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规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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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规范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药店、诊所、保险机构、医生、患者等。

第三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服务于参保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是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布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医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店等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医保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第二章医保参保规定第十一条所有从事工作的人员和其随行人员都应参加医疗保险,依法进行缴费,享受医疗服务。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保单位应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参保人员的名单,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及时进行医保缴费,缴费单位为其自己的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不同医保单位工作时,应在工作单位办理转移手续,保障医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十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参保信息数据库,及时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医保服务规定第十六条医保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应遵守医疗规范,接受正规的医生诊治,不得随意更换医生或医院。

第十七条医生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医保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或开具虚假医疗记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病人的诊疗记录和费用清单,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药店应及时向医保管理部门报备销售的药品和金额,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范本文件

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合理保障,注重实效;(三)科学规范,提高效率;(四)预防为主,综合管理。

第二章医保办职责第四条医保办负责我院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及解释工作;(三)负责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工作;(四)负责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五)负责医保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六)负责与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医保管理第五条医保办应严格执行以下医保管理规定:(一)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确保医保待遇的合规性;(二)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三)严格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四)加强对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五)加强对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医保信息管理第六条医保办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医保信息收集:收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就医记录、费用结算等信息;(二)医保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医保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三)医保信息上报:按规定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上报医保信息;(四)医保信息安全:加强医保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医保培训与宣传第七条医保办应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及管理人员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第八条医保办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由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是指我国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五项基本制度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的最早的一项医保制度,主要面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及其家属。

这项制度覆盖面广,保障范围大,是我国医保制度的基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城镇居民的医保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老年居民、失业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等,是城镇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针对农村居民的医保制度,帮助农村居民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保障了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罕见病、重大疾病等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而设立的,可以有效减轻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企业职工提供一系列工伤保障措施,包括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康复、工伤津贴和工亡丧葬补助等。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我国医保体系更加健全
和完备,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为实现全民医保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范文以下是一份医保管理工作制度的范本,含有约____字。

具体情况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规范医保管理行为,保障参保人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保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服务参保人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医保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医保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素养,服从组织安排,严守保密责任。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七条参保人管理应遵循自愿参保、合法权益、保护隐私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

第八条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如实申报个人信息。

医保管理部门应定期核对、更新参保人信息。

第九条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和报销比例,不得随意增加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比例。

第十条参保人有权获得与他们医疗保险相关的信息,医保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回答。

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应依法控制费用、提高管理效益、合理配置资金。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筹集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涉及财政补助的应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应按照确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占用或滥用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透明使用,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医保费用核算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费用信息,并按规定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销。

第十七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核算制度,确保核算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费用核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

医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保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服务、监督、优化”。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参保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第六条未参保或欠费的人员,不享有医保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地点和医疗机构,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自己的医保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情况。

第三章医保经办管理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支付管理,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规范医保支付流程。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费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社会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医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投诉,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不当、违规操作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医保经办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医保墙上挂的规章制度

医保墙上挂的规章制度

医保墙上挂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配合医保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不得虚报、套取医疗费用。

第五条医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定期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将被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医保基金。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工作,不得串通欺骗医疗保险机构。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擅自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不得变相提高扣费标准或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病人的人身权利,提供专业、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携带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件,以便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病历和费用清单,不得隐瞒病情或夸大病情。

第四章结算和报销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结算医疗费用,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提交给医保部门。

第十八条医保部门应及时审核和处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报销。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如发现医疗费用报销错误,应当及时向医保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查处有违规操作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规章制度医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保规章制度是指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适用于医保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医保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可行、规范、便利等。

第四条医保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医保管理体制,确保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推动医疗服务的提质增效。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一节参保范围第五条参保范围包括常住居民、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等。

第六条常住居民的参保范围根据居民户口、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确定。

第二节参保条件第七条参保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身份、经济状况等条件,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八条参保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第三章医保待遇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障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品、基本医疗设备等。

第十条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康复等各类医疗服务。

第二节特殊医疗保障第十一条特殊人群、特殊疾病、特殊治疗等情况下,参保人员可获得特殊医疗保障,具体待遇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经办和管理第一节医保经办机构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是负责具体执行医保规章制度的组织,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管理中心等。

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费用结算、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节医疗机构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并依法进行费用计算和收费。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第十六条监督机构是负责对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卫生健康部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等。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医保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规章制度内容

医保规章制度内容医保规章制度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三)政府财政补贴。

第六条大病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二)政府财政补贴;(三)社会各界捐赠。

第七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各界捐赠;(三)其他合法来源。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一)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二)符合《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诊疗费用;(三)符合《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第九条大病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经医疗机构审核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条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经医疗机构审核的合理医疗费用;(三)特定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医保规章制度(共8篇)

医保规章制度(共8篇)

医保规章制度(共8篇)第1篇:医保规章制度医保规章制度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

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

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

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

(控制自费药使用)。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1.1 医疗保险的目的与意义医疗保险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疾病、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的费用补偿,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医疗保险的原则医疗保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参保范围与条件2.1 参保范围我国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2.2 参保条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基金3.1 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政府补助;(3)医疗保险基金收益;(4)其他合法收入。

3.2 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3.3 基金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四、医疗保险待遇4.1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4.2 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4.3 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4.4 药品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药品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五、医疗保险结算5.1 结算方式医疗保险结算采取直接结算和手工结算两种方式。

5.2 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按照规定程序结算医疗费用。

5.3 结算周期医疗保险结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医疗保险违规处理6.1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2)追回违规所得;(3)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规章制度医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推进医保制度改革,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基本医疗保障。

医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医保基金第一节医保基金的收入第二条医保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财政拨款、离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等多种形式。

第三节医保基金的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医疗费用第一节医疗费用的统筹支付原则第七条医疗费用的统筹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节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第十一条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应当明确合理的费用范围和报销比例,提高医保的覆盖范围和报销水平。

第四章医疗服务第一节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第十五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第二节医疗服务的规范管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五章医保信息化第一节医保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确保医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节医保信息的应用第二十七条医保信息应当广泛应用于医疗服务和医保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第六章违规行为与处罚第一节医保违规行为的分类第三十一条医保违规行为可以分为欺诈行为、虚假行为、滥用行为等多种类型。

第二节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五条对于医保违规行为,医保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罚款、吊销资质等多种处罚措施。

本文档涉及附件:⒈医保基金管理办法⒉医疗费用报销办法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标准⒋医保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规范⒌医保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医保制度改革:指对原有医保制度进行改革,以提高医疗保障质量和效率。

⒉社会保险费:指个人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于支付医保等社会保险待遇。

⒊离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⒋统筹支付:指将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由医保基金统一支付。

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滥用或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基金的财务安全和透明。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八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等。

第九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待遇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建立健全申请、审核、支付等程序,确保待遇的公平和合理。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医疗服务、药品服务、结算服务等。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服务应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服务的合法和合规。

第五章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待遇的公平享受。

具体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待遇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等,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医疗保险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我院应成立医保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医保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医保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财务科、医疗保险办公室、临床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医保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负责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医保管理工作制度第七条医保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学习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全院职工的医疗保险意识。

第八条医保管理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九条医疗保险办公室应认真核对病人身份,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

第四章医保费用结算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医保费用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定期对医保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保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加强与医保中心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医保费用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报上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处理。

医院关于医保相关规章制度

医院关于医保相关规章制度

医院关于医保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国家医保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护人员及与医院签约的各类医保服务机构。

第三条医院医保工作原则:依法合规、安全高效、服务至上、公平公正。

第四条医院医保工作目标: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章医保服务范围及要求第五条医院的医保服务范围包括:门诊医保服务、住院医保服务、特需医保服务等。

第六条医院接诊医保患者时,应当准确核实患者的医保资格,根据患者医保类型提供相应的医保服务。

第七条医院在接诊医保患者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报销政策开展相关服务,不得有超范围报销、超标准收费、虚假报销等行为。

第八条医院医保服务中应当符合医学伦理,保证质量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医保经费管理第九条医院医保经费应当专门设立账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对医保经费进行专项核算和专项支出。

第十条医院医保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拨或挪用。

第十一条医院医保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擅自调高价格或乱收费。

第四章医保工作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医保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监督各相关部门的医保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支持医保部门开展医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医院医保工作应当如实记录各项医疗服务的情况,对医疗记录进行真实性审查和存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医院医保部门,并由医院领导团队统一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医院医保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完成医保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医疗服务、药品服务等。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

医保管理规章制度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参保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二)加强基金筹集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支付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服务流程;(三)具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政策;(五)具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二)医疗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三)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五项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参保和缴费管理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并定期向参保人员提供缴费证明。

三、医疗服务管理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提供医疗服务。

第九条服务提供者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使用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四、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

五、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保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暂停或取消服务提供者的医疗保险服务资格;(三)追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险基金;(四)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机构。

注:以上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规章制度

医保规章制度医保规章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医保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疗保险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服务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制度,并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1.3 定义①参保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组织或个人。

②参保人员:经过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③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制度。

二、参保登记与缴费2.1 参保登记①参保登记资料的准备:申请人应提供联系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

②参保登记流程: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参保单位,并经过参保单位审核后进行登记。

2.2 缴费①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或者按年缴费。

②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应根据其收入或财产状况,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③缴费时间: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费用报销3.1 报销范围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②个人自费部分不予报销。

3.2 报销比例①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

②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3.3 报销申请与审核①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单位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证明。

②参保单位应审核报销申请,并在一定时间内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参保人员。

四、医保管理和监督4.1 医保管理机构①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②地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4.2 监督与投诉①参保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举报违规行为或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参保登记表格2.参保单位清单3.参保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国家为个人、家庭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6篇)

医保管理制度(6篇)

医保管理制度(一)机构管理1.建立院医保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住院。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工作人员来查帐,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3.信息科机房做好医保前置机的数据备份,同时准备好备用服务器,如果医保前置机宕机,马上手工把备用服务器联上网络,确保医保系统的运行医保管理制度(二)一、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接诊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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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

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

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

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

(控制自费药使用)。

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

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肠内营养管)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

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医保办工作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医保办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

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

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根据有关医保文件精神,严格掌握医保病种范围和用药范围,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的医疗保证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5、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保证工作序的运行。

6、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

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4、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客观做出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认真做好记录。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

6 、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8 、认真做好医保目录通用名的维护工作。

新购药品应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

9 、按时与银行日终对账,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10、做好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1 、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 、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职责1、熟悉并管理全院医保网络系统和通迅线路的分布,熟练掌握全站医保计算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能排除一般故障。

对重大系统故障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并如实记录。

2、负责医保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定期对主机系统资源和数据库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并对病毒做好预防措施。

3、认真学习医保各项规定,熟练使用应用程序,经常对目录库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维护。

4、对新增及有疑问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作上传处理,由医保管理中心统一进行控制。

5、定期向医保管理中心上传药品和诊疗项目库,以便进行核对。

6、负责对医保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培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门诊刷卡工作人员职责(医保管理部分)1、认真核实医保病人的ic卡,正确输入病人基本信息。

2、严禁私自涂改医保比例、药品目录、医疗项目、费用金额等,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在认真仔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录入及结算。

3、负责核查医保病人的真实性。

4、工作期间不允许其他非操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正确的进行计算机操作。

5、当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汇总医保与非医保收费金额,并将收费及时解交银行。

病历管理制度一、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六、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篇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都江堰市金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医疗保险办公室职责1. 熟悉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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