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
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旨在评估个体的劳动能力水平,以便为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或职业培训方向。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十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确保准确评估和分类。
二、十级鉴定标准1. 第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身体或精神状况严重受损,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个体。
例:智力重度残疾、严重精神障碍等。
2. 第二级:极低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受损,仅能从事简单重复的、非常有限的工作。
例:肢体受限、智力轻度残疾等。
3. 第三级:较低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能从事简单操作或辅助性工作。
例:肢体轻度残疾、学习困难等。
4. 第四级:中等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尚能够胜任多种工作,但对复杂的工作有困难。
例: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5. 第五级:一般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正常,能够胜任大多数工作,但对高强度或高风险工作有一定困难。
例:中度听力障碍、特定职业技能不足等。
6. 第六级:较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完全正常,能够胜任绝大多数工作,但对某些特定领域或复杂工作有一定挑战。
例:具备大部分职业技能、适应性稍弱等。
7. 第七级: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出众,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和适应性,能胜任各类工作。
例:具备多项职业技能、适应性强等。
8. 第八级:非常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非常出众,具备高度职业能力和强大的适应性,能胜任各种复杂工作。
例:具备多项专业技能、适应性极强等。
9. 第九级:极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非常优秀,具备卓越的职业能力和顶尖的适应性,能胜任高难度的职业工作。
例:具备高级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强等。
10. 第十级:无限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无可挑剔,具备非凡的职业能力和无限的适应性,能胜任各种职业工作并迅速适应新环境。
2020年商洛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20年商洛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下文是全文。
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别工作,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别应当遵从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原则;(二)秉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推行省、市两级鉴别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别。
(二)工伤确认项目1、停建领薪期的证实;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3、工伤轻易引致疾病的证实;4、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5、旧伤发作的证实;6、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别1、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2、养育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别。
(四)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别和证实项目。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上述全部项目的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再次鉴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于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别机构,用人单位及须要展开劳动能力鉴别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创建由劳动确保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民政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
《2021版劳动能力鉴定》
《xx版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xx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standardforidentifyworkability--gradationofdisabilitycausedbywork —relatedinjariesandoccupationaldiseasesxx年9月3日发布,xx年1月1日1起实施目次前言.....................................................................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4.1判断依据………………………………………………4.2晋级原则………………………………………………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4门类划分………………………………………………4.5条目划分………………………………………………4.6等级划分………………………………………………5职工伤与职业病毁残等级分级……………………………5.1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一……………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a.l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a.5职业病内科门…………………………………………………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l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l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xx给出的规则起草。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1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2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级1;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注:PO2中的2是下角;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 %半径≤10° ;20<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8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26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35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六级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8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29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0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48%或半径≤30’;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37舌缺损>1/3,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71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七级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27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 6 ;31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64%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肠切除1/2;50结肠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侧肾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1阴道狭窄;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65轻度低氧血症;66心功能不全一级;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68,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 000/mm3;注:mm3为mm立方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72三度牙酸蚀病;八级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 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II期;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0. 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成形术后;55精神性情感障碍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久治不愈;55恐惧症56焦虑症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有时候难免会影响到以后的劳动能力,有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对首次鉴定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劳动能力鉴定要再次鉴定吗?关于这些问题,马上为你做详细讲解。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劳动能力要再次鉴定吗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主要是根据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以下是部分具体的等级标准: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 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 局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5.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7.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以上只是一部分标准,具体还有更多的等级标准和详细描述。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文件。
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22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以作为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如对于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还可以从事部分工作的为最轻认定标准。
劳动者被鉴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还要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一、2022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三)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四)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劳动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如下:一、残疾程度标准:1、轻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小于30%,完全听力残疾应小于40%,失去一肢应小于50%,失去两肢应小于75%。
2、中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为30%-50%,完全听力残疾应为40%-50%,失去一肢应为50%-75%,失去两肢应为75%-90%。
3、重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大于50%,完全听力残疾应大于50%,失去一肢应大于75%,失去两肢应大于90%。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轻微症状:轻度精神病,轻度认知障碍及社会适应能力受损,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和脑性瘫痪。
2、轻度残疾:失去两肢,失去一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75%,脊柱的损伤大于75%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大于50%。
3、中度残疾:失去两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4、重度残疾:各类器官全部或大部分失去有效功能,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大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等临床检查结果,加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病例专科诊断书及病例病历记载,综合核实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进行判断。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享受“伤残待遇”。
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判定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必经环节。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成为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基本标准(以下简称为“新标准”)。
一、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不仅包括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且包括其他工作内容。
例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综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鉴定或确认工作的内容概括为:(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6)工伤康复的确认;(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其中,十级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较低级别,但仍然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这包括手指、脚趾、手臂、腿部等各个部位的骨折。
在骨折愈合后,如果没有影响到相关部位的正常功能,就可能被评定为十级。
2、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手部出现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达到一定程度,可能符合十级标准。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眼睛的视力问题也是鉴定的一个方面。
当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低于 05,而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在 08 及以上时,可能被评定为十级。
4、双眼矫正视力≤08如果双眼的矫正视力都低于 08,也有可能被鉴定为十级。
5、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因职业原因或外伤导致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且矫正视力正常的情况。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05在职业或外伤导致的白内障中,矫正视力低于 05 的。
7、晶状体部分脱位晶状体的位置出现部分异常。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眶内有异物但尚未取出。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球内部存在异物且未取出。
10、外伤性瞳孔放大由于外伤导致瞳孔放大的情况。
11、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角巩膜受到穿通性伤害但已经治愈。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听力方面,双耳听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单耳听力损失较重。
1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鼻窦或面颊部存在异物未被取出。
1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一侧鼻腔或鼻孔出现闭锁的情况。
15、鼻中隔穿孔鼻中隔出现穿孔的现象。
16、鼻或面部有>1cm²的增生性瘢痕鼻部或面部有面积较大的增生性瘢痕。
《劳动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最新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2]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GB/T734l(所有部分) 听力计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一、引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基于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个体在特定劳动环境中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进行评估的过程。
本文将全面讨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包括鉴定对象、评定标准、鉴定程序等方面内容。
二、鉴定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体力或脑力,并从中获取工资、报酬的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通过对劳动者身体状况、工作经验、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其适应特定劳动环境的能力。
2. 伤残人员伤残人员是指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人员。
对于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除了评估其身体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残疾对工作能力的影响,以确定其适合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环境。
3. 职业病患者职业病患者是指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从事高风险职业而患上的疾病人员。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评估其病情及对工作能力的影响,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三、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素质评定劳动者的身体素质是鉴定劳动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评估劳动者的身高、体重、肌肉力量、血压、心功能等身体指标,确定其身体健康状况及适应特定劳动环境的能力。
2. 工作经验与职业技能评定劳动者的工作经验与职业技能是鉴定劳动能力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通过考察劳动者在特定职业领域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及相关证书等,确定其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能力水平。
3. 心理素质评定劳动者的心理素质是鉴定劳动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心理素质包括心理稳定性、应对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通过对劳动者心理测试、面试等方式,评估其在工作中的抗压能力及合作精神等,以确定其适应特定劳动环境的能力。
4. 法律法规要求劳动能力鉴定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提出的要求。
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职业健康鉴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劳动者或其监护人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总则为规范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身体功能鉴定身体功能鉴定是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基础,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常规检查,以了解身体基本状况。
2.神经系统检查:通过神经反射、肌力、感觉等测试,评估神经系统功能。
3.运动系统检查:通过关节活动范围、肌肉力量及协调性测试,评估运动系统功能。
4.循环系统检查:通过心电图、心脏彩超等手段,评估心脏功能。
5.呼吸系统检查:通过肺功能测试,评估呼吸系统功能。
6.消化系统检查:通过内窥镜、肝功能等检查,评估消化系统功能。
7.泌尿系统检查:通过肾功能等检查,评估泌尿系统功能。
8.内分泌系统检查:通过血糖、甲状腺功能等检查,评估内分泌系统功能。
9.免疫系统检查:通过免疫指标检测,评估免疫系统功能。
10.生殖系统检查:男性需进行前列腺、睾丸等检查,女性需进行子宫、卵巢等检查,以评估生殖系统功能。
根据职工岗位特点和职业病危害程度,还可以进行其他必要的身体功能专项鉴定。
三、工作能力鉴定工作能力鉴定是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岗位适应性评估: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技能要求,对其适应程度进行评估。
2.工作效率评估:通过对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质量等指标的统计和分析,评估其工作效率。
3.工作环境适应性评估:评估职工对工作环境的适应程度,包括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
4.身体姿势评估:评估职工在工作中的身体姿势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预防因不良姿势导致的职业病。
5.职业病诊断:根据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等,对职业病进行诊断。
6.康复潜力评估:根据职工的伤病情况和医学康复标准,对其康复潜力进行评估。
7.其他必要的专项工作能力鉴定: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和职业要求,进行其他必要的工作能力专项鉴定。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xx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 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2006-11-02发布2007-05-01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官方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官方一、身体素质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首先关注的是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必需的体力和耐力。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通过体能测试、健康检查等方式,对劳动者的身体素质进行评估。
1. 体能测试:包括力量、速度、耐力、灵敏度等方面的测试,以评估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2. 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以排除因身体疾病而无法胜任工作的可能性。
二、技能技能技能技能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估。
1. 专业技能:评估劳动者是否具备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工作经验:评估劳动者的工作经验是否符合职业要求,包括工作年限、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评估。
三、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必需的心理素质和个性特征。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通过心理测试等方式,对劳动者的心理素质进行评估。
1. 心理测试:包括性格测试、情绪测试、压力测试等方面的测试,以评估劳动者的心理素质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2. 人格特征:评估劳动者的个性特征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工作。
四、社会能力社会能力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必需的社会交往和沟通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通过社会调查、社交表现等方式,对劳动者的社会能力进行评估。
1. 社会调查:评估劳动者在社交场合的表现是否得体,能否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
2. 社交表现:评估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沟通技巧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是通过全面考虑身体素质、技能技能、心理素质和社会能力等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的一种标准。
这种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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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最新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文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2]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B. 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