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祺)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20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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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作者:孟亚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6期摘要纵观关于公证遗嘱现有法规,可知其法律地位已通过法条顺序得到有力彰显。

法律规定了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形式进行变更、撤销。

对遗嘱公证的相关订立程序和内容的规定也极为严谨,唯有条件到位,公证处才能提供具备公证效力的公证书。

在公证遗嘱尚未具备法律效力前,遗嘱人若要更替或撤销已公证遗嘱,必须重新申请公证并重走所有程序,遵循由共公民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从公证遗嘱的订立、变更和撤销来看,无一不在彰显公证遗嘱的效力之高。

但是学界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的争论一直没有停下脚步。

关键词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合理性作者简介:孟亚楠,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360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一)不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利用相当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不得拥有比其他形式遗嘱拥有更高更特殊的法律效力。

主要理由为以下几点:1. 坚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不利于保障遗嘱人遗嘱撤销权的自由行使当事人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是民法追求的目标,继承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不例外具有此目标,体现在遗嘱继承中即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撤销权。

实践中当事人订立遗嘱以后随着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很难保证当事人的意愿一直保持不变。

“被继承人所立多种形式的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应当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使公证遗嘱具有绝对的优先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撤销,这样一来间接限制了甚至是剥夺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因为其实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即遗嘱人在撤销公证遗嘱时受自身客观情况的限制和阻碍,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存在很大的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因公证遗嘱效力调整对办理继承登记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因公证遗嘱效力调整对办理继承登记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浅谈《民法典》施行后因公证遗嘱效力调整对办理继承登记的影响和应对措施根据《继承法》规定,经公证的遗嘱较其他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在具体实务中,登记部门也是直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公证遗嘱办理不动产登记。

然而,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对于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将对登记部门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登记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旨在结合因继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际业务,分析公证遗嘱效力调整后,对申请人提供公证遗嘱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有机融合、有序衔接,降低不动产登记风险,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继承;不动产登记;民法典;公证遗嘱1、背景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预示着它将对每位公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结合不动产登记实际工作,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相较与《继承法》,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立法目的是便利遗嘱人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订立、修改、撤回遗嘱,以达到充分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目前在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登记中,登记部门可直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后,在既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登记部门还需综合考量是否还有其他遗嘱的情形。

因此,为更好的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贯彻落实到不动产登记领域,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确保不动产登记实务工作与公证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紧密衔接,登记部门如何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公证遗嘱具有最终效力,并调整相应的登记程序,以确保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2、因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和现状2016年7月之前,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要求,继承(受遗赠)房屋登记实行强制公证,即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无纠纷的继承权公证,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公证部门经过公证程序向继承人出具公证书,权利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单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登记机构依据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021《民法典》竞答题及答案(两套)

2021《民法典》竞答题及答案(两套)

2021《民法典》竞答题(一)一.判断题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律不发生效力。

A.对B.错2.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使用方的解释。

A.对B.错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A.对B.错4.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A.对B.错5.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A.对B.错6.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自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终止。

A.对B.错7.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可以自行采取删除这一必要措施。

A.对B.错8.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A.对B.错9.王先生和李女士婚后15年一直无子女,二人均身体健康,有着稳定的收入,且二人均没有犯罪记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可以成为收养人收养一名孤儿。

A.对B.错10.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A.对B.错11.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A.对B.错1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现所载内容,一律不视为书面形式。

A.对B.错13.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只能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A.对B.错1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A.对B.错15.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A.对B.错16.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A.对B.错17.男女双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应结婚。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解析

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解析

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解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人们对遗产继承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1年1月1日,中国最新的民法典正式生效,其中明确了对遗嘱继承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遗嘱的定义和要件。

遗嘱是遗志人对其财产在死后的处理方式所作的书面表达。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遗嘱具备了书面形式的要求,必须是遗志人明确的财产分配意愿的表达。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以遗嘱独立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遗嘱必须是遗志人个人意思的表达,不能受到他人的控制或干预。

虽然遗嘱具有明确表达意愿的要求,但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一些限制。

根据该条款,遗嘱继承可以处分的财产不得超过遗产的一半。

这是为了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防止遗嘱继承过程中的不公平和滥用。

此外,遗嘱还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俗。

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还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抚养、教育的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养育人的财产中继承一定份额的遗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抚养、教育的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养育人去世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财产继承份额。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对于遗嘱的失效有权提出异议。

这为继承人提供了一种申诉的途径,确保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

另一方面,最新民法典也对遗嘱的撤销和变更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遗嘱可以被遗志人通过书面形式撤销或者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遗志人对自己财产分配意愿的自由选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况进行调整。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和变更遗嘱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件,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最新民法典对遗嘱继承的规定明确了遗嘱的定义、要件,同时也对遗嘱的限制和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

遗嘱继承作为一种自主的财产分配方式,为遗志人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反映其意愿和个人选择。

继承必读!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四大认识误区

继承必读!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四大认识误区

继承必读!遗嘱公证与继承权公证的四大认识误区作为专业办理继承案件律师,经常有很多当事人咨询遗嘱公证或者继承权公证问题。

基于对法律、公证程序、房产登记部门办证程序的不了解,很多当事人对此存在错误认识,严重影响办事效率。

笔者经常重复解答问题也很累,故特作此文对遗嘱公证及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过户程序等相关问题作一解读,让当事人不再陷入认识误区。

基础法律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财产资料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进而出具被继承人某项财产归由某某继承人继承的公证书。

凭继承权公证书相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认识误区一: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公证遗嘱需以公证方式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亦不需要公证撤销,仅需另立遗嘱即可,最终以时间在后的遗嘱内容为准。

认识误区二: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遗嘱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仅凭公证遗嘱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继承过户手续,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实务中登记部门审查更为严格,直接凭借相关遗嘱等材料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相当困难。

认识误区三: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遗嘱或遗嘱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有公证遗嘱或遗嘱存在只能证明被继承人立有该遗嘱,但仅凭该遗嘱公证机构无法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仍然要求办理继承权当事人提供诸多相关资料。

《民法典》婚姻家事系列之一:六种遗嘱形式可能导致无效的风险点及应对程序

《民法典》婚姻家事系列之一:六种遗嘱形式可能导致无效的风险点及应对程序

《民法典》婚姻家事系列之一:六种遗嘱形式可能导致无效的风险点及应对程序李静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所执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武汉律协财税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执业前武汉政法系统工作多年,擅长民商事争议、涉税业务、公司业务,婚姻继承、劳动争议《民法典》婚姻家事系列之一:六种遗嘱形式可能导致无效的风险点及应对程序一、背景《民法典》在原继承法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完善了录音录像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法定形式。

其实六类遗嘱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书,一类是见证。

前段时间,澳门赌王离世,其千亿资产处置会影响到澳门的经济,据说澳门特区政府都参与到赌王订立遗嘱、执行遗嘱过程中。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后四十年的和平发展,经过一代人的积累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积累了一定财富,一套房子多则近千万,少则几十万,确有必要慎重对待。

然而,见证遗嘱是一个高风险业务,公证机构为了避免这种低收益、高风险业务(公证遗嘱按件收费,至多几百元;公证机构感兴趣的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按标的收费,遗产百万的,公证费数万元),设立了高门槛,使得很多人难以符合办理公证遗嘱的条件。

除了专业做继承业务的律所和律师,大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遗嘱见证业务持敬而远之态度。

二、订立遗嘱过程中常见问题遗嘱需要满足严格的形式要求,所有形式要件的唯一目的是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处理个人合法财产,把握住这个本质再去审视六种法定形式,才能够查缺补漏,减少遗嘱被判定无效的概率。

至于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则需要开展单独的尽职调查,对待处理的财产进行分类梳理,及时整理收集易灭失的材料。

基本链条是:(1)确认遗嘱人具有完整的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有的公证机构,矫枉过正,要求提供三甲医院的精神正常诊断,实务中有的采取精神正常试错法解决这一问题。

(2)确认遗嘱人具备自由意志,未受到欺诈、胁迫,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做决定。

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遗嘱作为个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是民事法律中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遗嘱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公民的遗产自主处置权,完善了我国的继承制度。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遗嘱的定义和要素《民法典》第四编第三十一章明确界定了遗嘱的概念和要素。

遗嘱是被继承人依法自愿预先指定继承人,并依法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该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素:被继承人是遗嘱人自己、自愿进行、具备法定行为能力以及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遗嘱的具体形式,《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两种形式,即公正遗嘱和自书遗嘱。

公正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进行遗嘱的书写,并由公证机关记载、加盖公章。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将遗嘱的内容全部抄写,并在文末签名、日期。

二、遗嘱的效力及撤销《民法典》对遗嘱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遗嘱依法设立后,具备效力。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产生作用,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规定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同时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定形式、外部强制力因素导致的、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此外,《民法典》对遗嘱的撤销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遗嘱人可以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对已经设立的遗嘱进行撤销,但需要将撤销书送达至原公证机关或原公证机关所在地。

被撤销的遗嘱将不再产生效力,被继承人也将无法按照该遗嘱继承财产。

三、特殊遗嘱形式的规定《民法典》也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遗嘱形式做出了规定。

例如,法律规定了特别遗嘱和慈善遗嘱。

特别遗嘱是指遗嘱人对某一继承份额或某一继承财产采取特定方式进行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特别遗嘱必须采取公正遗嘱形式,并由公证机关加盖公章。

慈善遗嘱是遗嘱人对遗产全部或部分让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进行公益事业的遗嘱。

《民法典》规定,慈善遗嘱应当采取公正遗嘱形式,并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示。

四、遗嘱的执行及争议解决在遗嘱的执行方面,《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人可以依法对遗嘱进行遗嘱执行的申请,也规定了公证机关在受理遗嘱执行申请时的程序和职责。

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依法,通过书面形式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处置意愿作出表述的行为。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的遗嘱制度源自早期的《清代遗嘱条例》。

但由于制度比较复杂,导致遗嘱的效力难以维护,因此难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遗嘱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

一、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依法成立的遗嘱是遗嘱人依照法律规定,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处置意愿的真实反映。

遗嘱的效力将受到法律的保护,遗嘱已对遗产产生效力。

遗嘱成立后,遗嘱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依法享有遗产的权利、负担遗产的债务。

二、遗嘱的成立条件遗嘱的成立要具备以下条件:1. 遗嘱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可以由遗嘱人亲笔写出或者委托其他人代写,在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后方可起效。

3. 遗嘱必须表达出对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处分意愿,可以是遗嘱人亲自表述,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表述。

4. 遗嘱必须能够反映遗嘱人真实的意愿,不得存在欺诈、胁迫、误导等情形。

5.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遗嘱的效力举例1. 假如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及分配比例,并且遗嘱的起草符合法定规范,那么该遗嘱就是依法成立的。

在遗嘱的有效期内,该遗嘱将产生法律效力,遗嘱人的遗产将被按照遗嘱中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2. 如果遗嘱的起草不符合法定规范,例如没有亲笔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不清晰,那么该遗嘱将无法起效。

继承人可以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来分配遗产。

3. 如果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前被修改的,那么该遗嘱也将无法起效。

继承人可以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来分配遗产。

四、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也需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如果遗嘱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成立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以同样的表述方式作出的,这时候新的遗嘱将部分或全部撤销或者变更原有的遗嘱。

最新民法典下的遗嘱执行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遗嘱执行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遗嘱执行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积累,遗嘱规定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公平和合法性,最新民法典对遗嘱执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就最新民法典下的遗嘱执行规定进行探讨。

一、遗嘱的基本规定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在死后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的行为。

遗嘱必须是成年人的自愿行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指定代签。

二、遗嘱的效力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效力。

根据第179条的规定,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但是,遗嘱人在遗嘱成立后有权利随时撤回或者更改遗嘱的内容。

此外,如果遗嘱人有多份遗嘱,最新的遗嘱将取代前一份遗嘱。

三、遗嘱执行的程序遗嘱的执行程序是保障遗嘱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遗嘱执行程序包括遗嘱的公证和遗产管理。

1. 遗嘱的公证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遗嘱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确立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在公证机关约定的篱笆中选择地点进行公证。

公证机关在接到遗嘱的申请后会核实遗嘱的真实性,并将公证书发给遗嘱人。

2. 遗产管理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是遗嘱执行的核心环节。

遗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对遗产的保护、使用、处分等。

根据遗嘱的规定,遗产管理人负责对遗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分配。

四、遗嘱执行的限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遗嘱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1. 异议权利最新民法典第192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利。

如果遗嘱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当事人有权对遗嘱进行异议。

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判断遗嘱的合法性。

2. 异议期限最新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执行中异议提起的时间限制。

根据第196条的规定,遗嘱的授权人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逾期未提出异议,遗嘱的效力将不受影响。

五、遗嘱执行的违法后果如果遗嘱的执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实施将产生一定的违法后果。

公证遗嘱及其效力

公证遗嘱及其效力

公证遗嘱及其效⼒如果当事⼈有合法遗产,在⾃⼰死亡以后,是需要由继承⼈进⾏继承的。

如果有遗嘱的,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是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进⾏遗嘱继承的。

有的⼈可能会公证遗嘱。

那么,公证遗嘱及其效⼒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公证遗嘱及其效⼒遗嘱是遗嘱⼈⽣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式处分其个⼈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法律效⼒的单⽅民事法律⾏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订⽴遗嘱⾏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常⾼的法律效⼒,主要有:1、排除效⼒。

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的遗产继承⼈⾝份,⽽排除其他法定继承⼈的继承权,从⽽有效实现遗嘱⼈对⾝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共同享有。

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这种排除效⼒,但⽏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真实的意思表⽰,证明⼒更强,可信度更⾼,成为遗嘱⼈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

⽽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头遗嘱、录⾳遗嘱、代书遗嘱、⾃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效⼒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较上,⾸先,当有不同⽅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更⾼。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的遗嘱为准;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认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民法典认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民法典认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效力、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宽恕权、无人继承遗产的用途等多方面确认了新规则。

老人留有多份遗嘱的,哪份遗嘱的效力最高?民法典之前的典型案例显示,如:老李有一儿一女,名下有一房一车。

老王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

后来老王摔了一跤,儿子嫌弃他,只有女儿尽心照顾。

老王找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

之后,老李的想法有了改变,因为担心如果房子给了女儿,亲孙子会没有地方住,于是请两位老友代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又给儿子,车子给了女儿。

老李去世后,兄妹二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了三份遗嘱,于是各执一词,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分析:“这三份遗嘱,如果有两份公证遗嘱,就看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最后法院按公证遗嘱,判房子给女儿,车子给儿子。

这是民法典之前的惯例判决。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明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判决就会有明显不同。

新颁布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基本上尊重老人的意愿,判决以最后一份遗嘱为主。

上面案例中最后一份遗嘱是份代书遗嘱,说到房子留给儿子,车子留给女儿,如果法院判的话,房子就是留给儿子。

”。

「案说民法典」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案说民法典」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案说民法典」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案例】某年2月1日上午10时,王某的母亲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决定将财产等额分配给两个儿子与两个女儿。

公证程序完毕后归家,大儿王某的媳妇提出母亲一直跟随王某共同生活,日常开销及生病住院均是其与王某共同照顾,其余三子女既不出钱也不出力,认为该遗嘱不公平。

王某的母亲也深感愧对王某,于当日下午17时,在两位见证人及其余亲属的见证下,重新出具了一份自书遗嘱。

决定将其名下财产的40%留给王某,其余60%等额分配给剩余三子女。

1年后的3月15日,王某的母亲离世,小女儿以公证遗嘱约定的分配方式将哥哥姐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理分析】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迟方旭;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嘉浩:提起遗嘱,许多人可能会觉得忌讳,因为从遗嘱很容易联想到死亡,所以大家没有立遗嘱的意识和习惯。

实际上,订立遗嘱好处多多:首先是能够明确遗产范围;其次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最后是有利于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效定纷止争,有利于家庭和谐。

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但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也可起到财富定向传承的作用。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条款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效力, 换句话说,遗嘱经过公证后,即使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只要公证遗嘱未被撤销或变更,就必须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订立遗嘱不再受到公证遗嘱效力的约束,这是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做出的重大改动,意味着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的标准发生变化为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标准。

立遗嘱要公证?过时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

立遗嘱要公证?过时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

立遗嘱要公证?过时了!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原创2021-08-05 19:12·北京承爱律师事务所本文为【北京承爱律师事务所】原创内容,转载须注明来源。

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将遗嘱的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最重磅的调整无疑是在公证遗嘱上。

通过本文,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修改。

一种错误的观念:立遗嘱必须公证,否则无效?一直以来,不少朋友都有这样一个观念:立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

其实这是一个长期的重大误解。

公证只是作为司法机构的公证处,对私人文书真实性的见证程序。

而包括遗嘱的私人文书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依法制定,而不是取决于是否进行公证。

具体到遗嘱,原来的《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一共有五种,分别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只是其中的一种。

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仍然只是其中一种。

这些种类的遗嘱,只要其格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整个过程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都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遗嘱公证”和公证遗嘱,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遗嘱公证”其实是一个伪概念。

有的朋友想做“遗嘱公证”,他们的意思是,自己在家写一份遗嘱,拿到公证处给公证一下。

公证处实际上并没有“遗嘱公证”这项业务,也就是不能对遗嘱人自行立的遗嘱进行公证。

而只能做公证遗嘱,也就是按照公证遗嘱的程序,重新给遗嘱人立一份公证遗嘱。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效力可靠的公证遗嘱其实也有缺点事物是矛盾的统一体,存在有利的一面,必然存在不利的一面。

公证遗嘱也不例外。

由于是公证机构所立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方面很可靠,而这种可靠性来源于公证程序的正规和严谨。

因此,公证遗嘱的程序非常严格,流程比较复杂。

所以,如果遗嘱人想要修改或者撤销都不太容易。

现实中,有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但经过几年,遗嘱人由于家庭原因,想修改遗嘱。

注意要点:因遗嘱见证,一律所“栽”了!

注意要点:因遗嘱见证,一律所“栽”了!

注意要点:因遗嘱见证,一律所“栽”了!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3002,执业于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追究!遗嘱见证不是遗嘱类型。

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我曾多次向同行建议过,轻易不要做遗嘱见证,风险太大。

引用一句名言:这里面水很深,你把握不住。

本文以(2021)鲁16民终3530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总结遗嘱见证的经验和教训。

正所谓,法院判决千千万,必有一案吸视线;法院判决万万千,必有一案惹心间。

望广大律师同行能以此案为戒,小心为是。

特别说明的,本文行文的目的,不是贬低同行,相反我非常尊重他们,而且我认为他们做的已经很好了,我自认为做不到如此细致;当然,也不是说法院枉法裁判,只是就案说案。

仅此而已。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杨某被告(上诉人):A律所【基本案情】2018年3月1日,杨某之母许某委托A律所对自己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提供见证法律服务,A律所于同日为许某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

《遗嘱》内容:立遗嘱人:许某,女,汉族,××××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滨州市滨城区。

现由于年事已高,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过世之后的处理及分配意愿。

我所有的财产如下:1、位于滨州市滨城区,面积××平方米,附带储藏室一间××平方米,该房产份额的2/3。

2、在工商银行存款××××元及其利息[××××民事判决书确认],现已经从银行提出现金,由其小儿子杨某保管。

2021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公正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

2021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公正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公正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继承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中的继承编与公民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其中,“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修改是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做出的一大改动。

面对这样的修改,我们要看到“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也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遗嘱形式,以满足大众不同的合法法律需求,让社会生活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自洽与平衡中变得更加美好。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

根据规定,公证遗嘱效力具有最高的效力,具有优先性。

从法律条文的对比中也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还规定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而《民法典》中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由此可见,《民法典》修改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规则。

《民法典》中新的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将不再认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

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尽管《民法典》将遗嘱效力问题做出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公证遗嘱这种形式依然有存在的必要。

不置可否,公证遗嘱有其他遗嘱方式难以弥补的优势。

主要原因有三,首先,公证机构的公证使得公证遗嘱具有权威性;其次,严格的公证程序让遗嘱变得可靠有效;最后,公证遗嘱具有公益性,突出了其高性价比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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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
作者:唐嘉祺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关于其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继承法》做了大量修改。

其中就有关于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及公证遗嘱效力等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李老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但是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

于是老两口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以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小儿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遗产的一半留给小儿子。

这份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到底是以哪份遗嘱确定遗产的分割?
案例分析:
这份录像遗嘱有效,应以该份遗嘱为依据确定遗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该遗嘱属于录像遗嘱,并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该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这份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并以此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而不再是按原公证遗嘱的内容确定分割形式。

以案释法:
原《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
遗嘱,从而就会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原《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另外,要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您还需了解以下小知识:
1、见证人须具备的条件:
›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2、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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