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汽车法律法规(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也带来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汽车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一、汽车生产销售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在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政策,以及汽车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申请、审查、发布程序,对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汽车使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通行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换发、补发、注销等程序,对驾驶人资质进行了规范。
4. 《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三、汽车维修保养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立、经营、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期限和责任,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 《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明确了维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发布时间
汽车公告发布时间【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
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申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
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定描述了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目录、免税图册等工作过程的业务流程及其管理,同时对上述工作过程中的资料编写、申报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车型管理,由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名词术语2.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新产品进行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测、打靶试验,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按规定要求填报,检测机构按规定要求上传检验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中机车辆服务中心对所申报材料审查、公告审批、公告发布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只有列入公告内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2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由汽车生产企业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认证中心委托检测单位对申请认证的汽车产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测或认可后,认证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汽车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及通过自愿认证的产品将获得由认证中心下发的CCC认证证书。
只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先进标准及CQC补充要求生产并通过3C认证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3环保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产品进行污染物排放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发送到机动车环保网,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进行环保目录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不定期在网上发布,只有列入环保达标的车型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4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由汽车生产企业向国家车购办授权的申报受理部门提出特种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申请,申报受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免税的车型进行样车结构与装备检查,对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车型,上报国家车购办审核,国家财政部批准,不定期以(流便函)的形式对外公布。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FTM 22404.04.0-南方工程车事业部管理制度—————————————★——————————————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试运行》FTM 22404.01.1-2009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南方工程车事业部1、目的1.1规范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公告》申报流程,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1.2满足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经营需求,更好的为市场服务;1.3提高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公告》利用率,减少无效《公告》的申报,降低《公告》成本。
2、适用范围适用于南方工程车事业部开发生产的汽车、低速货车类产品。
3、引用文件3.1《汽车产品公告申报管理办法》(FTOP.100120.14.0-2008)3.2《汽车产品环保目录管理办法》(FTOP.100120.01.0-2005)3.3《产品资源管理办法》(FTM.22404.02.2-2008)3.4《新产品开发流程管理办法》(FTOP.10002.15.0 -2005)4、术语4.1产品《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4.2系族强检简化样车系列车族中符合《关于汽车系族产品同一型式判定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规定》、同期申报且经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确认后的车型,其检验样车可由检测机构直接到企业生产现场确认相关参数,并不作留样备查的要求。
4.3特殊需求《公告》当《公告》需求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需求:——实物状态与其主要技术参数不一致,仍需列入申报的《公告》需求;——型式检验未通过或其他方面需要进行协调、解决的《公告》需求。
4.4公告产品分类4.4.1新开发产品《公告》——列入技术中心开发管理部开发计划作为纳入公告申报策划方案的依据,视其是否具备申报公告的要求,具体申报的各项工作要求,以公告申报方案为准;4.4.2市场需求《公告》——技术状态变化的列入技术中心开发管理部开发计划,技术状态未变化提供公告需求指在已有产品平台基础上的拓展开发品种或对现有品种进行改进,由于车型技术状态发生变化或未变化而申报的《公告》;5、职能职责5.1公告经营委员会5.1.1组织机构主任:厂长副主任:销售副厂长(国内业务)、技术副厂长(技术中心主任)成员:各部门部长(或主任)5.1.2 《公告》业务规划及业务管理评审决策;5.1.3 《公告》应用及转化管理评审;5.1.4 相关政府部门公共关系协调;5.1.5 项目及重大事项的协调与决策;5.1.6 公告业务运行监督及考核;5.1.7 《公告》费用使用评估与管理;5.2公告经营委员会协调办公室5.2.1 组织机构主任:技术中心产品管理部部长副主任:销售公司市场管理部部长成员:标准法规科、产品管理科(销售)、试制车间公告相关业务人员5.2.1负责《公告》业务规划、业务管理;5.2.2负责向公告经营委员会、公告业务管理委员会《公告》相关问题的汇报、协调;5.2.3负责将评审、决策期次公告申报需求转换为公告方案;5.2.4负责《公告》重大问题分析、建议,上报公告经营委员会;5.2.5负责南方工程车事业部汽车产品《公告》的归口管理;5.2.6负责《公告》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处理与报告;5.2.7负责公告经营会会议的管理、组织、纪要以及决议项管理、考核意见提出;5.2.8负责专项工作计划的制订、管理和监督;5.2.9负责编制《公告》业务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5.2.10负责制定、修订《公告》业务考评体系并实施、提出考核意见;5.2.11负责依据公告经营委员会的决策编制技术准备计划;5.2.12负责公告申报管理工作调度、协调工作;5.2.13负责公告业务人员的政策、法规、业务操作的培训、管理;5.2.14 《公告》申报费用预评估/过程的反馈以及费用预算使用信息的定期反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 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 数不进行审查。
【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 性项目报告编号】
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 VIN管理:国家发改委[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 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 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 靠性检验。
4.规范性要求介绍
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 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 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车辆公告管理制度
车辆公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公告管理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管理,包括公务车、接待车、运输车等各类车辆。
三、车辆公告的发布和更新1.公司车辆公告应由车队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保险、年检、维修保养等重要提醒事项。
2.每周一将当周需要处理的车辆事宜集中发布到车队管理系统,包括车辆保养、加油、维修等内容。
3.车辆公告应及时更新,确保车辆使用人员能及时获知最新的车辆管理要求。
四、车辆使用人员的责任1.车辆使用人员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执行车辆公告内容。
2.对于公告信息中提及的车辆保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车辆使用人员有责任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
3.车辆使用人员如需加油、维修等事项,应及时向车队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公告内容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车辆公告管理的监督1.车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公告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告内容立即更新并通知到车辆使用人员。
2.车队管理部门有义务对车辆使用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车队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并熟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和公告内容。
六、车辆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车辆公告规定的行为,车队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2.严重违规者应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停用公务车、取消奖金等。
七、车辆公告的宣传1.车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公告内容的宣传和普及,使车辆使用人员都能充分了解相关内容。
2.可以通过内部通知、会议、培训等形式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影响范围。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由车队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中的车队管理部门包括车辆管理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等相关责任部门。
以上就是公司车辆公告管理制度,希望大家严格执行,确保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带附件
96
检验项目
依据
GB17258-1998
门锁耐惯性力
GB15086-2006
滑动门
GB15086-2006
汽车前后端保护
GB17354-1998
汽车罩盖锁系统
GB11568-1999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
GB18408-2001
昼间行驶灯
GB23255-2009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21260-2007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5 GB15083-2006
45 门锁静载荷
GB15086-2006
46 VIN 审查
GB16735-2004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2006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 扰特性(整车)
GB1865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 度
GB13057-2003
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 类载客汽车
4.1.1 M1 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
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
低速汽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管理流程
9.关于试验报告入库功能的介绍
检测机构上传的试验报告应正式入库才可被认为 是有效报告。报告入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a.新产品、变更扩展产品列入审查---强检统计表 中相关试验报告入库;
b. 单独试验的零部件报告可由检测机构网上提交 入库申请---受理后可供方案审查时查询,最后可 随车型列入审查而正式入库。
工信部按照《考核要求》(委托)对申请 企业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工信部不 予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实施细则及考核要求,见工信部产业【2010】 588号文件。
三、《公告》申报中的注意事项
1.申报《公告》产品的各阶段所需时间
受理:规定为5个工作日,实际一般为2个工 作日;
方案确定:规定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反馈 、沟通时间;
c.由于企业更名、迁址、变更商标等基本信息变化,产生的 参数变更,如果未能在6个月内销售完库存产品,可提出 延期申请。
d.产品技术参数变更的产品,不能再申请延期。
谢谢
谢谢
低速汽车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 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
或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车辆产品情况简介; 《公告》基本参数;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等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7•【文号】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汽车产品公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
三、汽车产品公告的内容和要求1.汽车产品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汽车产品的品牌、型号和生产商的名称;(2)汽车产品的基本参数,包括车身尺寸、动力系统、燃料消耗、续航里程等;(3)汽车产品的主要配置和选装配件;(4)汽车产品的价格及售后服务政策;(5)汽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包括碰撞测试评级、排放标准等;(6)汽车产品的保修期限和售后服务网络;(7)其他与汽车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2.汽车产品公告应以简明扼要、准确明了的方式呈现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3.汽车产品公告应以标准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呈现,尽可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信息需求。
四、汽车产品公告的发布和更新1.汽车生产商应在销售开始前及时发布汽车产品公告,并将其在销售网点、经销商、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展示。
2.汽车生产商应及时更新汽车产品公告,确保公告的真实、准确和最新。
3.汽车生产商对于重大变更或缺陷召回等情况,应及时发布公告,向消费者公布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五、汽车产品公告的审核和监管1.汽车生产商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备案并进行审核。
2.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监管,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六、汽车产品公告的效力和追究责任1.汽车生产商应对其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符合要求。
2.消费者可以依据汽车产品公告要求,对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提出索赔、退换货等要求。
3.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公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旨在规范汽车产品公告的管理,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符合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听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官员解读“768号文件”2003年01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本报记者 刘小勇 张冰由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简称768号文件)在国家经贸委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之后,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不少企业积极来电了解文件精神或询问具体条款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本报记者日前请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的官员就768号文件中商用车企业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
下面是谈话的问答。
问:为什么要重申公告管理的范围?答:这一条款列入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过去已经实行的规定,避免在具体操作时,政策界限模糊不清。
如无轨电车,过去在目录管理时,从未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实行公告管理后,仍然沿袭了过去的做法,但是在有些地方无轨电车上牌时遇到了困难。
轮式车辆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文件明确,凡是介于作业车辆和公路车辆两者之间的轮式车辆,只要上公路行使,都应纳入公告管理的范围。
而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挖掘机等可不实行公告管理。
问:文件中列出了一些增加和调整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并且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些规定的颁布有何意义?答:对车辆防护装置方面的强制性检验要求,是为了减少因缺少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过去对防护装置没有安装和强度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则要求申报公告的车辆,必须出具授权检测机构的试验报告。
对于驻车灯的要求,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现在很多车型灯光较弱,被尘土或泥土遮挡后光线会更弱,有的甚至车灯被损坏而没有光亮,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所以在要求大型货车的后部都必须贴上能反光的荧光条。
关于微型车正面碰撞设计规则方面的要求,早在机械局管理车辆目录时就已经提出,那时准备在2002年实行,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
现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微型车产品今年7月1日后将从公告中撤消,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力推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产品公告,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秩序管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自律要求,对其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及其配件进行合理分类,并制定相应的产品公告。
第三条汽车产品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汽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汽车产品的名称、型号、车身颜色等基本信息;
3.汽车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发动机参数、尺寸参数、安全配置等;
4.汽车产品的价格及销售方式;
5.汽车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6.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产品公告中真实、准确地标明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产品公告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公告及时更新,并公告于企业官方网站、销售门店等地方。
如有重要信息更新,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并向已经购买相关产品的消费者进行提醒。
第六条汽车产品公告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公告,企业不得擅自发布或使用。
第七条消费者购买汽车产品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汽车产品公告,并
详细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
如消费者因企业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而遭
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第八条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监管,对违规发布虚
假公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相关产
品的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