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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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吉林农业⼤学实验室⽣物安全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学校⽣物安全管理⼯作,保障师⽣员⼯⾝体健康,确保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农作物⽥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和《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涉及⽣物安全管理包括: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病原微⽣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三个⽅⾯,凡从事以上研究、试验、⽣产和加⼯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章⽣物安全管理机构第三条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作领导⼩组统⼀领导下,⽣物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如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物安全的各项⼯作进⾏监督指导;(⼆)科技管理处负责农业转基因科研项⽬申报、批复项⽬审核和项⽬实施监督指导;(三)各院级单位⾏政负责⼈负责本单位的具体管理⼯作。

第三章农业转基因⽣物安全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转基因⽣物,是指利⽤基因⼯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于农业⽣产或者农产品加⼯的动植物、微⽣物及其产品。

(⼀)农业转基因⽣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种畜禽、⽔产苗种)和微⽣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种畜禽、⽔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

不包括:细胞融合技术,原⽣质体融合技术;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常规质粒DNA构建及在⼤肠杆菌或酵母中扩增等遗传操作。

(⼆)农业转基因⽣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物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三)从国外进⼝遗传⼯程体,在校内进⾏基因⼯程研究和实验的,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转基因⽣物按照对⼈类、动植物、微⽣物和⽣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安全等级Ⅰ,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度危险。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生物在农业、医药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程序等。

2. 部门职责(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I、n、m、iv。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转基因生物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等环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4. 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1)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转基因食品、饲料等应标注转基因成分、来源等信息。

(3)违反标识管理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制度(1)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审批制度。

(2)进口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

6. 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制度(1)对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制度。

(2)加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与监管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知。

2. 强化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技术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生物安全管理1、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直接负责的人员)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计划以及安全或操作手册。

2、实验室安全主管(向实验室主任汇报)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3、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特殊危害告知实验室人员,要求他们阅读生物安全或操作手册,并遵循标准的操作和规程。

实验室主管应当确保所有实验室人员都了解这些要求。

实验室内应备有可供取阅的安全或操作手册。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程(一)进入规定1、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2、实验室的门应保持关闭。

3、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二)个人防护1.进入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和保护性较差的服装。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

3.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5.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

个人物品和服装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6.所有可能有污染性的样本、培养物,操作时均应带手套。

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

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8.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应例行洗手。

(三)操作规程1.严格禁止用嘴吸液。

2.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

禁止舔标签。

3.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

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里进行。

有害气溶胶和废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4、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安全主管报告。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介绍农业转基因技术在推动农业生产发展、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包括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应用,有必要制定一个科学、全面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 监管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管体系,以确保转基因技术的合理、安全、有效应用。

具体的监管目标包括: - 监测和评估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风险; - 确保转基因生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 制定和执行适当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 加强国内外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3. 基本原则本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风险评估优先原则: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引种和商业化过程中,风险评估是关键步骤,应给予优先考虑。

- 透明公开原则:监管工作应对社会公众进行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确保民众的知情权。

- 科学决策原则:监管工作应基于科学研究和专业评估进行决策,避免经验主义和主观判断。

- 谨慎审慎原则:在转基因生物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应持谨慎、审慎的态度,确保安全性和可行性。

4. 实施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和原则,本方案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4.1 转基因生物审批程序•建立科学严谨的审批程序,包括转基因生物的立项、实验室试验、田间试验和生产应用阶段。

•在每个审批阶段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确保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风险和人类健康风险达到可控范围。

•严格执行转基因生物的审批时间限制,避免审批过程的拖延和滥用。

4.2 转基因生物标识和追溯•对已获得审批的转基因生物,要求在包装和标识上明确标示“转基因”字样,以便消费者进行知情选择。

•建立转基因生物追溯体系,确保转基因生物的来源可追溯,以便在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发生时可以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4.3 监督检查与技术支持•建立监督检查体系,对转基因生物的种植、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 实验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实验室近年来,随着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愈发广泛。

然而,由于转基因生物的特殊性质,对其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要求在实验室中的应用。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实验室在进行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采取严密的措施,防止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管理体系。

这包括实验室内部的标准操作规程、实验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以及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实验室内的操作规程应详细规定转基因生物的处理方法、储存条件和处置方式,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实验室应配备先进的设备和设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实验过程安全可控。

人员培训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实验室应确保实验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在实验过程中,应对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测和控制。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环境和实验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实验室应积极参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

实验室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其他实验室和研究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在实验室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积极参与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推动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为人类的生活和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是确保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必须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为此,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全面有效的监管体系。

下面将介绍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的具体方案。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对于新研发的转基因生物产品,应进行生态风险评估、食品安全评估等方面的全面评估,确保其对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要建立监测机制,对国内外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监测,及时了解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对于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应有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确保转基因生物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同时,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保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另外,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能力。

总之,要全面落实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

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的转型升级。

最后,要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和法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监管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只有不断加强监管,才能确保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推动农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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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期刊名称】《吉林农业》
【年(卷),期】2019(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世界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研发及其安全性监管Ⅲ.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评价与管理 [J], 杨崇良;路兴波;张君亭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将执行 [J], ;
3.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4.农业部颁布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第8号令 [J], 无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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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

一、前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转基因作物不仅可以提高产量、改善品质,还可以增强抗病性、抗虫性等。

然而,转基因作物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也引发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如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等。

为了确保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制1. 国家层面国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办公室下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2. 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办公室下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3. 企业层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1. 评价原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评价内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来源和特性;(2)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3)转基因生物对环境的潜在风险;(4)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5)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

3. 评价程序(1)申请: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家委员会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

(2)受理:国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

附录Ⅳ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为避免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不利影响,特对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1 实验室控制措施安全等级Ⅰ控制措施:实验室和操作按一般生物学实验室的要求。

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实验室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Ⅰ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安装超净工作台、配备消毒设施和处理废弃物的高压灭菌设备。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Ⅰ的操作外,还要求:在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避免气溶胶的产生;在实验室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操作;废弃物要装在防渗漏、防碎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基因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将工作服等放在实验室内;防止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生物如昆虫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实验室。

如发生有害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生物等逃逸、扩散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的实验室安全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安全等级Ⅲ控制措施:实验室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Ⅱ的实验室要求外,还要求:实验室应设立在隔离区内并有明显警示标志,进入操作间应通过专门的更衣室,室内设有沐浴设施,操作间门口还应装自动门和风淋;实验室内部的墙壁、地板、天花板应光洁、防水、防漏、防腐蚀;窗户密封;配有高温高压灭菌设施;操作间应装有负压循环净化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

操作要求:除同安全等级Ⅱ的操作外,还要求:进入实验室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批准;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在更衣室内换工作服、戴手套等保护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沐浴;不准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工作服必须经过高压灭菌后清洗;工作台用过后马上清洗消毒;转移材料用的器皿必须是双层、不破碎和密封的;使用过的器皿、所有实验室内的用具远离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用于基因操作的一切生物、流行性材料应由专人管理并贮存在特定的容器或设施内。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安全等级Ⅳ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活动方案一、背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粮食需求的增长,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转基因技术以其种质改良、抗虫、抗病和抗逆性等优势逐渐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的安全性,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管工作必不可少。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 立足科学:以科学研究为依据,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估和监管活动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风险导向: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和管理转基因生物可能带来的风险。

(3) 公众参与:积极开展社会公众参与,加强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和民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认识。

(4) 全程监管:从科研、生产、销售、消费全程进行监管,确保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整体可控。

(5) 制度完善: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和人员培训。

三、安全评估和审批1. 安全评估:(1) 转基因生物研发机构应提交详细的安全评估报告和实验数据,由专家进行科学评估。

(2) 安全评估内容包括转基因生物的基因结构、蛋白表达、环境适应性、潜在风险等。

(3) 长期食品安全性评估应进行动物实验和人体试验,评估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性。

(4) 安全评估结果应进行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2. 审批:(1) 转基因生物的种质审批、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批准和登记备案。

(2) 对进口转基因生物的审批要求高于国内转基因生物的审批,确保国内种植和饲养的安全性。

四、监测和追踪1. 监测:(1) 建立转基因生物监测网络,对转基因生物品种进行抽样检测,以监测和评估其安全性。

(2) 监测内容包括转基因生物的基因结构、表达水平、残留物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等。

(3) 建立转基因生物监测数据库,统计和分析监测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追踪:(1) 实施全程追溯制度,追踪转基因生物的种植、饲养、生产和销售环节。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和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依法行政;(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四)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转基因办”)负责全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管理;(三)组织协调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指导地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省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转基因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管理;(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转基因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管理;(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章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第七条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应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一、对转基因作物产品进行安全评价
(一)原则
1、按照国家规定,以科学和技术为依据,加强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的安全评价。

2、全面考虑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的可能影响,确保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可信。

3、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 ta 转基因作物的安全使用和环境安全。

(二)内容
1、对农业生物安全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详细评估;
2、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转基因生产环节以及质量检验系统;
3、确定安全边界,永久禁止超越许可的基因源,限制转基因高风险作物的种植;
4、同时进行健康检查,开展监测和科学研究,加强食品安全及环境安全的管理;
5、及时报告、公布和认证转基因作物相关信息,严格管理转基因技术的使用,引导合理使用转基因技术;
6、建立安全和监督机制,应对不确定性风险;
7、加强和科学稳妥地运用转基因生物技术,落实责任,促进产品安全管理。

二、农业生物安全监管机制
1、创新机制,加强农业生物安全监测,健全农业生物安全边界;
2、优化规范体系,建立完善的审核、熟和监督机制;
3、科学评价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农业生物安全能力。

1、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明确审核、监督、质量把控、合规确认等程序;
2、强化安全审查,考核申报转基因作物安全性及产品质量;
3、确保转基因技术和工艺有序地使用,确保转基因生物安全性;
4、加强预防性管理,引导社会共同参与,严防跨区污染和非法使用;
5、建立科学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完善责任体系。

三、裁定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它于2001年正式颁布实施,主要目的是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评价的程序安全评价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实验室研究、小范围试验、中试和大范围试验。

在每个阶段,要对转基因生物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包括评价其对生态系统、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的影响。

2. 安全评价的标准安全评价标准要求转基因生物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评价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因素如生态影响、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风险等。

3. 安全评价的机构中国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

同时,农业部还将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委员会,负责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4. 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监督管理。

在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现有的法规和规定。

同时,要建立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和标志体系,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管理效率,保障公众权益。

5.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重要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地推动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和监管。

在安全评价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和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公开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回应。

总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于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中国转基因生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未来在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以下简称“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止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农业生产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设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设立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2. 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1)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性评价,包括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等方面。

(2)对转基因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1)转基因生物试验应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验场所以及试验设施内进行。

(2)转基因生物生产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品种、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进行。

4. 转基因生物经营与使用(1)转基因生物经营单位应取得转基因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

(2)转基因生物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使用转基因生物。

5. 转基因生物标签与标识(1)转基因生物应标明转基因生物名称、转基因生物标识等信息。

(2)转基因生物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应严格执行标识制度。

6. 转基因生物事故处理(1)发生转基因生物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7. 转基因生物信息管理(1)建立转基因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

(2)加强转基因生物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1. 各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2001年的今天(23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正式实施,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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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第六条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

第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配套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存档,并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对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进,对出
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九条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将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研究组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获取安全证书的申请程序: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先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
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将相关研究材料送交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转基因作物在大田环境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

开花前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

收获期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

试验结束后严格监控时间,着重是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

第十四条在研究所所属的农场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必须向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

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的,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

第十八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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