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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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x x x x x x x x x
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机构:
年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第二章:竞标人须知...... .......................... 第三章:服务采购需求............... . . ..... ..... 第四章:评标办法......................... .... ...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竞标文件格式............. .................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xxxxxxxx受采购单位委托,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特邀请有关单位参加竞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竞标编号:
二、竞标内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1项。具体详见《服务采购需求》。
三、竞标人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竞标人资格条件,从事本次采购服务,并且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供应商,指派担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四、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时间及地点:请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1日(正常上班时间)到xxxxxxxx市中山北路39号3楼xxxxxxxx分公司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售价250元/份,如需邮寄另加邮费50元,售后不退。
五、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竞标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于2015年4月2日上午8时00分至9时00分在(xxxxxxxxxxxxxxxx分公司开标厅)递交,逾期不受理。
六、截标时间及地点:于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xxxxxxxx公司开(评)标室)截标,请参与竞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七、谈判时间及地点: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截标后为与竞标人谈判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地点:(xxxxxxxx公司开(评)标室),参加竞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凭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谈判。
八、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xxxxxxxx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九、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xxxxxxxx公司
邮编:地址:
电话:传真:
十、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十一、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
年月日
第二章竞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应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适用于本谈判项目的竞标、谈判、评标、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招标采购单位”是指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2、“竞标人”是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竞标人资格并提交竞标文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谈判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3、“货物”系指按谈判文件规定,竞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服务”系指按谈判文件规定,竞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5、“项目”系指竞标人按谈判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3、竞标人资格
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5、联合体竞标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5.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竞标人的身份竞标。
5.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竞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5.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提的责任与义务分工应当符合货物采购需求,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成员承担;否则,联合体竞标不成立),并将联合竞标协议书(格式见附件)连同竞标文件一并提交本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竞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竞标。否则,与之相关的竞标文件均无效。
5.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但同一专业的竞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5.5、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