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城区6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_1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邗江区、广陵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同城同策、权力下放”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广陵区下放和归还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扬府办发〔2012〕230号)精神,现就调整明确的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通知如下:一、事权划分市级:(1)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并负责对各区的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2)负责市政府指定的道路、桥梁及随路桥建设的绿化、路灯、排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整治和改造;(3)负责市政府指定的古城内历史街区、片区、文保单位等保护项目的实施;(4)负责市政府明确的城区主要河道和闸站(泵站),以及沿河绿化、沿河甬道的建设和管护(详见附表一);(5)负责六车道以上、跨区域的骨干道路及依附于其上的桥梁、绿化、排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管护(详见附表二);(6)负责市区内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控制和统一维护。
邗江区、广陵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景区:(1)按市政府要求,负责研究上报本区的城市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下达的城建项目任务;(2)负责辖区内城建项目的拆迁工作;(3)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支路、背街小巷、街景整治与美化和依附于道路的绿化、桥梁、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改造、整治和管护,以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4)负责辖区内由市级新建、改造、整治的城市主次干道和依附于道路的绿化、街景美化、桥梁、排水管网的管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管护的除外);(5)负责辖区内河道、闸站(泵站)和沿河绿化、沿河甬道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2018.6.27教学文案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2018.6.271 总则1.1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并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2 建筑容量控制2.1 建筑合理层高2.1.1 低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6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0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3.3米);普通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4.5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4.8米)。
2.1.2 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米。
2.1.3 下列情况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①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②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区域。
③剧场、影院、音乐厅、酒店大堂、宴会厅、住宅及公共建筑入口门厅、建筑中庭、大型会议室、展厅等对层高有功能性要求的功能区。
2.2 建筑面积2.2.1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2.2.2 建筑可移动(开启)顶盖按永久性顶盖相关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2.3 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2.1米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2.1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2.1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3.6米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3.6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3.6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2)人口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3)建筑物现状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1)道路交通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围合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长、坡度,标明各地块规划规划标高。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比例1:2000)标明公共服务设施的平面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扬州老城历史街区民居修缮导则
2007扬州老城历史街区民居修缮导则Guidelines for Phased Upgrading of Houses in Yangzhou Old City1.导则说明1.1 制定目的1.2制定原则1.3适用对象1.4 使用方法1.5 术语解释2. 导则总表3. 导则分表3.1 墙面3.2 外门3.3 外窗3.4 屋顶:材料与结构形式3.5 雨棚遮阳3.6 空调3.7 太阳能热水器3.8 屋面排水:檐沟与落水管3.9 强弱电设施3.10 内院窗墙11-14[制定背景]扬州老城具有丰富的历史遗存,是扬州市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由于部分居民保护意识的薄弱、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对居民自主改造的控制等诸多问题,导致历史街区内大量民居建筑的历史风貌遭到破坏。
因此,一套适合扬州本地特点、全面而明确的针对民居修缮的设计导则是必须的。
本导则采用视觉化图表的形式,将各项整治要求和各种做法加以直观表达,可以为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居民提供依据,指导历史街区内民居的整治修缮。
1.1 制定目的- 提供一个符合扬州传统建筑风貌的民居修缮指导方案,以利于城市规划管理; - 提供一个可供快速查询的指导方案,以利于指导居民修缮房屋; - 提供一个初步的、开放式的导则框架,以利于日后的不断完善。
1.2 制定原则- 尊重历史建筑的原真性,即:修缮不能损害建筑的历史价值; - 尊重建筑演变的延续性,即:修缮要满足现代生活方式下的功能和美学需求; - 尊重建筑使用的经济适用性,即:修缮要考虑不同经济承受能力要求下的不同方案。
1.3 适用对象本导则适用于扬州老城历史街区内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民居建筑和普通民居建筑的整治修缮,主要针对建筑外观十个分项内容的整治修缮,即: (1)墙面 (2)外门 (3)外窗 (4)屋顶:材料与结构形式 (5)雨篷遮阳 (6)空调 (7)太阳能热水器 (8)屋面排水:檐沟与落水管 (9)强弱电设施 (10)槛墙 注:1-9项为沿街(巷)可见立面整治,第10项适用于建筑内院墙面修缮。
扬州市城市城区总体规划介绍
都市工业园10处
汽车工业区
装备制造业集聚区
化学工业区
高新技术产业区
板块整合,产城互动:中心城区3+2
都市工业园 综合发展板块 综合发展板块 综合发展板块
产业发展板块
产业发展板块
中心城区:东西聚合、南北联动
道路系统
高速公路: 一环七射 省县道: 放射+格网
S243
连淮扬镇铁路
安大公路 (S233)
沿江城镇带:
按照建设都市区长远目标,构建分工有序、联系便捷、 弹性组团的都市区空间结构;强调“东西聚合”、限 制无序蔓延;与南京、镇江“南北联动”。
沿江地区产业引导:板块整合、产城互动
1-大型制造业向沿江地区集中(4+10格局);三产服 务业和人口在中心城区集聚; 2-都市工业适当分散,与新城建设互动
沿江城镇带
沿江地区
沿江地区
1、城镇发展呈现一体化发展的态势 2、产业分工态势初步显现 3、东西交通联系尚显薄弱 4、空间管制与协调力度不够,岸线利用粗放
市区
1-总面积: 2358平方公里 2-现状人口 273.66万(157.9+115.76) 3-城镇人口 181.1 4-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 149.5万(109.7+39.8) 5-城镇23个 人口31.6万人 6-城市化水平66%
东西聚合,强化东西城 市空间与功能联系
向南发展,充分挖掘沿 江土地潜力,逐步与仪 征、镇江对接 沿江都市区远景空间结构方案
新城西区北区、蜀冈、维扬开发区
邗江城北、槐泗
江都北区
江都主城 扬州主城
江都港区
邗江、开 发区南部 沿江地区
发展方向:东西聚合、南拓北优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成果公示前言上世纪80年代至今,扬州共编制完成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1982-2000)于1985年省政府批复;第二轮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于1999年省政府批复;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于2003年通过专家论证,2004年报省政府待批。
几轮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引导扬州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城市人居环境的提升,城市特色得到了极大的彰显。
进入21世纪以来,扬州迎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总量增速明显,城市规模迅速扩张,目前人口与用地规模已超出了上轮总规确定的中期和远期目标,同时城市发展又面临着国内外环境变迁、区域交通变化、产业结构转型、城市空间重组等挑战,人文、生态、宜居的城市建设目标也对城市规划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这些背景,市政府于2009年决定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以适应扬州新时期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及时把握外部条件变化带来的城市发展动力与机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构建指引城市长远持续发展的空间结构和政策框架,为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2010年8月30-31日,《扬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通过了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就《扬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报批成果,指导未来城市发展,建设扬州美好家园。
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现场留言,也可邮寄至扬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处(地址:扬州市淮海路33号,邮编:225002)。
咨询电话:0514--87340303公示网址:/gzcy/现场公示:扬州双博馆规划展示中心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要点一、总则1、修编目的为适应扬州市新时期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把握外部条件变化带来的城市发展动力与机遇,适应快速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构建指引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结构和政策框架,为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一. 城市设计引导1. 城市设计系统控制通过对规划地块的点、线、面的组合和城市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尺度、空间组织协调,形成城市功能规划结构、整体的历史文脉等的关系,体现出西宁市特有的城市面貌。
对于其重要空间节点的统一规划设计,特别是将那些位于重要道路景观上以及公共绿地、商业广场、标志性建筑物所形成的城市节点作为重点。
各个重点地段、重点地块内的建设要求相互协调,共同营造优美的城市景观特点。
规划片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均应有利于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和形成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对于地块内标志性建筑物造型应美观大方,突出城市特色,在王府井百货大楼前的商业广场,其建筑物、绿化及广场的布置要与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特色协调,融为一体,展现出规划片区功能、技术、和艺术的三位一体的完美效果,以满足居民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需要2. 引导控制A:住宅设计住宅的组合方式要统一,住宅设计要适应不同使用者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
B:建筑设计分别从建筑物出入口、建筑物的高度、建筑物的造型、建筑物的风格、地方特色等几方面来统一规范管理。
建筑设计应着重体现兴宁市本土文化与现代完美合,作为中心地块的标志性商业建筑,宜选用塔式高层,以避免过多的视线遮挡从而给人一种闭塞的感觉。
建筑的造型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中所引导的造型倾向与周围环境相融合,最终达到造型的和谐,完整和统一。
公建则尽量采浅色、冷色色系,与传统风貌相呼应。
C:街道设计街道应特别注重街道景观的设计,注意草坪、花坛、树种配置等。
并配备完善的街道环境小品设施(如座椅,雕塑、路标等);小区道路绿化应结合地形处理,建筑的形体设计与色彩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形成整齐有序富有韵律的居住区空间环境。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结合大树、绿地在巷弄一侧或交叉口形成小广场。
巷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应与道路红线的比例尺度相协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2004-02-06发布 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DB23/T744-2004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2004 哈尔滨前言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范晓磊邵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8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11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13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134.5 道路系统144.6 市政公用设施154.7 城市设计164.8 经济分析16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5.1 土地使用规定175.2 建筑管理规定19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20)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22)附录B 基础资料汇编 (31)附录C 图表和规划图 (33)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38)本规范用词说明 (45)1 总则1.0.1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扬州古城区的保存与整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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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区的保存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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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城市建设资金短缺
资金问题是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最容易将眼光投向开发 商,因此,老城区的危旧房改造走上了开发之 路,老城区的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也不可避免 地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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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未充分认识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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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summaries
在古城保护中,我们应该慎言“设计”二字,因为,古城 保护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画图,那种推平新建的改造模式,是不 适合扬州的。老城区的建筑看似破旧,其关键原因在于数十年 来的疏于维修和无序搭建。只要把近几十年来附着上去的有害 建筑逐渐地、耐心地剥离掉,把体现传统的古建筑仔细修复, 老城的风采就能够重新凸显出来。问题在于,我们能否真正遵 循成熟、科学而理性的国际通行的“完整保护”的理念、能否 放弃习惯性的短平快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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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区的保存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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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风貌保护不完整
仅存的古城区风貌也不容乐观,各种体量、风貌不协 调的假古董和违章建筑严重侵蚀古城真实的肌理,文物古 迹的自然和人为损坏依旧比较严重。达士巷、粉妆巷、常 府巷等街巷传统风貌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匏庐、刘氏庭 院、愿生寺、汪鲁门盐商住宅等文保单位对外联系不便, 难以展示对外形象。原本应是耐心的、恒久的、目标清晰 的古城保护过程,异化成了配合政府各种节庆所需要的面 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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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区的保存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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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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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条件:
老城区居民居住条件仍然较差,居住面积小,导致居民无 规划地私搭乱盖,空间布局杂乱无章;房屋年久失修,屋顶漏雨、 部分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卫生设施严重缺乏,下水道覆 盖面小,许多居民房屋中没有卫生设备,厨房也是临时搭建而 成。同时,公共卫生设施也不完善,很多生活垃圾还处于 乱丢乱弃的状态,尤其是一些背街小巷,类似脏乱差的情 况比较严重。
控制性详细规划参考文本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第十一条 人口发展规模
综合西部城区与东部产业园区和港口区的人口容量预测,确定整个临港经济开发区的人口容量约为26~30万人。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按这个规模或以上标准进行相应配套。
第十二条 规划结构
规划县城将形成“一轴、一核、两带、多组团”的空间结构:
第十三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部分用地细分至小类。
高速公路:正在修建中的宜泸高速公路从规划区东北部穿过,在旧州组团实现与内宜高速公路的互通。在规划区内设置沙坪互通等高速公路出入口与规划区进行连接。
铁路:从规划区东北侧设置一条进港铁路连接宜宾志城港与内昆铁路。
水运:规划区东南侧靠近长江处设置宜宾志城港,通过港口水陆运输实现宜宾通江达海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 道路系统规划
F-F
次干道(生活区)
30
4.5米(人+非)+10.5米(车)+10.5米(车)+4.5米(人+非)
G-G
次干道
24
4.5米(人+非)+15.0米(车)+4.5米(人+非)
H-H
支路
20
3.0米(人)+14.0米(车)+3.0米(人)
I-I
扬州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3试行)
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扬州市规划局2013.31 总则1.1 为规范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规定。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做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下称编制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编制单元内根据用地特点、开发时序和制图要求划分子单元,特殊情况下可以子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扬州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构成2.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两部分:其中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表。
“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等,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
3、文本:3.1 文本格式按照所附录标准格式统一编排和装订。
3.2 法定文件编号规则为单元编号(如为子单元,加子单元编号)+编制年份+版本号,如NO. N-07-X(09-01),其中X为子单元编号,Y为第1次编制,以此类推。
4、图表在有效的地形图上表达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汇总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用地性质按《国标》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三”执行)。
为便于识别,宜注明控规单元主要建筑物、地标和居住区的名称。
4.2 区域位置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图中必须明确表达城市道路网络的衔接关系。
4.3 单元编号编制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
4.4 地块划分地块划分的基本原则详见“附录一”的规定。
在进行地块划分时,还必须结合控规单元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划分的大小。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9•【字号】扬府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9日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个扬州”和世界名城建设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加快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公有住房解危、老小区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效应。
二、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扬州市区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市区利用五年时间改造棚户区(危旧房)46781户(含旧住宅区整治33834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三、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和范围,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实现上级要求、群众需求和政府财力“三统一”。
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
2016.1.1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规划用地类别兼容用地类别R B M WR1 R2 RB B1 B2 B9 M1 M2 M3 Ma W1 W2R R2 √×××Ra √√×××RB ×××A A1 ××A2 √√√×××A3 √√√×××A4 √√√×××A5 ×××A6 √√√×××B B1 √××B2 √√×××B3 √√√××××B4 √B9 ××M M1 ××××M2 ××××××××M3 ××××××××××Ma ×√-1--2-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目录某县某镇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功能定位及规模 (2)第三章用地布局规划 (2)第一节用地规划结构 (2)第二节居住用地规划 (2)第三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3)第四节工业用地规划 (3)第五节仓储用地规划 (3)第六节道路广场用地规划 (3)第七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4)第八节绿地用地规划 (4)第四章土地使用与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4)第一节土地分类 (4)第二节土地划分 (5)第三节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6)第四节建筑物控制 (7)第五节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8)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9)第一节对外交通 (9)第二节道路规划 (10)第三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2第六章绿地系统及水系规划. (13)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13)第二节水系规划 (14)第七章城镇设计引导 (15)第一节城镇设计原则 (15)第二节城镇设计控制要素 (15)第三节广告规划控制 (17)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7)第一节给水工程 (17)第二节污水工程 (15)第三节雨水工程 (16)第四节供电工程 (16)第五节电信工程 (16)第六节广电工程 (17)第七节燃气工程 (17)第八节供热工程 (17)第九节管线综合. (17)第十节环境卫生 (17)第九章综合防灾规划 (17)第一节抗震减灾 (17)第二节防洪规划 (18)第三节消防规划 (18)第四节人防规划 (19)第十章环境保护规划 (19)第十一章六线规划控制 (21)第十二章附则 (22)第十三章奖励和处罚 (22)2411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证《某县某镇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的实施,落实规划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某县某镇总体规划》等,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文本与说明书内容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基本内容要求1、总则(规划的目的、依据、规划原则、规划范围、适用范围、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等内容)(1)规划背景、目标简要说明规划编制的社会经济背景与规划目标,一般是就规划地区与周边环境的目前经济发展情况与未来变动态势,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的社会结构变化和城市土地资源、空间环境面临重大调整,城市开发需求与规划管理应对等情况予以说明,突出在新形势下进行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明确规划的经济、社会、环境目标。
(2)规划依据、原则简要说明与规划区相关联并编制生效使用的上级规划规划,各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政府文件和技术规定,这些都是规划内容条款制定必须或应当遵照参考的依据;规划原则是对规划内容编制具体行为在规划指导思想和重大问题价值取向上的明确和界定。
(3)规划的范围、概况简要说明规划区自然地理边界;说明规划区区位条件,现状用地的地形地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对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文本、图则之间的关系、各自作用、适用范围、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与图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要实现规划控制的意图,单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文字性控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图形化控制都不能达到理性的效果,所以,一般应当将两者结合使用。
此外,文本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那些方面使用,也要说明,即说明文本的适用范围。
同时,规划文本、图则的法律地位、强制性条款指标内容设置也要明确说明。
(5)主管单位、解释权规划文本的技术性和概括性较强,所以需要明确规划实施过程中,由谁来对各种问题的协调进行处理和解释,明确规划实施主管单位和规划解释主体的权限。
2、规划目标、功能定位、规划结构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在一定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确定规划期内的人口控制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提出规划发展目标,确定本规划区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主要用地的分布、规模。
3、土地使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地块,明确细分后各类用地的布局与规模。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扬府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2.1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2.2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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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老城区6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规划的背景、目的为贯彻扬州市总体规划、深化落实《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内容、加强老城区传统风貌保护、科学指导老城区整治与更新、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现代生活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2条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3条规划的法律运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凡与本规划有矛盾和冲突的,以本规划为准。
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4条文本与图则的法律效力,与其它有关的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1、文本与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文本涉及的指标是结合扬州老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所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3、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扬州市规划局。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目标第5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5、《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扬州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2)第6条规划原则1、遵循“整体控制、积极保护、合理保留、全面改善”的方针,体现全面保护老城区风貌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2、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格局和空间形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用地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方便居民生活。
第7条本街坊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利用不尽合理,规划用地内尚有扬州印刷厂和部分仓储用地,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2、仁丰里历史街区局部传统风貌受到一定破坏。
3、工人广场及毓贤商业街区功能未完全发挥。
4、整个街坊缺少东西向联系的主要通道。
5、基础设施较差,街坊内的现状管网及道路偏小。
第8条规划重点与目标1、加强仁丰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教场地段的保护与整治,确定合理的保护与更新模式2、依据扬州市老城区功能特征,调整了街坊用地结构,取消工业用地,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绿地指标,重点调整教场地段的功能,增加商业服务设施。
3、合理确定人口密度,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质量。
4、完善街坊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适应城市现代功能与生活要求。
5、重点加强街坊内东西向交通联系,使仁丰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教场地段能够有效衔接。
6、通过老城区风貌的保护和城市设计的引导,提高老城区景观品质,突出老城区特色。
第三章街坊范围、街坊性质第9条街坊区位老城区6号街坊位于老城区中部。
第10条街坊范围东至国庆路,西至汶河路,北至文昌中路,南至甘泉路。
第11条街坊面积规划街坊面呼积45.70公顷(按道路中心线计),规划净用地41.81公顷。
第12条街坊主要性质以居住、文化娱乐、商业旅游为主要职能,具有一定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四章土地使用第13条用地结构调整的原则1、坚持以体现文化内涵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的用地性质和空间格局,重点理顺路网,加强街区东西向交通联系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2、取消街坊内工业用地,适当增强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功能。
第14条用地布局调整的重点取消工业用地,增强文昌广场周边商业及文化娱乐用地比重,将教场地段东侧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加强小秦淮河两侧绿地建设。
第15条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扬州市老城区街坊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的规定。
允许设置不得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设置第16条第16条主要用地调整、规模规定强调老城区特色,基本以街坊原有的街巷与自然界限作为地块的分界线,整个街坊划分为27个区块,109个地块。
1、行政办公用地:主要沿文昌中路和甘泉路局部地段布置,用地性质基本予以保留。
2、商业服务及文化娱乐用地:商业服务用地主要沿文昌中路、汶河路和国庆路、甘泉路布置,文化娱乐用地主要沿文昌广场和小秦淮河南端布置。
3、教育科研用地:原财经职业中学用地规划时予以保留。
4、医疗卫生用地:保留职业病防治所及城中医院,控制其发展规模,有条件予以搬迁。
第17条土地使用强度规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地块建设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绿地率只能等于或大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
第五章保护与更新模式第18条保护与更新原则1、根据现状风貌及历史文脉特点,确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并按用地范围划定为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模式,便于整体控制和规划管理。
2、延续传统的街巷体系、空间形态及地方建筑特色,保持老城区的整体风貌。
3、鼓励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模式,逐步对老城区进行整治。
第19条保护与更新模式根据地段内主要建筑物的整治与保护要求,按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界定如下三类保护与更新模式:1、保护用地:指文(控)保单位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相对集中的地段,用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二类风貌地段。
要求:原则上保护用地内建筑物以保护为主,其中文(控)保建筑和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以翻新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整饬或改造。
本规划范围内保护用地主要集中在仁丰里旌忠寺一线及南柳巷北段一线,面积为7.27公顷,占总用地的17.39%。
2、整治用地:指民居相对集中、整体上具备一定的传统风貌特征的地段,另外一些地段建筑虽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式与老城区风貌较协调的地段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
整治用地一般包括二类风貌地段及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整治用地内建筑物以翻新及整饬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整治用地主要集中在仁丰里北端和南柳巷南端及新胜街两侧,面积为12.18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29.13%。
3、可改造用地:指那些危旧棚户相对集中或者整体风貌与老城区很不协调的地段,如近年来插建新建的多层建筑较集中的地段,纳入可改造用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对于可改造用地内的建筑,由于基本不具备传统风貌特征甚至与老城区有较大的冲突,最终应进行改造以取得与老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
质量和环境很差的地段应逐步进行整体改造,部分大体量建筑物可暂留,留待今后条件成熟时改造;地段内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应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边的改造建筑应处理好与这些建筑的关系。
本规划范围内可改造用地主要分布在迎春巷、史巷以西,旧城七巷两侧,教场以东及糙米巷以南地段。
面积为19.52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46.69%。
第20条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定街区内的建筑采用“保护、保留、更新”三个层次加以整治。
1、保护a、修缮:指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控制的建筑。
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坚持按原样修复,必须做到“修旧如旧、以存其真”。
文保单位或控保单位的保护范围按文物法有关规定执行;周边改造或翻新的建筑应与上述保护建筑协调。
本地段有文保单位8处,占地面积1.55公顷,为仙鹤寺、赵氏庭院、阮家祠堂、旌忠寺、绿扬旅社、怡庐、朱氏园、甘泉县衙署门厅,均已纳入保护用地范围。
b、改善:指风貌较好、结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其外观修缮必须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内部可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以改造。
根据统计,本地段有传统建筑72处,占地面积3.36公顷,除4处外,其余全部纳入保护或整治用地范围。
2、保留a、整饬:指结构和质量好,与传统风貌不够协调但尚未产生强烈冲突的建筑,对这类建筑外观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整饰,通俗说法即“穿衣带帽”。
主要包括:总工会、皇宫大酒店、建委大楼等。
b、暂留:指建筑质量、结构较好,设施配套齐全,虽不具备传统风貌,但体量较大的建筑,可暂时保留,条件成熟时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主要包括:医药商场、烟草公司、妇女儿童用品商店、轻工商场、人民商场、娱乐城、华联百货大楼、东方商厦、长城大厦等。
3、更新a、翻新:指在具有一定传统城市肌理特征的地段,建筑体量符合传统风貌要求,但建筑质量较差,可按传统建筑的特征要求对建筑进行原地翻建。
原则上翻新用地内不得增加任何新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新建建筑必须服从文本中规定的建筑高度和退让等要求,同时鼓励居民合作自建,将分布较散乱的零星建筑整合为一体,在延续传统风貌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主要包括:仁丰里北端,赵氏庭院东侧,南柳巷南侧,参府街南侧及新胜街两侧地段。
b、改造:针对不具备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以及与传统风貌冲突较大的现代建筑,应严格控制任何新的建设活动,以保证下一步改造的顺利实施。
主要包括:人民商场地段、老年公寓地段、印刷厂地段、华联百货大楼地段、毓贤街地段、烟草公司等。
第21条古井和大树等的保护范围及规定1、古井周边5.0米范围为保护范围,街坊内有保护价值的大树,以树冠投影及周边5.0米为保护范围,在本规划地段内,共有古井37处,古树5处,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则。
2、在上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景观和古树生长的建构筑物。
3、对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构件、标志物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队,不得任意破坏。
4、在整治或改造过程中,应将上述要素的保护与整体环境的营造有机结合。
第六章建筑控制第22条建筑高度规定1、建筑高度:指檐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
2、建筑高度应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建筑高度的取值为最大值,实际建设时不应超出该值。
第23条建筑高度分区1、一类高度区:建筑高度控制在3.6米以内,绝对高度控制在6.5米以内(高度超过3.6米的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2、二类高度区:建筑高度控制在6.5米以内,绝对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高度超过6.5米的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3、三类高度区: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4、四类高度区:建筑高度以12米为主,绝对控制在16米以内5、五类高度区:建筑高度以16.0米以内为主,原则控制在20.0米以内,个别地段绝对控制在24.0米以内。
第24条建筑高度控制1、保护用地及整治用地内的建筑物高度一般维持现状高度,居民翻新建筑可适当增加建筑高度,但不应超出一类高度区确定,同时应满足民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整饬建筑基本维持现状高度,在条件许可时,可对视觉冲突较大的建筑局部进行降层处理。
2、可改造用地根据其所处位置确定合理的建筑高度,一般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过渡地段以二类高度区为主,风貌协调区内居住建筑一般以三类为主,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根据道路宽度确定三类、四类或五类高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