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消息一出,不少吃瓜群众表示“吃了一吓”!更有群主称为避免承担责任,要解散自己所建的群。
其实不用怕!只要不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微信还是一款使用起来很自由的社交软件。
群主和群内的成员之间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能做的事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所以,在群内讨论和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群内理性互动群主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举报违法违规信息群主在群中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及时劝诫制止或者清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群成员。
群成员也有义务举报群内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踢出”违规群友“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如果群里面有一个老发违法信息的“猪队友”,作为群主和群众,最好还是及时把“猪队友”踢出群。
发放小额红包发红包是不少微信群群友津津乐道的事。
而红包作为群友间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小额发放供群友一乐也是可以的。
不能做的事散发黄赌毒信息微信在给人们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不少别有用心人士的觊觎之地。
互联网十三条政治敏感内容
互联网十三条政治敏感内容本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此《规定》,笔者基本赞成,其原因如下:第一,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互联网群组其连接组织成员的特殊关系尽管不同于以往社会任何其他社会组织,但人是有社会性的。
这种互联网群组也必定是一种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社会组织中,其成员一定有权利、义务,同时也有责任。
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自觉自愿为组织做奉献,二是组织活动中一旦出现问题,其成员特别是负责人一定要承担受批评和程度不同地受惩罚、制裁等责任。
第二,唯物史观认为,任何民主、自由都是有条件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互联网群组中的任何成员当然也包括群组的群主其言论和行为也必然受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制约。
如果违法违纪,受到批评、制裁也是必要的。
不仅互联网,任何场合、条件发布违法违纪的言论都是错误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不许发布或受到法律规定和道德谴责的内容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言论、行为内容应该是有共同性的。
因此《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要规范管理。
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
包括群里普通成员尤其是群主(当然这里的群主与其它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完全相同。
这不是本文的阐述重点,不再赘述)。
但笔者在网上和微信群、微信圈中也看到一个似乎是《规定》的补充内容即9种“消息”千万不能发的帖子。
这九种消息大部分内容都是违法违纪内容。
但也有个别内容含糊不清。
典型的就是第1条:“政治敏感性话题不发”。
那么笔者的疑惑就产生了:究竟什么是“政治敏感性话题”?社会生活中究竟哪些内容属于“敏感性话题”?“敏感性话题”都等于违法违纪吗?为什么“敏感性话题”一律不准发呢?……笔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906页对“敏感”一词做如下解读:“ 生理上或心理上对外界事物反应很快:有些动物对天气的变化非常敏感。
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
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各级组织(部门、单位)或干部职工以工作团队、职务身份为单元,利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工作信息的网络空间,主要包括微信群、QQ群等。
各级组织(部门、单位)或干部职工,凡组建、使用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工作群组按照谁建群、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群主是直接管理者,负直接责任。
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群主是干部职工的,所在党支部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主要管理者;领导班子成员是群主的,所在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主要管理者。
第四条互联网工作群组仅限于工作联系、沟通事项、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工作用途。
工作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必须遵循中央精神、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在群组内发布与中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群主必须认真履行对群组的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和群组成员的网络行为,构建清朗的群体网络空间。
如有群组成员在群组内传播违法违纪违规信息、组织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经发现,群组其他成员应及时主动向群主报告,由群主在群组内果断处置、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进行处置。
群成员未经群主批准,不得将群内信息以任何形式向本群组外转发、传播。
第六条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应根据群组功能规范群组名称,严格工作群组的运维管理。
群主负责入群审核,以及监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日常管理。
每个工作群组均应启动群聊邀请确认功能,成员入群时,群主应核实入群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规范其群内昵称,向其强调自律规则、负面内容清单。
已经建立工作群组的,必须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党支部备案。
第七条实行互联网工作群组备案和审批制度。
中央关于微信群的规定
中央关于微信群的规定
1、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2、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3、互联网群组使用者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4、互联网群组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5、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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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别怕】谁建群谁负责最完整解释来了!
群主别怕”谁建群谁负责"最完整解释来了!一、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第9条规定如下: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统称群主)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二、争议的第九条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其中第9条规定引发网友热议.一时间“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聊9不原则"在各种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
解读第九条《管理规定》所指的“群主担责”究竟指的是哪些责任?群主该如何管理互联网群组?在什么情况下,群主须承担法律责任?记者就这些问题分别采访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一、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中提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二、“群主对群成员言行担责”纯属误读(一)案例:北京的张女士属于网络活跃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群,她向记者表示,群太多了,管理风险太大,感觉《管理规定》10月8日施行后,自己可能随时有“进去"的可能,所以准备退出或解散一些群。
据记者调查,和张女士持相同想法的群主不在少数.对这种退群的想法,法律权威人士王卫国:1、这可能是因为一些网友对《管理规定》出现了误读.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管理规定》的错误理解.2、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在现实⽣活中,许多群主建群后懒于管理,甚⾄放纵群成员⼝⽆遮拦,导致其他成员的权益受到侵犯。
被伤害的成员据此要求群主承担相应责任,合理合法。
那么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担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带来相关知识的内容。
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群主被要求履⾏管理责任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项规定:“⽹络信息内容⽣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侵害他⼈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互联⽹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款规定:“互联⽹群组建⽴者、管理者应当履⾏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络⾏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明有序的⽹络群体空间”。
⾸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群组管理责任,制⽌发⽣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名誉的⾏为。
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群内的侵权⾏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
⼀⽅⾯,群主应在⾃⼰的能⼒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论的成员。
⽽另⼀⽅⾯,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不可能⽆限⼤,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群内侵权⾏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可参照适⽤互联⽹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进⾏劝阻警⽰,责令其停⽌侵权⾏为;如劝阻⽆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
群主踢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场所。
然而,在群聊过程中,由于言论自由、个人喜好等因素,群主踢人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群主踢人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解读。
二、群主踢人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群主踢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暴力恐怖信息等。
”该条款明确了网络空间的法律底线,群主在管理群组时,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群聊过程中,若群主踢人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群聊中恶意攻击他人、散布谣言等行为,群主有权依据该法进行处罚。
5.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规定要求群主在管理群组时,有责任维护群组的良好秩序。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踢出群组甲在微信群中散布淫秽色情信息,群主发现后将其踢出群组。
甲不服,认为群主无权将其踢出。
经法院审理,认为群主有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甲的行为进行处罚,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2. 案例二:因违反群规被踢出群组乙在微信群中恶意攻击他人,违反了群规。
群主发现后将其踢出群组。
2020年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
作者:旧在几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各级组织(部门、单位)或干部职工以工作团队、职务身份为单元,利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工作信息的网络空间,主要包括微信群、QQ群等。
各级组织(部门、单位)或干部职工,凡组建、使用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工作群组按照谁建群、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群主是直接管理者,负直接责任。
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群主是干部职工的,所在党支部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主要管理者;领导班子成员是群主的,所在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主要管理者。
第四条互联网工作群组仅限于工作联系、沟通事项、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工作用途。
工作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必须遵循中央精神、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在群组内发布与中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群主必须认真履行对群组的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和群组成员的网络行为,构建清朗的群体网络空间。
如有群组成员在群组内传播违法违纪违规信息、组织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经发现,群组其他成员应及时主动向群主报告,由群主在群组内果断处置、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进行处置。
群成员未经群主批准,不得将群内信息以任何形式向本群组外转发、传播。
第六条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应根据群组功能规范群组名称,严格工作群组的运维管理。
群主负责入群审核,以及监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日常管理。
每个工作群组均应启动群聊邀请确认功能,成员入群时,群主应核实入群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规范其群内昵称,向其强调自律规则、负面内容清单。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群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群组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第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循法律、道德、公序良俗,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并记录用户信息。
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不得冒充他人或隐瞒真实身份。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
不得发布或传播违法、有害、淫秽、虚假等不良信息。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五条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群组信息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发布或传播违法、有害、淫秽、虚假等不良信息。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举报。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户,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发布内容、冻结账号等。
第七条用户对于获得的他人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用户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侮辱等行为。
第四章群组信息内容管理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手段,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过滤。
及时发现违法、有害、淫秽、虚假等不良信息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投诉机制,促进用户积极参与信息内容治理。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群组信息的核查和审核,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故意编造虚假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依法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的责任。
如发现相关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人教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学期第一单元 走进社会生活测试卷(含答案)
第一单元走进社会生活测试卷一、单项选择题:(50分)1.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开始关注社会,谈论一些社会话题。
对此,下列认识不正确的有A. 人的成长是在社会生活中完成的B. 人的成长是不断社会化的过程( )C. 关注社会可以使我们早日摆脱学校生活D. 关注社会有利于我们逐渐树立社会角色意识2. 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我们要学习做一个积极的社会成员,树立回报社会的意识,养成亲社会行为。
下列属于亲社会行为的是( ) ①关注、了解社会问题,积极建言献策②同情和关心遭遇挫折、不幸的人③对处于困境和危难的人能伸出援助之手④增强忧患意识,优先考虑个人前途命运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3. 有人这样比喻,社会就像一棵大树,我就是其中一片树叶;社会是浩瀚的星空,我就是其中一颗星星;社会是一望无垠的草原,我就是草原上的一棵小草。
你对这段话的理解是A. 人类非常渺小 B. 人是社会中的一员( )C. 人离不开社会D. 没有社会就设有个人4. 亲社会行为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实践中养成。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①一定能发展和成就自己②对社会生活的感受会越来越丰富③对社会生活的认识会越来越深刻④可能会与越来越多的人打交道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5. 推销楼盘、培训补课、银行货款…近年来,形形色色的骚扰电话让人们烦不胜烦却又无可奈何,不仅如此,个人手机和电子邮箱也经常被各种垃圾短信所充斥。
上述情况( ) A. 提升了企业信誉形象 B. 方便了人们生活需求C. 破坏了居民生活安宁D. 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6. 5月18日是国际博物馆日。
为了丰富学生们的课外生活,某校组织全体八年级学生参观博物馆。
参观博物馆能使学生( ) ①开阔眼界,增长见识②提高智力水平③体会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④感受社会生活的绚丽多彩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7. “读者数字校园图书馆”依托读者云图书馆,在线书籍达数万册,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不同学习能力群体所需的中外经典著作、历史文学等图书,专门为学生“量身定制”适合青少年阅读的电子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企业、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定义: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群组聊天、资讯互动、交流互动和社交互动等功能,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本身在互联网上开展活动的群组,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监督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为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服务规范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并在取得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限定范围提供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审查制度有效管理群组内的信息,明确禁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不得传播涉及国家反对、限制的内容,不得传播色情、暴力、恐怖、赌博、诈骗等有害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内容的监管,对有害消息进行及时删除,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立即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防范用户隐私泄露、账号被盗等现象。
并建立有效机制,实施有效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收集、存储、利用用户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收集、存储、利用用户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用户自愿、知情、选择和退出的原则,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应当得到用户的充分授权和知情同意。
学校班级微信群、QQ群管理办法
学校班级微信群、QQ群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家校共建,构建绿色、和谐的家校育人氛围,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班级工作良性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班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群宗旨微信群、QQ群,是学校运用新媒体手段,进行信息交流、工作部署、情况通报等的重要工作交流平台。
凡加入本校本班微信群、QQ群的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工作群管理要求(一)进群要求1.班级微信群、QQ群只用于家校沟通交流,仅限班主任、本班学科教师、学生家长及监护人员入群,禁止无关人员加入。
2.群成员一律实名制,教师命名规则:学科+教师姓名+联系电话;学生家长命名规则:学生姓名+称谓+联系电话。
3.各年级结合领导进群监管。
(二)信息发布要求1.微信群、QQ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严格保守机密及工作秘密,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2.群内成员发布信息应积极向上,传播正能量,弘扬正气。
3. 微信群、QQ群只用于家校沟通交流,不得作为聊天工具使用。
禁止群内人员相互言语攻击、谩骂。
个别突出问题应私信交流,或者通过班主任协调解决,不得在群内交流。
4.交流中,禁止诋毁学校及师生形象;禁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语言;5.严禁恶意刷屏;严禁发布关于他人的隐私信息;严禁在群内发布其他网站链接,尤其是瑟清、病毒链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工作群监管办法(一)对群内教师的管理规定1.班级工作群由班主任与学科老师共同管理,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执行学校工作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
各年级结合领导要随时关注班级工作群舆论,重要信息当班主任没有及时处理时,要及时跟进,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2.不定时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应予以清退。
3.对发布非本群应发内容的,如是教师成员班主任有权制止,如是家长成员的,班主任或教师要及时向其指出并指导其发布相应的内容。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2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性地构建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要求,重点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
为保障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主的监管部门制定了多项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同时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主的重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络运营者提供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指引。
具体讲:1. 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方面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经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公众账户信息服务、群组信息服务、跟帖评论服务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和可控性;2.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方面信安标委在原有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布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在内的多项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考虑到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3.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方面随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等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进一步明确。
但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依旧有待制定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进行进一步地明确;4. 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方面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以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时的安全评估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并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秩序,建议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第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各互联网平台的使用规则和用户协议。
第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群组成员进行身份验证,并确保参与的用户是真实的。
虚假身份和恶意骗取信息的行为应被禁止。
第四条:禁止在互联网群组中传播和宣扬非法信息、病毒程序、暴力恐怖、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举报机制,让群组成员能够方便地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接到的举报,应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互联网群组中进行人身攻击、歧视和谩骂等不文明的行为。
应鼓励群组成员友善相处,互相尊重、和谐交流。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禁言、封号等。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技术防范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不得私自出售、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群组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清理低质、垃圾内容,保证用户获取信息的质量。
第十条:禁止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于商业推广和广告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公开管理规定,以便群组成员了解和遵守,并及时更新和优化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工作,为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用户投诉进行记录和整理,并主动配合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管理规定中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以上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参照执行,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规定。
该规定共有五章43条,旨在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运营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定义和目标,以及监管的责任主体和参与主体。
该章还规定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为服务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群组内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及时删除违法信息。
同时,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加强技术防控,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
第三章为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有权利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但是不得利用该服务传播违法信息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用户还应当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管机关的职责和监督措施。
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管,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监管机关还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机关有权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使用、暂停服务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规范化和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使得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也能积极抵制违法信息的传播。
同时,该规定也促使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社会责任感。
然而,该规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准确定义什么是违法信息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需要明确的界定标准和依据。
其次,监管机关在执行监管职责时需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以及有效的资源投入。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管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互联网上提供群组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二章群组信息服务运营管理第三条群组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企业提供群组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申请许可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四条用户信息保护互联网企业在提供群组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条广告管理在群组信息服务中出现的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误导等不良信息。
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对广告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网络安全保障互联网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群组信息服务的网络环境安全稳定。
在发现网络安全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障第七条用户账号管理互联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管理制度,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性。
用户账号应当与用户个人信息绑定,确保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八条信息发布管理用户在群组信息服务中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及时处理涉及违法违规信息。
第九条举报投诉处理互联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用户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管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互联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约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机构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
关于微信群主涉及的网络安全法
关于微信群主涉及的网络安全法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强化“群主”管理使群组拒绝“任性”
强化“群主”管理使群组拒绝“任性”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要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随着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为全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拓宽交流、便利生活、建言发声、展示个性的广阔平台,这一现象极大地改变和弥补了传统纸媒的不足和局限,当前已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一个人尤其是青年人,网络空间生活的参与程度,几乎已经和现实生活平分秋色,而这也几乎成为人的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但毋庸置疑,任何技术都是双刃剑,它为我们带来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负影响。
关于网络群组的社会负影响,任何人都能随口说出几条。
例如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网络人肉等点对面或面对点的直接伤害,网络诈骗、网络色情、非法网贷等伤害面爆发式增大的网络犯罪现象,还有利用网络群组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等严厉禁止的信息内容,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等。
现实世界中各类违法,无论管制或者打击,都有相对成熟的法律机制,但对网络虚拟世界的有效监管,无论技术要求还是社会影响方面,都有更多特殊性。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由于利用网络实施攻击、恐怖、淫秽、洗钱、赌博、窃密、诈骗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以及网络谣言、网络低俗信息等泛滥成灾,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一切社会行为都自然具有法律属性,因此网络空间也不能游离于法外,所以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规范网络信息行为,群组组建者是“关键少数”。
网络群组的组建者,在组建之初对于本群组的初衷、性质、用途、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都会有一定预见性。
在一个人丁兴旺的群组,组建者无疑属于灵魂人物,是不折不扣的“关键少数”,对于维护群组的健康发展有着天然义务,对于群组组建的一切后果也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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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