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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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三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黔造价协[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黔造价协〔2011〕11号)各市(州、地)造价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省造价协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并经2011年8月25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中心对这次会议及形成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非常重视,认为对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有积极的作用,并给予大力支持。

希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建设中,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的成果和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倡议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外地入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本公约,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地入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定额(、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6调整系数和指数。

.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黔价房【202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状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询问服务费。

详细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市场状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是指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接受托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掌握供应专业询问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询问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必需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询问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C:万元)收费费率(‰)C≤500500<C≤10001000<C≤50005000<C≤1000010000<C1编制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估算价或评估价1.31.00.70.50.42编制设计概算概算价1.71.51.30.80.53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造价(定额计价)3.12.82.31.51.04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掌握价工程造价(清单计价)5.85.24.42.52.05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造价4.23.23.01.81.3安装工程造价4.53.83.32.01.56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招标掌握价、投标报价建筑工程造价2.42.01.61.00.7安装工程造价 2.52.22.01.21.07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造价2.72.51.71.00.88审核工程结算基本收费送审建筑工程造价 4.03.32.91.71.4送审安装工程造价 4.74.03.52.11.7追加费用核减(增)额4%~7%9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掌握询问服务建筑工程造价13.412.09.56.85.0安装工程造价14.613.010.57.86.010工程造价争议询问争议金额1%~3%11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元/吨5~712计时收费元/小时注册造价师为:200元/小时;一级造价员为:100元/小时;二级造价员为:50元/小时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模板】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我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14〕42号),并召开全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意见》目标到2020年,健全我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成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立法工作加强与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等联系和协调,尽快将工程造价纳入地方立法计划,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义务和法律责任,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制度建设,转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职能,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全面清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由政府调解的单一模式逐步转变为政府调解、社会调解的多种模式。

(三)健全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完善工程项目划分,形成以清单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配套使用的计价体系,满足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不同承包方式及不同管理需求下工程计价的需要。

贵州建设造价文件汇总

贵州建设造价文件汇总

目录贵州省建设行业相关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 (9)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3)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01]352号) (2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施通[2007]278号 (22)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6)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 (29)04定额勘误表 (35)04定额补充定额 (4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1号) (48)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2号) (65)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3号) (67)贵州省建设厅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1号) (69)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号) (7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385号) (71)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文件汇编

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文件汇编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385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单位:现将我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第二次综合解释如下:一、“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号)中的人工费调整基数五部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基数均为定额人工费,各专业定额的具体范围为:建筑工程:定额A1~A10;装饰装修工程:定额B1~B6;安装工程:定额C1~C12;市政工程:定额D1~D8;园林绿化工程:E1~E6;仿古建筑工程:定额E7~E10。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关于阳台、凹阳台的界定:挑阳台:当伸出墙外的两侧均为悬挑时,视其为挑阳台。

当伸出墙外的两侧(或一侧)为墙或柱(梁)承重时则视其为凹阳台。

三、建筑工程定额1、松动爆破定额中基坑、沟槽定额子目适用范围:基坑、沟槽松动爆破定额(A1-120、A1-123、A1-124)是按槽坑深度4米以内考虑的,当槽坑深度>4米且≤6米时,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0,当槽坑深度>6米且≤8米时,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5.基底摊座按定额规定另计。

槽坑深度>8米时按定额缺项的规定提出工料机分析,另行编报补充定额。

2、土石方施工中,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为土方、石渣集中堆放后,用机械装车外运,则每1000m3土方、石渣另计装车机械费965.90元。

3、预应力锚杆(索)、非预应力锚杆、土钉执行定额的界定:(1)预应力锚杆是指实施应力张拉的锚杆(索)。

(2)非预应力锚杆或长土钉是指不实施应力张拉且钻孔深度>10米,其钻孔、灌浆工程量按延长米计算,执行A2-154、155非预应力锚杆的定额子目,其杆体制安执行A2-158、159定额子目。

(3)土钉或非预应力短锚杆指不实施应力张拉且钻孔深度≤10米,其工程量统一按钢筋重量(含土钉的设计长度+土钉之间的连接钢筋(铁件)+与图形相连的钢筋网片)以t计算,执行A2-166、167普通砂浆土钉的定额子目,钢管土钉系按延长米计算执行A2-168定额子目。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贵州省造价政策曾

贵州省造价政策曾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 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文件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 社会稳定大局
贵州省造价政策法规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2011年11月份,住建厅同发改委共同发文,出台的 564号文件,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筑 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加建筑工人工资收 入,促进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文明 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标
志牌 现场围挡
五板一图 企业标志 场容场貌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 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志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 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工程款拖欠,确保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应严格遵循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定额解释及工程造价咨询职责第五条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贵州省建设厅赋予的职能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的最终解释权属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国家及省属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来访人员要求解释的定额问题不清楚、不明确时,应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请示后再予以答复。

来访人员对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出的工程造价咨询解答有异议时,需持有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介绍函方可至省造价管理总站作最终解释。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3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和计价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4.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
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以下简称(国发5号文),进一步深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我厅决定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5号文的要求和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对本地区发布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对与现行工程造价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修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请各地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2日。

贵州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提纲

贵州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提纲

贵州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提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效率,保障工程造价管理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特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结算等环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计量、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七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共同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造价控制等内容。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应遵循客观、独立、专业、公正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全面的造价信息。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力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造价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

第三章工程造价审核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审核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工程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核等内容。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审核应遵循客观、审慎、严谨的原则,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审核应加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核标准和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提升审核质量。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4]29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29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国家标准(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规范》及本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3日附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试行)一、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黔建建通[2011]327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黔建建通[2011]327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553号)和《关于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我厅开展的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核查工作已结束,现通报如下:一、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情况1.合格企业42家。

2.基本合格企业10家。

整改限期内,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限期整改企业33家。

整改期限内,仅可在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市、州、地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不合格企业13家。

未报送资质就位材料的企业7家,予以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内,暂停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6家。

二、贵州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整改(顿)期限1.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属贵阳市的,基本合格、限期整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

2.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属贵阳市以外的市、州、地,基本合格、限期整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

3.需停业整顿的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整顿完毕。

三、需整改(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理1.需整改(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要求,提交整改(顿)材料报省住建厅,符合条件后,在省住建厅网予以公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黔建建通[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12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到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同时,在我省已经成立分支机构或已经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办理企业资质核验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我省已经成立2年以上的分支机构,应按《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企业资质核验手续。

附件: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5日附件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到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贵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doc

贵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doc

贵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贵州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贵州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黔造价[2008]0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其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

第四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发,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和专业考试科目。

贵州省造价员资格分为综合、建筑、安装三个类别,建筑类包括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专业;安装类包括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空调、通用设备、炉窑砌筑等专业;综合类包括建筑、安装类所有专业。

已分别取得建筑、安装类同级别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换发综合类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科目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及《工程造价案例》,并按建筑类或安装类分设考题。

第六条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编写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在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监管下,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制作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等工作。

第七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4
【总页数】4页(P21-2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2.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J], ;
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J], ;
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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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
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
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
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
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

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
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单位
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控制
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控制价时,不得擅自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机
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税金应按现行计价
依据的规定和标准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费用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
方案,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计算,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应对其所编制的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取定,同时
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因素,计算主要材料的风险费用。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贵州省使用说明》
是指导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工期天数的基础和依据,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定额工期天数。

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天数如有特殊要求,应计算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
实际,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应不低于企业成本,并不高于控制价。

如果采用新技术、新
材料、新工艺进行施工,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1)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3)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发生错、漏项的认定及其价款的调整办法、结算方式和时限要求。

(4)发包人要求赶工,赶工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

提前工期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5)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审查的时限和方法。

竣工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时限、预扣方式;
(8)履约、支付担保金的数额、时限、返回方式;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承包人编制。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催告14天内仍未提供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将单独完成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承包人催促14天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则结算视同认可。

承包人可将单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
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隐蔽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有关工程造
价的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当客观、公正。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造
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合同作为工程造价技术调解的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
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工
程造价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
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 3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黔建造通发[1999]174号文)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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