阳市房屋租赁指导价
1、云岩、南明土地等级划分是根据《关于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精神,
住宅土地等级共分五个级别,商业土地等级共分六个级别。
其余区现阶段只按一个土地级别划
3、房屋租金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同级地段同样面积房屋租金的差异,甚至会造成低级情况,2、租金基础数据均按简装房采集,未包括精装房和毛坯房。
因此指导价采取了区间值的形式,这样能尽可能的客观反映房屋租金价格的实际情况,也便于活掌握。
4、此房屋租金指导价只具有指导意义,无行政强制性。
知》(筑价[2007]42号)的通知级别划分。
成低级地段高于高级地段租金的也便于房屋租赁当事人视情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