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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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保卫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我司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维护地铁建设、运营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结合我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2.坚持预防为主、保障重点、严格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

3.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单位),由各治安、消防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保卫处和地铁分局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组织

1.总公司设保卫处,与人力资源总部合署办公。下设保卫工作部,与地铁公安分局共同履行总公司日常治安、保卫职能。

2.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消防、保卫工作负责,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开展消防、保卫工作。

3.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工地或防火重点单位,应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存放。

4.各单位应建立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尽可能建立健全消防保卫机构,有条件的可设专职干事,没条件的可设兼职干事。保卫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卫人员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总公

司保卫处的意见。

5.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企业、专业、工种特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的力度,做到对员工安全防范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6.各二级单位和事业总部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纳入企业运营、生产、施工、经营管理内容,搞好组织实施。

7.各单位保卫人员要定期向保卫处和地铁分局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指导和帮助。

(三)防护

1.各单位应建立治安、消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重点是《消防法》;

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⑶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⑷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⑸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⑹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⑺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补救;

⑻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

3.车辆段、客车、信号、调度、站台、仓库、工程工地及其他

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经消防监督机构审定的防火重点单位,必须从严管理,狠抓落实。

4.要害部位必须落实保卫责任人、岗位责任制、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值班护卫制度。

5.企业的财物管理,必须采取下列防骗、防盗、防抢、防火措施:

(1)对外部经济往来,应核对当事人的证件、委托书、资金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的履约能力等情况;

(2)现金、有价票证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存放部位应安装防盗设施及技术防范报警装置;

(3)物资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收发、领退、核对的日清月结制度,物资仓库应安装防盗设施,配置充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管理

1.总公司招聘员工,应核对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注册登记,交总公司保卫处备查。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法纪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 2.总公司选配要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考察,按专业知识技能与思想道德表现并重的原则,择优录用。

3.总公司保卫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对在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表现情况。

4.出租或转租场所供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各方应将生产或经营项目、场所范围、租凭期限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报告。

5.总公司保卫处对妨碍、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毁公司财产,侵害公司负责人或其他员工人身安全的行为人,应对其进行劝阻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应扭送有关机关处理。

6.各部门(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治安、消防灾害事故,应即报告总公司保卫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地方有关部门,并保护现场,组织处置、抢救工作。

(五)责任

1.违反本制度规定,逾期不完成整改项目,酿成一般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治安消防责任人给予诫勉或行政处分。

2.违反本制度规定,所在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消防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对部门治安消防责任人给予警告、扣除当年安全奖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制度规定,因治安消防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消防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治安消防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总公司保卫处或地铁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司治安、消防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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