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入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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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入厂管理规定_车辆出入厂管理制度
二、加强业务客户来访车辆管理。对于商谈业务来访需要进厂的客户,门卫值勤人员告知其联系部门电话号码,让客人用门卫室座
机电话联系接待部门,同意接待的部门人员电话回复门卫值勤人员,按规定进行登记后方可准许进入,所随行车辆到供应部门及料场的
停放在南门外停车场,到公司其它部门的一律停放在西门外或护卫
大队门前停车场。
四、加强外来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对于外来施工单位运送工具及检修材料的车辆因工作确实需进厂的,由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告知施
工单位提供物资名称、数量清单存放门卫室备查,并将施工有关事
宜通知门卫值勤人员,进行登记后放可进厂施工,因施工需要在厂
区内通行的车辆必须到公司保安部办理厂区车辆通行证,其他非施
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五、加强员工私家车辆停放管理。公司员工私家车要严格按照公司划分的停车场所、停车位置规范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
律停放在东华二路以西或者宿舍楼后车棚内;圈子村卸煤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南门停车场;任何人严禁在上班期间移动车辆、刷车及从事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所有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以
东华二路为界)。
随着工厂的迅猛发展,入厂车辆日益增多,为创建“平安厂区”,维护厂区内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安全,特制定以下车辆入
厂管理规定:
一、外来车辆管理:
1、凡外单位来厂联系业务、办公的车辆(轿车、面包车等),入
厂后必须按门卫人员指定的位置停放,一律不准进入厂区。(特殊情
况必须有厂办或厂领导批准,才可驶入厂区)
2、物流车辆(含直送工位车辆)入厂必须按规定路线停放在卸货
区域或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随意停放在卸货区域以外的场所。
二、私家车辆管理:
1、凡员工个人购买的私家车辆,需入厂者必须到保卫室办理登记,入厂后必须按厂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一律不准驶入厂区内。
2、工作时间内,员工需驾车外出,必须按厂“人员出入管理规定”要求,打卡后,方可驾车出厂。
3、私家车出厂时,门卫人员有权对其车辆进行检查,任何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门卫人员的检查。
三、处罚规定:
1、反上述规定的不听从管理者,给予50——200元罚款。
2、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的,给予下岗一至三个月处罚。
四、以上规定由党群工作部保卫室负责日常检查监督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党群工作部
一、出入厂区人员、车辆管理
(一)人员管理
2、实行迟到登记入厂制度,公司上班时间到点以后,门卫必须
将迟到的员工逐一登记后方可放行。
3、外来人员(业务洽谈、技术交流、客户等)因办理有关业务出
入厂区的,来访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进厂登记手续,并经门
卫核对无误后,领取并佩戴“访客证”后方可进厂,业务结束出厂时,由门卫收回“访客证”并签注离厂时间。严禁小孩、离职、被
公司除名人员进入生产区,推销人员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二)车辆管理
1、车辆入厂管理
(1)本公司内部车辆
公司公用车、员工私家车,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厂。
(2)外单位车辆
①、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常出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含
外协单位以及在厂区短期施工单位的车辆),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
行证”进厂。
②、送货车辆,经门卫登记车牌号、送货单并确认后进厂。
④、接待上级领导、来宾车辆进入厂区,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门卫处,予以免检放行。
2、车辆出厂管理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接待上级领导、来宾车辆,职工通勤车辆出厂,予以免检放行。
(2)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车辆出厂,都必须接受门卫例行检查。
(3)对运载物资的车辆出厂,门卫要严格、认真、细致检查核对
车牌号、《货物出门证》等,确认无误后放行。
二、门卫执勤管理
(二)门卫应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服务意识,着装整洁。同时,
要严格按公司人员、车辆及货物出入厂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物资安全和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三)门卫管理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流执勤,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串岗,有急事要离岗需向领导请假,不迟到、早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门卫值班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严禁在门卫值班室饮酒、打牌、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
闲聊、嬉笑。门卫管理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司、部门相
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五)负责做好邮件的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三、其他管理
(一)厂区车辆通行证管理
1、“车辆通行证”由各部门到人力资源部申报办理。人力资源
部负责“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回收、补办及监督使用等管理工作。
2、“车辆通行证”严禁转借、伪造。
3、车辆通行证持证人未使用该证时,应及时上交,人力资源部
应及时回收。
(二)损坏公物处理
对非故意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由行为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故
意损坏或强行闯岗,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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