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法理学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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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4-16)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4-16)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立法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立法体 制是由立法权分配、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间之关系等所形成的体系化的制度结构。立法体 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二、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
新中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三、现行立法体制的基本架构
当前,我国的立法体制通常被概括为一种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 “一元” 是 指,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权力机关在 立法体制中居于中枢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所谓 “两级”是指,我 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二、党领导立法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 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 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1、内容的广泛性 2、单方意志性 3、主动性 4、高效性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司法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 (二)司法活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专门性活动 (三)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性 (四)司法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判断活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的类别 (二)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 习惯法 ➢ 判例法 ➢ 惯例
法律格言:“太严格地遵循先例可能导致特殊案件不公正, 并且也导致对法的正当发展的不适当限制”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 正式渊源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法规 ➢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 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第三节 法的效力
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
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 处理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 • 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 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第三,新法优于旧法; •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三) 法的空间效力 ➢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 ➢ 域内:(1)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 有的法在局
部地域有效。(3)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 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 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 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二、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 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
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 区别:首先,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0.(第十九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20.(第十九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节 法律发现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论证 第六节 司法数据处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言: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
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 维路径。本章通过分析法律人 独特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法, 尤其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数据处 理等,阐释法律人思维的基本 内容、重要形式和主要规则, 从而帮助学习者把握涉法思维 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述
一、 法律方法的意义 ➢ 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
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 法律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第一层次是法律思维方式或法律思维原则; • 第二层次是基本的法律方法; • 第三层次是具体的法律方法。
庞德:所谓法律方法或法律技术, 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 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 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拉伦茨:法律方法是法学上不能 绕过的主题,“它所关心的不仅 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 致意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 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 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 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该与法 学打交道”。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制作人: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法理学》(第五版)统稿小组成员)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我们正是通过对词的深化认识去加深我们对现象 的理解。
——[英]约翰·朗肖·奥斯汀 约翰·朗肖·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 1911—1960),英国语言哲学家。
法律规范选择的顺序: ➢ 规则先于原则; ➢ 上位法先于下位法; ➢ 特别法先于一般法; ➢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法理学基本论 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对全
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进行了
系统论述。
目录
•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 第一章 法学 •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ought to be) ➢ 社会法学派: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际运行并有
效的法律”(law in operation)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 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
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 形式性方面: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 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 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法学方法论的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 法论的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 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社会存在决定 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环境资源法学

军事法学

刑法学

诉讼法学
。。。
按 照 认 理论法学 识 论 应用法学 划 分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并经历 了三次伟大飞跃。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七章法的要素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释义(续) ➢ 法律规则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
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 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 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
分; • 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 法律规则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
Michel Foucault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
念、涉物概念。 • 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
民”“人”“法人” “律师”“法官”等。 • 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
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理”等。 • 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
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 适用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 是例外,即所谓的“禁止向一 般条款逃逸”。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法律概念? 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3.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4. 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者把法律描绘成一幅规则 体系的图画,也许由于它太简单,对我们的想象力起 着一种坚韧的限制作用。如果我们从这一规则模式中 解脱出来,我们也许能够去建立一种对我们错综复杂 的实践更为真实的模式。”请结合本章内容,谈谈你 是否同意该观点,并说明理由。
程度较高的规则。 • 指导性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这是一种命
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第四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 法律原则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法理的重要载体 • “处理法律中的显著矛盾的公认原则之一便是看能不能找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

The end
法理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三、 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或表层上所具有的
优良品质。 ➢ 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
加的重要性: • 法的权威性; • 法的普遍性; • 法的统一性; • 法的完备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四、 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
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和法治价值体系的 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 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增进了法治 领域的价值共识,释放出推进法治文明进程的巨大动力。
➢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 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 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 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 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 权利保障法治化。”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美国法学家。
Roscoe Pound in China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本章导言: “法律是人类的作品,……一
个无视人类作品价值的思考是 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对法律的, 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的法律现 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也都是不 能成立的。……法律只有在涉及 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 解。”因此,法的价值问题是 法理学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它 涉及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期待以 及对法律的目的、正当性和理 想图景的思考。在讨论具体的 法的价值之前,要明确法的价 值的概念、法的价值体系以及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等一般 性问题,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价值。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提供的不 是法的具体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 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 而是对法律的思考或思想(thought)。在所有的 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 学科,它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沈宗灵:“法理学是当代中国 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法律 教育的基础课程。……它要研 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 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 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 规律和原理。”
The end
法理
生活中的法理:
二、 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 暴走团
➢ 第一,认真阅读法理学经典著作。
➢ 第二,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 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 网约车 ➢ 乌木案 ➢ 聂树斌案
➢ 第三,注重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理论。 ➢ 许霆案
➢ 第四,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通过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 和掌握理论。
其中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 ➢ 梁慧星认为:“所谓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
有的原理。”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 法之条理。 ➢ 1911年起草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规定:“民
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 理。” 4. 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 值等关联的公理。 ➢ 美国法学家兰德尔:法律和法学要从被认为是不言自明 的公理出发,凭演绎推理得出一系列的定理,由此来统 合整个体系。 ➢ 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典就 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Christopher ColumbuFra bibliotek Langdell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四章法、法律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四章法、法律

“在科学上,一切定义 都只有微小的价值。”
“如果不忘记所有定义 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 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 括充分发展的现象一切 方面的联系。”
对各种概念,特别是一 些基本概念,“我们不 能把它们限定在僵硬的 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 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 过程中来加以阐明”。
思考题
1.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2. 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3. 如何理解法的局限性? 4. 如何理解法的定义? 5. 《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请结合该语境,从法 的基本特征的角度,谈谈你对法的强制性和正当性的理 解。 6. 如何理解“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第一节 “法”“法律” 的语义分析
一、古今汉语中的“法”和“法律” ➢ 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
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
与“律”通用。 ➢ 《唐律疏议》:“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 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三、 法的局限性 ➢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
上都是适当的; ➢ 第三,法对千姿百一定的局限; ➢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
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一、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 管仲:“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 法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 ➢ 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 ➢ 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 第一,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 第二,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 机整体。 • 第三,其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 第四,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 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点有: • 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实体; • 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 • 法律部门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而构成法律 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则是法律; • 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 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组成。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六章 法律体系
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 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 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能了解法 的性质。
——[奥]汉斯·凯尔森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美 籍奥地利法学家。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本章导言: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
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是由 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 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本章论述 了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法 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分 析了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划分原 则,介绍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九大法律部门。

20.(第十一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20.(第十一章)法理学(第五版)ppt
(三) 法律责任的本质 ➢ 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 ➢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
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
的不利法律后果; • 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
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二、 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 因素。 (一) 责任主体 ➢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
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 ➢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 与归结
➢ (二) 因果联系原则 ➢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联系,即
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 (1)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 (2) 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
➢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1 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6 条第2 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 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 严格责任原则 ➢ 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
➢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 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 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以适用,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 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 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古巴比伦王颁布了 汉谟拉比法典/刻在 黑色的玄武岩/距今 已经三千七百多年
汉谟拉比法典
第二节 法的分类
四、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以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为标准,可将法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
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民法、刑法等; ➢ 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保 证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以追求程序正义为主 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三) 法的空间效力 ➢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 ➢ 域内:(1)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 有的法在局
部地域有效。(3)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 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 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 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海牙国际法院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三、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 ➢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五章法的制定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五章法的制定
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 ➢ 广义的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并通过
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 作为国家专门活动的立法,包括:(1) 制定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 对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废止;(3) 对年久不 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4) 法律解释。
第二节 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原则的三项基本要求: (一) 依法立法首先是依宪立法 (二) 依法立法是依据法律体系立法 (三) 依法立法是依权限、守程序立法
第三节 科学立法
一、 科学立法原则的意义 ➢ 科学立法的要义是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
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 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 坚持科学立法原则,要实现立法方法、立法策略和 其他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合理化。
法理
法是善治之前提。”法的制 定,即立法,是实现良法善 治的基础。建设法律体系,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探讨立 法问题能够为形成完备的法 律体系和良善的法治秩序提 供思想基础和理论支撑。立 法问题主要包括立法概念、 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等基本 问题。
第一节 立法概述
一、 立法的概念 ➢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
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 立法权限的制度和体系。 ➢ 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
“一元”体现了单一制国家 立法体制的共性,即在全国 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 “多级”则是中国特色,即 我国的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 法和地方立法多等级立法,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地级市的立法与香港、 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第四节 民主立法
➢ 中国自古就有民本立法观念。 ➢ 现代社会民权政治的基本原理是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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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制作人: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法理学》(第五版)统稿小组成员)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高等教育出版社
大禾人面纹方鼎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一) 物 ?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 (二) 人身、人格 ?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
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 (三) 智力成果 ? 智力成果是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言: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
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 律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 律秩序的存在形态。在一定意 义上,法律秩序就是各种法律 关系的总和。本章在解析法律 关系概念的基础上,较为详细 地分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 与消灭。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
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 的对象。 ? 法律关系客体的四个特性: ? (一) 客观性 ?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独立于人的意 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
?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因素。
? 类别:
? 自然人
? 法人
? 国家
? 国家机关
? 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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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人, 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人。
奴隶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在一国范围 内,自然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 系主体。
义运动的蓬勃兴起,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特别是动 物——开始被承认与人一样是世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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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 (一) 权利能力
?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 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 凯尔森所言:“当规范将某个人的行为当作法律条件或 法律后果时,意思是只有这个人才有‘能力'做或不做 这一行为;只有他才有‘资格'。”
从哲学上说,客体是主 体相对的范畴,是指主 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 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有形物,如土地、房屋、汽车; 无形物,如名誉、荣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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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有用性 ? 只有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即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或精
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 (三) 可控性 ?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 ? 月球上的矿产资源?? ? (四) 法律性 ?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 其次,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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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 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等。 ? 思考:在当今世界,随着动物保护主义运动以及生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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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
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 (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三)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
提条件。
童工高等教育出版社来自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 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二:一是其能否认识自
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 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其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 果,所以法律不赋予其行为能力。在公民这类法律主体 身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 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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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四) 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 (五) 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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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 法律关系主体,简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释义 ? 凯尔森:“法律关系乃对现有社会关系之法律表述”。 ?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
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特征: ? (一)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 (二)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 (三)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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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续)
? (四) 行为
?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 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等
? (五) 信息
?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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