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定式公证书格式参考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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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暂定稿)1
山东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2011年9月30日
一、基本要求
1、公证机构自今年10月1日之后出具公证书,应当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不再适用1992年版公证书格式2,且不宜擅自增删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的内容。如果对个案把握不准,优先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和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2、同一公证事项,既可以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或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又可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的,选择适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更能体现公证价值,更能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核心价值,这是公证业务发展的方向。但是,选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多要求公证员进行实质性审查,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也大大增加,承办公证员如果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完成实质性审查,则应当选择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3、公证书标题:只写“公证书”三字,不再写“XX公证书”(例如“出生公证书”)。
4、数字:公证书中的“公证书编号”、“身份证件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门牌号码的数字与居民身份证的记载一致;其他数字均使
1如发生公证书不被国外机构接受或被退回,请及时上报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将酌情对本“暂定稿”作出修改。
2以下没有特别注明“1992年版公证书格式”的,均指“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
用汉字,包括:“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五十五条)和“时间”(包括结婚时间、离婚时间、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离境时间、出证时间等)。
5、对于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公证事项”中没有对应的事项,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请示确定。
6、公证书粘贴的照片应当是二寸标准照片。
7、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落款仅打印“山东省XX市(县)XXX公证处”,不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
8、发往台湾使用的无犯罪公证书和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发往香港或澳门使用的无犯罪公证书和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
9、公证书需载明的“台胞的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是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号码”,不能载明台湾身份证号码或台湾护照号码。
10、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中,当事人的签署地点如果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具体签署行为发生地点。比如“在位于XX市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
二、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应注意的问题
1、国内公证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2、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3、法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4、当事人申办公证时未提供居民身份证,而是提交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参照《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公证书应当载明其他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5、定式公证书通常不载明代理人(适用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为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出具公证书的除外),公证书证词也不表述为“XXX出示给本公证员”。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有特殊要求的,公证书可以载明代理人及其基本情况。
6、关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问题,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代为申办学历、学位、成绩单、出生、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等法律事实公证或法律文书公证,以及证明签字印鉴属实、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译本与原文相符公证,代理人持有当事人拟申请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以视为代理人已经取得当事人授权。
(2)代理人代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公证事项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
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通常使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申请人或者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有特殊需要的,公证机构也可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
3、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签名”或“签名、印鉴”等。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招标单位对此有异议的,也可以表述为“委托书签名”,或者“委托书签名和印鉴”。
4、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委托书公证书,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仅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作出证明”。
5、如果申请人为二人以上,公证书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XXX、XXX和XXX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6、涉及投标的委托书公证,当事人要求受托人也在委托书上签字的,公证机构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公证词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委托人XXX和受托人XXX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7、公证机构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办理用于投标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将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委托书上的XXXX公司(单位全称)的印鉴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的签字(印鉴)均属实。
8、如果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承当的审查责任和执业风险较大,因此,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如不能保证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的,则不能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9、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中不得载有“本公证书仅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等规避责任的注释。
四、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声明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和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能够查清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和遗产状况的,可以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办理撤销遗嘱的声明书公证,不论适用第三十四式,还是适用第二式,其办证程序均应当与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同(两名公证人员、录像、拍照等)。
3、办理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曾用名声明书公证、未入国籍声明书公证等,应当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